船名 船舶號數 檢查地點 所有人 適航水域 船齡 乘員定額 全長 檢查項目 是 否 備註 消耗性檢查 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 □ 機艙艙門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機艙有艙門者) □ □ 艉軸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 □ □ 氣動及油壓裝置是否有漏油(氣)情形 □ □ 機器之運轉是否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 □ □ 操作功能檢查 機艙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汽油機者適用) □ □ 良好之倒車能力 □ □ 環照燈運作良好 □ □ 桅燈運作良好 □ □ 左右舷燈運作良好...
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六條附件一、第三十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二、第四十二條附件六修正草案總說明
遊艇管理規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已歷經四次修正,為提供友善遊艇娛樂環境及鼓勵民眾親近海洋,並因應實務檢討相關管 理規範,爰擬具「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六 條附件一、第三十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二、第四十二條附件六」修正草 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帆船具有多種船型,單體帆船需具備壓艙龍骨以維持船體xx,惟
雙體帆船及三體帆船不需壓艙龍骨,爰修正動力帆船定義。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自用遊艇係屬自用性質,船舶所有人應依實際情況及自身需求進行物品備置,另非自用遊艇為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用之遊艇,爰該類船舶屬商業用船,涉及部分公共安全,為使乘員在船受傷時可先進行簡易傷口處理,避免海洋細菌感染之風險,爰修正為僅非自用遊艇需備有醫務箱,並刪除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中醫務箱欄位以及明定非自用遊艇醫務箱內物品。(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六條附件一及第三十條附件三)
三、鑒於非自用遊艇多屬商業性質,為保障民眾安全,爰將所有非自用遊艇納入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規範,並訂定遊艇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附件三)
四、因應檢查實務情況,修正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之備註,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應併有效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之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修正第六條附件一)
五、考量曾有遊艇公協會反應,遊艇註銷船籍其用途係做為展示用,無法提供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文件,爰修正遊艇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因特定用途無法提供解體證明之專案核准後,檢附航政機關同意
函替代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修正第四十條附件二)
六、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及統一簽署格式,增列辦理遊艇新船建造完成或自國外輸入執行驗證之驗證機構、其他遊艇共有人資訊及其持分比例、國際及國內適航水域與設備項目、新增附頁資訊、遊艇證書共有持分表附頁以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原遊艇管理規則附件六中華民國遊艇證書之樣式。(修正第四十二條附件六)
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六條附件一、第三十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二、第四十二條附件六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二條 x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 第二條 x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船底 具有壓艙龍骨,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 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 帆船具有多種船型,單體帆船需具備壓艙龍骨以維持船體xx,惟雙體帆船及三體帆船不需壓艙龍骨,爰修改第一款動力帆船定義。 |
第二十五條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xx、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非 自用遊艇應具備醫務箱一個。 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xx。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但屬動力帆船者 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 | 第二十五條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xx、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 前項遊艇之艙底泌水泵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中一具艙底泌水泵得以手動替代。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遊艇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裝設磁xx。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 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 | 一、自用遊艇係屬自用性質,船舶所有人應依實際情況及自身需求進行物品備置,另非自用遊艇為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用之遊艇,爰該類船舶屬商業用船,涉及部分公共安全,為使乘員在船受傷時可先進行簡易傷口處理,避免海洋細菌感染之風險,爰修正為僅非自用遊艇需備有醫務箱,並刪除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中醫務箱欄位以及明定非自用遊艇醫務箱內物品。 二、其他項次未修正。 |
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 個。 | 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 | |
第二十八條 非自用遊艇 及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 | 第二十八條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全長十二公尺 以上之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 | 慮及非自用遊艇多屬商業性質,為保障人命安全,爰將所有非自用遊艇納入規範。 |
修正附件
第六條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
船名 | 船舶號數 | 檢查地點 | |||||
所有人 | 適航水域 | 船齡 | |||||
乘員定額 | 全長 | ||||||
檢查項目 | 是 | 否 | 備註 | ||||
消耗性檢查 | 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 □ | □ | ||||
機艙艙門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機艙有艙門者) | □ | □ | |||||
艉軸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 | □ | □ | |||||
氣動及油壓裝置是否有漏油(氣)情形 | □ | □ | |||||
機器之運轉是否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 | □ | □ | |||||
操作功能檢查 | 機艙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汽油機者適用) | □ | □ | ||||
良好之倒車能力 | □ | □ | |||||
環照燈運作良好 | □ | □ | |||||
桅燈運作良好 | □ | □ | |||||
左右舷燈運作良好 | □ | □ | |||||
艉燈運作良好 | □ | □ | |||||
下錨燈運作良好 | □ | □ | |||||
號笛運作良好 | □ | □ | |||||
設備數量檢查 | 符合乘員定額以上之救生衣/兒童專用之救生衣 | □ | □ | 數量: | |||
救生圈(含自燃燈或自動煙號) | □ | □ | 數量: | ||||
救生筏/救生艇 | □ | □ | 數 量: 總人數: | ||||
橘色煙霧信號 | □ | □ | 數量: | ||||
手持紅光信號 | □ | □ | 數量: |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 □ | 數量: | ||||
磁xx | □ | □ | 數量: | ||||
特高頻無線電話 | □ | □ | 數量: |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雷達反射器 | □ | □ | 數量: |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 □ | □ | 數量: | ||||
雷達(全長 24 公尺以上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全球定位系統(GPS)(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滅火器(應距駕駛位置或艙口 2 公尺內,藥劑重量不小於 2.27 公斤) | □ | □ | 數量: | ||||
防火毯(設有加熱爐者適用) | □ | □ | 數量: | ||||
消防水桶/消防泵 | □ | □ | 數量: |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 | □ | 數量: | ||||
泌水泵 | □ | □ | 數量: |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 □ | □ | 數量: | ||||
號鐘 | □ | □ | 數量: | ||||
備註:平時確實自行檢查,每屆滿 1 年之前後 3 個月內填報完成,併有效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之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 檢查人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修正說明:
一、自用遊艇係屬自用性質,船舶所有人應依實際情況及自身需求進行物品備置,爰刪除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中醫務箱欄位。
二、因應檢查實務情況,修正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之備註,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應併有效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之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
原附件
第六條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
船名 | 船舶號數 | 檢查地點 | |||||
所有人 | 適航水域 | 船齡 | |||||
乘員定額 | 全長 | ||||||
檢查項目 | 是 | 否 | 備註 | ||||
消耗性檢查 | 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 □ | □ | ||||
機艙艙門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機艙有艙門者) | □ | □ | |||||
艉軸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 | □ | □ | |||||
氣動及油壓裝置是否有漏油(氣)情形 | □ | □ | |||||
機器之運轉是否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 | □ | □ | |||||
操作功能檢查 | 機艙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汽油機者適用) | □ | □ | ||||
良好之倒車能力 | □ | □ | |||||
環照燈運作良好 | □ | □ | |||||
桅燈運作良好 | □ | □ | |||||
左右舷燈運作良好 | □ | □ | |||||
艉燈運作良好 | □ | □ | |||||
下錨燈運作良好 | □ | □ | |||||
號笛運作良好 | □ | □ | |||||
設備數量檢查 | 符合乘員定額以上之救生衣/兒童專用之救生衣 | □ | □ | 數量: | |||
救生圈(含自燃燈或自動煙號) | □ | □ | 數量: | ||||
救生筏/救生艇 | □ | □ | 數 量: 總人數: | ||||
橘色煙霧信號 | □ | □ | 數量: | ||||
手持紅光信號 | □ | □ | 數量: |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 □ | 數量: | ||||
磁xx | □ | □ | 數量: | ||||
特高頻無線電話 | □ | □ | 數量: |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雷達反射器 | □ | □ | 數量: |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 □ | □ | 數量: | ||||
雷達(全長 24 公尺以上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全球定位系統(GPS)(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滅火器(應距駕駛位置或艙口 2 公尺內,藥劑重量不小於 2.27 公斤) | □ | □ | 數量: | ||||
防火毯(設有加熱爐者適用) | □ | □ | 數量: | ||||
消防水桶/消防泵 | □ | □ | 數量: |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 | □ | 數量: | ||||
泌水泵 | □ | □ | 數量: |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 □ | □ | 數量: | ||||
號鐘 | □ | □ | 數量: | ||||
醫務箱 | □ | □ | 數量: | ||||
備註:平時確實自行檢查,每屆滿 1 年之前後 3 個月內填報完成,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 檢查人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修正附件
第三十條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
全長 設備項目 | 未滿 7 公尺 | 7 公尺以上 未滿 12 公尺 | 12 公尺以上 未滿 24 公 尺 | 24 公尺以上 | 備註 | |
救生設備 | 救生衣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1.救生衣均應附救生燈及鳴笛 1 只。 2.乘員為兒童,應使用兒童專用救生衣。 |
救生圈 | 1 個 | 1 個 | 2 個 | 4 個 | 1.救生圈均應附繫救生浮索 1 條。 2.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具備自動煙號 1 個以上。 | |
自燃燈 | 1 個 | 1 個 | 1 個 | 2 個 | ||
救生艇 (筏) | --- | --- | --- | 1 艘 | 救生艇(筏)之總容量應足敷容載乘員定額。 | |
消防設備 | 輕便滅火器 | 1 具 | 2 具 | 2 具 | 4 具 | 滅火器放置地點至少 1 具裝置於機艙艙口 2 公尺以內,另一 具裝置於駕駛座位 2 公尺以內,滅火藥劑重量不小於 2.27 公斤。 |
附繩索之 消防水桶 | --- | 1 個 | 1 個 | --- | ||
xxx | --- | --- | --- | 0 x | ||
xxxxxxxxx | xx | --- | --- | 0 盞 | 1 盞 | 1.僅於日間航行者免裝燈號。 2.全長 50 公尺以上遊艇,另應具備桅燈及環照白燈(錨泊燈)各 2 盞。 3.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者,得使用合併式左右舷燈替代分離式左右舷燈。 4.遊艇屬動力帆船者,燈號配置如下: (1)左右舷燈、艉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各1 盞,其中左右 舷燈及艉燈得以環照紅燈及環照綠燈各 1 盞以上紅下綠垂直線放置於桅頂替代,但不得與三色燈同時使用。 (2)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三色燈置於桅頂替代。 (3)全長未滿 7 公尺者,環照白燈得以白色手電筒替代。 (4)得僅具備球形號標 1 個,但應具備錐形號標 1 個。 |
左右舷燈 | --- | 1 盞 | 1 盞 | 1 盞 | ||
艉燈 | --- | --- | 1 盞 | 1 盞 | ||
環照白燈 (錨泊燈) | 1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
環照紅燈 | --- | --- | 2 盞 | 2 盞 | ||
球形號標 | --- | --- | 3 個 | 3 個 | ||
號笛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
號鐘 | --- | --- | 20 公尺以上 應具備 1 個 | 1 個 |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第 33 條規定,全長 20 公尺以上 之船舶,應加置號鐘 1 具。 | |
橘色煙霧 信號 | --- | 1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置。 | |
手持紅光 信號 | --- | 1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置。 |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 --- | --- | 3 支 | 1.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置。 2.信號昇高高度至少 150 公尺,星火光度至少 1 萬燭光,燃 燒時間至少 30 秒。降落速度至多每秒 4.5 公尺 3.各種信號應在有效期限。 | |
航行儀器設備 | 磁xx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裝。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AIS) | --- | --- | 1 臺 | 1 臺 | 1.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為A 級或B 級。 2.非自用遊艇及全長 12 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 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3.遊艇設置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 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訂規範之認證: (1)A 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 之規範。 (2)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 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 之規範與IEC62287-2 之規範。 | |
無線電設備 | 應急指位 無線示標 (EPIRB) | --- | --- | --- | 1 具 | 應為自動浮離型,且能以人工啟動及停止作用,並裝有適當設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
特高頻無線電話機 | 1 具 | 1 具 | 1 具 | 1 具 | 1. 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 話 1 具。 2. 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 3. 全長未滿 12 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
衛生設備 | 醫務箱 (非自用)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1.非自用遊艇應備有醫務箱,箱內需備有下列之物品: (1)藥物:優碘棉片 10 片或傷口清潔、消毒用優碘(Povidone Iodine)1 瓶、酒精棉片 10 片或酒精液 1 瓶、生理食鹽水 (Normal Saline Solution、Topical Saline Solution)1 瓶、彈性 繃帶(7.5cm*4.6m、10cm*4.6m)各 1 卷、滅菌棉棒 10 支、滅菌紗布(2"*2"、3"*3"、4"*4")各 2 包、無粉檢診手套4 雙、無齒鑷子 1 支、透氣膠帶 2 卷。 (2)其他:剪刀 1 把。 2.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注意物品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完整性 及定期更換,且藥物需符合藥事法等相關規定。 3.醫務箱應備藥物清單並盡量置於乾燥通風且陰涼之處。 |
廁所 | --- | --- | 1 間 | 1 間 | 101 年 8 月 20 日以後新建造之遊艇,其廁所應具有貯存尿糞功能。 | |
排水設備 | 艙底泌水泵 | 1 具 | 1 具 | 2 具 | 2 具 | 1.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 2.未滿 7 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3.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容量至少 15 公升/分鐘,全 長 12 公尺以上未滿 24 公尺,容量至少 30 公升/分鐘。 4.全長 12 公尺以上未滿 24 公尺之遊艇,其中 1 具得以手動替代。 |
操舵起錨繫船設備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1 組 | 1 組 | 1 組 | 2 組 | |
其他 | 1.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2.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全球定位系統(GPS)、EPIRB 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等設備,但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全長 24 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1 臺。 |
修正說明:
一、非自用遊艇為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用之遊艇,爰該類船舶屬商業用船,涉及部分公共安全,為使乘員在船受傷時可先進行簡易傷口處理,避免海洋細 菌感染之風險,爰明定非自用遊艇醫務箱內物品。
二、鑒於非自用遊艇多屬商業性質,為保障民眾安全,爰將所有非自用遊艇納入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規範,並訂定遊艇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種類。
原附件
第三十條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
全長 設備項目 | 未滿 7 公尺 | 7 公尺以上 未滿 12 公尺 | 12 公尺以上 未滿 24 公尺 | 24 公尺以上 | 備註 | |
救生設備 | 救生衣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1.救生衣均應附救生燈及鳴笛 1 只。 2.乘員為兒童,應使用兒童專用救生衣。 |
救生圈 | 1 個 | 1 個 | 2 個 | 4 個 | 1.救生圈均應附繫救生浮索 1 條。 2.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具備自動煙號 1 個以上。 | |
自燃燈 | 1 個 | 1 個 | 1 個 | 2 個 | ||
救生艇 (筏) | --- | --- | --- | 1 艘 | 救生艇(筏)之總容量應足敷容載乘員定額。 | |
消防設備 | 輕便滅火器 | 1 具 | 2 具 | 2 具 | 4 具 | 滅火器放置地點至少 1 具裝置於機艙艙口 2 公尺 以內,另一具裝置於駕駛座位 2 公尺以內,滅火 藥劑重量不小於 2.27 公斤。 |
附繩索之 消防水桶 | --- | 1 個 | 1 個 | --- | ||
xxx | --- | --- | --- | 0 x | ||
xxxxxxxxx | xx | --- | --- | 0 盞 | 1 盞 | 1.僅於日間航行者免裝燈號。 2.全長 50 公尺以上遊艇,另應具備桅燈及環照 白燈(錨泊燈)各 2 盞。 3.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者,得使用合併式左右舷燈替代分離式左右舷燈。 4.遊艇屬動力帆船者,燈號配置如下: (1)左右舷燈、艉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各 1盞,其中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環照紅燈及環照綠燈各 1 盞以上紅下綠垂直線放置於桅頂替代,但不得與三色燈同時使用。 (2)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三色燈置於桅頂替代。 (3)全長未滿 7 公尺者,環照白燈得以白色手電筒替代。 (4)得僅具備球形號標 1 個,但應具備錐形號標 1 個。 |
左右舷燈 | --- | 1 盞 | 1 盞 | 1 盞 | ||
艉燈 | --- | --- | 1 盞 | 1 盞 | ||
環照白燈 (錨泊燈) | 1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
環照紅燈 | --- | --- | 2 盞 | 2 盞 | ||
球形號標 | --- | --- | 3 個 | 3 個 | ||
號笛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
號鐘 | --- | --- | 20 公尺以上 應具備 1 個 | 1 個 |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第 33 條規定,全長 20 公尺以上之船舶,應加置號鐘 1 具。 | |
橘色煙霧 信號 | --- | 1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置。 | |
手持紅光 信號 | --- | 1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置。 |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 --- | --- | 3 支 | 1.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配 置。 2.信號昇高高度至少 150 公尺,星火光度至少一萬燭光,燃燒時間至少 30 秒。降落速度至多每秒 4.5 公尺 3.各種信號應在有效期限。 | |
航行儀器設備 | 磁xx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裝。 |
船舶自動 識別系統船載臺 | --- | --- | 1 臺 | 1 臺 | 全長 12 公尺以上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 |
無線電設備 | 應急指位 無線示標 (EPIRB) | --- | --- | --- | 1 具 | 應為自動浮離型,且能以人工啟動及停止作用,並裝有適當設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
特高頻無線電話機 | 1 具 | 1 具 | 1 具 | 1 具 | 1.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高頻無線電話 或衛星電話 1 具。 2.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 3.全長未滿 12 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 |
衛生設備 | 醫務箱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箱內酌備急救必要藥品及器材。 |
廁所 | --- | --- | 1 間 | 1 間 | 101 年 8 月 20 日以後新建造之遊艇,其廁所應具 有貯存尿糞功能。 | |
排水設備 | 艙底泌水泵 | 1 具 | 1 具 | 2 具 | 2 具 | 1.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 2.未滿 7 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 3.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容量至少 15 公 升/分鐘,全長 12 公尺以上未滿 24 公尺,容 量至少 30 公升/分鐘。 4.全長 12 公尺以上未滿 24 公尺之遊艇,其中 1具得以手動替代。 |
操舵起錨 繫船設備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1 組 | 1 組 | 1 組 | 2 組 | |
其他 | 1.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2.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全球定位系統(GPS)、EPIRB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等設備,全長 24 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1 臺。 |
修正附件
第四十條附件二 遊艇 □檢查 □註冊 申請書
(
)
年 月 日
船名(中英文) | 註冊地/船籍港登記地 | ||||||
所 中 有 x 人 文 | 姓名 | 建 建 造 造 船 人 廠 或 | 名稱 | ||||
地址 | 地址 | ||||||
遊艇種類 及使用目的 | ☐自用 ☐非自用(☐整船出租) | 船殼質料 | ☐鋼質☐木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其他 | ||||
主機種類 | 缸 柴油機 | ||||||
總噸位 | 主機數目及xx | 部 瓩 ( 匹xx) | |||||
推進器種類 | 適航水域 | ||||||
及數目 | |||||||
附送文件及費用 | 檢查 | 文件 | 遊艇證書及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 ||||
申請事項 | 檢查 | 事由 | ☐新建遊艇☐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特別檢查期滿 ☐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 ||||
檢查費 | 新臺幣 元 | ||||||
日期 | 註冊給證 | 新建遊艇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註4 、印鑑證 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二張。 | ||||
地點 | |||||||
註冊 /登記給證 | 事由 | ☐新建遊艇 ☐遊艇移轉 ☐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地址 ☐變更印鑑 ☐變更船名 ☐註銷船籍 ☐遺失補發 ☐汙損換發 | 遊艇移轉 | 買賣契約正本、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完稅證明書、申請人印鑑、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 片二張等。 | |||
自國外輸入 | 驗證文件、進口報單、買賣證明書、圖說、除籍證明、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 註4、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 二張。 | ||||||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二張。 | ||||||
備註 | 1.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另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 2.遊艇申請註冊,如為共有關係時應提供共有人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3.量產遊艇申請註冊之應備文件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合格證明、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4.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最遲於遊艇證書發證前附送。 5.新建遊艇及自國外輸入遊艇申請註冊給證,並應檢附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之無線電設備架設許可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係指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7.遊艇因繼承之所有權移轉,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8.遊艇所有人辦理登記或註冊應主動提供正確資料及文件, 並檢視資料之有效性。 9.遊艇申請註銷船籍時,係因特定原因無 法辦理解體,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專案核可,檢附航政機關同意函替代解體證明 或海事報告。 | ||||||
船身修改、換 裝推進機器 | 驗證文件、原遊艇證書、改造證明、投 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
變更地址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 | ||||||
印鑑證明。 | |||||||
變更印鑑 | 新印鑑證明。 | ||||||
變更船名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 | ||||||
身分證明文件。 | |||||||
原遊艇證書、□解體證明或□航政機 | |||||||
註銷船籍 | 關同意函或□海事報告、印鑑證明及 | ||||||
身分證明文件。 | |||||||
遺失補發 | 切結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印鑑 | ||||||
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
汙損換發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 ||||||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
登記給證 | 文件 | 依上述申請事由之應備文件及船舶登 | |||||
記證書。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此致 (航政機關)
申請人: (簽章)
電話:地址:
修正說明:考量曾有遊艇公協會反應,遊艇註銷船籍其用途係做為展示用,無法提供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文件,爰修正遊艇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因特定用途無法提供解體證明之專案核准後,檢附航政機關同意函替代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
原附件
第四十條附件二 遊艇 □檢查 □註冊 申請書
(
)
年 月 日
船名(中英文) | 註冊地/船籍港登記地 | ||||||
所 中 有 x 人 文 | 姓名 | 建 建 造 造 船 人 廠 或 | 名稱 | ||||
地址 | 地址 | ||||||
遊艇種類 及使用目的 | ☐自用 ☐非自用(☐整船出租) | 船殼質料 | ☐鋼質☐木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其他 | ||||
主機種類 | 缸 柴油機 | ||||||
總噸位 | 主機數目及xx | 部 瓩 ( 匹xx) | |||||
推進器種類 | 適航水域 | ||||||
及數目 | |||||||
附送文件及費用 | 檢查 | 文件 | 遊艇證書及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 ||||
申請事項 | 檢查 | 事由 | ☐新建遊艇☐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特別檢查期滿 ☐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 ||||
檢查費 | 新臺幣 元 | ||||||
日期 | 註冊給證 | 新建遊艇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註4 、印鑑證 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二張。 | ||||
地點 | |||||||
註冊 /登記給證 | 事由 | ☐新建遊艇 ☐遊艇移轉 ☐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地址 ☐變更印鑑 ☐變更船名 ☐註銷船籍 ☐遺失補發 ☐汙損換發 | 遊艇移轉 | 買賣契約正本、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完稅證明書、申請人印鑑、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 片二張等。 | |||
自國外輸入 | 驗證文件、進口報單、買賣證明書、圖說、除籍證明、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 註4、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 二張。 | ||||||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二張。 | ||||||
備註 | 1.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另依船舶登記 法規定辦理登記。 2.遊艇申請註冊,如為共有關係時應提供共有人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3.量產遊艇申請註冊之應備文件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合格證明、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4.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最遲於遊艇證書發證前附送。 5.新建遊艇及自國外輸入遊艇申請註冊給證,並應檢附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之無線電設備架設許可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係指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7.遊艇因繼承之所有權移轉,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8.遊艇所有人辦理登記或註冊應主動提供正確資料及文件, 並檢視資料之有效性。 | ||||||
船身修改、換 裝推進機器 | 驗證文件、原遊艇證書、改造證明、投 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
變更地址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 | ||||||
印鑑證明。 | |||||||
變更印鑑 | 新印鑑證明。 | ||||||
變更船名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 | ||||||
身分證明文件。 | |||||||
註銷船籍 | 原遊艇證書、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 | ||||||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
遺失補發 | 切結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印鑑 | ||||||
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
汙損換發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 ||||||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
登記給 證 | 文件 | 依上述申請事由之應備文件及船舶登 | |||||
記證書。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此致 (航政機關)
申請人: (簽章)
電話:地址:
修正附件
第四十二條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CHT CERTIFICATE
發證機關Issuing Agency : 船舶號數Official No. : 證書編號Certificate No.: 有效期限Expiration Date: 登記/註冊日期Registration Date: ☐自用Private ☐非自用Non-Private ☐一般遊艇 Motor Yacht ☐動力帆船 Sailing Yacht ☐推進動力未滿 12 瓩之遊艇 Xxx.Continuous Rate under 12 kW | 遊艇照片黏貼處 Photo | ||||||||||||
主要登記/註冊項目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 |||||||||||||
船名 | Yacht Name | ||||||||||||
遊艇所有人 | Owner | ||||||||||||
所有人地址 | Address | ||||||||||||
遊艇建造日期 | Date of Production | ||||||||||||
遊艇建造地點 | Location of Production | ||||||||||||
遊艇驗證機構 (新造/輸入) | Verification Agency ( Production / Acquired abroad ) | ||||||||||||
船籍港/註冊地 | Port of Registry | ||||||||||||
適航水域 | Navigable waters | ||||||||||||
乘員定額 (全船總人數) | 符合ISO 12217 標準設計等級 | 國 際 | 國 內 | Xxx. Capacity on Board | Design category specified in ISO 12217 | International | Domestic | ||||||
A | B | C | D | A | B | C | D | ||||||
共有人 (持分比例) | Yacht Co-owner(s) (Number of Shares) |
共有人欄位不敷使用者,得加黏遊艇證書持分共有表附頁。
遊艇船身、丈量與主機資訊Hull, Measurement and Engine | |||
船殼材質 | Hull Material | ||
全長 | 公尺 | Length Overall | m |
船寬 | 公尺 | Width | m |
最高吃水深度 | 公尺 | Xxx. Draft | m |
總噸位 | Gross Tonnage | ||
淨噸位 | Net Tonnage | ||
主機廠牌、種類及數目 | Maker/Type/Qty.of Main Engine | ||
推進器種類及數目 | 具 | Type/Qty. of Propeller | |
最大額定xx | 瓩 | Xxx.Continuous Rate | kW |
船舶電台呼號 | Call Sign | ||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 MMSI |
設備目錄Equipment | |||
救生衣Life Jackets | 件 | 救生圈Life Buoys | 個 |
自燃燈Self-Igniting Light | 盞 | 自動煙號Self-activating SmokeSignal | 個 |
救生筏/救生艇Life Rafts/Life Boat | 艘 | 磁xxCompass | 個 |
輕便滅火器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 具 | 號笛Siren | 個 |
繩索Rope | 條 | 號鐘 Bell | 個 |
桅燈Masthead Light | 盞 | 左右舷燈Side Lights | 盞 |
環照白燈All-Round Light(White) | 盞 | 環照紅燈All-Round Light(Red) | 盞 |
艉燈Stern Light | 盞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Balls/Conical Shape | 個 |
橘色煙霧信號Orange Smoke Signal | 支 | 手持紅光信號Hand Flare Signal | 支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Parachute Flare | 支 | 消防泵Fire Pump | 臺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 臺 | 雷達反射器 Radar Reflector | 具 |
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 具 | 高頻無線電話HF | 具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 具 | 衛星電話Satellite Phone | 具 |
雷達Radar | 臺 | 全球定位系統 GPS | 具 |
醫務箱 First-Aid Kit | 個 | 艙底泌水泵Bilge Pump | 具 |
備註: 遊艇設備應符合遊艇設備基準表規定,其設備效期應為有效期限內;未投保責任險及設備非屬有效期限內 者,不得航行。 |
檢查記錄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 者Inspector | 檢查機關/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 Deadline |
註: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檢查記錄附頁。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
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擔保物權記錄附頁。
發證機關:
簽署(signature)
發證日期:
檢查記錄附頁(1/3)
檢查記錄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 者Inspector | 檢查機關/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 Deadline |
船名: 船舶號數:
擔保物權記錄附頁(2/3)
船名: 船舶號數: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
遊艇證書共有持分表附頁(3/3)
船名:
船舶號數: _
序號 No. | 持分人身分證/統編 partner ID / Codification | 持分人名稱 partner Name | 持分人英文名稱 partner English Name | 應有持分 Holding shares | 代表人 Representative |
修正說明: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及統一簽署格式,增列辦理遊艇新船建造完成或自國外輸入執行驗證之驗證機構、其他遊艇共有人資訊及其持分比例、國際及國內適航水域與設備項目、新增附頁資訊、遊艇證書共有持分表附頁以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原遊艇管理規則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之樣式。
原附件
第四十二條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
遊艇照片黏貼處 Pho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CHT CERTIFICATE
發證機關Issuing Agency : 船舶號數Official No. : 證書編號Certificate No.: 發證日期Issuing Date : 有效期限Expiration Date: 登記/註冊日期Registration Date:
☐自用Private ☐非自用Non-Private
☐一般遊艇 Motor Yacht ☐動力帆船 Sailing Yacht
☐推進動力未滿 12 瓩之遊艇 Xxx.Continuous Rate under 12kw
主要登記/註冊項目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 |||||||||||
船名 | Yacht Name | ||||||||||
遊艇所有人 | Owner(s) | ||||||||||
所有人地址 | Address | ||||||||||
遊艇建造日期 | Date of Production | ||||||||||
遊艇建造地點 | Location of Production | ||||||||||
船籍港/註冊地 | Port of Registry | ||||||||||
適航水域 | 符合ISO 12217 標準設計等級 | Navigable waters | Design category specified in ISO 12217 | ||||||||
A | B | C | D | A | B | C | D | ||||
乘員定額 | Xxx. Capacity |
遊艇船身、丈量與主機資訊Hull, Measurement and Engine | |||
船殼材質 | Hull Material | ||
全長 | 公尺 | Length Overall | m |
船寬 | 公尺 | Width | m |
最高吃水深度 | 公尺 | Xxx. Draft | m |
總噸位 | Gross Tonnage | ||
淨噸位 | Net Tonnage | ||
主機廠牌、種類及數目 | Maker/Type/Qty.of Main Engine | ||
推進器種類及數目 | 具 | Type/Qty. of Propeller | |
最大額定xx | 瓩 | Xxx.Continuous Rate | Kw |
船舶電台呼號 | Call Sign | ||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 MMSI |
設備目錄Equipment | |||
救生衣 Life Jackets | 件 | 救生圈 Life Buoys | 個 |
自燃燈 Self-Igniting Light | 盞 | 自動煙號 Self-activating Smoke Signal | 個 |
救生筏/救生艇Life Rafts/Life Boat | 艘 | 磁xxCompass | 個 |
輕便滅火器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 具 | 號笛 Siren | 個 |
繩索 Rope | 條 | 號鐘 Bell | 個 |
桅燈 Masthead Light | 盞 | 左右舷燈 Side Lights | 盞 |
環照白燈All-Round Light(White) | 盞 | 環照紅燈All-Round Light(Red) | 盞 |
艉燈Stern Light | 盞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Balls/Conical Shape | 個 |
橘色煙霧信號Orange Smoke Signal | 支 | 手持紅光信號Hand Flare Signal | 支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Parachute Flare | 支 | 消防泵Fire Pump | 臺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 臺 | 雷達反射器 Radar Reflector | 具 |
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 具 | 高頻無線電話HF | 具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 | 具 | 衛星電話Satellite Phone | 具 |
雷達Radar | 臺 | 全球定位系統 GPS | 具 |
備註: |
檢查記錄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者 Inspector | 檢查機關/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 Deadline |
註: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檢查記錄附頁。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
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擔保物權記錄附頁。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航政機關:
檢查記錄附頁
檢查記錄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者 Inspector | 檢查機關/ 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 Deadline |
擔保物權記錄附頁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