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團已與我們的關連人士訂立多項協議,有關詳情載列如下。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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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集團已與我們的關連人士訂立多項協議,有關詳情載列如下。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A) 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1. 商標許可
於2020年[●],本公司與xx集團控股訂立商標許可契據(「商標許可契據」),據此,xx集團控股同意不可撤銷及無條件許可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自商標許可契據日期(或倘商標於商標許可契據日期後註冊,則為該商標的註冊日期)起及在相關xx商標的有效註冊期(包括因續展註冊而延長的有效期)內無限期免版稅在業務中使用六項已在香港註冊的商標以及其自行於任何地區註冊的所有其他商標(「xx商標」)。根據商標許可契據,xx集團控股已同意在商標許可契據有效期內持續對xx商標進行註冊。六項商標於商標許可契據日期的授出詳情載於本文件附錄五「法定及一般資料 —
B.有關我們業務的進一步資料 — 2.本集團知識產權」。
董事認為,訂立永久限期商標許可契據,可確保我們業務經營的穩定性,並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董事認為此類無限期安排為正常的商業慣例。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由於x先生及林女士分別擁有xx集團控股64.97%及35.03%的股權,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xx集團控股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相應地,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商標許可契據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商標許可契據授出的xx商標使用權為免版稅,因此,商標許可契據下的交易將構成本公司最低豁免水平的持續關連交易,而該等交易將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 A章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2. 辦公室租賃
我們曾在我們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向北京xx錦江出租了若干物業作商業用途。為了清晰地界定本集團與控制股東之間的業務界線,我們於2019年12月23日向福州金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售了北京xx錦江。有關出售的詳情載於本文件「歷史、重組及
公司架構 — 重組 — 出售北京xx錦江及西安xx廣場商業物業管理」。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北京xx錦江為輝生活控股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而輝生活控股為xx集團控股的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
於2020年[●]月[●]日,本公司與輝生活控股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據此,我們同意向輝生活控股及其附屬公司出租若干場地用作商業用途。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由於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為框架協議,雙方及╱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將訂立單獨的租賃協議,其將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所列原則載列具體條款及條件。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我們已向輝生活控股的一家附屬公司出租一處位於重慶作商業用途的物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們向該附屬公司出租另外一處位於北京亦作商業用途的物業,該年共出租兩個物業。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向該附屬公司出租同樣的兩個物業,其中一個,我們自2019年12月下旬起開始確認租金收入,而另一個自2020年5月開始。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四個月,我們自租賃有關物業確認的租金收入約為人民幣0.2百萬元。
[編纂]後,上述兩個物業將繼續出租予輝生活控股的附屬公司。我們董事估計,截至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應付予本集團的租金總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1.5百萬元、人民幣2.2百萬元以及人民幣3.0百萬元。物業租賃框架協議下應付的租金總額將經公平磋商並參考若干因素,包括(i)相似位置物業的現行市場租金; 及(ii)本集團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將出租予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的物業數目預期增加後釐定,且相關條款不會優於我們提供予獨立第三方的條款。尤其是,根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應付予本集團的最高租金總額已基於以下因素作估計,包括於有關年度第四季度預期將再向輝生活控股及╱ 或其附屬公司出租一個物業、我們於2020年5月方開始就北京物業確認租金收入以及對重慶物業的租金進行兩次上調,分別自2020年1月及2020年7月起追溯生效。調整乃根據獨立估值師經考慮中國的市場租金及市況後的建議而作出。經作出自2020年1月起追溯生效的調整後,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四個月重慶物業的租金數目的差額已由我們在 2020年4月後收取。
我們預期於2020年第四季度再向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出租一處位於廊坊的物業,及於2022年再出租一處位於武漢的物業,兩者的預期月租金均約為人民幣61,000元每月(可根據相關城市於相關租賃年度的市場租金進行調整)。將予出租的該等新物業
的估計建築面積乃經參考位於重慶的當前租賃物業的建築面積約1,561平方米作估計。預期該等新物業的建築面積較小,約為1,361平方米。
本公司獨立物業估值師仲量聯行已審閱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及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應付的所有租金,並確認輝生活控股應付本集團的租金反映相若物業的現行市價,屬公平合理。
輝生活控股由xx集團控股全資擁有,而xx集團控股由xxx及林女士分別擁有 64.97%及35.03%。因此,輝生活控股就上市規則而言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相應地,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年度上限有關的上市規則各項適用年度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預計將低於0.1% ,因此,有關交易將構成本公司最低豁免水平的持續關連交易,而該等交易將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B) 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物業管理服務
在我們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我們曾聘請北京xx錦江及西安xx廣場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本集團提供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
於2020年[●]月[●]日,本公司與輝生活控股訂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我們同意委聘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i) 為未售單元及未售車位提供管理服務; (ii)交房前管理及增值服務,主要包括(a)規劃及設計諮詢服務;(b)驗房、清潔及維修單元;(c)現場安保; 及(d)配套設施管理服務; 及(iii)銷售管理服務,主要包括樣板間及售樓部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17年、2018年、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四個月,本集團就我們物業項目所獲得的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而支付輝生活控股的附屬公司的總服務費分別約為人民幣90百萬元、人民幣102百萬元、人民幣150百萬元及人民幣34百萬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們就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支付的服務費與截至2018年12月 31日止年度相比大幅增加,主要是由於未出售的待售物業單元數量以及待交付物業單
元總數均有所增加。就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應經公平磋商並參考(包括但不限於)過往服務費、要求提供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的物業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後釐定,而預期經營成本(包括勞工成本、材料成本及管理成本)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引導費率
(如有)或同類服務及同類項目的現行市價不得高於獨立第三方向我們提出的報價。
董事估計,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下的最大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221百萬元、人民幣301百萬元及人民幣401百萬元。有關估計乃基於(i)我們已委聘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的現有物業項目數量;(ii)往績記錄期間的歷史交易金額;(iii)相關年度我們預期銷售及交付且需要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的物業估計建築面積(有關建築面積乃參照本集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土地儲備及物業項目交付計劃及往績記錄期間及直至2020年7月31日已交付物業的增加趨勢以及土地收購計劃); 及(iv)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於往績記錄期間提供的物業管理相關服務的平均服務費而預測。尤其是,根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服務費已基於包括預期與上半年相比,於2020年下半年將交付更多物業以交付於2020年2月及3月到期可交付的物業在內的因素作估計,惟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病而導致短暫停頓者除外。於有關物業發展項目全面恢復交付後,我們根據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需要的來自輝生活控股及其附屬公司的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較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四個月上升。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為規定本文所述關連交易操作機制的框架協議。預計本集團將與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不時並在必要時訂立單獨的服務合約。各項單獨服務合約將載列輝生活控股及╱或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本集團將就該等服務應付的費用以及與該等委聘可能相關的任何詳細規定。單獨服務合約可能僅載列在所有重大方面與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所載約束性原則、指引、條款及條件一致的條文。
輝生活控股由xx集團控股全資擁有,而xx集團控股由xxx及林女士分別擁有64.97%及35.03%。因此,輝生活控股就上市規則而言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相應地,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下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年度上限有關的上市規則各項適用最高年度上限百分比(盈利比率除外)預計將超過0.1%但低於5%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有關交易將構
成本公司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但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C) 豁免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本節「—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所述交易構成我們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易豁免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但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105條就上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適用規定,且聯交所已向我們授出有關豁免,惟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於各財政年度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上述相關年度金額。倘相關條款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或倘本集團與本公司關連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協議,或於該等豁免到期之後,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下的適用規定並可能申請相關豁免(如適用)。
除我們尋求豁免的相關規定外,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相關規定。
(D) 董事的觀點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一節所述的全部持續關連交易已並將:(i)在我們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 且(iii)相關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股東整體的利益。
除本節所披露者外,董事目前預期,緊隨[編纂]之後,並無任何其他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E) 聯席保薦人的觀點
根據盡職調查工作及本集團作出的確認,聯席保薦人認為,「—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一節所述的全部持續關連
交易乃於我們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且本節所述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