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P/20 號公開招標
第 26/P/20 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醫學專科學院供應及安裝醫學超聲影像模擬系統及錄像系統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標的
1.1 本承投規則旨在執行 “向衛生局醫學專科學院供應及安裝醫學超聲影像模擬系統及錄像系統” ,其中包括該設備之供應、安裝、測試、交收及保用期內的免費維修保養服務。
1.2 設備安裝地點:醫學專科學院。
2. 投標條件
2.1 要求供應的設備載於本投標案卷之【技術規格】及【技術規格核對清單】內,有關技術特性必須按照衛生局對該設備之技術要求。
2.2 在本招標或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升價格。
3. 投標書內容之有效期
根據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36 條所定的投標書之有效期,不少於九十日;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日。
4. 交貨期
獲判給供應之招標標的設備應在衛生局發出之訂單或訂立合同上所定之期間送貨,該期限是根據投標人之投標書而定。
5. 規範本招標的規定和條款
5.1 包括在本招標內其設備的提供應嚴格遵照合同條款及全部組成合同的文件的規定。
5.2 除了本承投規則所述文件外,被判給人還必須正確地遵守其它現行和與提供設備有關的規定,包括現行法例。
6. 分包公司
供應合同中的設備,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被判給人承擔供應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7. 測試及臨時接收
設備按指定時間及地點遞交後,除被判給人進行測試外,衛生局還必須進行收貨
測試,該項測試將由衛生局代表及被判給人負責進行。一般情況下,驗收測試在四星期內完成,而有關設備的臨時接收筆錄,則待測試後之結果感到滿意及供應商履行本承投規則第 8.1 點及 8.2 點的義務後,才可以簽署。
8. 供應商的義務
8.1 被判給人必須按時交貨,倘逾時或欠缺遞交採購單上之任何物品,衛生局將按實際情況有權拒絕接收設備,此外,根據投標書之內容,交貨時必須提交該設備的操作手冊及維修手冊、零件目錄的正本及其清晰副本各一份及零件價格清單,倘若交貨時未能提供上述資料,應於兩星期內遞交,否則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2 被判給人必須在簽署臨時接收筆錄前,向衛生局員工進行操作及維修保養設備的培訓,而培訓課程需由設備廠方的技術人員或曾受廠方培訓而合資格的技術人員講授。有關培訓課程的內容必須詳細、深入,培訓課程完成後能使衛生局相關員工掌握操作設備的技能,以及能掌握執行設備維修保養工作能力和技巧。倘若簽署臨時接收筆錄時都未能完成培訓,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3 被判給人必須按照生產商提供之保用期限(該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保證有關設備及配件在保用期內能運作良好,並承諾依照設備生產商的建議及計劃進行預防性維修,以及為使預防性維修工作順利進行而供應所需的全部零件及消耗物品,以保證設備得以運作正常。
8.4 被判給人必須於送貨後,簽署臨時接收筆錄起計十五日呈交上述保用期內之預防性維修計劃,列出各項維修服務,否則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5 被判給人應注意,收到故障通知後,須按照招標方案第 5.4.1 l)條所指時間到場處
理。
8.6 被判給人必須於保用期內為所提供的設備填寫和保存維修服務紀錄,記載每次維修服務。衛生局有權於保用期內或以後的適當時間,查閱或索取上述紀錄副本。每份維修紀錄應包括以下各項資料:
⚫ 器材描述;
⚫ 服務性質 (預防性或故障性維修);
⚫ 接獲故障報告的日期和時間;
⚫ 維修人員到達開始進行維修的日期和時間;
⚫ 工作完成的日期和時間;
⚫ 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 所用零件;
⚫ 負責維修人員名單及簽名;
⚫ 衛生局使用部門及設施暨設備廳代表簽名。
8.7 被判給人必須保證在其供應的設備/儀器之可使用年期內,以雙方同意的價格供應零配件及消耗品,以及提供設備檢修服務。
9. 返還及撤銷確定擔保
經確定接收設備後,須向投標人返還其有權收取之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且須以適當方式取消所提供之擔保。
10. 處分
10.1 被判給人不按交貨期送貨或沒有履行本承投規則第 8.1 點、第 8.2 點或第 8.4 點被判給人的義務,又沒有經衛生局接納的書面解釋,需繳交罰款,罰款計算方法以沒送交設備的價格為基礎,每延誤一星期,罰款百分之一(1%),以兩個星期為限,最高罰款為百分之二(2%),此外,倘若被判給人未能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內遞交採購單的所有物品,衛生局有權對被判給人在再次遞交欠缺之物品前,每次收取澳門元xx元整(MOP500.00),以作為產生額外之行政負擔。
10.2 除罰款外,被判給人還須負責繳交因其沒有在訂貨單所定的日期內供應該設備或其代替品,而衛生局需要在市場購買同類設備或代替品的差價。
10.3 倘若衛生局在施行本條第 10.1 點及 10.2 點的處分後,被判給人仍未能履行本承投規則第 8.1 點及第 8.2 點的義務,衛生局有權取消有關採購單或解除合同。
10.4 在保用期內,若技術員沒有於二十四小時內或沒有於其投標書內的指定時間到場處理,而使設備回復正常操作,按上述實際情況,需繳交罰款,罰款計算方法以
整套設備的價格為基礎,每延誤一日,罰款千分之一(0.1%),直至設備回復正常操作。
10.5 上述第 10.1 點、第 10.2 點及第 10.4 點之罰款及有關差價將在被判給人的全部或部分確定擔保抵償或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付。
11. 合同期
合同有效期由合同內所訂定的生效日直至簽發的設備之確定接收筆錄為止。
12.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門管轄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解決。
13. 解除合同
13.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有關後果應在同一協議內訂明。
13.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將引致解除合同,且衛生局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13.3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由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日前通知另一方。
13.4 衛生局得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
13.5 衛生局有權作出解除合同的行為,一旦實行則視為確定行為。
13.6 如送交或企圖送交有瑕疵及不符合本承投規則要求的設備,將導致解除合同。
14. 最後規定
14.1 訂立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內之條款,以及屬合同組成部分之文件內容,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日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之 12 月 15 日第 122/84/M 號法令、7 月 6 日第 63/85/M號法令、第 15/2017 號法律及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14.2 合同之組成部分為【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技術規格】、【技術規格核對清單】及投標書。
14.3 上述第 14.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