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方对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乙方网站(www.aibank.com)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818- 0100)进行咨询和投诉。二、甲方义务
百信银行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释义
一、公司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甲方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具体包括网上银行(又称公司网银、对公网银)、银企直联、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及短信银行等
(具体以实际开通业务为准)。
二、公司电子银行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并开通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的账户。
三、用户身份认证,是指通过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对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具体包括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用户登录密码等方式。四、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按照存储方式分为文件证书和移动证书。
五、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发送的业务操作指令。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愿向乙方申请开通、变更或注销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对于开通或变更的内容在乙方审核通过后甲xx可使用相关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发送符合乙方规定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要求乙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三)甲方在使用公司电子银行过程中遇到疑问或意外事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服务支持。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将其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用于不当用途,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甲方有权将使用公司电子银行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及时答复处理。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扣划的公司电子银行相关费用单据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单据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待双方确认后进行处理。
(七)甲方对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登录乙方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进行咨询和投诉。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办理公司电子银行开通、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按照乙方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迟延提供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申请办理需乙方另行审批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向乙方提供必要资料,经乙方审批后方可开通。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调整或停止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的,甲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甲方在使用公司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减、修改账号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妥善管理其公司电子银行账户,不得将账户及相关信息出租、出借、出售,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操作流程、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甲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公司电子银行。甲方应安全保管其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和密码,并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及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甲方如遗忘或泄露密码,丢失或损毁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相关处理,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六)甲方使用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时,若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应同时遵守其他业务规定。
(七)甲方提交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公司电子银行有关操作要求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使用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甲方须在其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用于按时向乙方支付公司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公司电子银行系统。
(十)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参与且不得利用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从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逃废银行债务、套取现金、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资料,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视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申请。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有权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并自行判断是否要求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业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在网站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三)为了不断的改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便捷性,乙方有权对公司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有权中止对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四)乙方在不影响公司电子银行系统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有权定期、不定期对甲方的公司电子银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公司电子银行办理公转私等业务时提供相关用途证明,如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乙方有权根据公司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本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六)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危及乙方系统安全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利用乙方提供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下终止对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并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七)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怀疑甲方账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况的,乙方将按照反洗钱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或直接终止网上银行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采取多重手段保证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甲方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二)在甲方符合乙方审核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及时准确为甲方开通、变更或注销相应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并按甲方申请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乙方应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发送且符合乙方规定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因乙方过错导致指令处理错误的,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补救。
(五)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同时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或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除外。
(六)乙方应对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异常情况(包括丢失数字证书、用户操作员权限不符、乙方系统故障等)及时给予答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扩大。
(七)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陈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以甲方就该项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免责事由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或及时执行甲方提交的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止付扣划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四、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甲方网络、通信环境或机器设备出现问题。六、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七、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黑客或病毒侵袭等。八、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命令乙方停止为公众或甲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九、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乙方提供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成为非法或违法。第六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根据甲方公司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公司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
二、凡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和密码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百信银行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综合申请书》之日起生效。
二、xxx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在公告期,甲方若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可向乙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通告期满甲方未申请注销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受修改后协议的约束。
三、乙方提供的公司电子银行服务视甲方签约账户情况而定,账户挂失、止付、法律冻结、销户等情况下,乙方公司电子银行相关服务会自动中止,直至甲方签约账户恢复正常。
四、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情形,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五、甲方如需部分或全部终止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应至少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将终止甲方部分或全部公司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部分终止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未终止部分将继续执行本协议;若甲方全部终止乙方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本协议即为终止;甲方注销公司电子银行所有服务渠道后,本协议即为终止。
六、无论协议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并不能撤销终止前未完成的交易指令,也不能消除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九条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的,以本协议为准。第十条其他
一、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达成备忘录,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补充和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表格和其他材料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