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3030 证券简称:祖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在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投资豆制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总投资 3 亿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办公楼及附属配套建设,主要产品为生鲜豆制品、植物蛋白饮品、休闲豆制品及其他类豆制品。届时公司将在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以实施本项目,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项目投资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谈判、子公司设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登记等。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对方名称: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法定代表人:xx
3、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创谷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
司与协议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1 乙方投资项目名称为豆制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甲方拟将该项目用地安排在江夏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 3 亿元,预计亩均总投资约 375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4 亿元(亩均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亩均注册资本约 125 万元。
1.2 项目经济效益:项目公司建成投产,自开票销售年度起 5 年内预计产值达到 3.3 亿元(亩均产值不低于 300 万元),预计年缴纳税费不低于 2,400 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 30 万元)。
1.3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办公楼及附属配套,主要产品为:生鲜豆制品、植物蛋白饮品、休闲豆制品及其他。
1.4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拟摘牌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项目公司注册实缴资本金 10,000万元,项目公司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者控股公司,本合同所有权利由项目公司承继,所有义务由项目公司履行。
(二)项目用地及建设要求
2.1 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挂牌出让土地 80 亩(具体的用地规模、方位及四至范围以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的图件为准),土地价格以挂牌价为准。
2.2 该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以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合同为准),使用起始日期以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2.3 乙方项目公司与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 180 日内开工建设,24 个月内建成投产运营。
2.4 该宗地块仅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及开发。
2.5 乙方享有受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其使用权范围内之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6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规定,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若项目建设或投产过程中乙方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规定等而发生关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7 项目环保安全要求(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提供全程行政审批服务,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建设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及其他注册、审批材料,并委派专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协助乙方维护项目建设、运营的社会治安工作。
② 项目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项目用地“九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其中“九通”具体为:道路、自来水、排水、排污、电力(5000KVA 以下)、天然气、热力、电讯及有线电视等公用管(杆)线接至上述地块红线边;“一平”具体为:对项目用地现状进行平整,并对水塘进行清淤回填处理,高程基质水平不限。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电信管道、热力管线、自来水管线、天然气管线、有线电视光缆接至规划围墙;如无规划围墙,接至规划红线。通电管线原则上按照不大于 5000KVA 的公用用电线路接至规划围墙;如无规划围墙,接至规划红线。道路接至规划围墙;如无围墙,接至规划红线(含道路xx绿化带移植及杆线迁移)。遇有专线供电需求,按协议明确的专线建设方式、补贴标准、产权归属和运营维护等要求执行。
③ 甲方应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及提供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依法应予公开的除外。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立即组织开工建设,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建成投产。
② 乙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文件所批准的土地用途,应按政府部门核发
的设计条件开展方案设计,按照规划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乙方项目公司贷款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③ 乙方承诺项目的投资额、开工、建成、投产运营时间、税收约定应按照约定要求执行。
④ 乙方承诺项目建成后,所有建筑全自持使用,不得分割销售。
⑤ 乙方扩大生产规模及新设立或者引进的相关配套产业,应落户在甲方辖区内,甲方给予支持,除乙方确因市场布局需要外,在产业成长周期(20 年)内,不得将产业转移至其他地区。
⑥ xxxx在同等条件下,用工应优先录用甲方所在地户籍人员。
⑦ 乙方承诺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落实项目环评文件中环保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固废、噪声、重金属等达标排放。
⑧ 乙方积极协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在甲方辖区内缴纳。
⑨ 甲方积极支持乙方申请享受国家、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
(四)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签署后,如出现项目停建、撤建或改变土地用途,甲方通知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办法依法处置该宗土地。
4.2 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交付地块,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界不可抗拒力等造成乙方无法取得该地块的出让土地证,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向乙方全额归还已收取的土地款项。
4.3 乙方在项目地块符合开工建设条件时须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偿出让的地块按批准的规划要求按期进行建设,逾期如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4.4 若乙方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已开工但未按照约定时限建成投产,须在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二年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建设周期的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项目建设。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5.1 对于本协议书之内容,若政府其它机构在执行时发生异议,甲方配合协调解决,若因本协议书内容与国家法令和政策相抵触而无法履行或国家政策调整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诉讼解决。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一周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四、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预计实施周期较长,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项目建成投产后,受市场竞争环境变化、行业上下游价格波动、项目生产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未能如期实现经济效益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但不达预期收益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存在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进展,审慎经营,同时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x项目建设是公司在华中地区的重要战略布局,有利于提升公司豆制品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市场份额,加大“祖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符合公司“立足长三角,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规划。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其他说明
1、本项目中提及的投资金额、预计产值、建设周期等要素仅是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2、公司将根据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拟与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x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