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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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溢集團有限公司的
組織章程大綱及
公司細則
(經公司股東日期於 1997 年 4 月 8 日的決議案採納及重印,
包括直至 2013 年 8 月 26 日的修訂)
於 1997 年 2 月 3 日註冊成立。
2 號表格
百慕達
公司法 1981 年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
(第 7 (1)及(2)條)
建溢集團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
的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的責任受限於當時彼等分別持有的股份並未支付的金額(如有)。
2. 我們(下文簽署者)即
姓名 | 地址 | 百慕達人地位 (是/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Xxxxxx X. X. Collis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xx X. Xxxxxxx | " | 否 | 英國 | 1 |
Xxxx X. X. Collis | " | 是 | 英國 | 1 |
謹此分別同意接納本公司臨時董事分別配發予吾等的本公司股份數目(不多於吾等分別認購的股份數目),以及符合本公司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就吾等分別獲配發的股份可能作出的催繳股款。
3. 本公司為公司法 1981 年所界定的獲豁免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持有百慕達合共不超過[*]的土地,包括下列地塊:-
不適用
*5.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 100,000.00 港元,分為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股份。本公司的最低
認購股本為 100,000.00 港元。
6. 組成及註冊成立本公司之目的為-
1) 在其所有分公司從事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功能,以及協調在註冊成立地點或進行業務地點的任何一間或以上的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當中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集團公司的政策及管理;
2) 作為一間投資公司行事,並就此(按任何條款及以本公司名義或任何代名人名義)收購及持有在任何地點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地點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政府、主權國、管治者、專員、公共組織或機關(最高級、市政級、地方級或其他)發行或擔保(以最初認購、招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及不論是否繳足款項)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以及就有關事宜於要求繳付或要求預先繳付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以及認購有關項目(不論有條件或無條件),以及當作投資而持有有關項目,但有權更改任何投資,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事項所賦予或所屬的一切權利及權力,以及按可不時釐定的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就該等證券而非即時所需的金額;
3) 如(b)至(n)及(p)至(u)段所載(包括公司法 1981 年附表二)。
* 法定股本 100,000.00 港元藉股東於 1997 年 4 月 7 日通過的決議案增加至 100,000,000 港元,分為
1,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股份。
7. 本公司的權力
1) 本公司根據公司法1981 年第42 條有權發行可按持有人的選擇被贖回的優先股;
2) 本公司根據公司法 1981 年第 42A 條有權購回其本身的股份;
3) 本公司有權向本公司或任何現屬或曾屬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另一附屬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與本公司有關連的公司或任何該等公司的前身業務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前任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及向與任何該等人士有關係、有關連或依賴於該等人士者,以及向其服務直接或間接有利於本公司或本公司認為可對本公司提出任何道義索償的其他人士或向與該等人士有關係、有關連或依賴於該等人士者,或以該等人士為受益人授出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亦有權設立或支援或協助設立或支援任何協會、機構、會所、學校、物業及住房計劃、基金及信託;及有權支付保險金或其他安排,旨在令任何該等人士受益或提高本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以及有權就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提高本公司或其股東利益之目的或出於任何國家、慈善、仁愛、教育、宗教、社會、公眾、一般或有用途之目的而進行認購、作出擔保或支付費用。
4) 本公司無權行使公司法 1981 年附表一第 8 段所載的權力。由各認購人簽署,並由最少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其簽署-
〔簽署〕Xxxxxx X. X. Collis 〔簽署〕C. Hayward
〔簽署〕Xxxxxx X. Xxxxxxx 〔簽署〕C. Hayward
〔簽署〕Xxxx X. X. Collis 〔簽署〕C. Hayward
(認購人) (見證人)
認購日期為 1997 年 1 月 10 日。
公司法 1981 年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可行使所有或任何下列權力,惟須受法例或其章程大綱的任何條文所規限:
1. [刪除]
2. 收購或經營任何人士所經營公司獲准經營的任何業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負債;
3. 申請註冊、購買、租賃、收購、持有、使用、控制、許可、出售、轉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公式、執照、發明、流程、顯著標記及類似權利;
4. 為分享利潤、利益聯盟、合作、合資、互惠減讓或其他原因,而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將經營或從事公司獲准經營或從事的任何業務或交易或能夠使公司受益的任何業務或交易的任何人士訂立合夥商號或任何安排;
5. 接納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及持有任何法人團體的證券,而有關法人團體的整體或部分宗旨與公司的近似或經營任何能夠使公司受益的業務;
6. 在第 96 條所規限下向任何僱員或與公司有業務往來或公司擬進行業務往來的任何人士或向公司持有其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借出款項;
7. 以授出、立法的成文法則、分配、轉讓、購買或其他方式申請、抵押或收購,及行使、履行及享受任何政府或當局或任何法人團體或其他公共機構可能獲賦權授出的任何章程、執照、權力、授權、專營權、特許、權利或特權,及為其實施支付款項、作出輔助及貢獻及承擔任何有連帶關係的負債或責任;
8. 成立及支持或協助成立及支持對本公司的僱員或前任僱員或其前任人,或該等僱員或 前任僱員的受養人或親屬有益的社團、組織、基金或信託,並發放退休金及津貼,支付保險費用,或用於與本段所載者類似的任何目的,並為慈善、仁愛、教育或宗教目的或任何展覽,或為任何公共、大眾或有用之目的而認捐或擔保款項;
9. 為收購或接管公司的任何財產及負債或任何其他有利於公司之目的而發起任何公司;
10. 購買、租賃、換購、租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個人財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而公司認為就其業務目的而言為必要或便利者;
11. 建造、維修、更改、裝修及拆卸就其目的而言為必要或便利的任何建築或工程;
12. 在百慕達以租賃或租賃協議方式獲取年期不超過二十一年的土地,即就公司業務之目的為「真誠」所須的土地,並在部長酌情授出同意的情況下,在百慕達以租賃或租賃協議方式獲取類似期間的土地以為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休閒設施及當再無任何上述目的之需要時終止或轉讓租賃或租借協議;
13. 除在其註冊成立的公司法或組織大綱另行明確規定的範圍(如有)外及在本條公司法的條文所規限下,各公司有權於百慕達或其他地區的各類房地產或個人財產按揭的方式投資於本公司及按公司不時釐定的方式出售、交換、更改或處置有關按揭;
14. 建造、改善、維修、操作、管理、實行或控制任何道路、路段、電車軌道、分支或旁軌、橋樑、水庫、河道、碼頭、工廠、貨倉、電氣工程、商店、店舖及其他工程以及可能會提升公司利益的便利設備及分擔提供、補貼或以其他方式對其加以協助或參與建造、改善、維修、操作、管理、實行或控制;
15. 為任何人士的任何合約或責任的履行或達成而籌資及協助籌資及以紅利、貸款、承諾、簽註、擔保或其他方式加以輔助,尤其是擔保任何該人士支付有關債務責任的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借入或籌資或擔保款項的支付;
17. 提取、作出、接納、簽註、貼現、簽立及發出匯票、承兌票據、提單、貨單及其他可議價或可轉讓文據;
18. 當獲適當授權進行時,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公司的業務或其任何部分
(作為一個整體或基本作為一個整體),以換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的代價;
19. 於公司的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改善、管理、建立、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的財產;
20. 採納視為權宜的宣傳公司產品的途徑,尤其是以廣告、以購買及展覽藝術品或興趣品、以出版書籍及期刊及以授出獎品和獎賞及作出捐贈的方式;
21. 安排公司於任何境外司法管轄區註冊及獲承認,並根據該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指定有關人士,或代表公司,並為及代表公司接收任何法律程序或訴訟的送達文件;
22. 配發及發行公司的繳足股份以支付或部分支付公司購買或另行購入的任何財產或公司過去履行的任何服務;
23. 以現金、實物、實件或所議決的其他形式,透過股息、紅利或視為合宜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公司股東間分派公司的任何財產,但不得削減公司的股本,惟該分派出於令公司解散之目的而作出或該分派(本段所述者除外)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則另當別論;
24. 成立代理及分公司;
25. 作出或持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及押記以擔保支付公司所出售的任何類型財產任何部分的購買價或購買價的任何未付餘款,或買家及其他方應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有關按揭、抵押權、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公司註冊成立或組成所附帶的所有成本及開支;
27. 按可能釐定的方式投資及處理公司無即時需要用於公司目的之款項;
28. 以當事人、代理、承包商、信託人或其他方的身份,及單獨或聯同其他方作出本分節獲准的任何事情及其章程大綱授權的一切事情;
29. 作出達致目的所連帶或有利於達致目的之一切其他事情及行使公司的權力。
於行使權力所依據的有效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各公司可於百慕達境外行使其權力。
公司法 1981 年附表二
公司可以提述方式於其章程大綱內納入以下任何宗旨,即以下各項的業務:
(a) 各類保險及分保險;
(b) 各類商品包裝;
(c) 購買、出售及買賣各類商品;
(d) 設計及製造各類商品;
(e) 開採、發掘及勘探各類金屬、礦物、化石燃料及寶石,及將其加工出售或使用;
(f) 勘探、鑽孔、輸送、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碳氫產品,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改良、發現及開發工藝、發明、專利及外觀設計,並建造、維護及營運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h) 陸地、航海及航空事業,包括陸運、船運及空運乘客、郵件及各類商品;
(i) 船舶及飛機擁有人、管理人、營運商、代理、承建商及維修商;
(j) 購買、擁有、出售、租賃、維修或買賣船舶及飛機;
(k) 旅行社、貨運承包商及運輸代理;
(l) 碼頭擁有人、碼頭管理員、倉庫管理人;
(m) 船舶經銷商及買賣各類繩索、帆布、石油及船用物料;
(n) 各種形式的工程;
(o) 發展、營運任何其他企業或業務或擔任其顧問或技術顧問;
(p) 農場主、禽畜繁育人及飼養人、牧場主、屠宰員、皮匠及各類家畜、肉類、羊毛、皮革、油脂、穀物、蔬菜及其他產品加工商及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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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發明、專利、商標、商品名稱、商業機密、外觀設計及類似事項並持有作投資;
(r) 購買、出售、租用、出租及買賣各類運輸工具;及
(s) 僱用、提供、出租及代理各類藝人、演員、演藝人員、作家、作曲家、製片人、導演、工程師及專家或任何類型的專才。
(t)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持有、出售、處置及買賣位於百慕達境外的土地財產及無論位於何地的各類個人財產。
(u) 訂立任何擔保、彌償合約或保證及擔保、支持或保證(不論是否獲得代價或利益)任何人士履行任何責任及擔保正在填補或將會填補信託或機密處境的人士的忠誠。
KIN YAT HOLDINGS LIMITED
建溢集團有限公司的
公司細則
(經本公司唯一股東日期於 1997 年 4 月 8 日以書面決議案採納)
主題 | 公司細則編號 |
釋義 | 1-2 |
股本 | 3 |
更改股本 | 4-7 |
股份權利 | 8-9 |
修訂權利 | 10-11 |
股份 | 12-15 |
股票 | 16-21 |
留置權 | 22-24 |
催繳股款 | 25-33 |
沒收股份 | 34-42A |
股東名冊 | 43-44 |
記錄日期 | 45 |
股份轉讓 | 46-51 |
轉送股份 | 52-54 |
無法聯絡的股東 | 55 |
股東大會 | 56-58 |
股東大會通告 | 59-60 |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 61-65 |
表決 | 66-77 |
委任代表 | 78-83 |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 84 |
股東書面決議案 | 85 |
董事會 | 86 |
董事退任 | 87-88 |
喪失董事資格 | 89 |
執行董事 | 90-91 |
替任董事 | 92-95 |
董事袍金及開支 | 96-99 |
董事權益 | 100-103 |
董事的一般權力 | 104-109 |
借款權 | 110-113 |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 | 114-123 |
經理 | 124-126 |
高級人員 | 127-131 |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 132 |
會議記錄 | 133 |
印章 | 134 |
文件認證 | 135 |
文件銷毀 | 136 |
股息及其他派付 | 137-146 |
儲備 | 147 |
撥充資本 | 148-149 |
認購權儲備 | 150 |
會計記錄 | 151-153 |
審核 | 154-159 |
主題 | 公司細則編號 |
通告 | 160-162 |
簽署 | 163 |
清盤 | 164-165 |
彌償保證 | 166 |
修改公司細則及修訂組織章程大綱以及公司名稱 | 167 |
資料 | 168 |
釋義
1. 於此等公司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所列詞彙具有各自對應的第二欄所載涵義。
詞彙 | 涵義 | |
「公司法」 | 指 | 百慕達公司法(1981 年)。 |
「聯繫人」 | 指 | 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
「核數師」 | 指 | x公司不時的核數師,可能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商行。 |
「公司細則」 | 指 | 現有形式的或不時經補充或修訂或取代的此等公司細則。 |
「董事會」或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會或本公司正式召開並且具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議上出席的董事。 |
「營業日」 | 指 | 指定證券交易所開門進行證券買賣業務之任何日子。為免生疑,倘指定證券交易所因懸掛八號或以上之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在香港於營業日關門不作證券買賣業務,則該日應根據該等公司細則被視作營業日。 |
「股本」 | 指 | x公司不時的股本。 |
「整日」 | 指 | 就通知期間而言,該段期間不包括發出通知或視為發出通知之日及發出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 |
「結算所」 | 指 | x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證券交易所所處司法權區的法例所認可的結算所。 |
「本公司」 | 指 | Kin Yat Holdings Limited 建溢集團有限公司。 |
「具管轄權 機構」 | 指 | x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具管轄權 的機構。 |
「債券」及 「債券持有人」 | 分別指 | 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
「指定證券交易所」 | 指 | 就公司法而言屬獲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所,而本公司股份在其上市或報價,且該獲指定證券交易所視該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主要上市或報價。 |
「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元。 |
「總辦事處」 | 指 | 董事不時釐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不時的正式登記持有人。 |
「月」 | 指 | 曆月。 |
「通告」 | 指 | 書面通知,惟另有特別指明及此等公司細則別有界定者除外。 |
「辦事處」 | 指 | x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
「實繳」 | 指 | 實繳或入賬列為實繳。 |
「名冊」 | 指 | 根據公司法的條文須存置的本公司股東總名冊及(如適用)任何分名冊。 |
「過戶登記處」 | 指 |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以存置該類別股本的股東分名冊及(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遞交該類別股本的過戶文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以便辦理登記及予以登記的地點。 |
「印章」 | 指 | 在百慕達或百慕達以外任何地區使用的本公司公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副章(包括證券印章)。 |
「秘書」 | 指 | 董事會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士、 商行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暫委或署理秘書。 |
「法規」 | 指 | 公司法及百慕達立法機關當時有效並且適用於或可影響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此等公司細則的任何其他法例。 |
「主要股東」 | 指 | 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 (或由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可能不時訂明之該等其他百分比)投票權之人士。 |
「年」 | 指 | 曆年。 |
2. 於此等公司細則內,除非主題或內容與該解釋不相符,否則:
(a) 詞彙的單數包含複數的含義,反之亦然;
(b) 指出性別的詞彙包含各性別及中性的含義;
(c) 關於人士的詞彙包含公司、協會及團體(無論屬法團與否);
(d) 詞彙:
(i) 「可」應解釋為許可;
(ii) 「應」或「將」應解釋為必須;
(e) 書面的表述應(除非出現相反意向)解釋為包括打印、印刷、攝影及其他視象形式的反映詞彙或數字,並包括電子展現方式(倘以該方式xx),惟相關文件或通告及股東選擇須符合所有適用規程、規則及規例;
(f) 對任何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提述應詮釋為有關當時有效的任何法規的修訂版或重訂版;
(g) 除上述者外,法規中所界定詞彙及表述應具有相同於此等公司細則的涵義
(倘與內文的主題並非不相符);
(h) 倘決議案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允許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大多數票數通過,而大會已根據公司細則第 59 條正式發出通告,則該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i) 倘決議案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允許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票數通過,而大會已根據公司細則第 59 條正式發出通告,則該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j) 就此等公司細則或法規的任何條文明確規定普通決議案的情況而言,特別決議案就任何目的均屬有效。
(k) 對所簽立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親筆簽署或蓋章或電子簽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的文件,而對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數碼、電子、電氣、磁性或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體及視象資料(無論有否實體)記錄或儲存的通告或文件。
股本
3. (1) 於此等公司細則生效之日,本公司股本分為每股面值 0.10 元的股份。
(2) 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具管轄權機構的規則所規限下,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其本身股份的權力應由董事會根據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行使。
(3) 在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關之規則及規例規限下,本公司可就任何人士購買或將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與此有關之事項提供財務資助。
更改股本
4. 本公司可不時按照公司法第 45 條通過普通決議案,以:
(a) 增加其股本,該類別或該等類別新增股本的金額及須劃分的股份面值由決議案決定;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面值為大的股份;
(c) 在無損之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將其股份分拆為數個類別,並分別附帶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優先權、條件或有關限制,惟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有關決定,則董事可作出決定;然而凡本公司發行不附帶表決權的股份,則須在有關股份的稱謂加上
「無表決權」一詞;倘權益股本包括具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則須在各類別股份(具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除外)的稱謂加上「有限制投票權」一詞或「有限投票權」一詞;
(d) 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拆細為面值較組織章程大綱規定的面值為小的股份,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有關的決議案可決定分拆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
,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權利或限制,而該等優先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者;
(e) 更改其股本的幣值;
(f) 就發行及配發並無附有任何投票權的股份作出撥備;及
(g) 註銷於通過決議案之日尚未獲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面值的數額削減其股本。
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有關上一條公司細則項下任何合併或分拆引致的任何難題,尤其是(但在無損上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安排出售該等零碎股份,並按適當比例向原有權取得該等零碎股份的股東分派出售的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出售開支),及就此而言,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向買家轉讓零碎股份,或議決將支付給本公司的該等所得款項淨額撥歸本公司所有。該買家毋須為購買款項的用途負責,且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6.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在法例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下以法例許可的任何方式削減其法定或除非公司法明確准許使用股份溢價,已發行股本或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儲備。
7. 除發行條件或此等公司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透過增設新股份增加股本應視為猶如構成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分,且該等股份須受有關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轉讓及轉送、沒收、留置權、註銷、交回、表決及其他方面的公司細則所載條文規限。
股份權利
8. 在不影響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分)持有人所獲賦予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如無任何該項決定或該項決定迄今並無作出具體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發行附有該等權利或限制(無論關於派息、表決權、資本歸還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
9. 在公司法第 42 及 43 條的規限下,可發行任何優先股或將優先股轉換成股份,而本公司有責任於待定日期或由本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倘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就此授權),按於是項發行或轉換前通過股東普通決議案釐定的條款及方式贖回。倘本公司為贖回可贖回股份而作出購買,而並非透過市場或競價方式作出購買,則應以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釐定的最高價格為限(無論就一般情況或就特定購買)。倘透過競價方式購買,則全體股東同樣可作出競價。
修訂權利
10.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且無損公司細則第 8 條的情況下,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可(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經由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少於四分三的股份持有人書面批准,或經由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更改、修訂或廢除。此等公司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所有規定經作出必須修改後,適用於所有該等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
(a) 所需法定人數(續會除外)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一的兩名人士(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而任何續會上,兩名親身出席的持有人或(如股東為公司)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若干)即可構成法定人數;及
(b) 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在按股數投票表決時,每持有一股該類別股份可投一票。
11. 賦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可(除非該等股份附有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因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而視作已被更改、修訂或廢除。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及此等公司細則,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限下,並且在不影響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的一部分)可由董事會處置
,董事會可按全權酌情決定的時間、代價以及條款及條件,向其酌情決定的人士提呈售股建議、配發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惟概不得以折讓價發行任何股份。可發行零碎或百分比的股份及附有完整股份的適當零碎或百分比權利(包括投票)。本公司或董事會在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股權或處置股份時,毋須向其註冊地址在董事會認為倘無註冊文書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配發股份、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股權或處置股份。因上述原因而受影響的股東無論如何不得成為,亦不會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按其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的認股權證。
13. 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公司法所賦予或許可的一切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權力。在公司法的規限下,佣金可以支付現金或配發全部或部分實繳股份或部分以現金而部分以配發全部或部分實繳股份的方式支付。
14. 除法例規定或具管轄權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頒令外,概無任何人士會因持有任何放置於任何信託的股份而獲本公司確認,且本公司有權將任何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看待為其絕對擁有人,以及不須及毋須以任何方式對任何股份或股份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衡平、或有、日後或部分權益或(僅除此等公司細則或法例另有規定者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登記持有人的整體絕對權利除外)作出確認(即使已發出通知)。
15. 在公司法及此等公司細則的規限下,董事會可於配發股份後但於任何人士記入名冊作為持有人前的任何時候,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而放棄獲配股份,並可給予任何股份承配人權利以根據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令該項放棄生效。
股票
16. 發行的每張股票均須蓋有印章或其摹印本,並須列明相關股份的數目、類別及區分編號(如有)以及已實繳的股款,並以董事不時釐定的方式發行。不得發行同時代表一個類別以上股份的股票。董事會可透過決議案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下,決定任何有關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的任何簽署毋須為親筆簽署,但可以若干機印或印刷方式於該等股票上蓋章或有關股票毋須由任何人士簽署。
17. (1) 倘由數名人士聯名持有股份,本公司毋須就此發行一張以上的股票,而向該等聯名持有人的其中一名送交股票就向所有該等持有人送交股票而言即屬足夠。
(2) 倘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則於名冊內排名首位的人士視為接收通知的人士,並在此等公司細則規定下,就有關本公司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項(轉讓股份除外)而言,視為該等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8. 於配發股份後,作為股東記入名冊的每名人士有權免費就任何一個類別的所有該等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就首張以外的每張股票支付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實際開支後
,就一股或多股有關類別的該等股份獲發多張股票。
19. 股票須於公司法規定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以較短者為準)配發或(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及並無登記的轉讓除外)向本公司遞交過戶文件後的相關時限內發行。
20. (1) 於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所持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即時作相應註銷,並向該等股份的承讓人發出新股票,有關其費用的規定載於本條公司細則第(2)段。倘所放棄股票中所包含股份的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費用後,會就餘下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
(2) 上文第(1)段所指費用應為不高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所釐定有關最高款額的數額,惟董事會可隨時就該費用釐定較低款額。
21. 倘股票損毀或塗污或聲稱已遺失、失竊或銷毀,則於提出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的最高應付款額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較低數額),並在符合關於證據及彌償保證的條款(若有),以及支付本公司於調查該等證據及準備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彌償保證時的成本或合理實付開支及(就損毀或塗污而言)向本公司交回原有股票
後,本公司可向有關股東發出代表相同數目股份的新股票。惟倘已發出股息單,則不會發出新的股息單,以取代原已遺失者,除非董事並無合理疑問地信納原有的股份付款單已遭銷毀。
留置權
22. 對於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應付的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本公司對每股該股份(非繳足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另外,對於該股東或其產業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是否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的期間是否已實質屆臨,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產業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本公司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擁有以該股東(無論是否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非繳足股份)的首要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的留置權應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董事會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本條公司細則的規定。
23. 在此等公司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惟除非目前應付存在留置權股份的某些款額或目前須履行或解除與存在留置權股份有關的負債或協定,且直至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的款項或指明負債或協定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負債或協定及通知有意出售欠繳股款股份)已送呈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其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收取的人士後十四個整日已屆滿,否則不得出售。
24.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收取,並用於支付或解除存在留置權股份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而任何餘額須(在出售前股份中存在並非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的類似留置權的規限下)支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所出售股份予買家。買家須登記為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且其毋須為購買款項的用途負責,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此等公司細則及配發條款的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
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14)個整日通告,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告所要求就其股份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分延期、押後或撤回催繳,惟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延期、押後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26.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的決議案時作出,並可按全數或以分期方式繳付。
27. 即使被催繳股款的人士其後轉讓被催繳股款的股份,其仍然對受催繳股款負有責任。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負責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到期的分期付款或有關的其他到期款項。
28. 倘股東未能於指定付款日期前或於該日繳付催繳股款,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繳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未繳款項的利息,倘並無釐定有關利率,則按年息二十厘(20%)繳付利息,惟董事會可全權酌情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29. 於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付清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催繳股款或應付分期付款連同應計利息及開支(若有)前,該股東概無權(董事會另行決定除外)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收取任何股東大會的通知或(無論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作為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30.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此等公司細則,作出催繳的決議案正式記錄於會議記錄內,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的股東,即屬證明被起訴股東的名稱已記入名冊列作產生債務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的足夠證明;及毋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的委任,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負債的不可推翻證據。
31. 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因股份的配發條款或因其他理由而就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視為已正式作出催繳及應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及倘並未支付,則須應用此等公司細則的條文,猶如該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而成為到期應付。
32. 董事會有權在發行股份時對承配人或持有人訂定不同的催繳股款金額及繳交時限。
33.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收取股東願就所持股份墊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付款項或應付的分期股款(無論以貨幣或貨幣等值形式),而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決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全部或部分此等預繳款項的利息(直到此等預繳款項成為當前應繳付的款項為止)。就還款意圖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告後,董事會可隨時償還股東所墊付款項,除非於該通告屆滿前,所墊付款項已成為該等股份的被催繳股款。預先支付款項不會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參與其後就股份所宣派股息的權利。
沒收股份
34. (1)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未獲繳付,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款項的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整日的通告:
(a) 要求支付未繳付款額連同一切應計及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及因未有繳付有關款額而產生的開支;及
(b) 列明倘不遵照通告,則該等已催繳股款的股份將可能被沒收。
(2) 如股東不依任何有關通告的要求辦理,則董事會其後可通過決議案,在按該通告的要求繳款及就該款項支付應付利息之前,隨時沒收該通告所涉及的股份,而該項沒收包括於沒收前就所沒收股份已宣派但未實際派付的一切股息及紅利。
35. 倘任何股份遭沒收,x向沒收前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送呈沒收的通告。發出通告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令沒收失效。
36.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可能被沒收股份的交回,及在該情況下,此等公司細則中有關沒收的提述包括交回。
37. 直至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被註銷之前,遭沒收的股份為本公司的財產,且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及方式向董事會決定的人士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在銷售、重新配發或處置之前,董事會可按其決定的條款隨時廢止該項沒收。
38. 就股份被沒收而不再為股東的人士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股份當日其就該等股份應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在董事酌情規定下)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息二十厘(20%))繳付有關款項由沒收股份當日起至付款日期止的利息,倘並
無釐定有關利率,則按年息二十厘(20%)計息。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於沒收當日強制履行有關付款,而並非扣減或預扣遭沒收股份的價值,惟倘本公司已獲支付有關股份的全部有關款項,則該人士的責任亦告終止。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即使該時間尚未到期)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及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支付其利息。
39. 董事或秘書聲明股份於指定日期遭沒收即為事實的不可推翻證據,藉此,任何人士不得宣稱擁有該股份的權益,且該聲明須(倘有必要由本公司簽立轉讓文件)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而獲出售股份的人士須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且毋須為代價(若有)的用途負責,而其就該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股份被沒收、銷售或處理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倘任何股份已遭沒收,則須向緊接沒收前股份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東發出聲明通知,及沒收事宜須於該日隨即記入名冊內。發出通知或作出任何記錄方面有任何形式的遺漏或疏忽均不會令沒收失效。
40. 即使已如上述作出任何沒收,在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遭沒收的股份前,董事會可隨時准許遭沒收的股份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收利息以及就股份已產生開支的條款,以及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條款(如有)予以購回。
41. 沒收股份不應損及本公司對該股份已作出的任何應付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權利。
42. 此等公司細則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未有支付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指定時間成為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的情況,猶如該等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成為應付。
42A. 倘股份被沒收,股東有責任且須向本公司交付其所持有該等被沒收股份的股票,而在任何情況下代表該等被沒收股份之股票為無效及再無其他效力。
股東名冊
43. (1) 本公司須存置其股東的一份或以上名冊,並於其內記入下列資料,即:
(a) 各股東的名稱及地址、其所持股份數目和類別及該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視為已支付的股款;
(b) 在名冊內記入各人士的日期;及
(c) 任何人士終止成為股東的日期。
(2)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存置一份海外或當地或任何股東居住地方的其他分名冊,而董事會於決定存置任何有關名冊及其存置所在的過戶登記處時,可訂立及修訂有關規例。
44. 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於營業時間上午十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在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之其他地點免費供公眾人士查閱。於指定報章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之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或按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接納之有關方式透過任何方法發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當地或其他股東名冊分冊)可於董事會決定之時間或期間整體或就任何股份類別暫停登記,惟暫停登記期間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個完整日。
記錄日期
45. 即使此等公司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亦然,本公司或董事可訂明任何日期為:
(a) 釐定有權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記錄日期,而有關記錄日期可為宣派、派付或作出有關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任何日期前後不超過三十(30)日的任何時間;
(b) 釐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表決股東的記錄日期。
股份轉讓
46. 在此等公司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指定證券交易所准許及遵照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任何方式或藉轉讓文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轉讓文書可採用通常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訂明的格式,或任何其他經董事會批准的格式,亦可以親筆或(倘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以親筆或機印簽署方式,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簽立。
47. 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在認為適合的任何情
況下可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件。在不影響公司細則第 46 條的規定下,於一般情況或在任何特定情況,董事會亦可應轉讓人或承讓人的要求,議決接受機印方式簽署的轉讓文件。在承讓人的名稱記入名冊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此等公司細則概無妨礙董事會確認獲配發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發或暫定配發的任何股份。
48.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非繳足股份)轉讓予其不認可的人士或根據任何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予僱員而其轉讓仍受限制的任何股份轉讓。此外,董事會並可(在不損及上述一般情況下)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多於四(4)名的聯名股份持有人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非繳足股份)的轉讓。
(2) 股份概不得轉讓予幼童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或其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
(3) 在任何適用法例允許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名冊的任何股份轉至任何分名冊,或將任何分名冊的任何股份轉至名冊或任何其他分名冊。倘作出任何轉移,要求作出轉移的股東須承擔轉移的成本(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該同意可按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且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作出或不給予該同意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否則不可將名冊的股份轉至任何分名冊或將任何分名冊的股份轉至名冊或任何其他分名冊。與分名冊的任何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須送呈至有關過戶登記處作登記;而與名冊的任何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則須送呈至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名冊的百慕達其他地點作登記。無論本條公司細則載有任何規定,本公司須按照公司法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定期在名冊內記錄已於任何分名冊內完成的所有股份轉讓,並且於一切時候在所有方面維持名冊。
49. 在不限制上一條公司細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a) 已向本公司支付指定證券交易所釐定須支付的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金額的費用;
(b) 轉讓文件僅有關一類別的股份;
(c) 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以顯示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憑證(及倘轉讓文件由若干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授權行事人士的授權書)
一併送交予辦事處(倘為名冊上的股份)或依照公司法存置名冊的百慕達其他地點或(倘為本公司股東分名冊上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及
(d) 轉讓文件已正式妥為蓋上釐印(如有需要)。
50.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須於向本公司送呈轉讓文件之日起計兩(2)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51. 於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於任何報章以廣告或以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接受之任何方式作出通知後,可於董事會釐定之有關時間及有關期間(於任何年度合共不超過三十(30)日)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之過戶登記。
轉送股份
52.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其法定遺產代理人(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獲本公司認可為擁有其於股份中權益的唯一人士
;惟本條公司細則概不會解除已故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名)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53. 在公司法第 52 條的規限下,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或藉法律的實施或法院的命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任何人士,於出示董事會可能要求的所有權憑證後,可選擇成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倘其選擇成為持有人,則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視情況而定),以令其生效。倘其選擇他人登記,則須以該人士為受益人簽立股份轉讓文件。此等公司細則有關轉讓及登記股份轉讓文件的規定適用於上述通知或轉讓,猶如該股東並無身故或破產及該通知或轉讓文件乃由該股東簽署。
54.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或藉法律的實施或法院的命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應有權獲得相同於倘其獲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有權獲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預扣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款項,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獲實質轉讓有關股份,惟倘符合公司細則第 75(2)條的規定,
該人士有權於會議上投票。
無法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及本公司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第(2)段的權利的情況下,倘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可行使權力以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即時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a) 有關股份股息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份有關應以現金支付予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款項於有關期間內按本公司的公司細則許可的方式寄發)未獲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有關該股東(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律的施行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c) 倘股份上市所在的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管規則有此規定,本公司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廣告方式刊登通知,表示有意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3)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較短期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條公司細則(c)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年起至該段所述期間屆滿為止的期間。
(3) 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或代表該人士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件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獲轉送該等股份而獲得權利的人士所簽立的轉讓文件,且買方毋須為購買款項的用途負責,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出售的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等款項淨額後,即欠負該名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等淨額的款項。概不會就該債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而本公司毋須對從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有關本條公司細則進行的任何出售仍為有效及具效力。
股東大會
56. 除當時召開本公司法定會議的年度外,本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須每年(對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起計十五(15)個月內舉行一次,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則(如有),且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57.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每個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可在董事會決定的全球任何地方舉行。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而於呈遞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實繳股本(附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利)十分之一的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透過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的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且該大會應於呈遞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呈遞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呈遞要求人士可自發按照公司法第 74(3)條的條文作出此舉。
股東大會通告
59. (1)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及不少於二十(20)個完整營業日之通知,而任何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之股東特別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個完整營業日之通知。所有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個完整營業日之通知,惟倘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許可,如同意以下事項,股東大會可根據法例於較短時間內發出通知:
(a) 股東週年大會上所有有權出席及在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及
(b) 任何其他會議上有權出席及在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持有不少於賦予該權利的已發行股份面值百分之九十五(95%)的大多數股東)。
(2) 通告須註明會議時間及地點。如有特別事項,則須載述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亦須註明上述資料。每個股東大會的通告須寄發予所有股東、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取得股份的所有人士、各董事及核數師,惟按照此等公司細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收取本公司該等通告者除外。
60. 倘意外遺漏發給大會通告或(倘連同通告寄發委任代表文件)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並無收到該通告或委任代表文件,則有權收取該通告的任何人士亦不得令任何已獲通過的決議案或該大會的議程失效。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61. (1) 在股東特別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及除批准派息、考慮並採納賬目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與及資產負債表須附加的其他文件、選舉董事及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人員以取代退任者、釐定核數師酬金並且就董事酬金或額外酬金投票外,在股東週年大會處理的所有事項均被視為特別事項:
(2) 任何股東大會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不可處理任何事項,惟仍可委任大會主席。兩(2)名有權表決並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即組成處理所有事項的法定人數。
62.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30)分鐘內(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不超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出席人數未達法定出席人數,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地點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時間
(倘於舉行會議的地區該日為公眾假期,則該個公眾假期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及地點舉行。倘於有關續會上,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須予散會。
63. 本公司總裁或主席(倘獲委任)須於每次股東大會上出任主席。倘於任何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總裁或主席(視乎情況而定)未有出席大會,或彼等無意擔任主席,或倘並無高級職員獲委任,則出席之董事須挑選彼等其中一名出任主席,或倘僅一名董事出席,則由彼(如願意)出任主席。倘概無董事出席大會,或倘各出席董事均拒絕出任主席,或獲選之主席退任主席之職,則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之股東可於彼此之間選舉其中一人出任主席。
64. 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上取得同意後,主席可(及倘大會作出如此指示則須)按大會決定者不時休會或另定舉行地點,惟於任何續會上,概不得處理如在無休會的情況下原可於會上依法處理者以外的事務。倘休會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
發出至少七(7)個整日的通告,當中須指明續會舉行的時間及地點,惟並無必要於該通告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務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務的一般性質。除上述者外,並無必要就續會發出通知。
65. 倘建議對考慮中的任何決議案作出修訂,惟遭大會主席真誠裁定為不合程序,則該實質決議案的議程不應因該裁定有任何錯誤而失效。倘屬正式作為特別決議案提呈的決議案,在任何情況下,對其作出的修訂(更正明顯錯誤的純粹文書修訂除外)概不予考慮,亦不會就此表決。
表決
66. (1) 在由該等公司細則或根據該等公司細則當時附加於任何股份有關投票表決之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所規限下,在進行投票表決之任何股東大會上,親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之每名股東應有權就其為持有人並已實繳股款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惟在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之前實繳股款股份或入賬作為實繳股款股份就上文而言不應視作實繳股款股份。提呈大會表決之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大會主席可真誠准許就純粹與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指定之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身(或倘為法團,則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均可投一票,惟倘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之股東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則每名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就本公司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者;及(ii)涉及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的職責者及╱或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者。
(2) 倘准許舉手表決,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最少三名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當時之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或
(b)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代表所有有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之一之股東;或
(c)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持有賦予於會上投票權利之本公司股份(其實繳股款總值相等
於賦予該權利之全部股份實繳總值不少於十分之一)之股東。
由一名股東(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之受委代表提出之要求應視為等同於由股東提出。
67. 倘決議案以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允許之舉手表決方式進行投票,則由主席宣佈決議案獲得通過或獲一致通過,又或獲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通過,而本公司會議記錄內所作相應記載將為事實之確證,而毋須證明該決議案所錄得之贊成或反對票數或比例。
68. 投票表決結果須被視為大會之決議案。倘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規定作出有關披露,本公司方須披露投票表決之投票數字。
69. 特意刪除
70. 特意刪除
71. 進行按股數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表決。
72. 進行按股數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須盡投其票數,亦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73. 倘票數相等,除其可能已投下的任何其他票數外,大會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可(不論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表決,猶如其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排名首位者(不論親身或委任代表)方有權表決,其他聯名持有人均不得表決,就此,排名先後按其就聯名持有股份於名冊內的排列次序而定。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5. (1) 倘股東為有關精神健康之病患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轄權(可保護或管理無能力管理其本身事務人士之事務)法院頒令,則可由其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獲法院委派具財產接管人、監護人及財產保佐人性質之人士投票,而該等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股東大會而言,視作猶如該等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須於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向辦事處、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倘適用)遞呈董事會可能要求
之授權聲稱將投票人士之證據。
(2) 根據公司細則第 53 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與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的方式就該等股份表決,惟其須於擬表決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彼於有關股份的權益,或已事先獲董事會批准其就有關股份表決的權利。
76. (1)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於股東已正式登記及已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目前應付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項前,概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及計入大會法定人數。
(2) 倘有任何股東須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就某一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僅限於投票贊成或投票反對某一決議案,則該股東所作任何表決或代其所作的任何表決如違反上述規定或限制將不予計算。
77. 倘:
(a) 對任何表決人士的資格問題提出任何反對;或
(b) 原不應予以點算或原應予以否定的任何表決已點算在內;或
(c) 並無點算原應予以點算的任何表決;
則除非該反對或失誤於作出或提出反對或發生失誤的大會或(視情況而定)續會上提出或指出,否則不會令大會或續會對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任何反對或失誤須由大會主席處理,且僅當主席裁定該情況可能已對大會的決定產生影響,方會令大會對任何有關決議案的決定失效。主席就該等事項作出的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委任代表
7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可委任他人代其出席並代其表決。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並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委任代表有權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行使有關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
79. 代表委任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人士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
蓋上公司印章或由高級人員、授權人或其他有權簽署人士親筆簽署。由其高級人員聲稱代表公司簽署的代表委任文件視為(除非出現相反的情況)該高級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然而,董事會可於其視為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獲提供有關簽署文件的高級人員的授權證據。
80.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連同(倘董事會要求)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經核證副本,須最遲於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之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交付予隨付召開大會通告之任何文件中以附註形式就此所列明之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倘並無就此指定地點,則於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視適用情況而定))。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於當中所列作為簽立日期之日起計十二(12)個月後失效,惟倘大會原訂於該日起計十二(12)個月內舉行而於續會所進行者除外。交付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所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將被視作已撤回。
81. 代表委任文件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排除使用兩種表格)及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文件。代表委任文件須視為賦有授權,使受委代表可酌情於大會(就此發出代表委任文件)就提呈有關決議案的任何修訂表決。代表委任文件須(除非出現與本文相反的情況)對與該文件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同樣有效。
82. 即使當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簽立撤銷代表委任文件或撤銷代表委任文件下作出的授權,倘於代表委任文件適用的大會或續會開始前至少兩(2)小時前並未書面告知本公司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送交至召開大會通告內所載委任代表文件或隨函附奉的其他文件內指明的其他地點)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則根據代表委任文件的條款作出的投票仍屬有效。
83. 根據此等公司細則,股東可進行的任何事項可由其正式委任的委任代表以相同方式進行,且此等公司細則有關委任代表及委任代表文件的規定(經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授權人及據此委任授權人的文件。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84. (1) 身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倘有關公司為個別股東原可行使的同等權力,且就此等公司細則而言,倘獲授權人士親身出席任何有關大會,則須視為該公司親身出席。
(2) 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及於各情況下均為公司),則可授權其認為適合之人士作為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之代表,惟該授權須指明有關獲授權各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本公司細則之規定,獲授權之各人士須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進一步提供事實證據,並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同等權利及權力(倘准許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則包括個別舉手表決之權利),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
(或其代名人)就有關授權所指明股份數目及類別所持本公司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3) 此等公司細則有關法團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的任何提述,乃指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的規定獲授權的代表。
股東書面決議案
85. (1)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就此等公司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以有關方式明確或隱含表示無條件批准),須視為於本公司的股東大會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如有關)據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任何該等決議案應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通過,及倘決議案指出某一日期為任何股東簽署的日期,則該xx應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能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均由一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2) 無論此等公司細則載有任何規定,不應以書面決議案形式通過目的為根據公司細則第86(4)條於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或就公司細則第154(3)條所載有關任免核數師的決定。
董事會
86. (1) 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行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可少於兩(2)名。除非
股東不時於股東大會上另行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並無上限。董事首次須於股東的法定會議上選舉或委任,其後根據公司細則第87條選舉或委任,並須留任直至下一次委任董事或直至選出或委任其接任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可授權董事會填補於股東大會上尚未填補的任何空缺。
(2) 董事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在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授權的情況下)出任現時董事會新增的董事席位,惟就此獲委任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的任何最高數目。任何獲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出任董事會新增席位的董事任期僅至其獲委任後的首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及符合資格於該會議上膺選連任。倘上述董事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於釐定該會議上須退任的董事人數而言,其不應被計算在內。
(3) 董事或替任董事毋須以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作為擔任職位的條件,而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視情況而定)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股東大會及發言。
(4) 在此等公司細則內任何相反條文的規限下,股東可於根據此等公司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隨時將未任滿的董事罷免,即使此等公司細則或本公司與該董事間的任何協議有任何規定亦然(惟無損根據任何該等協議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惟任何就罷免董事而召開的大會的通告應載有擬提呈該決議案的聲明,並於大會舉行十四(14)日前送交該董事,而該董事有權在該會議上就有關其罷免的動議發言。
(5) 根據上文第(4)分段的規定將董事罷免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由股東於罷免董事的大會上以推選或委任方式填補,以留任直至下一次委任董事或直至選出或委任其接任者。如無有關選舉或委任,該大會可授權董事會填補尚未填補的任何空缺。
(6)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增加或削減董事人數,惟不得令董事人數少於兩(2)名。
董事退任
87. (1) 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行決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為
數三分一(如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的董事須輪值退任,惟各董事(包括獲委以特定任期或擔任主席或董事總經理職務者)須至少每三年或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或適用於本公司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規定的其他期間內輪值退任一次。
(2) 退任董事有資格膺選連任。輪值告退的董事包括(如須就此確定輪值退任董事的人數)願意退任且不再膺選連任的任何董事。如此退任的其他董事乃自上次連任或獲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須輪值退任的其他董事,惟倘有數名人士於同日出任或連任董事
,則將行告退的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協議)須由抽籤決定。根據公司細則第86(2)條獲委任的任何董事在釐定輪值退任的有關董事或董事人數時毋須考慮在內。
88.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的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惟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知,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此外獲提名人士亦須簽署通知表明願意參選除外。該等通知須呈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惟該(等)通知須於最少七(7)日前發出,而遞交該(等)通知的期限須不早於寄發有關選舉所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翌日開始
,且不得遲於舉行有關股東大會前七(7)日結束。
喪失董事資格
89.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
(1) 以書面通知送呈本公司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提交辭任通知而辭任職務以便董事會議決接納有關呈辭;
(2) 神智失常或身故;
(3) 未經董事會特別批准而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替任董事(如有)於該段期間並無代其出席會議,而董事會議決其職位因為有關的缺席而懸空;或
(4) 破產或獲指令被全面接管財產或被停止支付款項或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安排協議;
(5) 法例或由於具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作出任何命令而被禁止出任董事;或
(6) 因法規的任何條文須終止出任董事或根據此等公司細則遭罷免。
執行董事
90.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當中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員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出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行政主管職位,任期(受限於其出任董事的持續期間)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並可撤回或終止任何該等委任。上述的任何撤回或終止委任應不影響該董事向本公司提出或本公司向該董事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獲委任職務的董事須受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罷免規定所規限,倘其因任何原因終止出任董事,則應(受其與本公司所訂立任何合約的條文所規限)依照事實及即時終止出任其職位。
91. 無論公司細則第 96、97、98 及 99 條有任何規定,根據公司細則第 90 條獲委任職務的執行董事應收取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酬金(無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透過全部或任何該等方式)及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恩恤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作為其董事酬金以外的收入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替任董事
92.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發出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作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文所述獲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惟該名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足夠法定人數時毋須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人士或團體隨時罷免,在此項規定所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直至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選舉董事或(倘較早)相關董事終止擔任為董事為止。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罷免,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予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出任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以作出委任的董事的相同程度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並有權以董事的程度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身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以及一般地在上述會議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此等公司細則的條文將猶如其為董事般適用,惟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可累積除外。
93. 替任董事僅就公司法而言為董事,在履行其獲委替任的董事的職能時,僅受公司法與董事職責及責任有關的規定所規限,並單獨就其行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而不應被視為作出委任董事的代理。替任董事有權訂立合約以及在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權益並從中獲取利益,並在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程度(加以適當的變動)獲本公司付還開支及作出彌償,但其無權以替任董事的身分從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惟按其委任人可能向本公司發出通告不時指示原應付予委任人的該部分(如有)酬金除外。
94. 擔任替任董事的每名人士可就其替任的每名董事投一票(如其亦為董事,則在其本身的表決權以外)。如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可或未能行事,替任董事簽署的任何董事會或委任人為成員的董事委員會的任何書面決議案應與其委任人的簽署同樣有效,除非其委任通知中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95. 如替任董事的委任人因故不再擔任董事,其將因此事實不再為替任董事。然而,該替任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由各董事再委任為替任董事,惟如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上退任但在同一會議上獲重選,則緊接該董事退任前該名替任董事根據此等公司細則有效作出的委任將繼續有效,猶如該董事並無退任。
董事袍金及開支
96. 董事的一般酬金須不時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釐定,並須(除非就此表決的決議案另行指示)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分配予各董事會成員,如無協議則予以平分;惟倘董事任職期間短於有關支付酬金的整段期間者,則僅可按其在任期間的比例收取酬金。該酬金應視為按日累計。
97. 每名董事可獲償還或預付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雜費,包括因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的獨立會議或因履行董事職務所合理支出或預期支出的費用。
98. 倘任何董事被要求及願意為本公司前往海外公幹或居留或提供任何董事會認為超逾董事一般職責的服務,則董事會可決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支付),作為任何其他公司細則所規定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該一
般酬金的額外酬勞。
99. 董事會在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董事支付任何款項以作為離職補償或退任代價或退任有關付款(並非董事按合約規定可享有者)前,須在股東大會取得本公司批准。
董事權益
100. 董事可:
(a) 於在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有償職位或職務(但不可擔任核數師),其任期及(在公司法相關條文的規限下)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就任何其他有償職位或職務而獲支付的任何酬金(無論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支付),應為按照或根據任何其他公司細則所規定者以外的酬金;
(b) 由本身或其商行以專業身分(核數師除外)為本公司行事,其或其商行並可就專業服務獲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
(c) 繼續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發起的或本公司作為賣方、股東或其他身分而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且有關董事(除非另行協定)毋須交代其因出任任何該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或在任何該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倘此等公司細則另有規定,董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就各方面行使或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或彼等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表決權,包括表決贊成任命彼等或任何彼等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高級人員的決議案,或表決贊成或規定向該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高級人員支付酬金。即使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被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及就此以上述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可能存在利益關係,其仍可以上述方式行使表決權投贊成票。
101. 在公司法及此等公司細則的規限下,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有償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或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分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任何該合約或任何董事於其中存在利益關係的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亦不得被撤銷;訂約或有此利益關係的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託關係,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由任何該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惟該董事須按照本條公司細則第 102 條xx其於享有利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質。
102. 倘董事知悉其在本公司訂立的合約或安排或建議訂立的合約或安排以任何方式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須於首次(倘當時已知悉存在利益關係)考慮訂立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或於任何其他情況下於知悉擁有或已擁有此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董事向董事會提交一般通告表明:
(a) 其為一特定公司或商行的股東或高級人員,並被視為於通告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行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或
(b) 其被視為於通告日期後與其有關連的特定人士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就任何上述合約或安排而言應視為本條公司細則下的充分利益xx,惟除非通告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告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否則該通告概屬無效。
103. (1) 董事不得就其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表決(或計入法定人數),但該項禁制不適用於任何下列事宜:
(i) 就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招致或承擔的債務,而向該名董事或其聯繫人給予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i)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債務(董事或其聯繫人就此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保證或透過給予抵押而個別或共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而向第三方給予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ii) 涉及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進行認購或購買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而董事或其聯繫人在發售建議的包銷或分包銷中以參與者身份擁有或將擁有權益;
(iv) 董事或其聯繫人僅因其於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所擁有的權益,按與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其他持有人相同的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v) 任何有關採納、修訂或操作涉及董事、其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的購股權計劃、養老金或退休、死亡或殘疾福利計劃或其他安排的任何建議,且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聯繫人任何與涉及該計劃或基金的界別人士一般所無的優待或利益。
(2) 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問題乃關於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或聯繫人權益的重大程度或關於任何董事(主席除外)的表決資格,而該問題不能透過自願同意放棄表決而解決,則該問題須提呈會議主席,而彼對該其他董事所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惟倘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及/或其聯繫人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倘上述任何問題乃關乎會議主席,則該問題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表決),而該決議案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惟倘據該主席所知該主席及/或其聯繫人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
董事的一般權力
104. (1) 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及經營,董事會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招致的所有開支,並可行使根據法規或根據此等公司細則並無規定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行使的本公司所有權力(不論關於本公司業務管理或其他方面),惟須受法規及此等公司細則的規定以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制定而並無與上述規定抵觸的規例所規限,但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制定的規例不得使如無制定該等規例則原屬有效的任何董事會過往行為無效。本條公司細則給予的一般權力不受任何其他公司細則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所局限或限制。
(2) 任何在一般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交易的人士,有權倚賴由任何兩名董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而且上述各項應視為由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並在符合任何法律規則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具約束力。
(3) 在不影響此等公司細則所賦予一般權力的原則下,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按面值或所協定的溢價獲配發任何股份;
(b) 給予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士在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參與當中的溢利或本公司的一般溢利,以上所述可以是額外加於或代替薪金或其他報酬;及
(c)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議決本公司取消在百慕達註冊及在百慕達以外的指名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存續。
105. 董事會可在任何地方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而成立任何地區或地方的董事會或代理處,並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該等地方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經理或代理,並可釐定其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溢利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該等人士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董事會可向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會、經理或代理轉授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其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連同轉授權力的權力,並可授權任何該等董事會的成員填補當中任何空缺及在即使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而作出,董事會並可罷免如上文所述獲委任的任何人士並且撤回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但本著誠信行事的人士在未獲通知撤回或更改的情況下不會受此影響。
106. 董事會可就其認為合適的目的,藉加蓋印章的授權委託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行或人士或任何人數不定的團體(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擔任為本公司的受託代表人,且具備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過董事會根據此等公司細則獲賦予或可行使者)。任何上述委託授權書中可載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規定以用作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受託代表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可授權任何上述受託代表人再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如經本公司蓋上印章授權,該名或該等受託代表人可以其個人印章簽立任
何契據或文書而與加蓋公司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107.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以及在附加於或屏除有關人士本身的權力下,向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任何權力,並可不時撤回或更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但本著誠信行事人士在未獲通知撤回或更改的情況下不會受此影響。
108.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匯款單、匯票及其他票據(不論是否流通或可轉讓)以及就本公司所收款項發出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案決定的方式簽署、開發、承兌、背書或簽立(視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以上銀行開設本公司的銀行賬戶。
109. (1) 董事會可成立或夥同或聯同其他公司(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在業務上有聯繫的公司)成立及自本公司的資金中撥款至任何為本公司僱員(此詞語在此段及下一段使用時包括任何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或曾擔任任何行政職位或有償職位的任何董事或前董事)及前僱員以及其家屬或任何一類或以上有關人士提供退休金、疾病或恩恤津貼、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的任何計劃或基金。
(2) 董事會可在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情況下以及在受或不受任何條款或條件規限的情況下,支付、訂立協議支付或授出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予僱員及前僱員以及其家屬或任何該等人士,包括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其家屬根據前段所述任何計劃或基金享有或可能享有者以外的退休金或福利。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於僱員實際退休之前及預期退休的期間內或退休之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借款權
110.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入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產(現時及日後)以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並在公司法的規限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負債或責任的十足或附屬抵押。
111. 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藉可轉讓方式作出,而本公司與獲發行人士之間並無任何衡平權益。
112.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按折讓價(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價格發行,並可附帶任何有關贖回、交回、支取款項、股份配發、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表決、委任
董事及其他方面的特權。
113. (1) 如以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作抵押,獲取其後以該等未催繳股本抵押的人士
,視為乃以前抵押之後的抵押,其無權藉向股東或其他人士發出通知而取得較前抵押優先的地位。
(2) 董事會須依照公司法的條文促使保存一份適當的登記冊,登記具體影響本公司財產及本公司所發行任何系列債權證的所有抵押,並須妥為符合公司法有關當中所訂明抵押及債權證以及其他方面的登記要求。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
114.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理其會議。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票決定。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多投一票或決定票。
115. 董事會會議可應一名董事要求由公司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公司秘書應於任何董事要求時召開董事會會議。倘董事會會議通告以書面或口頭(包括親身或經電話)或經電郵或以其他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之方式向董事發出,則被視為已正式向有關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告。
116. (1) 董事會處理事務所需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決定,而除非被訂明為任何其他人數,否則該法定人數為兩(2)人。替任董事在其替任的董事缺席時應計入法定人數之內,但就決定是否已達足夠法定人數而言,其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2) 董事可藉電話會議方式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能夠同時及即時彼此互通訊息的其他通訊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會議,而就計算法定人數而言,以上述方式參與應構成出席會議,猶如該等參與人士親身出席。
(3) 在董事會會議上終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在無其他董事反對下及否則出席董事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可繼續出席及作為董事行事以及計入法定人數之內,直至該董事會會議結束為止。
117. 即使董事會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各董事或單獨繼續留任的唯一董事仍可行事,但如果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或依照此等公司細則釐定的最低人數,則即使董事人數少於根據或依照此等公司細則釐定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名董事繼續留任,繼續
留任的各董事可就填補董事會空缺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行事,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18. 董事會可就其會議選任一名主席,並釐定其任期。如並無選任主席,或如於任何會議上主席並未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五(5)分鐘內出席,則出席之董事可於其中挑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119. 出席人數達足夠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合資格行使當時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120. (1)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予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以上董事及其他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及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該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按照上文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上文所述轉授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時,須符合董事會可能對其施加的任何規例。
(2) 任何該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董事會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同意下,有權向任何該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以及把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經常開支。
121.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應受此等公司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定(只要有關規定適用)所管限,而且不會被董事會根據上一條公司細則施加的規例所取代。
122. 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而其委任人如上文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惟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以及一份該決議案的副本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時有權按此等公司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告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有董事。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的數份文件,每份經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簽署應視為有效。倘主要股東或董事在董事會將予考慮的事宜中出現董事會認定為重大的利益衝突,則有關事宜不應根據本條公司細則以傳閱董事會決議案的方式處理,而應舉行董事會會議處理有關事宜,且本身及其聯繫人在交易中均沒有重大利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出席有關會議。
123. 所有由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分行事的人士真誠作出的行為,即使其後發現董事會或該委員會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分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不
妥當之處,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資格或已離任,有關行為應屬有效,猶如就與本公司真誠進行交易的所有人士而言,每名有關人士經妥為委任及符合資格並且繼續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的成員。
經理
124.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的經理,並可釐定其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溢利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方式的組合)以及支付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的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5. 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的委任期間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26. 董事會可按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任何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訂立一份或以上協議,包括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的目的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以上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高級人員
127. (1) 本公司之高級職員包括總裁或主席、董事及秘書以及董事會不時決定之其他高級職員(可能是或可能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及該等公司細則而言被視為高級職員。
(2) 高級人員收取的酬金乃由董事不時釐定。
(3) 倘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委任及設立通常居住於百慕達的居民代表,則該名居民代表須遵守公司法的條文。
本公司須向居民代表提供該名居民代表可能需要的文件及資料,以遵守公司
法的條文。
居民代表有權收取所有董事會議或該等董事的任何委員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的通告、出席前述會議及於該等會議上發言。
128. (1) 秘書及額外高級人員(如有)由董事會委任,任職條款及任期由董事會決定。如認為合適,可委任兩(2)名或以上人士擔任聯席秘書。董事會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委任一名或以上助理或副秘書。倘該職位懸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無人能擔任秘書,則公司法或此等公司細則要求或授權秘書進行的事宜,可由任何助理、臨時或副秘書進行,或倘並無助理、臨時或副秘書能代理進行該等事宜,則可由董事會一般或特定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進行該等事宜。
(2)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保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記錄,以及就此目的在適當簿冊內記入該等會議的會議記錄。秘書並須履行公司法或此等公司細則指定的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職責。
129. 特意刪除
130.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須具備董事會不時向其轉授的權力並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及事務上履行彼等獲轉授的職責。
131. 公司法或此等公司細則中規定或授權由或對董事及秘書作出某一事宜的條文,不得由或對同時擔任董事及擔任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作出該事宜而達成。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132. (1) 董事會須促使在其辦事處保存一份或多份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並須於當中記入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下列詳情,即:
(a) 如屬個人,則其現時姓氏、名字及地址;及
(b) 如屬公司,則其名稱及註冊辨事處。
(2) 倘發生下列事件:
(a) 更換其任何董事及高級人員;或
(b) 載於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的詳細資料有任何改變,
董事會須於發生後的十四(14)日內,在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內記入有關變更的詳情及發生日期。
(3)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須於每個營業日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在辦事處免
費供公眾人士查閱。
(4) 在本條公司細則中,「高級人員」具有公司法第 92A(7)條所賦予的涵義。
會議記錄
133. (1) 董事會須促使以下各項妥為記錄並載入會議記錄:
(a) 高級人員的所有選任及委任;
(b) 每次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董事姓名;及
(c) 每次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及
(倘有經理)經理會議的所有議事程序。
(2) 按照公司法及此等公司細則編製的會議記錄須由秘書保存在辦事處。
印章
134.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的決定設置一個或以上印章。就於本公司所發行證券的設立或證明文件上蓋章而言,本公司可設置一個證券印章,該印章為本公司印章的複製本,另在其正面或以董事會批准的其他形式加上「證券印章」字樣。董事會應保管每個印章,且未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為此授權的董事委員會授權下,不得使用印章。在此等公司細則其他規定的規限下,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加蓋印章的文書須經由一名董事及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一名或以上人士(包括董事)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藉決議案決定該等簽署或其中之一獲免除於又或以某些機印簽署方法或系統加上。凡以本條公司細則所規定形式簽立的文件,應視為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
(2) 如本公司設有專供海外使用的印章,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就加蓋及使用該印章委任任何海外代理或委員會為本公司的正式獲授權代理,董事會並可就其使用施加認為合適的限制。在此等公司細則內凡對印章作出提述,只要是適用情況下,均視為包括上述的任何其他印章。
文件認證
135.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就此目的獲董事會委任的任何人士,均可認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組成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核證其副本或摘要為真確副本或摘要。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位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點,本公司在當地保管以上各項的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如上文所述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宣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凡按本文所述經核證,即為惠及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的不可推翻證據,證明該決議案已獲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該等會議記錄或摘要為妥為召開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確記錄。
銷毀文件
136.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時間銷毀以下文件: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或認股權證證書,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1)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b) 任何股息委託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知,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知之日起計兩(2)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或認股權證轉讓文書,可於登記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d) 任何配發函件,可於其發出日期起計七(7)年屆滿後銷毀;及
(e) 委託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副本,可於有關委託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相關戶口結束後滿七年(7)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及被視為本公司的利益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即名冊中宣稱根據任何如上文所述銷毀的文件作出的每項記載均為妥善及適當地作出,每份如上文所述銷毀的股票均為妥善及適當地被註銷的有效股票,每份如上文所述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妥善及適當地登記的有效文書,每份根據本文銷毀的其他文件為依照本公司簿冊或記錄在當中記錄詳情的有效文件,惟(1)本條公司細則的上述規定只適用於本著真誠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所
保存的該文件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而銷毀的文件;(2)本條公司細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使本公司須於上述時間之前銷毀任何文件或須就未能符合上述第 (1)項的條件而負責;及(3)本條公司細則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股息及其他派付
137.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可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發股息,惟不得宣派超過董事會建議派付的股息金額。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亦可從任何實繳盈餘
(按照公司法所確定者)向股東作出分派。
138. 倘從實繳盈餘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會導致本公司無法在負債到期時償還其負債,或其資產的可變現值將因此低於其負債,則不得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
139.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權利或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
(a) 一切股息須按有關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宣派及派付。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實繳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該股份的實繳股款;及
(b) 所有股息均會根據股份在有關派付股息期間任何部分時間內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或派付。
140.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其鑑於本公司溢利認為應屬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文所述一般情況下)如於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在董事會真誠行事的情況下,因就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賦予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蒙受的損害,董事會毋須負上任何責任。在董事會認為溢利就有關付款屬合理的情況下,亦可每半年或於任何其他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派付的任何定額股息。
141. 董事會可自本公司應派予付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當時因催繳、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142. 本公司毋須承擔本公司所應付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利息。
143. 應以現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支票或付款單的方式寄往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則寄往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最前的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地址。除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支票或付款單應以祇付予抬頭人的方式付予有關的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在名冊內排名最前者,郵誤風險由彼等承擔,而當付款銀行支付支票或付款單的款項後,即表示本公司已經付款,即使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付款單被竊或其上任何加簽屬偽冒。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或可分派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144. 在宣派後一(1)年未獲認領的一切股息或紅利,董事會可在其被認領前,將之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在宣派日期後六(6)年未獲認領的任何股息或紅利,可予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而於該項沒收後,概無股東或其他人士將對任何該等股息或紅利擁有任何權利。董事會把任何應付或有關股份的未獲認領股息或其他款項付入獨立賬戶,並不使本公司成為該款項的受託人。
145. 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可進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全部或部分股息,尤其是實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任何一種或以上該等方式,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就碎股發行股票、不理會零碎股份權益或四捨五入計至完整數額,並可就該等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及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把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如果在沒有辦理登記文書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該資產的分派按董事會的意見將會或可能於某一個或多個地區屬違法或不切實可行,則董事會可議決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個或該等地區的股東派付該等資產,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只可如上文所述收取現金。因前一句子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146. (1)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派付或宣派股
息,則董事會可進而議決:
(a) 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股息(或如董事會決定,作為部分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有關的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告,說明彼等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告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選擇權利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全部或部分所涉股息而行使;及
(iv) 就未適當行使現金選項的股份(「無行使選項股份」)而言,有關股息
(或按上文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而為了支付該項股息,須基於上文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無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會應把其決定的任何部分本公司未分配溢利(包括結轉的溢利及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項(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的進賬額)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可能須用於繳足按該基準向無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或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按承配發人已持有的相同股份類別的基準)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合的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有關的配發基準由董事會決定;
(ii) 在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告,說明彼等獲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告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可就獲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面或局部行使選擇權利;及
(iv) 就已適當行使股份選項的股份(「行使選項股份」)而言,有關股息(或獲給予選項權利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取而代之,須基於如上文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會應把其決定的任何部分本公司未分配溢利(包括結轉的溢利及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項(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的進賬額)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可能須用於按該基準繳足向行使選項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
(2) (a) 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第(1)段條文配發的股份與當時已發行的同類別股份(如有)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惟僅參與於有關股息(或收取配發的股份以代替上述的權利)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一時候所派付、作出、宣派或公告的有關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外,除非當董事會公告其擬就有關股息應用本條公司細則第(2)段(a)或(b)分段的規定時,或當董事會公告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時,董事會訂明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第(1)段條文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參與該項分派、紅利或權利。
(b) 董事會可作出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為及事宜,以根據本條公司細則第 (1)段的規定實施任何撥充資本事宜,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況下,董事會並有充分權力作出其認為合適的規定(該等規定包括據此彙集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益並把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或不理會零碎權益或把零碎權益四捨五入計至完整數額,或將零碎權益的利益歸於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訂明該項撥充資本事宜及附帶事宜,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有關方具有效力和約束力。
(3)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的推薦下,以普通決議案議決就本公司某一次的股
息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股息(無論本條公司細則第(1)段有任何規定),而毋須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的任何權利。
(4) 如果在沒有辦理登記文書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於任何地區提呈本條公司細則第(1)段下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按董事會的意見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等地區的股東提供或作出該等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規定須按此決定闡述及詮釋。因前一句子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5) 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的任何決議案,不論是本公司在股東大會的決議案或董事會的決議案,均可訂明該股息應付予或分派予於某一日期收市時已經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即使該日期可能早於通過決議案當日),就此,應按照彼等各自的登記持股量派付或分派股息,但無損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的權利。本條公司細則的規定在加以適當修訂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實現資本溢利的分派或提呈發售或進行授出。
儲備
147. 在建議派付任何股息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的溢利中提撥其決定的款額作為儲備。該款項將按董事會酌情決定,按可令本公司獲益的用途運用,而在作上述用途之前,可由董事會酌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因此毋須把構成儲備的任何投資與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投資獨立或分開處理。董事會亦可為審慎起見而結轉任何溢利,而不把該款項存放於儲備內。
撥充資本
148. 經董事會建議下,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表明適宜把任何儲備或基金(包括損益賬)當時進賬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額撥充資本(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則可享有該款項的股東或任何類別的股東並且按相同比例作出分派,基礎是該款項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作實繳該等股東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當時尚未繳付的股款,或繳足該等股東將以入賬列為繳足方
式獲配發及分派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又或部分用於一種用途及部分用於另一用途,而董事會須實行該項決議案,惟就本條公司細則而言及在公司法第 40(2A)條的規限下,股份溢價賬及任何儲備或代表未變現溢利的資金,只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將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獲配發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在結轉數額至儲備及應用儲備時,董事會須遵守公司法的條文。
149.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根據上一條公司細則作出分派時產生的任何困難,尤其是可以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或議決該分派應在可行情況下盡量接近正確但並非確切的比例,又或不理會任何零碎股份,並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的時候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或適當的合約以使其生效,而該委任分別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50. 在公司法並無禁止及符合公司法的情況下,以下條文具有效力:
(1) 如本公司所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參與任何交易,以致按照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調整認購價,將導致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適用:
(a)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按照本條公司細則的規定,設立及於此後
(在符合本條公司細則規定的情況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數額在任何時候不得少於當時所須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悉數行使而根據下文(c)分段須發行及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時,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的面值,以及在配發該等額外股份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該等股份;
(b)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用竭,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規定時用於填補本公司的虧損;
(c)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全部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與獲行使認股權有
關的股份面值,應與該認股權證的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分,視情況而定)時須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獲配發面值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額的額外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分,視情況而定)時所須支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
(ii)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代表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值;而緊隨該行使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值所須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隨即配發予該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值;及
(d)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的進賬額不足以繳足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溢利或儲備(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
,包括股份溢價賬),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值已實繳及如上文所述配發為止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會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前,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等額外面值股份的權利。任何該證書所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分轉讓
,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就此維持一份登記冊,以及辦理與此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的充足資料。
(2) 根據本條公司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的其他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無論本條公司細則第(1)段有任何規定,將不會就認購權的行使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3) 未經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認股權證持有人類別藉特別決議案批准,本條公司細則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會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條公司細則下與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等類別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利益有關的規定。
(4) 由本公司當時核數師編製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所須設立及維持的數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填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須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值以及有關認股權儲備任何其他事宜的證書或報告,對(倘沒有明顯錯誤)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以及透過和根據彼等提出申索的所有人士而言屬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會計記錄
151. 董事會須安排保存本公司的收支款項、涉及有關收支的事項、本公司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公司法規定或為真實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的財政狀況及顯示和解釋其交易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項的真確賬目。
152. 會計記錄須存置於辦事處或(在公司法的規限下)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點,並須隨時公開以供董事查閱。除法律准許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授權外,董事以外的股東或其他人士概無權查閱本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或賬冊或文件。
153. (1) 在公司法第 88 條及公司細則第 153(2)條的規限下,一份董事會報告的印本連同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包括法律規定須隨附的每份文件),當中須載有以xx標題編製的本公司資產負債概要及收支表,須連同核數師報告於股東大會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送交有權收取的每名人士,並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股東大會上向本公司呈報,惟本條公司細則不得要求把該等文件之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
(2) 在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容許及適當遵守該等規限下,以及取得據此所需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下,以法規並無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摘要報表以及其形式及所載資料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董事會報告,即視為已向該人士履行公司細則第 153(1)條之要求,惟倘任何原有權取得本公司年
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告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財務摘要報表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3) 倘根據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本公司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上或任何其他認可的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刊載公司細則第 153(1)條所述文件及(如適用)符合公司細則第 153(2)條的財務摘要報告,而該人士已同意或視為同意,以上述方式刊載或該形式接收該等文件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該等文件副本的責任。向公司細則第 153(1)條所述人士送交該條所述文件副本或根據公司細則第 153(2)條的財務摘要報告之要求,須視為已履行。
審核
154. (1) 在公司法第 88 條的規限下,於每年的股東週年大會上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須委任一間核數師機構對本公司的賬目進行審核及留任直至股東委任另一名核數師為止。該(等)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不得為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該等人士在任職期間不符合資格擔任為本公司的核數師。
(2) 在公司法第 89 條之規限下,現任核數師以外之人士均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委任為核數師,惟須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不少於二十一(21)日發出有意提名該人士擔任核數師之書面通知。此外,本公司須將任何該通知之副本送交現任核數師。
(3) 股東可在依照此等公司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藉特別決議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隨時罷免該核數師,並在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核數師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55. 在公司法第 88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賬目須每年審核至少一次。
156. 核數師酬金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或以股東決定的方式釐定。
157. 如由於核數師辭任或身故或由於需要核數師的服務時其因病或其他無行為能力而未能履行職務,令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則董事可填補核數師的任何空缺。
158. 核數師在所有合理時間應可查閱本公司保存的所有簿冊以及所有相關賬目及憑單,其並可要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該等人士所管有的核數師為履行其職責所必要且與本公司簿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159. 此等公司細則規定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須由核數師審查,並與相關簿冊、賬目及憑單比較,核數師並須就此編製書面報告,說明所制定的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公平地呈述回顧期間內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而在要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資料的情況下,須說明是否獲提供有關資料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需要。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由核數師按照一般採納的核數準則審核。核數師須按照一般採納的核數準則作出書面報告,而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會上向各股東呈報。本文所指一般採納的核數準則可包括百慕達以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所用者。倘屬此情況,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應披露此事實並說明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名稱。
159A.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就與本公司真誠進行交易的所有人士而言,由擔任核數師的任何人士所進行的一切作為均為有效,即使其委任存在若干瑕疵或彼於委任時候並不符合資格獲得委任或其後喪失有關資格。
通告
160.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界定之任何「公司通訊」),無論是否根據該等公司細則由本公司向股東發出或簽發,均須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電傳或傳真發送之訊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或通訊方式發出,而任何該等通告及文件可由本公司向任何股東親自或以平郵方式以預付郵資寄發予其在股東名冊顯示之註冊地址或彼向本公司就此提供之其他地址或視情況而定將其傳送至任何地址或將其傳送至彼就向其發送通告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電傳或傳真號碼或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而送達或交付,或傳送通告之人士合理及真誠認為有關時間將會引致該股東正式收取通告或亦可能透過在指定報章(公司法所界定)或一般在司法權區流通之每日刊發之報章按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或以適用法律許可之範圍刊登廣告,在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刊載廣告及向股東發出通知以聲明有關通告或其他文件已在該等網站登載(「登載通知」)。登載通知可按以上所載任何方式(除透過在網站刊登外)向股東發出。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須向在股東名冊內名列首位之聯名持有人發出,以該形式發出之通告將視作已向所有聯名持有人送達或交付。
161.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郵遞方式送達或交付,在適當情況下應以空郵投寄,載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應適當預付郵資及註明地址,並視為於投郵翌日送達或交付。在證明送達或交付時,證明載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註明適當的地址及已投郵
,即為充分的證明,而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證明書,表示載有通告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上文所述註明地址及投郵,即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b) 如以電子通訊傳送,須視為於通告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登載於本公司網頁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頁的通告,在可供查閱通告視為送達股東的翌日,視為由本公司發給股東;
(c) 如以此等公司細則所考慮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應視為於面交或交付之時或(視情況而定)有關發送、傳輸或刊發之時送達或交付,而在證明送達或交付時,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證明書,表示該送達、交付、發送、傳輸或刊發的事實及時間,即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及
(d) 可僅以英文或中文版向股東發出,惟須遵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
162. (1) 即使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或已發生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論本公司是否已接獲該身故或破產或其他事件的通告,根據此等公司細則交付或郵寄或留置於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均視為已就以該股東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股份妥為送達或交付(除非在送達或交付通告或文件之時其作為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已從名冊內移除),而且該送達或交付就一切目的而言視為已向所有擁有股份權益的人士(不論共同或透過該股東提出申索)充分送達或交付該通告或文件。
(2)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註明其為收件人而把通告郵寄給該人士,以身故者代表或破產者受託人的稱謂或任何類似稱謂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通告寄交聲稱如上
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原應作出的方式發出通告。
(3) 任何藉法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途徑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記錄於名冊之前原已就股份正式發給其獲取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每份通告所約束。
簽署
163. 就此等公司細則而言,其意是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倘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董事或其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正式獲授權代表的電報、電傳或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倚賴該信息的人士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應被視為該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信息時的條款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書。
清盤
164. (1) 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名義及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把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 有關本公司在法庭頒令下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須為特別決議案。
165. 倘本公司清盤(無論為自動清盤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及根據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金錢或實物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多類不同的財產,而清盤人就此可為如前述分派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訂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部分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本公司的清盤即時結束,本公司解散惟不得強迫出資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彌償保證
166. (1) 本公司當時的董事、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以及每名核數師與及當時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人(如有)以及每名該等人士及每名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及溢利獲得彌償保證,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
、該等人士的任何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各自的職務或信託執行其職責或假定職責時因所作出、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及開支,可獲確保免就此受任何損害。任何該等人士均毋須就其他人士的行為、待遇、疏忽或過失而負責,亦毋須為符合規定以致參與任何待遇或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項或財產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賴以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的抵押不充分或不足,或為該等人士執行各自的職務或信託時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惟本彌償保證不延伸至任何與上述人士欺詐或不忠誠有關的事宜。
(2) 每名股東同意放棄其原可因任何董事在履行本公司職責時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任何行動而針對董事提出申索或起訴的權利(不論個別或藉由或憑借本公司的權利),惟該權利的放棄不延伸至任何與該董事欺詐或不忠誠有關的事宜。
修改公司細則及修訂組織章程大綱以及公司名稱
167. 撤銷、更改或修訂任何公司細則及新增任何公司細則,均須經由董事決議案批准及獲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確認方可作實。組織章程大綱任何條文的更改或更改公司名稱須經由特別決議案通過。
資料
168. 有關本公司營運或任何與本公司經營業務有關且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的利益而言不宜向公眾透露的屬商業秘密或秘密工序性質的任何事宜的任何詳情,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