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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2020]年金保险 021 号
三峡红优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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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可以参与保单红利的分配 2.5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6 诉讼时效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7 争议处理 |
1.3 投保年龄 | 4.2 宽限期 | 9.释义 |
1.4 犹豫期 | 5.现金价值权益 | 9.1 保单年度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现金价值 | 9.2 周岁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2 保单贷款 | 9.3 有效身份证件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3 减保 | 9.4 现金价值 |
2.3 保险期间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2.4 保险责任 | 6.1 效力中止 | |
2.5 保单红利 | 6.2 效力恢复 | |
2.6 责任免除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1 受益人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3.3 保险金申请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3.4 特别注意事项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
3.5 保险金给付 | 8.4 未还款项 |
👉 条款目录
三峡红优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9.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发生减保(见 5.3)导致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到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趸交 10% 3 年交 30% 5 年交 40% 10 年交 50% | |
养老保险金 |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4)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上述的“已交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减保后的已交保险费将在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男性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生效满 5 个保单年度。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2.5 | 保单红利 | 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个保单年度我们会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2、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 x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4、3.2、 6.1、8.1、8.3 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养老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养老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养老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4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3.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
付保险金义务;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未 作出核定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自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上述 30日内。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本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发生减保导致该保单现金价值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现金价值为准。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
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5.3 | 减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减保比例减少,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对应计算规则如下: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保比例 = 申请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1 − 减保比例) × 申请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保时领取的现金价值=减保比例× 申请时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年交保险费=(1 − 减保比例) × 申请时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
❻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同时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
6.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红利将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 8.1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 |
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 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9.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