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合库转债字A1310005号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合库转债字A1310005号
甲方(债权让与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0000-00x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512-62796778
乙方(债权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
地址: 电话:
甲方与 东莞市龙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租人”)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 合库租字A1310005 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或“原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就甲方转让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现存的全部权利及利益予乙方,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关对价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转让之债权
甲方向乙方转让之债权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现存的全部权利及利益(下称“转让债权”),包括(1)租金债权;(2)租赁物所有权;(3)留购价、违约金、迟延利息、其他应付款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追偿权;(4)相关担保权利及(5)相关派生的或附属的全部权利及利益。
乙方知悉,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承租人已支付甲方租赁合同项下第1期至第 8 期租金,尚余 28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3,381,280元)未支付;并承租人已停止经营且其相关负责人及连带保证人也已无法联系,并自2014年8月9日至今未履行支付任何款项。
甲方已于2015 年4月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并取得(2015)园商初字第01275号生效判决,乙方对该判决内容知悉明了并确认。
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阅读了相关租赁合同、判决书等债权文件,对债权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了解债权之性质、收回之风险及可能性,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甲方对于承租人及保证人等之偿债能力,是否积欠税费或其他债务等状况、求偿程序与风险(包含但不限于承租人或第三人是否提起起诉、反诉及其他任何诉讼、非讼等法律程序或主张)、是否能受偿或全额求偿,不负任何保证或瑕疵担保之责任。
二、租赁物状况
乙方已知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目前由相关法院查封,乙方若欲取回租赁物需自行与第三人协商取回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自行处理相关法院查封事宜。
乙方已对租赁物进行审慎检视,了解租赁物状况及占有使用情形,并自行对租赁物使用、处分价值进行判断,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租赁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问题或瑕疵。
租赁物取回风险及可能存在瑕疵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无论乙方是否能实际取回租赁物或租赁物存在何种瑕疵均不影响乙方按第三条支付转让对价。
转让对价及其支付方式、条件
双方确认,乙方受让上述转让债权应支付的对价为人民币(下同) 元整(小写: 元)(含税)。乙方于投标日前向甲方支付的押标金200,000 元得于中标日转为受让对价之部分,剩余价金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账号 0000-0000-0000
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税费。
债权交割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款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交割,办理债权交割当日为交割日。
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转让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移交的转让债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后应出具收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甲方在协议项下的债权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并甲乙双方均了解并同意,甲方按本协议所负之义务,仅限将转让债权及相关文件交付移转予乙方,且甲方仅依该债权及相关文件现状,负移转交付予乙方之义务,惟甲方对于转让债权及相关文件内容之充分、完整与正确,不负任何保证或瑕疵担保之责任。
交割日后3日内甲方应向承租人发送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但该通知是否送达承租人不影响上述债权交割的完成。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转让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转让债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乙方受让债权后不为不当之催收行为(不当之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威胁、恐吓、胁迫、敲诈等方式)。
交割日后,租赁物之所有权转移至乙方所有,乙方可作为所有权人自行取回及处分租赁物,并自行承担取回、处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乙方是否实际取回或处分租赁物亦不影响上述债权交割的完成。
在债权转让前,就甲方因维护债权目的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仍在合同执行期内的相关服务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继承甲方在以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与相关合同相对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
自交割日起,转让债权(包括租赁物)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五、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人愿意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提供个别及共同连带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保证范围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全部转让对价、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金、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费用包括自实际支出之日起的利息.
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应付之日起两年.
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支付转让对价或发生其它违反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如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证义务,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将自愿接受甲方提起对保证人的强制执行.
保证人确认,甲方和乙方变更本协议时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且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乙方义务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及转让债权之相关内容应予保密。但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或应主管机关要求揭露者,不在此限。
七、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严格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如乙方延期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每逾一日,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直至逾期价款得以全部偿清为止。
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三条价款超过4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受让本协议转让债权之资格,并乙方支付甲方的所有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并有权向乙方主张总转让对价1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约定采取不当之催收行为(不当之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威胁、恐吓、胁迫、敲诈等方式)给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胜诉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x协议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含连带保证人)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权让与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连带保证人:
对
保
栏 |
对保人签章:
对保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 对保地点: |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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