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塢船舶以船長(LOA)154 公尺,船寬 22 公尺以下為原則;超長、超寬之船舶申請進塢檢修,經甲方評估不影響船塢安全者,每艘次加收船舶超長超寬服務費 6 萬元,其進駐出塢期間,所有人員及作業安全均由乙方負責。
船塢設施租賃契約書(105.01.29 修訂)
立契約書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辦理○○○○船舶進塢檢修需要,乙方向甲方租賃場地與設備,為資信守,特訂立本契約,簽訂契約條款如下:
一、契約期間
x契約之契約期間自乙方繳納預約保證金之日起至船舶出塢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二、進塢申請
一般進塢申請作業,乙方應於預訂進塢日 5 日前(不含進塢當日),檢具相關船舶文件資料,以書面向甲方申請。
甲方同意進塢申請後,因自有拖船維修保養需要、其他船舶緊急搶修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甲方保留調度進塢日期之權利。
三、塢期計算
自進塢當日起至船舶出塢門當日止。
乙方須於船舶出塢當日恢復至船塢得再出租使用之狀況,並經甲方確認。
前項,如未經甲方確認,則繼續計算塢期至得再出租使用之狀況。塢期計算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包括天候(颱風、季風、豪雨、地震等)影響之日數均計入;未逾 1 日以 1 日計;每日以午夜 12 時為基準。
四、船塢租金
依每艘次計算,以 7 日為起算單位,未滿 7 日仍以起算單位計,船塢租金依船舶總噸位級距不同,採差別費率按日分別計價(以下
幣別均以新台幣計),塢期超過起算單位日數 7 日以下之日數,每日加收租金 4 萬元;超過起算單位日數逾 7 日至 15 日以下之日數,每日加收租金 5 萬元;超過起算單位日數逾 15 日之日數,每日加收租金 6 萬元。
船舶出塢後次日起,現場未恢復原狀或尚有待解決事項,不影響他船進駐出塢者不計入塢期,以滯留費每日 5 千元計收。
乙方繳納船塢租金,甲方提供第五條所列場地與設備供其使用;超出部分或其他服務,依「臺中港務分公司船塢短期出租收費標準表」計收。
進塢船舶以船長(LOA)154 公尺,船寬 22 公尺以下為原則;超長、超寬之船舶申請進塢檢修,經甲方評估不影響船塢安全者,每艘次加收船舶超長超寬服務費 6 萬元,其進駐出塢期間,所有人員及作業安全均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提供下列場地與設備供乙方使用:
(一)船塢乙座(含作業區域)。
(二)提供進、出船塢門開閉作業各乙次。 (三)提供進、出船塢抽水作業各乙次。
(四)塢墩 40 個。
(五)船舶生活電力 100 安培以下及電纜乙條。 (六)船舶冷卻用海水及海水管 2 條。
(七)提供墊墩木頭。
(八)提供船員浴厠(熱水供應)。
六、費用繳納
乙方進塢申請經甲方同意,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 5 日內,繳納預約保證金 3 萬元,乙方申請始生效。
乙方未依第二條期限申請,於預訂進塢日前 3 日不足 5 日者(不含
進塢日),加收緊急進塢服務費 5 萬元;於預訂進塢日前 1 日不足 3 日者(不含進塢日),加收緊急進塢服務費 8 萬元;於預訂進塢日前不足 1 日者(不含進塢日),加收緊急進塢服務費 10 萬元。
進塢日期排定後,因船塢尚有空檔,甲乙雙方得協議提早進塢,
該提早日期得不計入緊急進塢日期。
乙方最遲應於預定進塢日前,完成繳納船塢起算單位之租金、履約保證金 10 萬元及緊急進塢服務費,並完成簽訂船塢設施租賃契約書後,甲方始通知進塢。
因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原排定之塢期,每逾 1 日計收怠塢費 5 千元,累計 6 日者塢期另行排定,惟乙方應於原排定塢期之首日起 6 個月內完成進塢;因乙方因素逾期或取消進塢、申請延期逾 3 次等情形,其所繳預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乙方進出塢開關塢門及船塢抽水未於正常上班時間,應加計每人
小時 1500 元。
乙方船舶進塢坐墩時,須再次引水調整船體,每次加收 5 千元;坐墩完成後須再次引水測試、移位或預定出塢當日放水後因乙方因素無法出塢等,每次加收 5 萬元。前述作業,再次引水之起迄時間,由乙方通知甲方配合辦理。
乙方船舶進駐塢期間經甲方依「臺中港務分公司船塢短期出租收費標準表」估算費用,乙方需於出塢前繳清,甲方始通知出塢及進行開塢門作業;履約保證金及預約保證金俟出塢後結算加班費與其他費用等後,俟無待解決事項餘額無息退還;倘有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通知繳納。
七、稅捐
乙方應繳之租金及費用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
八、施工規定
乙方於船塢內施工項目應經甲方同意方可為之,未經同意之施工項目擅自施工者,罰款 1 萬元。
船塢內不得施作噴砂作業,如有固定污染源(M01 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作業,須符合甲方作業場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致主管機關罰款,由乙方負責支付;施作油漆工作,應依 2001 年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公約(AFS)規定使用符合 AFS 規定之檢驗合格之船底用防污油漆,避免造成海洋汙染,並事先將噴塗面積通知甲方,扣繳每平方公尺 2 元之空氣污染防治相關費用,並應於作業區架設防污網;若未架設按日罰款 2,000 元。
九、租賃標的之使用及xx
xxxxxx,x方於租用船塢時應將修理項目、預計工期、承修廠商、現場負責人名單、施工人員名冊及進塢船舶塢墩圖等提送甲方備查;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依相關規定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動檢查機構申報;若有動火作業,乙方須自備充分之防火、滅火器材並辦理報備手續;乙方用電如超出甲方所提供之船舶生活電力 100 安培以下者,乙方得向甲方申請更換使用 200 安培 NFB 所提供之船舶生活電力,計費方式,依甲方收費標準表計費(即船舶生活電力 100 安培以上,200 安培以下者),再加收 6,000 元/日)或由乙方自備發電機或其他電源。
為維護船塢之使用效能,船舶在船塢內以不動俥為原則,如需拖船協助出塢,應於船塢口外以適當方式帶纜備便後,再配合協助拖拉出塢;嚴禁以船舶拖帶方式進塢,如違反者罰款 10 萬元。
十、租賃標的之管理及維護
乙方依租賃物現狀使用,於租塢期間應先行檢視租賃物之狀況,
每日派員巡點,告知員工及其所僱用人員工作場所危害並作成紀錄;乙方如因檢修作業需增加臨時置放貨櫃或其他大型機具,應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進場,並於檢修完畢應即運離,且須清理船塢及施工場地並恢復原狀。
乙方於租塢期間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相關設施遭受損壞及損失,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災害防治
船舶進塢維修期間遇天然災害時,乙方除對進塢船舶進行加固、搶修外,應配合甲方辦理災害防治等事宜。
十二、保險
乙方應視船舶進塢維修使用設施及施工需要,自行審視作業危害種類、範圍及額度投保相關保險。
十三、廢棄物清運
有關船舶駐塢期間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等,乙方需自行委託清除並提供合格之公民營垃圾處理廠清除或處理之證明文件;若未辦理清理,甲方將另請第三者逕為處理,該筆費用由乙方保證金內支付或另行向乙方追償。
十四、法令規定
船舶進駐出塢期間,乙方應遵守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進駐出塢作業要點、港區安全維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環保(如應事先做好廢污油水回收及攔阻、收集措施,不得有污染港池行為)及一切有關法令規定,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十五、爭議處理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雙方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契約分存
x契約書壹式 2 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十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十八、附件
臺中港務分公司船塢短期出租收費標準表
甲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