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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公告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本公告格式。以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相关业务行为可不适用本公告格式。
适用情形:
1.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预计不超过12个月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并在审议通过后适用本公告格式对外披露。在执行时,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上限(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
2.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发生较大损失、进行委托理财发生本公告格式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适用关联交易相关公告格式,并参考本公告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4.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委托理财产品的,适用本公告格式,且应当与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有效区分,分别测算信息披露标准,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
投资金额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特别风险提示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准确披露本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目的,说明投资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况。
(二)投资金额
说明本次拟投资总金额。
(编制提醒:如公司以额度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资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例如,借贷资金、募集资金(仅针对委托理财)、自有资金等。若同时存在多种来源的资金,请具体说明各来源相应的金额和比例。若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说明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例如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等。
(四)投资方式
说明拟采取的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等情况。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披露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名称(如有)、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金额、预计年化收益率(如有)、预计收益金额、产品期限、收益类型、结构化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编制提醒:1.产品类型,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2.结构化安排,例如,优先、夹层、劣后等;3.收益类型,例如保证收益、浮动收益等。)
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单独说明其投资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具体措施。
(五)投资期限
说明本次授权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期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说明本次投资需要履行的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已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说明上市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应当针对委托理财项目,依据风险管理目标,说明为防范市场、流动性、信用、操作、法律、内部控制等风险,所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及其可行性。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保荐人应就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
(编制提醒:对于委托理财,同时存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应当进行区分,说明各自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对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监事会、保荐人应当按规定分别发表意见。)
七、进展披露(如有)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编制提醒:
1.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上网公告文件
1.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适用情形:
1.上市公司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2.上市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发生本公告格式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编制提醒: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不得在公告标题中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可能使投资者对交易目的产生误解的词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交易金额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特别风险提示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准确披露本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套期保值),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公司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况。
(编制提醒: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不得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可能使投资者对交易目的产生误解的词语。)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说明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类别、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风险相互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并说明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
(二)交易金额
说明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上市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应明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资金来源
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等,明确是否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说明具体交易品种、交易工具及交易场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说明属于何种交易类型。如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说明交易的必要性。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说明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主要条款。
(五)交易期限
说明本次授权在交易额度范围内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期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说明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是否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已履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评估本次交易的风险,说明上市公司关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专业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是否已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公司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项披露交易各类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设定的止损限额等风险管理措施。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说明本次交易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说明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是否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保荐人应就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
六、进展披露(如有)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编制提醒: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上网公告文件
1.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报备文件
1.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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