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06年6月27日—00x)xx;xxxxx(xxxxxxx,xx,0000年6月16日—00x)xxxxxx(xxxxxxx,xx,0000年6月2日-4日)修正
一、 参会
第一条 参会
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0月17日所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代表均可参加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工作,并享有表决权。
第二条 代表与观察员
2.1 非《公约》缔约国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代表、教科文组织准会员代表和常驻教科文组织观察团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2.2 联合国的代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与教科文组织订有互派代表协议的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总干事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可参加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二、 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主席团的选举
大会应选举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
第四条 主席的职责
4.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还应宣布大会每次全体会议开幕与闭幕、主持会议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各项决定。主席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掌握会议事项,维持会场秩序。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示其本国代表团一名成员代行表决。
4.2 主席因故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期间某一时间段时,应由一名副主席代行职务。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三、 会务处理
第五条 会议公开
大会若非另有决定,则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
第六条 法定人数
6.1 由本《规则》第一条所述并派代表参加大会的过半数国家构成法定人数。
6.2 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大会不得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条 发言次序及发言时限
7.1 主席按发言人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请其发言。
7.2 为便于讨论,主席可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7.3 观察员在大会上发言,均须征得主席的同意。
第八条 议事程序问题
8.1 在讨论中,任一代表团均可提出议事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
8.2 对主席裁决可提出申诉,并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遭过半数参会并表决代表团否决,主席裁决应为有效。
第九条 程序性动议
9.1 在讨论中,任一代表团均可提议会议暂停或休会、暂缓或结束辩论。
9.2 这类动议应立即付诸表决。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1款,这类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会议上面其他各种提案或动议执行:
(a) 暂停会议;
(b) 休会;
(c) 暂缓对所议问题的辩论;
(d) 结束对所议问题的辩论。
第十条 工作语言
10.1 大会工作语言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0.2 在大会上用一种工作语言进行的发言应译成其他几种工作语言。
10.3 发言者也可使用其他任何一种语言,但须自行安排将其发言译成上述工作语言之一。
第十一条 决议和修正案
11.1 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参会代表可提出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送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向所有参会代表分发。
11.2 通常任何决议草案或修正案均应合理地提前以大会工作语言向所有参会代表分发,否则不得付诸讨论或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
12.1 本《规则》第一条所述各国代表均在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12.2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2款和第十七条规定,大会的决定应经半数以上参会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表决通过,但第十二条第3款所述情况除外。
12.3 关于适用于未作《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所有各国按照统一百分比方式分配纳款额的决定,需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上述声明的缔约国多数通过。
12.4 在本《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一词应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国家。弃权的国家应视为未行表决。
12.5 表决一般应以举手方式进行,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除外。
12.6 对举手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会议主席可用唱名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此外,在就第十二条第3款所述事项作出决定时,如有两个以上代表团在投票前要求唱名表决,也应进行唱名表决。
12.7 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修正案时,该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时,大会应先表决主席认为内容实质与原提案相去最远的修正案,再表决内容实质与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依次类推,直至所有修正案付诸表决为止。
12.8 如有一项或数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则应对经过修正之提案进行一揽子表决。
12.9 仅对某一提案作出增补、删减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该提案的修正案。
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
第十三条 地域分配
13.1 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以教科文组织最近一届大会确定的教科文组织选举组为基础,而“第V组”应由非洲和阿拉伯国家两个独立小组组成。
13.2 (i) 由18个委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席位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数目按比例分配,但应确保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拥有两个席位。
(ii) 当委员会委员国数量达到24个时,则每次选举均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数目按比例分配席位,但应确保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拥有三个席位。
第十四条 委员会候选委员国提名程序
14.1 秘书处应在选举之日的三个月之前询问各缔约国是否有意参选委员会委员国,并要求缔约国将其参选材料在大会之日的至少六周之前送达秘书处。
14.2 在大会开幕之前至少四周,秘书处应将候选缔约国临时名单寄送各缔约国,并标明各候选国所属选举组和各选举组待补选席位数。秘书处还应提供每一候选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提供各种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的情况。候选国名单将在必要时作出修订。
14.3 在大会开幕前一周内,将不再接受(为候选委员国提名目的而)向基金提供的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14.4 参选国名单应在大会开幕的三个工作日之前最终确定。在大会开幕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再接受任何参选申请。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
15.1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如按地域分配候选国数目等于或少于待补选席位数,则无需进行选举,应直接宣布候选国当选。
15.2 在投票选举前,主席应从参会代表中指派两名监票员,并向其提供享有表决权国家名单及候选国名单。主席应宣布待补选席位数。
15.3 秘书处应为享有表决权的各代表团准备一个不带任何标记的信封并另附选票,一张选票对应一个选举组。对应每个选举组的选票应印有该选举组所有候选缔约国的国名。
15.4 每个代表团在投票时均应在其所希望选举国家的国名上画圈。
15.5 监票员应从各代表团收回装有选票的信封,并应在主席监督下计票。
15.6 选票没有放入信封应视为弃权。
15.7 划圈的国名多于待补选席位数的选票以及没有表明投票人意愿的选票应视为无效。
15.8 各选举组的选票应当分别计票。监票员应逐个打开信封,将选票按选举组分类。候选缔约国所获得的选票应计入事先为计票而编制的表格当中。
15.9 主席应宣布得票数与待补选席位数最接近的候选国当选。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国所得票数相等,因此造成候选国家数多于待补选席位数,则应对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国进行第二轮无记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轮选举中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国所得票数相等,则应由主席以抽签方式决定当选国家。
15.10 计票结束后,主席应按选举组分别宣布各组的选举结果。
五、 大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秘书处
16.1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其代表应参加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他/她可就正在讨论的任何问题随时向大会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16.2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指派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大会秘书,并指派其他工作人员与该秘书共同组成大会秘书处。
16.3 (1) 大会秘书处应在大会届会开幕30日前,使用六种工作语言,接收、翻译和分发大会的各种正式文件。
(2) 大会秘书处应负责安排会议讨论的口译工作,并承担确保大会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项任务。
六、 《议事规则》的通过、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十七条 通过
大会应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代表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通过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修正
大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定,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大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决定,暂停适用本《议事规则》中的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