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为离开医院的四肢瘫痪人士提供有时限及有特定目标的社区为本康复计划,使他们可达致最佳功能在社区中生活。中心又为服务使用者的家人/照顾者提供训练及支援,加强他们的照顾能力。
目的及目标
2. 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的目标是:
•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持续康复服务,协助他们在离开正规医疗康复机构后恢复至最佳功能状态;
• 协助服务使用者获得或提升所需的体能及社交技能,从而减少依赖他人或能独立在家生活,并尽可能恢复社会功能;
• 让服务使用者在过渡期能顺利适应新生活,帮助他们克服各种适应问题,包括社会心理及情绪方面、人际关系、性取向、亲职教育及处理压力等;
• 推动社区照顾及提升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及
• 透过提供技能训练及实质支援,让家属能够长期照顾服务使用者。
服务性质
3. 服务营办者须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全面的社会心理、健康护理及支援服务以满足他们的整体及个别需要,并且让他们发展相关的技巧及能力,从而帮助他们在家属支援及照顾下在社区中过较独立的生活。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须与医院管理局的转介人员密切合作及协调。中心将提供下列核心计划:
过渡期住宿服务
四肢瘫痪病人住宿照顾服务旨在促进服务使用者的社会康复及重新适应社会。进行的训练包括强化体能、日常起居活动训练、熟悉社区易达设施、提高自理能力、照顾者训练等。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日间训练计划
日间康复训练旨在透过持续的训练,协助服务使用者重新融入社会。训练计划与过渡期住宿服务的训练计划相若。
住宿暂顾服务
住宿暂顾服务专为在社区生活的四肢瘫痪病人提供短暂住宿,以令家属或照顾者能稍作歇息处理个人事务。提供服务包括膳食及住宿、起居活动协助、护理及适合的群体活动。
其他支援服务
支援服务专为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属/照顾者而设,包括但不限于辅导服务、社交活动、朋辈支援小组、提供选择及购置辅助及康复器材的专业意见、家居评估及改动、消闲及康乐活动等。
4. 除核心计划外,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亦为健康状况稳定但需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的严重肢体残疾人士提供 2 个住宿名额。
服务对象
5. 服务对象为年龄 15 岁或以上的严重肢体残疾人士,他们是因脊椎神经受损、脑神经肌肉疾病或严重痉挛等引致四肢瘫痪的离院病人。严重下肢瘫痪病人及需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的严重肢体残疾人士亦可接受服务。
申请资格
6. 符合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服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经专业医疗人员评定为适合参与训练计划;
• 决意在接受训练后在社区过独立生活;及
• 健康及心理状况稳定。
7. 过渡期住宿服务及日间训练计划只接纳由医院管理局辖下脊髓损伤康复小组、公营医院及专科诊所的医疗/专职医疗人员转介的服务对象。住宿暂顾服务或其他支援服务可由服务使用者或其家属/照顾者直接提交申请。社署保留对个别特殊或边缘个案编配服务的权利。
名额
8. 四肢瘫痪病人过渡期护理支援中心设有 18 个过渡期住宿服务名额及 20个日间训练服务名额。服务营办者亦须在必要提供名额之外为住宿暂顾服务提供 4 个名额。
II 服务表现标准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标准
(a) 过渡期住宿服务
服务量标准 1 2 3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备注 1 及 2) 每季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一年内个人训练及支援计划的达成率 (备注 3 及 4) | 议定水平 90% 100% 95% |
(b) 日间训练计划
服务量标准 4 5 6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的出席总数 (备注 5) 每季为日间训练服务使用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一年内日间训练服务使用者个人训练及支援计划的达成率 (备注 3 及 4) | 议定水平 4 600 100% 95% |
(c) 职业治疗/物理治疗服务
服务量标准 7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治疗师 (备注 6)作出的评估、个人/小组治疗总节数 | 议定水平 2 000 |
(d) 社会工作服务
服务量标准 8 9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注册社工(备注 7)为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属提供辅导的总时数 一年内注册社工为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属/照顾者组织的支援小组总节数 | 议定水平 1 800 320 |
(e) 其他支援服务
服务量标准 10 11 |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为照顾者提供的训练计划/教育课程/工作坊总节数 一年内提供的员工训练计划/工作坊/研讨会总节数 | 议定水平 30 3 |
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效标准 1 2 | 服务成效指标 一年内满意所接受整体服务/计划的服务使用者比率 一年内满意所接受整体服务/计划的照顾者比率 | 议定水平 80% 80%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员工须轮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时住宿服务;
(b) 每天为住宿者定时提供多元化的膳食;
(c) 日间训练计划的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以及周六上午八时至下午一时;
(d) 注册社工、合资格护士 (备注 8)及专业治疗师(例如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是服务的必要人员;及
(e) 须遵循《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其附属法例以及《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
质素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2.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3.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4.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以提供服务。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护士、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5.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实际拨款亦将按服务开展日及所建议阶段性服务使用者入住率方案(如适用)作出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6.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7.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8.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收费及费用
19. 如服务营办者为(i)《津贴及服务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增值服务,或(ii)从营办资助服务时附带提供的其他服务;因而须向使用者收取新的费用,服务营办者须遵守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第 2.27、2.28 和 2.41 段的规定。此外,服务营办者必须遵从以下收费原则:
i. | 收费项目须切合服务使用者的个人/特殊需要,而这些项目不应包括已 提供的一般服务/基本设施; |
ii. | 须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选择; |
iii. | 须评估服务使用者在承担收费项目的能力; |
iv. | 征收的费用须以收回成本为原则; |
v. | 须在服务单位内清楚展示有关收费资料,及其查询/投诉途径;及 |
vi. | 须就有关收费向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适当的咨询及定期检讨。 |
V 有效期
20. 本《协议》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
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21.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2.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如社署与服务营办者能在检讨后制定的新要求及新表现标准(如有)达成协议,服务将获续期至另一指定时限。如项目不获续期,服务营办者将于协议到期前六个月接获通知。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3.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入住人数指截至每月月底使用过渡期住宿服务人士的总数。
2. 平均入住率=
12 个月月底入住人数总和 | x 100% |
12 个月的经批准名额 |
3. 个人训练及支援计划指具有明确目标及可评估服务成效的计划,这些计划有助服务使用者增强身体机能、强化他们的自学能力,在自我照顾及日常起居方面能够更加独立,更容易融入社区生活,以及支援在社区内照顾残疾人士的家人。个人训练及支援计划的达成率指完成计划占所提供计划总数的比例。
4. 个人计划的达成率=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 | x 100% |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总𢿙𢿙** |
期内需要完成计划总数的计算方程式
服务使用者于计算时的入住期 | 0 至 3 个月 | > 3至6个月 | > 6至9个月 | > 9个月 |
服务使用者人数 (a) | a1 | a2 | a3 | a4 |
待计入的计划比例(b) | 0 (不计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P = 2(一年内须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制订的最小计划数目)
* = 一年内为所有服务使用者完成的计划总数。
** = 一年内将计入的所有服务使用者计划总和,即(b)的总和。
5. 计算一年内日间训练计划的出席总数时包括日间训练服务使用者及过渡期住宿服务使用者的出席人数,当中日间训练服务使用者的出席人数不得低于议定水平的 50%。
6. 注册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指香港法例第 359 章《辅助医疗业条例》规定的定义。
7. 注册社工指香港法例第 505 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的定义。
8. 合资格护士指名列根据香港法例第 164 章《护士注册条例》第 5 条存置的护士名册或根据该条例第 11 条存置的登记护士名册的任何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