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属于丙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天津津南葛沽城市综合开发 PPP 项目三合道附属设施工程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乙方: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
丙方: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殷庄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属于丙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天津津南葛沽城市综合开发 PPP 项目三合道附属设施工程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三合道、西至殷庄村水浇地、南至海沽道、北至殷庄村坑塘。具体位置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面积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2.12888 公顷(合 31.93320
亩)。其中,农用地 1.98740 公顷(含耕地 0.94118 公顷),建设
用地 0.13066 公顷,未利用地 0.01082 公顷。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 年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
151.5 万元/公顷(合 10.1 万元/亩)执行,共计 322.525320 万
元(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叁元贰角整)。
四、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和使用
(一)甲方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工作:一是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丙方一次性拨付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丙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二是组织乙方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补偿费用。
(二)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乙方
会同丙方及相关权利人另行签订协议并负责实施。
(三)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以及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由丙方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征收土地批准后,依据有关规定,甲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丙方确定参保人员,甲方、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土地交付
(一)丙方负责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进行协商。丙方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存在争议,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理、补偿中发生纠纷的,均由乙方会同丙方妥善解决。
(二)丙方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十日内无条件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甲方,交回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商定,但不得与本协议项违背,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并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xx) 丙方(xx)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