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户证书:指存放在 USB KEY 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乙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四)银企直联渠道:是指乙方将其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 )、财务管理系统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系统与甲方的现金管理平台对接,具体操作模式可由甲乙双方及乙方系统软件提供商另行协商确定。
珠海华润银行现❹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全称):珠海华润银行 (分行)
乙方(全称):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推进银企关系发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现金管理服务:指甲方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将账户管理、收付款服务、流动性服务、融资和理财服务、信息服务等进行有机组合,为乙方提供全面的资金管理和理财综合服务方案,以协助乙方提高资金收益、降低财务成本。
(二)客户证书:指存放在 USB KEY 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乙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三)电子指令:指乙方通过甲方现金管理服务各个渠道向甲方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指令的统称。
(四)银企直联渠道:是指乙方将其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财务管理系统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系统与甲方的现金管理平台对接,具体操作模式可由甲乙双方及乙方系统软件提供商另行协商确定。
(五)乙方关联单位:是指甲乙双方认可的纳入本协议项下现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乙方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法人。
(六)乙方分支机构:是指乙方关联单位范围之外的、与乙方具有行政隶属或其他管理/控制关系并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乙方分公司、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第二条 现金管理服务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收付款、资金归集、资金池、多级账簿、账户透支等。
1、账户管理,是指基于乙方的合法授权和实际需求,甲方为法人客户及其所属成员单位所开立的结算账户建立账务联动关系,提供包括集团账户管理、账户收支管理、账户余额管理、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动账通知、账户报告等多项服务在内的系列产品;
2、收付款,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在甲方营业机构内所开立的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类收付款结算业务,包括电子汇兑、代收代付、通存通兑、批量支付等;
3、资金归集,是指根据约定的账户层级关系、日期、方式和限额等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的
账户间资金自动(包括手工)汇划服务,包括实时归集和批量归集;
4、资金池,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种资金流动性管理服务,并根据与乙方提交的申请书的约定将乙方指定组成单位的账户资金集中到集团资金池总账户,供组成单位共享使用,并提供集团资金的内部计价和利息分配等服务;
5、多级账簿,是指甲方协助乙方对结算账户资金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和分项核算,在单一账户下开设多种类、多层级的明细核算台帐,记载收支明细和存款余额等信息。
6、账户透支,是指甲方给予乙方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
7、其他服务
(二)甲方为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具体服务品种、功能及实现方式等,以乙方或其关联单位向甲方提交的《珠海华润银行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珠海华润银行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归集]申请表》、《珠海华润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多级账簿]申请表》及其他的业务相关申请表记载的为准。
(三)无特殊说明,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现金管理业务仅限于人民币业务。第三条 现金管理服务的具体开通
(一)乙方在具体办理现金管理服务前,需具备如下条件:
1、乙方及组成单位已根据约定在珠海华润银行各相关营业网点开立了银行存款账户;
2、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乙方关联单位,乙方在开通现金管理服务时应向甲方(或由乙方关联单位直接提供)提供了其各关联单位已同意加入和履行本协议的《珠海华润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
3、乙方及组成单位办理现金管理服务,涉及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渠道的,在业务开办前,还需按照甲方要求签署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使用协议;
4、乙方及组成单位通过银企直联渠道办理现金管理服务的,在业务开办前,还需按照甲方要求签署银企直联服务协议;
5、乙方及组成单位向甲方申请使用账户透支服务的,还需按照甲方要求签署透支业务协议;
6、乙方及其关联单位办理现金管理服务,涉及使用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归集下拨和其他有关资金划转、资金调剂使用行为的,还需按照甲方要求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和贷款总合同。
(二)乙方及其组成单位对于各项现金管理服务功能的使用及具体操作,应依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正确操作,操作手册等文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合同上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现金管理服务的变更调整
(一)乙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甲方申请变更相关服务事项:
1、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新的关联单位和分支机构拟申请加入本协议的;
2、经甲方同意,乙方有关联单位和分支机构拟申请退出本协议的;
3、乙方及其组成单位拟申请变更本协议项下已签约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4、乙方及其组成单位拟申请变更本协议项下现金管理服务渠道的;
5、乙方及其组成单位拟申请变更本协议项下资金归集、下拨、账户支控等具体功能及功能实现方式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涉及乙方组成单位(尤其是关联单位)退出本协议的,乙方及该组成单位应确保已完全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且各相关签约账户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最终的账户资金划转,资金归属明确;否则,相关签约账户不得解除签约关系和注销。
(三)乙方拟申请上述变更和调整的,应向甲方提交《珠海华润银行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维护表》。甲方经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涉及与乙方关联单位有关的服务事项调整的,乙方除了向甲方提交上述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关联单位新的《授权书》。
第五条 服务渠道
(一)甲方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柜台
2、银企直联渠道(专线/公网)
3、网上银行
4、电话银行等。
(二)乙方拟申请使用的现金管理服务实现渠道,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相关业务申请表所记载的为准。
乙方应与甲方就上述服务渠道的使用签署相关使用协议,并同意接受珠海华润银行相关业务章程的约束。
第六条 电子指令确认
(一)甲方现金管理平台判别乙方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和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以及银行账户账号。凡通过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银企直联渠道(专线)、银企直联渠道(公网)等渠道发送的电子指令,均构成甲方据以进行相关操作、资金汇划、付款等交易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七条 费用约定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现金管理服务收费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费用项目及标准
甲方可就所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收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初装费、USBKey 工本费、服务年费、证书年费、根据乙方交易指令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及人行规定收取)及根据甲方其他收费规定收取的合法费用。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的现金管理服务。
(二)甲方保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述费用事项进行调整的权利,但事先应提前通知乙方。
涉及非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执行国家指导价格的收费项目,甲乙双方应对收费项目的调整进行协商。
乙方新增使用现金管理服务内容或产品的,须向甲方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乙方签署本协议,亦同时代表乙方关联单位签署本协议,并获得了其关联单位的充分授权,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含确定生效的服务/产品申请表、操作手册等各相关法律性文件)对乙方关联单位和分支机构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有义务统一组织其各组成单位在珠海华润银行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网上银行的开通(若有)等现金管理服务使用前的各项准备事宜;
(三)乙方承诺其使用甲方现金管理服务办理的各项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乙方须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或者自行选择已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主账户;
(五)乙方承诺其为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提供给甲方(和珠海华润银行各相关营业网点)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六)乙方应保证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乙方应保证本协议项下各项服务客户端的正确操作,严格分设操作员、复核员、管理员等操作角色,发生系统操作角色及权限变更时应及时在客户端系统中进行调整;
(八)乙方通过甲方现金管理平台提交的各类电子指令在身份验证通过后即构成对甲方的有效指令;乙方保证甲方根据该指令进行的操作、汇划、付款等行为,不受任何服务对象或第三方提出的异议、索赔和诉讼,否则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负费用处理该异议、索赔和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承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九)乙方应按照双方确定的付费方式按时交纳各项服务费用。未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直接划收,并按有关协议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等款项;
(十)乙方不得恶意攻击甲方系统,不得诋毁、损害甲方声誉;
(十一)乙方在客户证书到期前,应主动向甲方提出对客户证书进行更新和展期,否则因此而造成服务中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二)按照税收相关制度规定,乙方自行申报缴纳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等业务发生的各类税费。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为乙方开通各项约定的现金管理服务功能;
(二)及时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发起的各项交易指令;
(三)向乙方提供现金管理咨询服务和相关产品及操作培训、操作手册等文件资料;
(四)及时向乙方提供现金管理平台相关软件的更新版本;
(五)发生通讯、网络等故障时,尽快排除故障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七)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在提前公告或通知后暂时中止现金管理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七天通过甲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乙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甲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乙方参加现金管理服务的账户状态发生如下异常情况: 1、挂失、销户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
2、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二)因乙方现金管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导致甲方无法按规定完成的;
(四)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单位在使用银企直联业务过程中,如原登记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密码,发生损坏、丢失客户证书或遗忘、泄露密码等失控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上述失控情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甲方过错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
(七)对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发生的税费,甲方不作为扣缴义务人,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因延误申报缴纳税费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司法协助
(一)有权国家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及组成单位的各签约账户依法进行查询、冻结或者扣划时,甲方将予以配合,乙方及其组成单位不能因此而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中止/终止使用甲方现金管理服务。
(二)在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后,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情况。因司法冻结或者扣划导致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约定现金管理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一)任何一方对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任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的影响。
(二)乙方不得向甲方的金融同业转让现金管理平台接口软件中其单独享有著作权的部分,如
确需转让,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无书面异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1 年,可多次延期,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变更本协
议。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三)服务对象存在以下行为时,甲方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 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涉嫌“洗钱”等违法活动;
2、发生不良结算记录并拒绝纠正;
3、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履行本协议相关内容;
4、其他双方约定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为。
(四)除上款约定之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工作周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终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部分或全部约定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双方或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性质和影响,该双方或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x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现金管理服务而签订的有关表单、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服务/产品申请表、费用事项、透支业务合同、委托贷款业务、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银企直联协议等)作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乙方为了使用甲方现金管理的服务功能,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独占性地使用甲方提供
的软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软件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分解,不得出让、许可他人使用、转让许可或
披露软件。违反本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二十条 协议份数
x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效力相同。第二十一条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