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号)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5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38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281.1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1...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号)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5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38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281.1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1,106.2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己于2022年12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2-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欧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欧克”)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开户主体 | 金额(万 元) | 募投项目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 2000006325820010807391 5 | 欧克科技 | 40,901.23 | 生活用纸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 |
2000006418970011032955 6 | 九江欧克 | 0 |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 | 727249700000008728 | 欧克科技 | 18,587.79 | 生活用纸可降解包装材料生产建设 项目 |
727249500000008729 | 九江欧克 | 0 |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212103090000025959 | 欧克科技 | 6,198.64 | 售后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 | 1507275029200189935 | 欧克科技 | 12,776.30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 县支行 | 14340101040028933 | 欧克科技 | 11,000.00 |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55350180800039986 | 欧克科技 | 11,642.34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合计数 | 101,106.29 |
以上募集资金目前均存放在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其中生活用纸智能 装备生产建设项目、生活用纸可降解包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由九江欧克实施,并由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向九江欧克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以下甲方一公司与甲方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欧克并称为甲方,开户银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统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上述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对不同募集资金账户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乙、丙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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