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洋股份股票、公司股票、标的股票 指 南洋股份普通股股票,即南洋股份 A 股 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指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信托计划 指 云南信托-南洋天融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零一七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洋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7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是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不超过 10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全额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同时募集不超过 1.5 亿元的优先级资金,组成规模不超过 3 亿元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南洋股份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信托计划终止或清算时,若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和公司股东百荣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资金补偿方对上述差额部分进行资金补偿,资金补偿方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4、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后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 1706.48 万股,持
有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49%,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草案对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测算,是以信托计划资金 总额 3 亿元上限为基础,并以标的股票 2017 年 9 月 26 日收盘价 17.58 元作为本 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的假设前提下计算得出。最终标的股票的购 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5、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6、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
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南洋股份、本公司、公司 | 指 |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洋股份股票、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 指 | 南洋股份普通股股票,即南洋股份 A 股 |
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 指 |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 |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 指 |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
信托计划 | 指 | 云南信托-南洋天融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持有人 | 指 |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
《备忘录 7 号》 | 指 |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 股计划》 |
《公司章程》 | 指 |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指导意见》、《备忘录 7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2、持有人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是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3)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是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00 人,最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是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00 人。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持有人 | 职务 | 拟认购份额(万元) | 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
1 | 于海波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1,000 | 3.33%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 人) | 1,000 | 3.33% | ||
2 | 其他员工(不超过 999 人) | 29,000 | 96.67% |
3 | 合计 | 30,000 | 100% |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及成立规模以员工最后实际缴款结果为准。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其设立的信托计划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全部的次级份额,
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同时募集不超过 1.5 亿元的优先级资金,总规模不
超过 3 亿元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南洋股份股票。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
信托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3 亿元和公司 2017 年 9 月 26 日的收盘价 17.58 元测
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1706.48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49%,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信托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资产管理人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进行存续期的投资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元份额具
有 1 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参与投票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8、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
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 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分配的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通过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而享有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在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辞职或离职的;
(2)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
股票的方式等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公司委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前,公司代替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二、信托计划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云南信托-南洋天融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次级委托人: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托管人: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6、投资目标: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7、计划规模:计划规模上限为 3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转为计划份额)。
8、存续期限:存续期为 24 个月,可展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信托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定向计划。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9、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规模上限为 3 亿元。
10、投资范围:南洋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212)、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现金类资产。
11、封闭期与开放期:除开放期外,产品计划封闭运作,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产品相应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根据届时签订的合同确定。
4、托管费:根据届时签订的合同确定。
5、业绩报酬:不收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证券交易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产品费用,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资产管理协议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大会表决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
8、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