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1980号文)的同意注册,公司采用增发方式向特定对 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8,440,224股,发行价格为51.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60.6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23,143,131.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6,856,828.72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2-07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1980号文)的同意注册,公司采用增发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8,440,224股,发行价格为51.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60.6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143,131.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6,856,828.72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01Z0027号《验资报告》验资。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荆门亿纬创能锂电池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 18日、2020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7)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用于实施“面向TWS应用的豆式锂离子电池项目”“面向胎压测试和物联网应用的高温锂锰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予以变更,投入到由下属公司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亿纬动力”)实施的“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变更
后的实施地点位于惠州xxxx区潼湖镇三和村ZKD-006-32-0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惠州亿纬动力新增开设了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公司、中信证券分别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5月18日,新增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专户用途 |
1 | 惠州亿纬动力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 44050171864500001585 | 823,001,912.81 | 仅用于“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 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2 | 惠州亿纬动力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14675741842 | 416,454,957.00 | |
合计 | 1,239,456,869.81 |
注: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惠州亿纬动力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面向TWS应用的豆式锂离子电池项目”“面向胎压测试和物联网应用的高温锂锰电池项目”的剩余资金(不超过12.5亿元,含累计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向惠州亿纬动力提供借款,用于实施“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截至2022年5月18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向惠州亿纬动力提供借款1,239,456,869.81元。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