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Environmental United (Beijing) Certification Center Co.,Ltd.
CEC-OP-6131-C/3 编号:
合同登记号:
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委托方(甲方)全称:(法定名全称)
认证方(乙方)全称: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Environmental United (Beijing) Certification Center Co.,Ltd.
CEC-OP-6131-C/2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需要经技术市场登记时使用)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 GB2260-84 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当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时,本条款均有效。
三、其它:
合同如果经中介方介绍签订,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生效日期由乙方负责填写。
五、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以(/)表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申请认证范围、生产场所、评价形式和要求
1. 申请认证范围
1.1 认证审核依据:
GB/T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1.2 甲方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和数量:
序号 | 认证类别 | 基地(加工厂 /经营场所)名称 | 基地(加工 厂/经营场所)地址 | 基地面积 |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生产规模 | 产量 |
注:1、认证类别栏填写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野生捕捞或加工;
2、产品名称是指对应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
3、面积一栏,加工类填写加工厂的厂区面积;畜禽养殖类填写养殖场的面积;水产养殖填写水域面积;放牧填写牧场面积;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4、生产规模适用于养殖,指养殖动物的数量。
2. 乙方通过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确认甲方建立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否符合检查依据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3.甲方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有机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了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后,乙方负责验证与评定。
4. 获准注册后证书有效期一年,乙方会根据甲方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考虑是否增加对甲方监督的频次以及是否进行不通知检查。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乙方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5. 每次现场检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并由甲方以检查计划的方式提前通知乙方,不通知检查除外。
6. 如需预检查,预检查的时间至少比正式检查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
7. 甲方希望:预检查时间为 年 月 日;初次检查时间为: 年 月 日。
(具体检查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再认证时间约为: 年 月 日(组织应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完成再认证,一般情况下至少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再认证检查)。
二、认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 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金及检查费)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费用如下:
① □初次认证费用:¥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再认证费用: ¥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延长检查时间,其增加的认证款额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按
¥3000 元/人日计算,由此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
② 预检查费用(甲方需要时):¥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③ 其他费用 :¥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④ 如涉及抽样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费用支付时间
① 认证费用(初次及再认证费用)应于现场检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② 乙方到甲方例行检查发生的差旅、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非例行检查,如不通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巡查等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由乙方负担。
3.其它: 现场检查或最终评定为达不到认证条件时,再次检查的日期、时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认证过程中都应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章制度的规定。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应在申请认证时提供 GB/T 19630- 所要求的文件供乙方进行文件检查。
1.2 在现场检查时,甲方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个月以上,有义务向乙方开放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所有生产/加工/经营原始记录、销售台帐,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等在内的全部经营管理过程;同意乙方在现场拍摄与检查有关的照片;应提供有机生产、加工及经营全过程的有效证据以供检查。甲方应为检查提供的各项材料和证据的准确性负责。
1.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检查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交通条件等,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人员在甲方检查期间的安全以便顺利完成检查工作;当国家或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时,在接到通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作好准备工作,如果拒绝可能会
受到相应的处罚。
1.4 甲方应按期足额向乙方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
1.5 获准认证注册后,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认证证书资质的权利,但不得采用误导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检测报告、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严格按认证证书范围宣传,不得做夸大或不实宣传,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
1.6 当甲方对认证(检查)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等有异议时,有向乙方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1.7 甲方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以下信息(至少包括):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11)其他重要信息。
1.8 甲方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被撤销或注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交回乙方,或在乙方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甲方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1.9 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必须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检查。如果需要补充检查或重新检查,需双方签定补充协议或签定新的认证合同。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2 乙方应按时实施认证检查工作,提前将检查计划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3 乙方的检查组成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计划开展工作。
2.4 乙方应公正、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认证。
2.5 乙方做出检查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
2.6 乙方对在认证检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等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无关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a)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已获得的信息; b)甲方已向外部公开的信息;c)法律另有要求的;d)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2.7 乙方有权通过其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布甲方的认证获准、暂停、注销和撤消状态的有关信息。
2.8 甲方获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检查费,乙方有权暂停、撤消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9 乙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甲方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实施情况、产品持续满足有机产品标准要求情况和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2.10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此提出整改要求。对甲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乙方规定时,有权对甲方做出警告、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
2.11 相关认证标准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2.12 必要时,有权对甲方安排不通知检查。
2.13 当甲方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时,乙方有权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证书进行相应的暂停或撤销处理,并按本部分 1.8 条款进行后续工作。若甲方继续使用撤销的证书,则乙方有采取必要的相应法律手段的权利。
四、风险
1. 甲方建立的有机产品生产体系或申请认证的产品,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 甲方建立的有机产品生产体系或申请认证的产品,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风险。
3. 甲方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被撤消证书的风险。
五、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
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规则,以及乙方《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实施现场审核/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审核/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20%作为乙方相关准备工作的费用。
3.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非认证方面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甲方所有费用。
4. 已实施现场审核/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80%作为乙方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5. 乙方已完成技术评定,结论为“不推荐”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90%作为乙方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6.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认证证书、认证合同到期终止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或在被乙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后拒不交还相关证书和标志或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甲方须承担合同金额的 8 倍的赔偿金。
7.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不良影响(包括造成甲方不能取得认证资格或暂停/撤销认证资格),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乙方的认证费用。
六、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1. 甲方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甲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的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甲方应在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有机产品认证标识需要甲方提前向乙方购买。
2.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认证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3. 甲方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被撤销或注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交回乙方,或在乙方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甲方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对于不按要求停止使用或交回证书和标志的获证组织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继续使用、宣传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其它更加详细的要求执行乙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七、双方约定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八、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 方式解决:
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xx,并从乙方签字盖章时间起开始生效,至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止。如未获准认证,其后续工作另行协商。
3. 本合同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账 号:8864292036789 开户银行行号:310100000116
通讯地址:xxxxxxxxx 0 xX x 00 x 邮 编: 100029 收款单位: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