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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批准权限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中所称“交易”,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五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公司参加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的《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款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审核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四章 资产购置或出售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或出售是指公司购置或出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权益或其他资产的行为。无论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和出售资产的收入列项,均属本章之规定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三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三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作为出资,投资设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十九条 每年总经理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董事会审查通过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年度计划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在审查投资项目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对外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收回。
第二十条 通常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审批标准及程序与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相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的执行、持有、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规定如下:
(一)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以及与对外投资事务相关部门为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以下称为“投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及时履行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涉及向公司购买或者转让资产等相关安排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涉及本条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可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等。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情况。
(四)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设立或者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者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者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
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六)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完整披露合作协议主要条款、专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内容等,并对合作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公司应当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七)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者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八)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存在前述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又购买其直接、间接持有或者推荐的交易标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该专业投资机构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在交易标的中持有的股份或者投资份额情况,最近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与公司及交易标的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九)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xx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进展情况。
第二节 短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三十三条 x制度所指的短期投资是指为获取短期收益而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产投资。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财务部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节 长期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三十八条 x制度所指的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公司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投资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四十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制度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外投资组建的参股子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运营决策。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除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外,还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委派
(一)程序
子公司股东代表由董事长签发授权委托书担任。
(二)职责
股东代表必须恪尽职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
1、分析子公司股东会提案,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提出表决意见的建议,提出公司拟提交表决的提案;
2、表决意见建议和提交提案;
3、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批准的方案行使重大经营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股东权力;
4、股东会出现了在公司批准的方案以外的提案,股东代表应报告公司,按指示行使股东权力;
5、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后,撰写出席股东会情况报告提交公司。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含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的委派
(一)程序
公司委派员工出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二)职责
派出董事、监事恪尽职守,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每一次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时,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5、年末,撰写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总结行使职责情况和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提交公司财务部,报告分送投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
(一)程序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候选人,再根据法律程序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二)职责
1、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其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责;
2、定期述职。
第五十五条 委派员工述职要求
(一)述职要求
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子公司每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的半月内提交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述职。
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具有董事身份的),每季度的最后一星期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一份述职报告(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用半年报告与年报代替),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述职。
(二)述职内容
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员工述职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业绩及其行为分析,被委派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状况(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内部管理与流程建设、面临的问题等)、自我能力提升要点及方法、要求获得的支持与帮助、目标调整及新目标的确定(组织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等。
从事财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员工述职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业绩及其行为分析,被委派子公司的相关专业技术执行状况和值得商榷的问题、自我能力提升要点及方法、要求获得的支持与帮助、目标调整及新目标的确定(组织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等。
第五节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节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
权。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
第六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股东、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等事宜,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
第六十七条 以上重大事项涉及金额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后对外交易涉及的金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执行上述决策程序。
第六十八条 x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