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 17 号楼 A 座 4 层邮 编: 100763
保 密 协 议
x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乙 方: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地 址: xxxxxxxxxx 00 xx X x 0 xx x: 000000
电 话: 010-87108881
鉴于:
乙方拟制作并定期发布运动地材相关行业报告或数据调研(以下简称为“项目”),作为运动地材专业委员会工作之一,该项目已经启动相关进程。为项目之目的,甲方需向乙方披露相关的保密资料,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其他项目相关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相关的背景资料、传真、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情况介绍等资料(合称为“保密信息”),无论该等资料在提供时是否注明为“保密”或“专有”。乙方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项目的任何会谈、会议、协商或工作的内容。
3. 尽管有前述规定,乙方无需对下列情况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i)法律的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ii) 项目推进的需要依法公开进行披露,但披露的时机、方
式、口径和内容等方面由甲方确定;(iii) 为了项目的目的,乙方把保密信息透露给乙方的部分管理人员、雇员、法律顾问、服务商或其他代表人
(该等人士在本协议中统称“代表人”),但乙方的代表人应仅限于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工作组名单中的那些人员,所有这些人都须由乙方告知该等信息的机密性质并将在乙方的指示下对该等信息保密。
4. 乙方承诺,乙方及乙方的代表人将不会利用本项目所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 如乙方或乙方的代表人违反本协议,乙方需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开支,且甲方有权依法申请一切法律救济措施。
6.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8.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书面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的任何xx。未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 乙方: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