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大办〔2009〕69 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南大学物资采购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审计范围
第一条 学校使用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自行组织的金额 2 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采购行为。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采购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二条 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计划,立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已经批准并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审核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最优性价比的原则,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超计划指标是否已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全面审计: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审计和列入审计计划的物资采购项目,实行从项目的申请、计划、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到财务结算的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审核会签:凡属审计范围内的项目,审计处对相关材料实行审核。
第七条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计处参与与供货商的谈判。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报国资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实施采购前,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附上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表报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合同或协议书在签订前须送审计处审
核。
第十条 对突发性的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稳定、自然灾害的
物资采购,需先办理后报审计处审核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计处审核的物资采购项目,学校财务不
得予以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如有发现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审计处、国资处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中止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物资采购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共印 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