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經臺東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5 日第 E01080000108 號簽呈 日第 E01070000670 號簽呈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東縣政府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檳榔橋下游右岸堤防新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 xx等 5 筆非都市土地,合計面積 1.026357 公頃,並擬
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
並檢同有關附件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
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工程經臺東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5 日第 E01080000108 號簽呈
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
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已徵得農業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農業處 107 年 5 月 29
日第 E01070000670 號簽呈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檳榔橋下游右岸堤防新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 xx等5 筆土地,合計面積 1.02635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它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徵收土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筆,合計面積 1.026357 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 3.251175 公頃)31.57%,已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且本案
為水利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
定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13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臺東縣政府 107 年 6 月 19 日府建水字第 1070125987 號函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新建檳榔橋下游右岸堤防,係依公告太平溪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整治太平溪待建堤防,近年天氣變化多端強降雨頻傳,現況無堤防設施疏導水流,且附近多為耕作農作物,為防範洪流易淹,爰依已公告「太平溪治理基本計畫」及「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並採用 50 年重現期距xx流量加 1.5m 出水高為基準做規劃,辦理待建堤防之興建及用地取得,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位於已修訂公告xxxxxx,xxxxxx,xxxxxxxx,x減少淹水情形並疏導水流,長期而言可提升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且應具有合理性及關連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工程位於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已儘量利用公有土地,整體用地面積約 3.251175 公頃,其中公有地約佔 53.71%,私有地約佔 46.29%,考量太平溪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排洪安全性等因素進行設計規劃,且除使用公有土地外,所徵收私有土地亦位於公告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徵收土地範圍位於卑南鄉太平溪檳榔橋下游右岸,係於已公告之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因現況無堤防設施,且為避免太平溪洪流易淹,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另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及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前開方式雖然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目前相關法令制度尚未完整建立,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尚不可行。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本工程係屬永久性水利建設,為河川長期管理及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考量,以取得所有權為要,才能做河川長期防洪治理之計畫,故較不適合。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工程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目前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惟本案為非都市土地,無本條之適用。
6.綜上,以上述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已召開協議價購會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價購,惟部分土地之所有權人未出席且未在期限內表達同意價購、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因合法繼承人眾多,繼承程序繁雜冗長,未及於汛期前完成,且本府係做防洪工程具有急迫性,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已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由於太平溪河岸經歷年颱風來襲帶來瞬間雨量,現有土坡高度不足,洪水宣洩不及易造成溢淹情形,造成當地居民農作物、財物損失。依已公告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整治太平溪,工程完工可提高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降低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並徹底解決太平溪淹水災害問題。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主要分佈於卑南鄉太平溪xxxxxxx(xxx),xx 000 xx,xx
xxx臺東戶政事務所 108 年 1 月份統計資料,賓朗村人口數為 2,517 人,19 歲以下人口佔 15.67%,20~39 歲人口佔 27.28%,40~64 歲人口佔 40.09%,65 歲以上人口佔 16.96%,年齡結構以 40~64 歲人口居多。擬徵收私有土地 5 筆,面積約 1.026357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3 人,徵收範圍內無人口居住及設籍情形,故本徵收計畫並未造成人口搬遷情形,不致影響當地年齡人口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徵收現況以農業為主,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改善淹水情形,減少淹水損失,並可提昇農業型態及增進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無供居住性質之房屋,未有人口居住情形,無弱勢族群存在,因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經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3 月 23 日環綜字第 1070008230號函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將於工程施工時,要求承包商將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棄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對當地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淹水風險,間接提高農、商業等經濟產值,提高稅收。 (2)本案工程興建,防止xx發生,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預估未來人口置產意願提高,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興建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但工程完工,可大幅提升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保護堤後農地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長期來看,反而增加農業收成之效益。
(1)合理性:
為提昇防洪保護標準,依已公告「太平溪治理基本計畫」及「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辦理堤防興建,避免汛期間該河床遭洪水沖刷加劇,影響當地居民安全,以維護河防安全。
(2)必要性:
本工程位於卑南鄉太平溪檳榔橋下游右岸,主要保全對象為xxxxxxxxxxx,x免洪水溢淹等災情發生,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並維護河防安全,故有徵收之必要。
(3)無可替代性:
本工程勘選用地均位於河床及公告之堤防預定線內,屬必要適當範圍,並兼具考量計畫整體性、河川治理、經濟性等因素,為防範洪水溢流、農地流失,無法避免使用本工程用地範圍內之農地。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興辦事業係辦理河防公共建設,工程完工後,防洪安全提昇,能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降低人口轉業,帶動當地農業發展。
(2)本徵收計畫土地可能導致農民部分土地喪失,部分土地仍可繼續耕作,無嚴重影響人口轉業,若有需轉業臺東縣政府將請其前往勞動部轄下相關職業訓練場洽詢相關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本案徵收費用約計 8,430,051 元整,並編列經費於臺東縣政府 107 年度「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設備及投資(土地)」(保留款)計 915,799 元整及 108 年度「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 設備及投資( 土地)」計 12,692,000 元整及 108 年度追加預算「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
畫—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設備及投資(土地)」計 12,153,000 元整項下支應,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2)本案預算編列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新建檳榔橋下游右岸堤防,並就已公告堤防預定線內土地進行取得,案內農業用地經臺東縣政府 107 年 5 月 29 日第 E01070000670 號簽呈於 107 年 6 月
5 日簽會臺東縣政府農業處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並簽奉核可。工程施工後,可保護當地居住及耕作安全,並促進當地農村產業成長,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尚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已完成整體規劃,用地範圍線內由協議價購、撥用及徵收部分土地做為防洪工程使用,較利於整體土地活化利用,以減少當地xx發生。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
(2)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依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3 月 23 日環綜字第
1070008230 號函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工程無涉及文化古蹟。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堤防設施,且無居住情形,故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模式,工程完工後,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且設有防汛道路可供平時觀測太平溪水量及防災搶險使用,亦可供休閒活動空間使用,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尚無不良影響,新建檳榔橋下游右岸堤防,可減少因大豪雨沖刷土地損失及溢淹等情形,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益。
(2)本案係興辦水利事業,依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3 月 23 日環綜字第
1070008230 號函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就社會整體而言,工程完工後可減少xx發生,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堤後防汛道路除平時可供觀測太平溪水量及防災搶險之用,亦可兼作週邊替代道路,改善農民交通便利性及休閒活動空間使用,對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辦理縣管河川治理工程,依據經濟部 107 年 2 月 21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2150 號函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計達成以下目標:
(1)減少河川流域及區域排水集水區之淹水面積,降低洪災損失,新建堤防長度 400
公尺。
(2)強化土地開發利用,改善當地生活品質,增加就業人口。 2.永續指標:
我國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根據聯合國跨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研究報告,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近年多次颱風及豪雨雨量之「急」、「快」、「大」,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及土石流災情日漸頻傳,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在全球暖化以及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極端的雨量可能是未來的趨勢,因此本案工程辦理太平溪待建堤防整治,防止河水溢淹,期以降低天然災害之衝擊與影響,達到治水利水及防災減災之目標,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目前徵收土地非屬水利用地者,將於用地取得所有權後一併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依據 98 年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局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太平溪水系規劃」,應用綜合治水對策,因地制宜、配合工程措施,主要河道治理範圍保護
標準採用 50 年重現期距xx流量加 1.5m 出水高為基準。本堤段無堤防設施,應予新建,以免洪流溢淹,因此為顧及當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該處防洪工程確有施工之必要性。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計畫經評估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及合法性,相關分析如下:
1.公益性:
(1)本案防洪工程之規劃,可帶來堤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所帶來之損失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且堤防完工後可供當地居民觀測太平溪水量並作適時的疏散撤離作為,及可供休閒活動空間使用。
(2)本案防洪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當地環境及提供當地居民有較好活動空間,進而提升生活品質,並可降低颱風或豪雨所帶來之災害發生,及可促進更多人來賓朗社區發展,並降低就業人口流失。
2.必要性:本案依已公告「太平溪治理基本計畫」及「太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整治太平溪待建堤防,近年天氣變化多端,強降雨頻傳,本計畫位於檳榔橋下游右岸因無堤防設施疏導水流,強降雨影響賓朗村村民遭受水患之苦,新建堤防總長計 400 公尺,能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並可供平時觀測太平溪流量情形及防災搶險使用,俾維護河防安全,故較不適用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且亦無民眾願意無償捐贈土地於本府做防洪工程,另依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因容積移轉實施尚未完備,且有整治水患之急迫性,目前尚無從辦理,臺東縣政府辦理太平溪防洪工程係做長期管理使用,若無取得所有權較無法實施長期整治計畫,故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採用 50 年重現期距xx流量加 1.5m 出水高為基準設計。且本工程用地範圍線內土地經評估後以協議價購、撥用及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以達成治理目的,工程完工後可增加堤防保護強度,增加通洪斷面,降低xx發生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避免農作損失之虞,工程完工後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太平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本案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水利法第 82 條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13 條規定。另涉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部份,因屬水利事業為公共建設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需,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但書規定,故本計畫具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土地使用之現狀位於檳榔橋下游右岸,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鄰:賓朗社區、西鄰:釋迦園、南鄰:太平溪、北鄰:檳榔橋。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查確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 107 年 3 月 22 日及 107 年 4 月 30 日將舉行第 1 次、第 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東縣政府、卑南鄉公所及所屬賓朗村辦公處、賓朗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聯合報 107 年 3 月 24 日~25 日、107 年 5 月 3 日~4 日)
及張貼臺東縣政府建設處網站,並於 107 年 4 月 3 日、107 年 5 月 15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4 月 16 日、107 年 5 月 16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東縣政府、卑南鄉公所及所屬賓朗村辦公處、賓朗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臺東縣政府建設處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7 年 5 月 15 日第 2 次公聽會會議中針對 107 年 4 月 3 日第 1 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107 年 8 月 15 日府建水字第 107016516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及其部分合法繼承人於 107 年 8 月 29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將協議價購會說明資料、價購清冊、價格評估說明資料、xx意見書、土地先行使用同意書、協議價購書等併開會通知分別寄予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其部分合法繼承人,並以市價每平方公尺 675 元~1,839 元於開會時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部分合法繼承人協議,前項協議價格由本府委託xxx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市價查估作業,針對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結果訂定之價格,並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取較高價格為協議之價格。
(二)本案申請徵收前,業經臺東縣政府函請相關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稅務局查詢通訊地址,並依查得新址辦理通知,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身份證、出生年月日不詳,無法查得新址,並就附近耕作人得知徵收土地相關繼承人並辦理通知協議,並於會上請出席會議之部分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及說明xx意見之期限(107 年 9 月 7 日)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紀錄中。惟xx期間
無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其部分合法繼承人提出,臺東縣政府 107 年 9 月
10 日府建水字第 1070189015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
(三)本案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眾多無法全數取得通訊地址辦理協議,僅就取得之部分合法繼承人辦理通知協議,並合法送達,另於 108 年 1 月 15 日
府建水字第 1080011772 號函就無法送達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其餘土地皆與原查址住址相同,且依土登地址皆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並無供居住性質之房屋,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
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計畫係依公告太平溪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整治太平溪待建堤防,採 50 年重現期距xx流量加 1.5m 出水高為基準設計堤防,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且防汛道路可供平時觀測太平溪水量、防災搶險及休閒活動空間之用,以減少淹水情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5 月底開工,預計 108 年 12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8,430,051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7,737,051 元。
估價基準日 107 年 9 月 1 日, 無需辦理市價變動幅度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為 390 元/m²-1,100 元/m²。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693,00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25,760,799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臺東縣政府 107 年度「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設備及投資(土地)」 (保留款)及 108 年度「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綜合
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設備及投資(土地)」及 108 年度追加預算「水利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如後附 108 年 1 月 25 日府主會字第 1080022015 號書函及 108 年度
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臺東縣議會 108 年 1 月 28 日東議十九議
字第 1080000255 號函。
需用土地人:臺東縣政府代表人:縣長xxx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