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位于非传染病疫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饲养场所设计规范、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饲养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环境卫生,能够保证动物饲养质量。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羊”):
(一)投保的保险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保险羊在 2 月龄(含)以上(具体以断奶期为准),3 周岁(含)以下;
(三)投保时保险羊在 10 公斤(含)以上;
(四)投保时保险羊经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对羊进行免疫接种,并有免疫档案;
(五)投保时保险羊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在保险xxx的饲养场所内死亡,且死亡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口蹄疫、羊快疫、羊痘、羊肠毒血症、羊猝疽、巴氏杆菌、布鲁氏菌病、气肿、羊坏死杆菌、羊黑疫、传染性胸膜炎、小反刍兽疫、链球菌、焦虫、传染性角膜、结膜炎、传统性脓疱病、布氏杆菌病、炭疽病、坏死杆菌病、羊肠毒血症、羊流感、羊口疮、难产。
起赔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第四条第(三)项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疾病或者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四)在保险期间内未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对保险羊进行免疫接种;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羊;
(六)保险羊患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疾病后,隐瞒疫情不向畜牧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保险羊遭受饥饿、中暑、热浪、淹溺(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淹溺不在此限)、中毒、被盗、走失、宰杀、野兽伤害;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xx的任何疾病。
第七条 保险羊因病死亡但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羊每只保险金额参照其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保险羊的死亡赔偿金额绝对免赔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羊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80 天,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 日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x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羊,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 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 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羊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羊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养殖场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羊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羊的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羊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内容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未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每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羊尸重/50×(1-绝对免赔率)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保险羊尸重超过约定出栏重量的,按约定出栏重量计算(下同)。约定出栏重量以保险xxx为准。
(二)发生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每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羊尸重/50-每头保险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羊与非保险羊的,保险人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无法区分保险羊与非保险羊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羊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羊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羊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羊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羊数量及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羊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含)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含)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五)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冻灾:指因遇到 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七)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八)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疫病:指动物传染病,主要表现为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死亡率高、损失大,需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573 号》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