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州科技大學與外國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中州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與外國教育研究機構(不含大陸港澳地區)訂定學術合作合約或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與外國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協議,其主管單位如下:
(一) 屬校級、跨學院級之合作協議,以校長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國際交流中心。
(二) 屬院級、院內跨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以院長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所屬學院。
(三) 屬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以單位、中心、系所主管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所屬單位、中心、系所。
三、 與外國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協議,應經下列行政程序,始得簽約:
(一) 屬校級、跨學院級之合作協議,除為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得提送行政會議報告外,其餘均應提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必要文件,簽會國際交流中心,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得進行簽約。
(二) 屬院級、系所級之合作協議,需經各級所屬單位之會議初審後,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必要文件,簽會國際交流中心,x請校長核定後,始得進行簽約。
四、 無論屬何層級之合作協議,在提行政會議討論或報告前,應先會請國際交流中心及相關單位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表示意見,並參酌意見修正之。
五、 各單位依前點規定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合作協議草案。
(二) 除為舊約之續約或更新者免附外,應附訂定合作協議之教育研究機構簡介。
六、 合作協議之訂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違反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二) 以中文版及英文版為原則。
(三) 有關下列之議題,應先取得本校相關主管單位之同意,並經校長核可:
1. 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學位計畫或學費繳交,主管單位為教務處。
2. 學生校內住宿或學生課外活動安排,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3. 教師校內住宿安排,主管單位為總務處。
4. 教師聘任,主管單位為人事室。
5. 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主管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6. 獎學金或其他經費提供,會經費提供單位,必要時會會計室。
7. 其他未盡事宜,由國際交流中心協調辦理。
(四) 國際交流中心提供技術性意見及技術性審核項目如下: 1.錯字:如學校名稱、簽約人姓名職稱、格式等。2.對等關係:如院對院、校對校、雙方權益對等。
七、 合作協議書生效後,正本應由主管單位妥為保管,影本送國際交流中心備查。往後有任何異動,如終止、修正者,亦同。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