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酒 店 住 宿 条 款
第 1 条(适用范围)
1. 本住宿设施和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及与此相关之契约,依照本条款之规定事项,至于本条款没有规定之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公认的习惯处理。
2. 本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遵守特约时,不受限于前项目之规定,该特约优先适用。
第 2 条(住宿契约之申请)
1. 欲向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契约者,请向本住宿设施告知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2)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申请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5)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之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时,本住宿设施以其申请的时刻,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
第 3 条(住宿契约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约于本住宿设施接受前条之申请时成立。但若本住宿设施能证明未曾接受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约依照前项规定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需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住宿设施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将优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优先顺位依次抵扣,如尚有余额,则按照第12条之规定,于支付费用时退管。
4. 住宿旅客未按照第2项之规定于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其住宿契约则视同无效。但仅限于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本住宿设施曾告知住宿旅客该意旨。
第 4 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有时会根据特约,不需要在契约成立后该支付该项的申请费。
2. 在接受住宿契约之申请时,若本住宿设施没有要求支付第2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则当作已接受前项之特约予以处理。
第 5 条(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住宿之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客满而没有空房时。
(3)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欲住宿者过去曾对本住宿设施发生延迟支付费用之事实时。
(5)欲住宿者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①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规定的暴力团(下称“暴力团”)、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
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②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③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6)欲住宿者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的言行时。
(7)欲住宿者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8)欲住宿者明显有身心不适的情况时。
(9)欲住宿者如为未成年者,欲单独入住且无法出示监护人的许可证明文书时
(10)欲住宿者由于酩酊大醉等,造成及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之时。
(11)本住宿设施判断其住宿的权力以让渡他人为目的而申请时。
(12)欲住宿者对于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有暴力性不当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负担范围时。
(13)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14)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的都道府县施行之条例规定时。
第 6 条(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
1. 住宿旅客可向本住宿设施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2. 本住宿设施依应归责于住宿旅客之是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时(本住宿设施)依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请款下,住宿旅客在该支付前解除了住宿契约的情况除外。),依据附表2所示之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但如本住宿设施接受第4条第1项特约,则为因应该特约,住宿旅客只有在已被本住宿设施事前告知的情形下,需承担支付解除时的违约金义务。
3. 如住宿旅客没有联络,且在住宿日当天下午8点仍未抵达时(若已事先说明预定抵达时间,则以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计算),本住宿设施可能视为住宿旅客迳自解除该住宿契约而做处理。
第 7 条(本住宿设施的契约解除权)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契约。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经确认已有该当行为时。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①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②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③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4) 对于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有暴力性不当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负担范围时。
(5)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6) 欲住宿着已酩酊大醉,对于其他住宿旅客明显造成或可能造成困扰言行之虞时。
(7) 在寝室床铺上抽烟(包括电子烟)、使用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以其不遵从其他本住宿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时(仅限于预防火灾之必要事项)。
(8)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施行之违反条例规定时。
2. 本住宿设施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将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 8 条(住宿登记)
1. 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在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络电话号码及职业
(2) 如非居住于日本国内之外国人,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为确认登记事项无误,本住宿设施需复印住宿旅客之护照)
(3) 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4)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2.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劵、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现金支付第12条之费用时,请事先于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 9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住宿设施的客房之时间请参考有关住宿设施之相关介绍讯息。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届时将收取追加费用。
第 10 条(使用规则之遵守)
住宿旅客于本住宿设施内,需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并公告于住宿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第 11 条(营业时间)
1. 关于本住宿设施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请参住宿设施的目录、住宿设施内各处的公告、以及有关住宿设施之介绍讯息。
2. 前项的时间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临时变更。届时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公告。
第 12 条(费用的支付)
1. 住宿者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1所揭示的内容。
2.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方法,以现金或本住宿设施认同的住宿劵、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的方法支付,在住宿旅
客抵达时或本住宿设施请求付款时,在前台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
3. 本住宿设施提供住宿旅客住宿客房,并使其客房在可使用的情况下,即使住宿旅客无端未进住该房,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 13 条(本住宿设施之责任)
1. 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的契约,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将予以赔偿。若该事由不应归责于本住宿设施时,则不在此限。
2. 本住宿设施为因应火灾等以外灾害发生,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 14 条(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应对方法)
1. 本住宿设施无法依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经住宿旅客的同意,经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
2.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无法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时,将支付住宿旅客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用,以该补偿费用充当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应归责于本住宿设施时,则不予支付补偿费用。
第 15 条(寄托物品等的处理方式)
1. 住宿旅客寄放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本住宿设施将赔偿其损失。但若为现金及贵重物品,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时,若非因本住宿设施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本住宿设施仅提供最高10万日元之赔偿。
2. 住宿旅客带进本住宿设施,未交付前台保管之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若非因本住宿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住宿设施仅提供最高10万日元之赔偿。
第 16 条(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
1.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住宿设施时,只有事先取得本住宿设施同意的行李,本住宿设施才有责任对其进行保管,并于住宿旅客在前台办理住房手续时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后,若有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住宿设施时,原则上本住宿设施将等待其持有者的查询联络,并且寻求其指示。若无持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其持有者时,贵重物品将从发现之日起计算保管最长7天,之后再呈报提交附近的警察局,关于其他的物品则保管3个月之后进行处分。但如果饮料、香烟、杂志等物品则于当天进行处分。
3. 如前2项所述,有关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责任,符合第1项之规定为准,符合前项时,则以同条第2项之规定为准。
4. 本住宿设施对于被住宿旅客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因需依据物品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处理,本住宿设施将会独自判断检查方法,再按照需要,退还给持有者或依据前项之规定进行处分,住宿旅客对此不可以有任何异议。
第 17 条(停车的责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住宿设施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放保管车辆钥匙,本住宿设施仅提供车位,恕不负责车辆管理之责。但在管理停车场之时,若因本住宿设施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将予以赔偿。另外,关于本住宿设施合作之停车场,则依据合作停车场之规定处理。
第 18 条(住宿旅客的责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住宿设施蒙受损害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住宿旅客要求赔偿该损失。
第 19 条(免责声明)
关于住宿旅客在使用本住宿设施的电脑通信系统时,使用者本人将承受其所有责任。如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发生系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断线时,其结果无论使用者蒙受任何损失,本住宿设施将不负责任何责任。并且,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如本住宿设施因发现使用者之不适当行为,对本住宿设施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使用者要求赔偿该损失。
第 20 条(原文为准)
本条款备有日文、英文、中文及韩文4种版本,若其条款在各版本之间发生内容不一致或错误时,其内容的全部将以日文的原文为准。
第 21 条(住宿条款的改定)
本条款可因应实际需要而随时进行改定。本条款改定时,改定后之内容及生效日期将以本住宿设施的网页或本住宿设施内公告的内容及生效日期为准。
2020年4月1日修改
细 目 | ||
住宿旅客应付总额 | 住宿费用 | 基本住宿费用(房间费用+用餐等费用) |
追加费用 | 其他使用的费用 | |
税 金 | 依法令及条例而规定之消费税及其他诸税 |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目( 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2 条第 1 项)
备注:基本住宿费用为住宿契约成立时的费用。附表 2 违约金( 第 6 条第 2 项)
【JR 大酒店屋久岛、花别府】
收到解除契约的 通知日 契约申请人数 | 不入住 | 当天 | 1 天前 | 3~2天前 | 7~4天前 | 20~8 天前 |
14 名为止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15 名为止 | 100% | 100% | 80% | 50% | 30% | 20% |
【住宿设施(JR 大酒店屋久岛、花别府除外)】
收到解除契约的 通知日 契约申请房间数 | 不入住 | 当天 | 1 天前 | 3~2天前 | 7~4天前 | 20~8 天前 |
7 间为止 | 100% | 80% | 50% | 20% | ― | ― |
8 间以上 | 100% | 80% | 80% | 50% | 30% | 20% |
【共通备注】
1. 百分比(%)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比率。
2. 契约日数缩短时,住宿设施将针对因缩短而不入住的第一天的住宿费用,从接到缩短通知日算起,按天数收取违约金。
3. JR 大酒店屋久岛与花别府针对“契约申请人数超过 15 人,其中有一部分客人需要解除契约”的情况,在住宿 8 天前(在此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时则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日算起),不收取相当于总住宿人数 10%(小数点进位)的人数的违约金。
4. JR 大酒店屋久岛,花别府以外的住宿设施针对“要解除契约申请数 8 室以上的住宿契约”的情况,在住宿 8 天前(此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时则从住宿设施接受申请日算起),不收取相当于总住宿人数 10%(小数点进位)的人数的违约金。
5. 对于其他合作公司或本住宿设施出售的特别住宿套餐及特定团体等,可能会规定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取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