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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一、相关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2 月 4 日,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立新先生与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济宁城投”)分别签署了《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承立新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14,268,80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转让给济宁城投。
二、本次新签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承立新先生的通知,承立新先生与济宁城投经
审慎研究和友好协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签署了《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对原协议的修改
1.1 将《股份转让协议》第四章标题“股份临时保管与过户”修改为“股份过户”。
1.2 《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经《补充协议(一)》第 2.11 条已修改为“在受让方支付诚意金后三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获得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现进一步修改为“在受让方支付诚意金后三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获得股份持有文件。”。
2、其他约定
2.1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构成对《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修订的内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相应约定不再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2 转让方与受让方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被本补充协议所修订的条款的,不构成转让方或受让方对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违约。
2.3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定义以及未尽事宜以《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一)》为准。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