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退保系数 S≤10% 65% 10%<S≤20% 60% 20%<S≤30% 45% 30%<S≤40% 35% 40%<S≤50% 25% 50%<S≤60% 15% 60%<S≤70% 10% 70%<S≤80% 5% S>80% 0
附件 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2016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特定合同中的债务人或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特定合同中的债权人或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因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除非保险合同另行约定并加收保险费的。第六条保险人不承担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债务金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如果投保人提前支付债务金额,且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合同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六)合同中列明的底层资产的相关文件(如有)。
第十二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收工作和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刑事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
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合同;
(四)与特定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收文件或函件;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如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赔偿处理,并在保单中载明:
(一)保险人对于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除非保险合同另行约定并加收保险费)或逾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有)且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及保证人(如有)履行责任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并加收保险费)或逾期债务,保险人对该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
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二十五条释义
特定合同:本保险中的特定合同是指委托贷款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资管计划收
益权转让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银行保函、银行信用证。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完成债务偿还义务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前完成债务偿还义务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完成债务偿还义务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按照前条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期间未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5%手续费)。
(二)保险期间已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与退保申请日相比较)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月份已过 N 个月,不足 N+1 个月的,按 N+1 个月计算。
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 退保系数 |
S≤10% | 65% |
10%<S≤20% | 60% |
20%<S≤30% | 45% |
30%<S≤40% | 35% |
40%<S≤50% | 25% |
50%<S≤60% | 15% |
60%<S≤70% | 10% |
70%<S≤80% | 5% |
S>8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