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E3200000051011007)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名称)LWMT- LY(标段名称)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
2022年 2 月 25 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LWMT-LY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苏州港常熟港区金泾塘作业xxx多用途码头工
程(陆域部分) 已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 案号:苏交港许
【2021】011 号 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 为 100%,招标人为江苏理
文造纸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 工进行
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x工程位于苏州港常熟港区金泾塘作业区已建理文多用途码头
后方陆域。陆域范围宽度 159 m,纵深 288~306m。布置生产区和
生产辅助区,生产区主要为堆场及道路,生产辅助区主要布置了配
电用房、停车场等。港区道路环状布置,港区主干道宽 12m,次干
道宽 9m。场地内布置四块件杂堆场,为流动式机械作业方式,堆
场总面积约为 23418㎡。具体工程内容为场地、围墙、构筑物等的
新建,对已建的高杆灯基础、雨水管道、消防管道、雨水口、雨水
井进行检查、维修,以及对原有设施进行检查、评估、维修,详见
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建安费约为 2000 万元。
本次招标共设一个标段,即 LWMT-LY 标段。招标内容包括施工
图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等的施工和缺
陷修复。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基建部发出的
书面开工通知书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格: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
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码头堆场工程
(堆场面积不低于 2 万平方米)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
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
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价为 B 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
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
良”或以上级别;
b、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
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
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
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
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
为具有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担任过码头堆场工程
(堆场面积不低于 2 万平方米)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
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应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
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
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
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
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
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
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
支机构名称一致);
(6)其他要求:拟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
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
件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
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
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
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
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
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
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其中 200 元为平台服务费)元,图
纸每套售价 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
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 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x x:xxxxxxxxxxxxxxx
x x:(0000)52193196
联系人:xxx
招标代理: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 x
常熟市富兴路百盛花园南区 19 栋 207 室(常熟分公司)
联系人:xx、归敏
电 话:(0512)52308890
8、其他
8.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
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协
助。
8.2 申请人如果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
建立信用档案,则必须在预约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
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进行网上预约。江
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具体事宜也
可咨询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8.3 申请人投标文件中需要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
理系统中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
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文
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
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x
《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
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
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
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
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
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8.4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
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
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8.5 若本标段预约申请人数少于 3 家,则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
发布招标公告。
8.6 本项目开标地点为: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2A(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 9 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
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
远程解密,确保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8 日
13 时 0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
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招标人概
不负责。
8.7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核对,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
8.8 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2022 年 2 月 2 5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x x:xxxxxxxxxxxxxxx x x:(0000)52193196 联系人:周存强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 常熟市富兴路百盛花园南区 19 栋 207 室(常熟分公司) 联系人:xx、归敏 电 话:(0512)52308890 |
1.1.4 | 项目名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1.5 | 建设地点 | 苏州港常熟港区金泾塘作业区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 基建部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
1.11 | 分 包 | 允许,如有分包计划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应满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 [2015]2 号》文件及国家、省市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详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附件 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 附件 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 【2019】11 号) 附件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交建综 【2018】5 号) |
附件 4:《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市交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工【2017】7 号) 附件 5:《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伤【2020】3 号) 附件 6: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 号) 附件 7:《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 8:《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 【2019】154 号) 附件 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 5 号) 附件 10: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附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 1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其它未列相关的现行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均应执行。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形式: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确认函;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 金。 以上二种保证金形式投标单位只须任 选其中一种递交。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附件 7)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设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凭银行汇款 |
复印件到xxxxxxxxxxx 00 x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确认函。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邮寄至招标代理(常熟分公司),并电话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 号)(附件 8)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将 “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 |
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 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免缴投标保证金。须提供列入红名单的 投标人的公告截图。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 止当日,终止日期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 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 尾数四舍五入。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8 年~2020 年,如已更新请按 2019 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 |
代表人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电子制 版签名;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不要求 其他要求: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供投标文 件副本。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2A(地址:常熟市香ft北路 9 号)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 文件不再解密。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 |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3 名,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 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 效投标人的数量。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不限 履约担保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减少 35%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从业单 位可以减免 65%的履约保证金。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地 址:常熟市海虞南路 7 号电 话:0512-52775877 邮政编码:21550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 检测文件。 | |
10.2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 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 (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 额,三者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10.3 | 开标检查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当场否决其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 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当场否决其 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 具体数值; |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 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 ||
10.4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业主批 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与投标文件 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10.5 |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 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 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办理。 |
10.6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 2007 年第 56 号规定 “不得修改地引用”部分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内容为准。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 原则进行处理。 |
10.7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 |
负责作出解释。 (2)招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用语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一方的解释。 | ||
10.8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形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投标、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1~2 年内不得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所蕴含的商业秘密 的保密性负责。 |
10.9 | 项目暂停处理方法 | 在项目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原 |
因,招标人有权宣布招标过程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投标人的 投标所产生的费用招标人不予补偿。 | ||
10.10 | 船舶作业许可和海事、航道监管费用 | 中标人进场施工所需向海事、航道部门办理的各类许可由中标人自行办理 并承担相关费用。 |
10.11 | 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航政设施和它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它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xx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否则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有保护的责任。承包人应自行调 查,并根据建筑物调查结果,负责建筑物保护的方案指定与实施。施工中若发现建筑物变形或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果发生建筑物损坏、沉降、开裂,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险的同时,并提出具体的防护和加固办法,应报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抢修、维修、补 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10.12 |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第 25 号)”的规定,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总金 |
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变,不随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 的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包干使用。 | |
10.13 |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义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在合同报价中,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应依照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 知》(苏人保工〔2015〕5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 号)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参保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0.9‰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修改。除合同另有规定,费用不调整。承包人 需向招标人提供缴纳凭证备案。 |
10.14 | 本项目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控制价上限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陆万陆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18166388.00)。投标人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超出招标人公 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开标会当场否决投标。 |
10.15 | 根据苏州市《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常熟市xx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须做好扬尘管控工作。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包括在合同总价 x,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
10.16 | 承包人需对原有设施进行检查、评估、维修至符合验收标 准,此费用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
10.17 | 工程量清单中 100501001001 清除表土、100503009001 填筑二灰碎石基层,实际施工中中标单位需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确认方可施工,及时做好相关签证,作为竣工结算依 据。按实际实施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结算。 |
10.18 |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评审”。请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2)投标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均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从业企业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 |
目总工目前若有在建项目,则必须在评标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可撤离的备案手续或在 “其他资料”中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3)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报表》表 1~表 13,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表 1~表 13”的内容应与招标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本标段投标报表内容、格式完全一致,若擅自修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上述所有表格都必须认真填写,表格中应填写的内容均需填写,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表格中填写“无”,不得空白或缺省该表格。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4)根据“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和“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交建综【2018】5 号)”的规定,请各投标人尽快进入信息系统自己的帐户查看,将信息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空缺的内容及时填报备案,如果由于投标人的财务数据提供不完整,导致无法计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该投标人的财务得分为 0 分。财务得分以信息系统中《表 2、企业 财务信息表》为准。 |
(5)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 期、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6)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人员的业绩必须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体现,投标人企业业绩必须在 “表 5 已建工程表”中体现,表 4 与表 5 内容不可相互印证,如若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在表 4 中未提供符合本标段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的业绩,即使在表 5 中有该项目经理符合要求的业绩亦不予以认可。同理,即使在表 4 中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企业业绩,但未在表 5 中体现亦不予以认可。例:若投标人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填报的某一工程业绩中反映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拟投项目经理,但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填报项目经理的该业绩或在该业绩中担任职务为“一般人员”或“一般人员(项目经理)”、“一般人员(项目副经理)”或“一般人员(项目总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项目经理的此业绩。 注:①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 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 |
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文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标准: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 绩,并应当与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部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②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视情节确定其失信行为等级,记入其信用档案。(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9、附件 10) | |
10.1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 标。 |
10.20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标准文件,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的; (9)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的;
(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4.5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 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者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示。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 “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4)合同用款估算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
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
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 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天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天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 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 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
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 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税务登记证副本 (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章)、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如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
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 如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 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
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 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电子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 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电子制版签名;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天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
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加密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及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 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章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并交招标人加密保
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加密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系统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经监标人确认后,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及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章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经监标人确认后,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5 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 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 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 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 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3 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 3.5.9 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标办法 | 1、第一个信封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2.1.2、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根据2.2.1、2.2.2(1)~2.2.2(3)款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选择前5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可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不超过5家,则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注:a.在充分掌握投标人基本情况基础上,由评委对各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保留2位小数),各评分因素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分值的评分项除外)。各评委独立打分后,按分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计算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分项平均值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 b.本章2.2.2项(3)目中C值为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分别对其他部分中财务能力、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江苏省)、履约考核(苏州市)计算出的得分之和。 c.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推荐顺序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 |
1
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4)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5)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清晰可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已按规 定要求提交。 |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2
. 1
. 1
2
. 1
. 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 |
规定 | 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 a.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b.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c.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d.隐瞒有关关联企业、隶属企业情况不报。 |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资格评审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 |
2
. 1
. 2
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 |||
财务要求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60分。 | ||
业绩要求 | 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码头堆场工程(堆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 | ||
信誉要求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良”或以上级别; b、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 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 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为具有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担任过码头堆场工程(堆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B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 | |||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 | |||
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 | |||
,其三个月(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社 | |||
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 | |||
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 | |||
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 | |||
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 | |||
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 | |||
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 |||
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 | |||
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 | |||
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 |||
拟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 |||
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
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 |||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 | |||
有职工,其三个月(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 | |||
)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 | |||
其他要求 | 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 | ||
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 | |||
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 | |||
。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 | |||
、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 | |||
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 | |||
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 | |||
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 |||
投标人须知”第1.4.3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 ||
项或第1.4.4项规定的 | 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任何一种情形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施工组织设计:30.00分 | |
主要人员:30.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5.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5.0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5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各评审因素汇总得分去最高最低值。 |
二次评审 | ||
序 评审因素号 | 评审标准 | |
a. | ||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 | ||
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 | ||
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 | ||
和删减;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6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一致。 |
7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8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是否先进、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项目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审。 | 5. 00 | 0. 0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财务能力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计算财务能分得分=5×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 /100。 | 5. 00 | 0. 00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码头堆场工程(堆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施工项目的,得基本分1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1.5分,最多加3分。 【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15 .0 0 | 0. 00 |
序评审
号因素
最最
大小值值
0
. 0
0
1
0
. 0
0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 2019】2号)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X分;
(2)信用等级评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
.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85)/10+0.7X
(3)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75)/10+0.5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0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
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Y值保留2位小数
履约信誉
(江苏省
)
1
评审标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 | ||||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 | ||||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号)评 | ||||
定的单位履约考核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履约考核等级及评定分 | ||||
2 | 履约考核 (苏州市 ) | 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1)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X分; (2)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含暂定良)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0.7X~0.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 85)/10+0.7X | 5 . 0 0 | 0 . 0 0 |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 | ||||
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值。Y值 | ||||
保留2位小数。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①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进行评审 ; ②对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进行评审; ③对施工场地布置进行评审; ④对施工工艺流程进行评审; ⑤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评审; ⑥对材料供应和检验进行评审; ⑦对施工技术措施进行评审; ⑧对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 ⑨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⑩对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审。 | 30.00 | 0.0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15 .0 0 | 0. 00 |
【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
2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 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8. 00 | 0. 00 |
3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 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7. 00 | 0. 00 |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按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之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x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5 合同协议书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x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人按以下(1)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材保费、规费、管理费和利润、税金、配合费等所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除合同另行约定外,发包人不再因此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2)固定单价合同;
(3) ∕ 。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合同协议书生效后 14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2 套施工图设计 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或将设计文件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
1.6.6 承包人提示义务: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 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
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1.6.7 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发包人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 和通知,承包人应接受并执行。
1.7 联络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7 日内。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1.8 合同转让: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
2.3.3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要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协助办理航行通告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 监理人职责: 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 管理和各方协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
3.1.5 监理人的权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施工中 和图纸中的建议、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详见监理合同 。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根据投标文件机械、设备 表配备,但不仅限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机械、设备 。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 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并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如交通、海 事、电力、通讯、海洋、国土等)颁发的规章、细则等。如由此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火灾、病疫、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4.1.10.11 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发包人、监理人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条件。
4.1.10.12 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
方式停放。
4.1.10.1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场地范围内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1.10.14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现场清理后颁发的规定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4.1.10.15 小构件预制场的改造和构件的出运由自行解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4.1.10.16 水源、电源接口处至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安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自行承担施工中需用的水电等费用。
4.1.10.17 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雇员的工资等有关薪金,并及时支付应该支付其材料供应商或其分包商的金额。如非发包人原因上述支付不及时,影响到工程施工,应在第 2 个月支付清楚,否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其雇员、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支付,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连续 3 个月以上拖欠上述款项并造成工程延期、停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1.10.18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负 责。但凡是因遵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而造成的侵犯,则属例外。
4.1.10.19 已竣工的工程在没有交付发包人时,承包人必须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此期间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产生的相应的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但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仍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1.10.20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做到安全、xx施工,不得影响周围住户和单位的工作和生活,如违反规定而导致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处理好生活、工程施工污水、垃圾、噪音,垃圾应组织外运;对生活污水和船机油污应就地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所需费用自理。
4.1.10.2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正常工作者、违反发包人及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者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4.3 分包
4.3.6 分包:允许,如有分包计划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应满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5]2 号》文件及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xx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本工程材料采用乙供方式,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但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须将采购的材料以书面形式对其性能、产地、厂家、品牌、规格、价位等向发包人作说明,承包人自购的材料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检验合格,需用复试的材料在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且必须获得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并向工程监理提供质量说明、准用证。
5.1.5 发包人按照设计要求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列出了建议参考的采购品牌和生产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部分设备的品牌和生产商。如果承包人选用了建议范围之外的品牌和厂家,应在投标文件中对该设备和生产商进行详细的描述,以证明设备的技术性能、品 质、工程应用等不低于或相当于业主建议的品牌和生产商,项目实施中再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选用。工程实施期间,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测认定承包人选用的其它品牌或厂家的产品质量或性能低于建议品牌,则发包人有权从建议品牌、厂家中任意指定一家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推荐品牌如下:
(1)钢材(线材):宝钢、沙钢、永钢、上海申特
(2)电线、电缆:“中利”、“常福”、“远东”、 “江南”
(3)开关面板、插座:“公牛”、“三雄极光”、“雷士”
(4)照明灯具:“雷士”、“三雄极光”、“华艺”
(5)应急照明灯具:子木光电、泛海三江、北大青鸟
(6)热镀锌钢管含衬塑:“金洲”、“银河”、“国强”
(7)PP-R 给水管:“金德”、“中财”、“白蝶”
(8)U-PVC 排水管:“金德”、“中财”、“白蝶”
(9)配电箱内断路器及微型断路器:“常熟开关厂”、“施耐德”、“ABB”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7.交通运输
7.4.1 物件的运输: 所有手续、路线组织、运输、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 环境保护
9.4.6.1 承包人在施工期水污染防治应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安排进度,最大限度的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周围农田灌溉。严格管理施工船舶和施工机械。船舶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不在码头水域排放。
9.4.6.2 承包人在施工期废气污染防治应采取以下措施:修筑场界围墙或简易围屏,减少扬尘外逸;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合理设置砂子、石子等建材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尽可能远离敏感保护目标,并采取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汔车运输砂土、水泥、碎石等易起尘物料加盖蓬布、控制车速,防止物料洒落和产生扬尘;对陆域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定期清扫酒水;临时施工便道夯实硬化处理;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护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
9.4.6.3 承包人在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应采取以下措施:施工机械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高噪声设备设可移动的简单围幛。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进行打桩等高噪声施工作业。
9.4.6.4 承包人在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应采取以下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制定弃置地点的除外。竣工后,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弃
土。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9.4.6.5 承包人在施工期对生态环境影响应采用以下减缓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影响。加强施工管理,尽量缩短施工期,尽可能缩小水域施工范围。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最大限度的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减少悬浮泥砂的发生量。严格管理施工船舶。码头水域不得排放船舶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期各种固体废弃物均进行收集处理处置,不得随时意抛弃至河中。施工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合法存放地堆放,不得随意倾倒。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三 份;每月
20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三 份。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1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竣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上;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 3.5 米/秒及以上流速;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天超过 1 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 0.2% /天计算,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已可能影响到发包人对工程产品的正常投入使用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6 工期提前
11.6.1 不考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1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
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 有可能进行 考察,考察内容或方式: 应会同业主进行确定,承包人应将此 部分费用分摊在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 进行 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测的内容和方式: 具体内容 由发包人、监理人现场确定,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考虑到此部分工作,将此部分费用分摊在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填写) 。
14.2.4 承包人 (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填写) (委托或不委托)(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填写)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4.2.5 发包人 (签定合同时确定) (委托或不委托)(签定合同时确定)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根据以下原则和方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相应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 材料调差:
(1)调差范围:水泥、混凝土;
(2)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调差基价:以报价当月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价为基准。
②调整价格:为调差所在月度的当月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三 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 2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完成合同产值月报表,发包人在每月 25 日左右初审完月报表,并按初审值的 80%支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发包人初审结算总造价的 9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 97%,缺陷责任期满一个月内无息xxx款。
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提交与该次付款金额相应的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工程结算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与结算金额全额相应的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此次付款申请直至承包人提供发票。工程款的支付采用电子承兑汇票方式。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根据本专用条款 17.3.5 款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3%,已含在缺陷责任期后支付的金额中。
17.6 最终结算
17.6.1 最终结算申请单
(3)交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六 份。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20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六 份,声像资料一式 六 份。否则迟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交工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 2 年。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1)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调不成由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
(3)如调解不成,向本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5.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待定 。
25.1.2 总监理工程师:待定。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人: / 。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填写) 。
25.1.5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书面另行通知。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 / 。
25.2.2 临时工程: / 。
25.2.3 永久占地: / 。
25.2.4 临时占地: / 。
25.3 日期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基建部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为准)
25.4 其他:
25.4.1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4 天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除因患病、身故、辞职等确实不能再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外,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必须交纳每人次 10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偿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交纳每人次 3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偿金,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25.4.2 为进一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强化中标承建单位的履约意识,使招标工作与履约考核紧密结合,发包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 号)等文件对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5.4.3 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
同》。
25.4.4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中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否则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合同协议书附件 1:廉政合同格式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业主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业主、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xxxx(工程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业主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承包人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不得为业主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业主或业主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合同有效期为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x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x合同见证单位为 / 。第九条 x合同共六份,甲、乙双方与见证单位各执二份。
业主单位: 承包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见证单位(xx)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附件 2: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业主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严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2008)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7]25 号令)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业主全称) (xx)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
(职务)地 址: 电 话: 日 期:
乙 | 方: | (承包人全称) | (xx) |
法 定 | 代 表 人 |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
(职务)地 址: 电 话: 日 期: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
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
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LWMT-LY 标段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
程量清单,参照《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清单编制规则编制。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3、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规费、保险、措施、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
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投标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
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7、一般项目清单中未列的规费、保险费、施工环保费、施工生产及生活用房、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临时通信、临时用地、临时码头、预制场建设、临时工作项目、竣工文件费、其他措施费均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8、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 25 号)”的规定,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 变,不随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包干使用。
9、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费用按
最高投标限价的 0.9‰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修改。除合同另有规定,费用不调整。承包人需向招标人提供缴纳凭证备案。
10、施工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生产设施符合环保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1、承包人需对原有设施进行检查、评估、维修至符合验收标准,费用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2、材料调差:
(1)调差范围:水泥、混凝土;
(2)调差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调差基价:以报价当月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价为基准。
②调整价格:为调差所在月度的当月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价。
13、100501001001 清除表土、100503009001 填筑二灰碎石基层,实际施工中中标单位需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确认方可施工,及时做好相关签证,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按实际实施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结算。
14、招标人按照设计要求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列出了建议参考的采购品牌和生产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部分设备的品牌和生产商。如果承包人选用了建议范围之外的品牌和厂家,应在投标文件中对该设备和生产商进行详细的描述,以证明设备的技术性能、品质、工程应用等不低于或相当于业主建议的品牌和生产商,项目实施中再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选用。工程实施期间,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测认定承包人选用的其它品牌或厂家的产品质量或性能低于建议品牌,则发包人有权从建议品牌、厂家中任意指定一家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推荐品牌如下:
(1)钢材(线材):宝钢、沙钢、永钢、上海申特。
(2) 电线、电缆:“中利”、“常福”、“远东”、“江南”。
(3) 开关面板、插座:“公牛”、“三雄极光”、“雷士”
(4) 照明灯具:“雷士”、“三雄极光”、“华艺”。
(5) 应急照明灯具:子木光电、泛海三江、北大青鸟
(6) 热镀锌钢管含衬塑:“金洲”、“银河”、“国强”。
(7) PP-R 给水管:“金德”、“中财”、“白蝶”。
(8) U-PVC 排水管:“金德”、“中财”、“白蝶”。
(9) 配电箱内断路器及微型断路器:“常熟开关厂”、“施耐德”、“ABB”。
15、标底中采用工程材料、设备规格:
序号 | 单位工程 | 材料(设备名称) |
1 | 室外给排水 消防 | 水表 LXL-200 DN200 |
2 | 路灯及综合管线 | 地上变压器 SCB13-400kVA/10kV |
3 | 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 常规电气配电柜 控制总柜 MNS 柜体 0.4kV | |
4 | 电力通讯机柜 0.4kV | |
5 | 高压成套配电柜 1#电源进线柜 AK0110kV KYN28A-12 | |
6 | 高压成套配电柜 1#计量柜 AK0210kV KYN28A-12 | |
7 | 高压成套配电柜 1#PT 柜 AK03 10kV KYN28A-12 | |
8 | 高压成套配电柜 馈线柜 10kV KYN28A-12 | |
9 | 直流屏 DC 220V 50Ah | |
10 | 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 常规电气配电柜 电容器分柜 MNS 柜体 0.4kV 120kvar | |
11 | 陆域低压检修箱 JXX1-JXX8 | |
12 | 门卫 | 成品单开实木门 |
13 | 90 系列断热铝合金平开门 | |
14 | 50 系列铝合金固定窗 6 厚普通白玻 | |
15 | 90 系列铝合金推拉窗,6 厚普通白玻 | |
16 | 90 系列断热铝合金推拉窗 | |
17 | 全玻幕墙 | |
18 | 变电所 | 不燃材料双向弹簧门 |
19 | 铝合金固定窗消防救援窗口 | |
20 | 铝合金固定窗 6 厚普通白玻 | |
21 | 90 系列铝合金推拉窗,6 厚普通白玻 | |
22 | 地磅房 | 铝合金全玻平开门(节能保温玻璃) |
23 | 90 系列断热铝合金推拉窗,6+12+6 中空玻璃 |
16、工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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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WMT-LY标段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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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表
项目名称: 苏州港常熟港区金泾塘作业xxx多用途码头工程 (陆域部分) LWMT-LY标段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额(元) |
一 | 一般项目 | 288846 |
二 | 单位工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一) | 水工建筑(堆场) | |
(二) | 路灯及综合管线、室外给排水消防大型土石方 | |
(三) | 室外给排水、消防 | |
(四) | 路灯及综合管线 | |
(五) | 1#地磅房 | |
(六) | 2#地磅房 | |
(七) | 1#门卫 | |
(八) | 2#门卫 | |
(九) | 变电所 | |
(十) | 调节沉淀池 | |
(十一) | 侯工楼 | |
(十二) | 围墙 | |
投标报价[一+二] | 288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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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名称: 苏州港常熟港区金泾塘作业xxx多用途码头工程 (陆域部分) LWMT-LY标段
项目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额(元) |
100100103001 |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控制价上限*0.9‰) | 16350 |
100100104001 | 安全xx施工费(控制价上限*1.5%) | 272496 |
合计 | 288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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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水工建筑)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LWMT-LY标段
项目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100501001001 | 清除表土 | 清除原有二灰碎石5- 15cm,场地整平、压实,废料外运,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 m3 | 5872.26 | ||
100503009001 | 填筑二灰碎石基层 | 二灰碎石基层5-15cm | m3 | 5872.26 | ||
100403003001 | 填筑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 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5cm | m2 | 39148.40 | ||
100403025001 | 填筑砂垫层 | 中粗砂,厚度5cm | m2 | 39148.40 | ||
100403026001 | 预制C50高强混凝土联锁块面层 | 块厚10cm,抗压强度≥50MPa ,采用含5%石灰粉的中细砂填缝 | m2 | 39148.40 | ||
100601048001 | 预制C30混凝土路缘石(平道牙) | 15*30*50cm | m | 157.70 | ||
100601048002 | 预制C30混凝土路缘石(立道牙) | 15*45*50cm | m | 729.70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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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路灯及综合管线、室外给排水消防大型土石方)
项目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路灯管线部分土石方工程 | ||||||
040101003001 | 挖基坑土方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0. 6m3)不装车 三类土、人工修整基坑 |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0.6m3 )不装车 三类土、人工修整基坑 | m3 | 609.08 | ||
040101002001 | 挖沟槽土方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0. 6m3)不装车 三类土、人工修整沟槽 | 1、反铲挖掘机(斗容量0.6m3 )不装车 三类土、人工修整沟槽 | m3 | 2978.98 | ||
040103001001 | 回填方 填土夯实 槽、坑 | 填土夯实 槽、坑 | m3 | 2399.11 | ||
040103002001 | 余方弃置 1、废弃料品种:挖掘机挖土方 2、运距:自卸汽车运土自卸汽车(4t以内)运距5k m以内 | 1、废弃料品种:挖掘机挖土方 2、运距:自卸汽车运土 自卸汽车(4t以内)运距5km以内 | m3 | 1188.95 | ||
室外给排水部分土石方工程 | ||||||
040101002002 | 挖沟槽土方 1、机械挖土,人工修边坡 2、不装车 3、土壤类别综合考虑 4、深度2m以内 | 1、机械挖土,人工修边坡 2、不装车 3、土壤类别综合考虑 4、深度2m以内 | m3 | 59.04 | ||
040103001003 | 回填方 1、坑、槽回填 2、利用开挖原土 3、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 4、管顶30cm上以下回填 | 1、坑、槽回填 2、利用开挖原土 3、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 4、管顶30cm上以下回填 | m3 | 17.28 | ||
040103001002 | 回填方 1、机械回填土 2、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 0m3) | 1、机械回填土 2、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m3 ) | m3 | 36.84 | ||
040103002002 | 余方弃置 1、运距:5km范围内 2、多余土外运 | 1、运距:5km范围内 2、多余土外运 | m3 | 4.93 | ||
合计 |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LWMT-LY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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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室外给排水、消防)
项目编码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给水工程 | ||||||
040501004008 | 塑料管 | 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砂垫层100厚 2、材质及规格:De160钢丝网聚乙烯复合管30x 3、连接形式:热熔连接 4、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闭水试验 | m | 30 | ||
040502005001 | 阀门 | 1、种类:手动蝶阀 2、材质及规格:Dn200,Pg=1 .0MPa | 个 | 2 | ||
040502010001 | 消火栓 | 1、规格:SS100/65 Pg=1.0MPa(周围加防护栏杆 ,间距不超过120m) 2、安装部位、方式:地上 | 个 | 2 | ||
040502006001 | 法兰 | 1、材质、规格、结构形式: 1、DN200 法兰安装 | 个 | 2 | ||
040504001001 | 砌筑井 | 1、M7.5砖砌矩形水表井 井室净空尺寸(m) 2.75×1.3地面以上0.3m砌筑粉刷(修复加高) | 座 | 2 | ||
040504001002 | 砌筑井 | 1、M7.5砖砌圆形阀门井(直筒式) 井内径 1.2m 地面以上0.3m砌筑粉刷(修复加高) | 座 | 1 | ||
040504001003 | 砌筑井 | M7.5砖砌圆形阀门井(直筒式 ) 井内径 1.4m 地面以上0.3m砌筑粉刷(修复加高) | 座 | 4 | ||
排水工程 | ||||||
040504009001 | 雨水口 | 1、单篦雨水口升高0.3m(含盖板) | 座 | 63 | ||
040504009002 | 雨水口 | 1、双蓖雨水口升高0.3m(含盖板) | 座 | 22 | ||
040504001005 | 砌筑井 | M7.5收口雨水检查井 井径1000 适用管径200~600井深3.0m以内 地面以上0.6m砌筑粉刷 | 座 | 27 | ||
040504001006 | 砌筑井 | M7.5收口雨水检查井 井径1250 适用管径200~600井深3.0m以内 地面以上0.6m砌筑粉刷 | 座 | 13 | ||
040504001007 | 砌筑井 | M7.5收口雨水检查井 井径1500 适用管径200~600井深3.0m以内 地面以上0.3m砌筑粉刷 | 座 | 3 | ||
040504001008 | 砌筑井 | M7.5盖板式砖砌圆形污水检 查井 井径1000 适用管径200~600 井深3.0m以内地面以上0.3m砌筑粉刷 | 座 | 14 | ||
合计 |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LWMT-LY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