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已於民國(以下同) 102年4月25日簽訂金錢信託契約( 契約編號: BT141- 022,以下簡稱「原契約」),茲因109年4月10日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甲方將儲值卡保證金改為他行履約保證,爰雙方合意重新簽訂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並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原契約失其效力,約定條款如后,以資共同遵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