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及理财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八)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计划信息;在管理人办理与理财计划相关事项所需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向管理人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管理人获取的投资者信息。管理人应向上述被披露方明确其保护投资者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计划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定账户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
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文件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资金将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
取,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理人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份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