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招標案號:NDF110005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
(本須知係根據工程會 109.03.23 版範本修改)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招標案號:NDF110005
三、本標案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案。
四、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五、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1 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六、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七、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採購預算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46,000,000 元整(含稅),惟其中新臺幣 2,994,727 元為預估之國外差旅費用,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開口契約第 6 條第 4 項規定
檢據覈實報銷。
八、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最高新臺幣 46,000,000 元。
九、本採購案履約期間:2 年,自 110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或履約期間各得標廠商實際供應服務之執行金額合計達本採購預算金額上限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
十、主管機關名稱:行政院;管理機關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一、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二、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
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三、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四、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9 號 7 樓,電話:00- 00000000)。
十五、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 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 xxxxxxxxx,xx:00-00000000。
十六、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七、招標文件領取:
(一) 電 子 領 標 : 請 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 下載。
(二) 本會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三) 本案聯絡人﹕業務組xxx女士,電話:(00)0000-0000;或總務組xxx先生,電話:(00)0000-0000。
十八、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十九、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 A)
🞎選項 A: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 A)
🞎選項 A: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 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二十、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二十一、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二十二、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二十三、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十四、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日答復。
二十五、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二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七、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八、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 式 1 份(資格文件:如登記或立案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廠商聲明書、標價單及分析表等)。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10 份(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紙本)。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二十九、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三十、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 110 年 9月 8 日上午 10 時 0 分。
三十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會議室(xxxxxxxxx 00 x 0 x)
三十二、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最多 2 人(代理人須攜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三十三、 開標及決標
(一) 開標:本採購採 1 次投標,分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決標 3 階段作業。
1. 1.資格審查
(1)時間: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如因颱風等原因致當日不上班,則順延 3 日(不含例假日)於同時間同地點舉行。
(2)地點: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會議室(xxxxxx 00 x 0 x)。
(3)審查:依本投標須知第 64 點所定之資格,審查證明文件。
(4)資格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者,服務建議書即依採購評選程序進行審查;資格不合於投標須知者,建議書不予評選。
(5)資格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者,其評選階段簡報次序依投標文件
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2.服務建議書審查
(1)時間及地點:後續簡報及開標階段,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本機關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
(2)有權參加建議書評選之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 1 人,憑身份 證明出席(代理人須攜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不得超過 5 人(含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及資訊設備操作人員),廠商遲到逾 10 分鐘未到場或進場逾 10 分鐘仍未進行簡報者,視 為放棄簡報與詢答,若有「簡報與詢答」評分項目以 0 分計。
(3)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資格不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者。 (4)審查方式:詳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
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審查須知。
(5)參加簡報時以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為範圍,簡報資料非投標
文件不得納入審查範圍,且不得藉以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3.決標原則: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複數決標,至少 4 家,至多 6 家。 (1)於本機關通知時間及地點辦理決標。
(2)決標程序: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以合於最低標競標 精神辦理開標,以合格廠商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合格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惟 至多決標至 6 家;但得標廠商不足 4 家者,廢標。得標廠商之決 標程序如下:
①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至 6 家上限為止。
②開啟價格標後,合格廠商最低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其洽減順序,依序洽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至 6 家上限。
(二) 開標現場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請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授權書樣式如附件
)參與開標,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備驗。
2. 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益。
3. 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三十四、本採購開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所有投標文件應置於一標封內,並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將依資格審查、服務建議書審查及比價等階段進行。
三十五、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 5 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 %
三十六、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三十七、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xxxxx://xxx.xxx.xxx.xx/xxxx/ 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 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三十八、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九、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四十、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 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 5 分鐘時,
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 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四十一、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四十二、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 ;🞎契約金額
之一定比率: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四十三、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四、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xxxxx://xxx.xxx.xxx.xx/x 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 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
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 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四十五、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 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 列,未填列者,為 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 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 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於 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 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四十六、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四十七、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八、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一、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
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五十二、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xxxxx://xxx.xxx.xxx.xx/x 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
繳額度之 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
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
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 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9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733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十六、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五十七、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小額採購。五十八、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
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3)最高標。
五十九、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六十、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
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派遣勞工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
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六十一、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 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0.xx、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及其他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請檢附開業證明或執業執照(如稅捐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申請
書、執業登記事項表、證書、加入公會會員證)等文件。
(三) 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前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學校免附。
(四) 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 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機構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公立學校、社團法人免附】
(五) 最近 5 年內曾完成公司財務、稅務、法務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估案件,並提供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相關證明文件,非主要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六) 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公司,檢具切結書。
(七)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八) 服務建議書一式 10 本(本項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
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 GPA 第 3 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 19 點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 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 GPA 第 3 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 19 點之 勾選)
六十五、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6 條第 款;🞎第 7 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
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
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
文件之規定。
六十八、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七十、 計畫書格式:本採購廠商參與評選之服務計畫書應使用中文撰寫,以A4 紙張直式由左向右橫寫,並應包含下列各部分,如有引用相關文獻資料,應加註引用文獻來源。
第 1 部分 基本資料
壹、案名: (案號)
貳、廠商名稱:住址:
電話: 傳真:
參、聯絡人姓名:
電話: 傳真:
第 2 部分 內容綱要
壹、辦理經驗及專業能力說明:一、廠商相關專業能力說明
(一)投標廠商概況(成立歷史、經營理念及主要業務範圍)-附表 1。 (二)投標廠商履約專業人力配置、結構及其專業評估團隊主要成員
資歷-附表 2、附表 3。
(三)投標廠商履約團隊具審查國內外財務、稅務、法務盡職調查或
企業價值評估案件之能力(應提佐證說明資料)貳、履約能力及實績說明
(一)截至本投標公告日止前 5 年,投標廠商或其國內成員執行國內外公司財務、稅務、法務盡職調查或企業價值評估等案例經驗-附表 4。
(二) 其他足以證明可勝任本標案之佐證資料。
參、對本計畫需求特性之了解程度說明
對本計畫需求特性、目標及工作內容之了解程度。
肆、辦理本業務財務、稅務、法務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估之規劃。一、預定參與本計畫團隊人力配置及分工架構。
二、預定實施策略:各工作項目之預定實施策略。
三、實施方法:應分列各工作項目及分項工作之詳細步驟及實施方法
伍、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一、為員工加薪
(一)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
(二)於投標文件載明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案之員工
薪資(不含加班費)。
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xx」措施。
七十一、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專業服務機構勞務採購開口契約第 1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之財務、稅務
等盡職調查及企業價值評鑑等專業評估服務。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1 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
七十二、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
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七十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本採購訂有固定費用,付款條件詳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執行機構委辦計畫契約書。
七十四、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五、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
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投標須知(含投標須知所載相關附件)。
(2)契約書(含契約所載相關附件)。
(3)審查須知。
(4)廠商報價及議減價清單。
(5)廠商資格審查表。
(6)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切結書。
(9)外標封。
(10)標單封。
(11)保密切結書(投標時免附)。
(1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
七十八、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七十九、投標文件須於 110 年 9 月 7 日 17 時 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9 號 7 樓)。
八十、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二、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
入。):無。
八十三、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
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9188888,地址:臺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檢舉信箱:新店郵政六000
0號信箱。
(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六0000號信箱。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政風室:電話: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中正xxx路 3 號。
八十四、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八十五、 其他規定事項
(一)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會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3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
(二)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三)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依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四) 各項業務報告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的統計資料者,原則上均
納入性別及有相關性的複分類統計。
附件 1
投標廠商概況
工 作 項 目 | 投 標 廠 商 概 況 介 紹 說 明 |
投標廠商成立歷史 | |
經營理念 | |
主要業務範圍 |
附件 2
投標廠商人員具與履約能力相關專業配置及結構
資歷專業執照 | 15 年以上 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 | 10 年以上 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 | 5 年以上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 | 3 年以上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 | 未達 3 年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 |
具會計師或 律師執照 | |||||
未具會計師或律師執照 | |||||
合 計 |
單位:人
註:具與履約能力相關資歷係指參與財務、法務盡職調查或企業價值評鑑之工作經驗。
附件 3
專業評估團隊主要成員資歷(至多列舉 4 人)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專 長 | 其他補充說明 |
附件 4
投標廠商履約團隊國內成員執行國內外案件經驗
案名 | 案件所屬國 | 履約期間 (起 yyy/mm~迄 yyy/mm) | 投標廠商或其國內成員姓名 | 執行情形說明 (案件服務項目及費用說明) | 證明文件附件 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