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年 6 月修订 | 2022 年 7 月修订 |
第二条 合同依据 | 第二条 合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第三条 释义 | 第三条 释义 |
3.23 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价值总和占其信 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 3.23 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注册制板块等)证 券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
3.39 两融绕标、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 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目的的行为。 |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 第四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
4.1.6 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 删除。 |
4.1.8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进行适当性管理,但乙方对甲方的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该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甲方承诺遵守并符合外部监管及乙方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前述要求,则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可能就此实施的禁止甲 方信用账户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融券 | 4.1.7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进行适当性管理,但乙方对甲方的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该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甲方承诺遵守并符合外部监管及乙方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前述要求,则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可能就此实施的禁止甲 方信用账户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融券 |
卖出、融资融券仓单展期、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限制性措施。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资料。 | 卖出、融资融券仓单展期、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限制性措施。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资料。 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内每笔交易结果、账户负债、合约期限、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要求等变动情况,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 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4.1.11 甲方承诺不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经纪人代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代客理财,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后果及责任 由甲方自行承担。 | |
4.1.12 甲方承诺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不进行两融绕标、套现等操作,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精神等操作,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因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 | |
4.1.21 甲方确认已知悉乙方在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前已向甲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甲方同意;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法定义务、订立本合同所必需以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收集、使用并长期存储甲方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 料、征信材料)。 | |
4.1.22 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并完全理解乙方对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讲解,明确知晓强制平仓、违约责任、违约处置与乙方免责条款等相关约定安排及其确切含义,已经准确理解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 合同的约束。 | |
4.2.5 乙方基于履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和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依法处理甲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 |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
5.4.4 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合法合规。 | |
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 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
8.1.8 甲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为经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且穿透后产品为单一委托人的,乙方有权要求产品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产品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乙方与单一委托人签署连带保证协议。若前述单一委托人未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甲方的违约风险,据此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或采取限制信用账户交易权限、拒绝展期申请等措施,据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 | |
8.4.3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甲方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 8.4.3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甲方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其中融资买入的证券在该证券融资合约了结前不得转 出。 |
8.5.1 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xxx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以自然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8.5.1 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xxx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以自然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乙双方对xxx券期限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8.7.4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 | 8.7.4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两融绕标、套现操作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交易权限、调整 授信额度、拒绝展期申请、提前了结融资融券 |
负债、强制平仓等措施,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 融券合同关系。 | |
8.10.3 因融券证券派发权益须提前偿还负债导致的强制平仓 8.10.3.1 如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 8.10.3.2 以股权登记日为 T 日,平仓日为 T-1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还券,乙方有权从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应提前偿还之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8.10.3.3 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融券负债。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 负债。 | 删除。 |
第九条 权益处理 | 第九条 权益处理 |
9.7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负债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在偿还负债时,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现金红利、利息及其孳息;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股票红利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在偿还负债时,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股票红利; (3)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10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权证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该笔融券可派发的权证数量 x权证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权证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10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除权价) 公式中,除权价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配股比例 × 配股价)/(1 + 配股比例) 若融券权益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5)证券发行人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 配售可转债等情况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 | 9.7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负债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在偿还负债时,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现金红利、利息及其孳息;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股票红利对乙方进行补偿。除权除息日,乙方将相应的股票红利数量计入甲方融券负债,并按融券费率计算融券费用,到期日一并偿还。股票红利数量不足 1 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形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则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权证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该笔融券可派发的权证数量 乙方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开始计算并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取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并在每日清算后进行扣收,同时按融资费率每日计算费用。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则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除权价) 公式中,除权价 =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配股比例 × 配股价)/(1 + 配股比例) 乙方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开始计算并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取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并在每日清算后进行扣收,同时按融资费率每日计算费用。 (5)证券发行人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 |
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10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发行认购价) × 应配售的证券数量 x融券权益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6)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当甲方有未了结的权益补偿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注销信用账户。 | 配售可转债等情况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则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 = (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发行认购价) × 应配售的证券数量 乙方于权益证券上市首日开始计算并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取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转为其他负债,并在每日清算后进行扣收,同时按融资费率每日计算费用。 (6)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当甲方有未了结的权益补偿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注销信用账户。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10.2 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 10.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何一笔债务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 | 10.2 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 10.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上一年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重大资产重组失败,或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等情形; ……(4)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 出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何一笔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或逾期的; (7)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 |
人、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何一笔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或逾期; | |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
13.4 为配合乙方对甲方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等的评估及持续跟踪,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记录、收集并使用甲方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信 息。 | |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6.3 乙方受理甲方投诉的途径如下: 服务热线:95525 或0000-000-000 转人工坐席。 E-Mail:00000@xxxxx.xxx。 书面信函:xxxxxxxxx 0000 x 0 x,xx:000000。 | 16.3 乙方受理甲方投诉的途径如下: 服务热线:95525/021-95525 按*键转人工。 E-Mail:00000@xxxxx.xxx。 APP:金阳光 APP 智能客服转人工。传真:(021)22169693。 书面信函:xxxxxxxxx 0000 x 0 x 投资者投诉收 ,邮编 200040。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十七)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 13、若您方作为委托人单一的金融产品且委托人未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经本公司评估认为您有违约风险,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等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