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录
前言 3
第一部分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4
第二部分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5
2.1 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 5
2.2 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展示、装卸和运输 5
2.3 乙方的责任 5
2.4 付款条件 6
2.5 广告区域费用 6
2.6 用电服务费 7
2.7 合同的终止 7
2.8 其他 7
2.9 授权与转让 7
2.10 保障 7
2.11 补偿的弃权和许可 7
2.12 送达 8
2.13 部分无效 8
第三部分展厅规章制度 9
3.1 消防、安全、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9
3.1.1 提交文件 9
3.1.2 展台搭建和场地规划 9
3.1.3 展位平面布置图提交与审核 10
3.1.4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审核 10
3.1.5 展厅吊点 11
3.1.6 高处作业 11
3.1.7 压力容器 11
3.1.8 演示、操作展品 12
3.1.9 油漆 12
3.1.10 应急预案 13
3.1.11 秩序维护服务 13
3.1.12 安检 13
3.1.13 进出权利 13
3.1.14 声音控制 13
3.1.15 无人机与无人机系统 14
3.1.16 危险物 14
3.1.17 动物 14
3.1.18 气球 14
3.1.19 餐饮及花草 14
3.1.20 宣传材料 15
3.2 设施申请及保护管理规定 15
3.2.1 设施申请 15
3.2.2 中心建筑物及地面保护 17
3.2.3 地面承重 18
3.2.4 垃圾处理 18
3.2.5 沙石、泥土及类似材料 18
3.3 展品及搭建物出入 18
3.3.1 货物运送或撤离 18
3.3.2 物品搬运 19
3.3.3 物品交递 19
3.3.4 危险工作区 19
3.3.5 空箱堆放 19
3.3.6 运输车辆 19
3.3.7 特种车辆 20
3.4 其它管理规定 21
3.4.1 残疾人设施及服务 21
3.4.2 未成年人进入 21
3.4.3 公共区域及通道 21
3.4.4 会议室办公室和空房间 21
3.4.5 公共停车场 22
3.4.6 签到处 22
3.4.7 财物风险及遗失 22
3.4.8 管理费 22
3.5 施工人员证件实名化管理 22
前言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使用手册》(简称《手册》)是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手册旨在帮助承租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展(馆)厅(会议室和室外展场等区域)举办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主办单位,以及提供其它相关配套服务的单位进一步了解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有关名词解释、补充条款,以及展馆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阅读此手册,并遵照执行。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使用手册》由三部分组成,即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和展厅规章制度。
各主办单位及服务供应单位使用本手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本手册中所提供的信息在实施时以当前版本为准。
2.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保留对《手册》内容做出调整和更新的权利而无需提前通知。
3.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手册》享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解释权。
4. 若对本手册有疑问,请咨询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方法:电话:x00 00 0000 0000
传真:x00 00 0000 0000
第一部分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租赁合同中,除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和短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指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指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据合同有权使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览设施的法人或其他经依法登记的实体等。
“乙方关联客户” 指乙方展会参展商、搭建商或运输商等服务供应商、观众等所有展会参与者。
“合同”指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补充条款和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规章制度等。
“中心”指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和设施。 “展会”指乙方租赁中心场地举办的展览会或其它非展览活动。
“公共区域”指乙方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应被乙方视为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内的走廊、过道、入口、出口、电梯厅、楼梯、安全出口等进出租用区域所必须使用的区域。
“租用区域”指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面积并在平面图上标明的使用区域及其附属设施。 “展览日期”指租赁合同期内展会举办的日期。
“进场日期”指租赁合同期内搭建展台、展品进场之日期。 “撤离场地日期”指租赁合同期内拆除工作之日期。
“规章制度”指租赁期间内有效的且与租用有关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2.1 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
2.1.1 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需对甲方及其设施或其中任何部分造成改变或改观,或需携带大件物品、布置装饰物、标记或张贴海报等均应当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并应支付由此产生的清理、修复等费用。
2.1.2 甲方对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带入中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展示、装卸和运输
2.2.1 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展示、装卸和运输等工作。施工应当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并获得主管机构的批准(如有)。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各工种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
2.2.2 乙方可以委托大会指定搭建商代为与甲方协调,确认展台搭建、设施设备及现场服务申请、支付现场服务费等相关事宜,可以委托大会指定运输商代为与甲方协调、确认展品运输、卸货区管理、支付现场服务费等相关事宜。申请委托时,乙方应同时承诺:该指定搭建商/运输商未能支付到期款项时,乙方将向甲方直接支付。乙方负责对该指定搭建商/运输商及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因该公司或人员错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2.2.3 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所有施工人员应当落实实名化管理。(详见 3.5 施工人员证件实名化管理)
2.2.4 乙方应对展位内外所有物品物资(如空箱、纸板箱、其他包装材料及展台搭建类工具等)进行统一管理,督促搬运人员将临时堆存物资堆存于卸货区指定黄线范围内并接受甲方统一调整或安排,临时堆存场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堆存物资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维护或储存等责任。
2.2.5 乙方撤离场地时应自行负责拆卸运输展品,拆除展位搭建结构,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油脂类废弃物、KT 板、地毯、泡沫塑料纸)等应当自行带离中心范围。(详见 3.2.3 垃圾管理)
2.2.6 展台搭建和拆除活动不得在展览日期进行。遇特殊情况(如展台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紧急搭建加固),乙方应执行相应现场管理方案,保障正常展览秩序。
2.2.7 吊车进入中心作业时,乙方应事先告知相关操作人员在吊车支撑点下使用枕木保护地面,吊臂不得在展馆顶部及四周承重钢结构 3 米以内工作。
2.2.8 乙方应确保其关联客户在展会过程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展会过程中甲方财产因非甲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设施设备、配件损坏赔偿报价一览表》和《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结构损坏赔偿报价一览表》进行赔偿。
2.3 乙方的责任
2.3.1 乙方应遵守《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展会期间不得演奏、使用或展示他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音乐、文学或艺术作品、形象设计、商标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展会期间,乙方应设置知识产权投诉电话或安排专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2.3.2 甲方有权获取乙方展会必要的信息资料。乙方在展会前应主动向甲方披露涉及展会许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等相关信息资料。
2.3.3 乙方应当全面负责展会安全生产工作,与甲方签订《展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乙方应当对展会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上述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3.4 乙方应当负责展会施工安全,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委派安全管理员负责展会运输、进场搭建和撤离场地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搭建商、参展商、运输商各自的安全管理人员,否则不得施工。
2.3.5 展会期间乙方应有负责人在展会现场值班,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2.3.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乙方不得在中心组织募捐活动或发布相关通告。
2.3.7 遵守甲方指路标牌、安全标识以及其它指示性规定。
2.4 付款条件
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完成支付。若通过支票付款,乙方应至迟于付款到期日前 3 个工作日将支票交付甲方。
2.5 广告区域费用
2.5.1 甲方有权在中心设置、发布广告、标志、横幅、旗帜、广告位或其他装饰物。
2.5.2 中心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应由同期展会有关各方根据实际租赁场地按比例共享,不得独占。
2.5.3 乙方如需在中心发布展会宣传广告内容,应在展览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广告发布详细计划,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发布。
2.5.4 乙方应确保广告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内容相符并承担因广告违法导致的责任或处罚。因设置广告(经甲方许可由乙方安装施工的广告)引起的中心建筑物损害或其他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
2.5.5 乙方委托甲方制作并发布广告,应在展览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未及时提交或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与合同内容不符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金、制作安装费用、拆除费用等)。
2.5.6 乙方负责支付因广告活动租用中心场地发生的费用。
2.5.7 乙方擅自发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甲方有权立即清除,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包括但不
限于违约金、罚金、制作安装费用、拆除费用等)。
2.6 用电服务费
2.6.1 除展馆固有照明外,其他因展会额外照明、展品演示操作等产生的用电服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根据电表耗电量等数值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支付用电服务费。
2.6.2 电表抄报应由甲乙双方代表在进场前和撤离场地后共同完成,并在抄报表上共同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2.7 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a) 未按期支付合同应付款项(连同利息)且于付款截止日后 14 日内仍未支付完毕。
(b)如甲方意识到举办该展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秩序,或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风险,经乙方整改仍不能消除隐患的。
(c)甲方有合理理由推断乙方可能不(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8 其他
2.8.1 甲方对展会期间销售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乙方应当同时遵守甲方不时发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2.9 授权与转让
2.9.1 甲乙双方应确保合同对其各自的继受人、代理人等均受益并对其有约束力。
2.9.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利益或义务。
2.10 保障
在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保障甲方及其继受人、代理人或雇员免受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因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或甲方之规定所引起的以及上述甲方中任何人可能遭受的起诉、要求、损害、收费、赔偿、责任和收益的损失。
2.11 补偿的弃权和许可
2.11.1 甲方未能行使、延迟行使合同项下某些权利或接受补偿不表示对该权利的弃权,行使部分权利或接受
部分补偿不妨碍今后进一步行使其余部分的权利或接受补偿。
2.11.2 任何合同项下甲方弃权或许可应当为书面形式告知且甲方可以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弃权或许可仅在告知的当时有效。
2.12 送达
2.12.1 有关合同的任何通讯联络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可由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人员交递的方式传递。
2.12.2 对双方任何一方的通讯,将认为在下述条件下肯定为送达收件人。
(a) 如果人员交递,于交递时;
(b) 如果邮寄,国内寄送,于寄出 2 个工作日后;国际寄送,于寄出 7 个工作日后;
(c) 如果传真或电子邮件,于传送或发送时。
2.13 部分无效
合同中若有不合乎规定或实行无效的条款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三部分展厅规章制度
3.1 消防、安全、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3.1.1 提交文件
乙方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交下述文件:
3.1.1.1 加盖公司印章的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1.1.2 主管机构规定的举办展会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3.1.1.3 展会相关招展资料、会刊等信息。
3.1.1.4 乙方不是展会主办单位的,还应提交乙方同主办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委托书。
3.1.1.5 展会相关保险单复印件。
3.1.1.6 安全责任承诺书。
3.1.1.7 会后结算授权书。
3.1.1.8 乙方委托的主场搭建、主场运输等授权证明。
3.1.1.9 提前汇款或预缴现金用于支付现场服务费和押金,押金金额由甲方决定,必须在进馆前 3 天提供。
3.1.2 展台搭建和场地规划
3.1.2.1 除展品外,布展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难燃性)。
3.1.2.2 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1.2.3 临时搭建物与通向消防栓、机房门及警铃接触点之间应至少保持 1.2 米(4 英尺)宽的通道。
3.1.2.4 室内展位与墙壁之间的后通道不应小于 1 米,并不得堆物。
3.1.2.5 按照标准布展图划定疏散主通道和其他疏散通道,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6 米,其他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 米。
3.1.2.6 不得在吊顶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物品。不得将聚光灯和其它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3.1.2.7 展位不得作为可燃物品临时仓库使用。
3.1.2.8 进场期间应及时清理可燃物,展品的可燃包装材料不得存放在展厅、临时展棚内。
3.1.2.9 展会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消防部门备案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修改。
3.1.2.10 甲方有权拆除和搬离未经许可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搭建或物品,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1.2.11 油漆、喷涂等作业应在室外进行,并保持良好通风,设立禁火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1.2.12 展厅内所有单层展台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 6 米,两层或两层以上展台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 8.5米。在 W5 馆内,若展台搭建高度超过 8.5 米,其设计方案必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
3.1.2.13 凡进入中心开展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割工、铲车驾驶员等)必须持有政府规定的操作证件,无证人员不得作业。操作必须严格按各规程执行,杜绝违章操作和指挥。
3.1.2.14 其他消防事项及要求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 3 部分:展览场馆》
DB31/540.3-2013 执行。
3.1.3 展位平面布置图提交与审核
3.1.3.1 乙方应在进场前 15 个工作日之前将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版展位平面布置图呈报消防主管机构审核。展位平面布置图应遵守现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甲方关于展位布置的规定。
3.1.3.2 三套平面布置图,比例不小于 1:500,标明展位的搭建位置、尺寸或净面积。
3.1.3.3 如甲方认为图纸(已确认或尚未确认)需要修改,甲方将上述图纸中的一套交还乙方并指明需修改处。乙方应当在收到图纸的十天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
3.1.3.4 进场前 15 个工作日,乙方应确保主场搭建公司将所有附水、电、气、电话、网络、吊点等设施图交甲方,采用 A3 纸张并加盖公章。
3.1.4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审核
为了加强现场展台搭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乙方及乙方关联客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1.4.1 室内搭建超过 4.5 米(含 4.5 米)的单层展台或搭建双层、多层展台以及搭建室外展台,其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包括三维效果图、详细尺寸图、展台平面图、立面结构图、恒载图、材料明细清单及相关计算数据)应当经过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审核或复核。
3.1.4.2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可以由搭建单位自行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盖章确认,也可以由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核。若自行聘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图,则应向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提交经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图纸正本及该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证明复印件。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将按照复核标准收取图纸复核费用。
3.1.4.3 乙方应在《展商手册》等展会公开文件中书面规定,参展商或搭建商必须于进场前 20 个工作日内将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包括三维效果图、详细尺寸图、展台平面图、立面结构图、材料明细清单等)提交甲方委托的审图公司进行图纸审核,并承担相应费用。未能按时提交图纸需进行现场审核的,审图费用将按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3.1.4.4 委托甲方审图公司进行图纸结构计算审核的,审图公司将出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认可的结构图或审核意见。
3.1.4.5 乙方应当确保参展商、搭建商严格按照甲方审图公司审核、复核通过的图纸搭建展台,在结构设计、承重、稳定性、强度上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足够的安全性。
3.1.4.6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复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参展商或搭建商,甲方有权禁止其在中心内施工,乙方应积极配合。
3.1.4.7 展台搭建过程中,甲方审图公司有权现场复核是否完全按审核通过的结构图纸施工,如发现异常,乙方应当配合及时纠正。
3.1.5 展厅吊点
3.1.5.1 展厅内不得擅自悬挂任何物品。展厅高梁位置有两排吊点,两点的间距为 850 毫米。经甲方许可使用吊点悬挂物品的,每个吊点承重不得大于 200 千克。悬挂及拆除操作必须由甲方专职人员实施。吊点不得用于固定与地面连接的结构或用于设备起重吊装,也不得用于任何活动物体。
3.1.5.2 靠近展厅墙壁的展台在紧靠展厅墙壁处无法安装吊点,不靠墙壁部分需现场确定。需悬挂的物体可能影响展厅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的,不接受吊点申请。悬挂单体结构时,甲方负责安装吊点及葫芦,其它工作由施工方完成。悬挂的广告和结构不得安放在公共区域上空,除非得到乙方同意。
3.1.5.3 结构的悬挂:悬挂的单体结构不得超过 1000 千克,重量超出的应把结构分解,符合要求后方可悬挂。悬挂高度不得超过 9 米。悬挂的结构必须由可靠连接的金属结构体组成,纯木结构不得悬挂。
3.1.5.4 吊旗的悬挂:吊旗的上沿边和下沿边必须用金属管牢固地固定在吊旗上,应使用单根金属管,且金属管中间不得有断开点或连接点。吊旗宽度不超过 5 米且重量在 20 千克以下的,可以用棉绳悬挂。宽度或重量超过限定范围的,吊旗应使用桁架固定,且应当使用葫芦吊装。
3.1.5.5 悬挂物品拆除:撤馆会通报展会吊点使用量汇总统计,撤展开始时的一定时间内放置葫芦链条(具体时间根据吊点使用量确定),期间不得将搭建工具或展品堆放在过道上。
3.1.6 高处作业
3.1.6.1 高处作业(2 米及以上作业)人员应系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高空物品坠落伤人。
3.1.6.2 登高工具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传递工具或物件时严禁抛掷,应采用双手传递、装袋或吊绳传递等方式。
3.1.6.3 甲方有权暂停不符合高处作业规范人员开展作业。不听劝阻者,甲方有权将其带离中心。严禁酒后作业。
3.1.6.4 展台搭建使用的升降机械、特种车辆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入展厅。乙方应确保进馆作业的升降机械、特种车辆、车辆驾驶员及机械操作人员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升降机械、特种车辆证照保险齐全、车况良好、年检合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车辆驾驶员及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持与所操作的机械、特种车辆类型相符的证照作业,配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装备。
3.1.7 压力容器
3.1.7.1 展会需要使用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等物质的压力容器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或规程进行合理运输储存。
3.1.7.2 甲方发现压力容器安置不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通知乙方纠正,乙方应当配合。
3.1.7.3 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章。使用压缩空气设备的器材、管子等附属设施的
安全耐压必须≧15Kg/cm2,管口连接应采用喉箍紧固,不得用铁丝或其它物品绑扎。
3.1.8 演示、操作展品
3.1.8.1 展品仅限在租用的展位内演示、操作。所有工程机械均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演示、操作时应安装安全装置及运行标志,且与参观者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装置应当在设备切断动力源并确保安全时才能拆除。操作人员应是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经过专门培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设备运行时必须由上述人员监管。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的,乙方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3.1.8.2 使用盛装水及其他液体达到或超过 250 公升(55 加仑)的容器,乙方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递交详细资料方案,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带入中心。以上条款对相同体积的冰雪等水的不同形态展示要求同样适用。此类装水容器应当配备独立排水系统,并能在展示结束后或紧急状态下随时轻易将容器内水快速排至甲方指定位置。乙方应确保水不会排放到展览场地的地面上。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供水量和排水量信息收取费用。如实际用量与申请信息存在误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用量补足费用。
3.1.8.3 乙方展示食品药品类展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或经过主管机构书面批准。发生流行性疾病期间,还应符合疫情防控机构相关要求。展示过程中禁止使用明火或使用煤气瓶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设备。乙方应提前准备灭火器、安全防护装置及油烟过滤器等应对油烟、异味产生。
3.1.8.4 车辆类展品需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发放的展车专用证进入指定展位,进出过程中应保持最低燃料存量(一般不超过油箱存量的 1/8)。展出期间需关闭引擎,切断电池连接,保持静止不动。展示车辆如需在室外租用区域进行动态展览行为,乙方必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递交详细方案,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
3.1.8.5 展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展品禁止在中心充电。
3.1.9 油漆
3.1.9.1 禁止在中心内进行大面积油漆作业。进场期间可以对展品或展台进行小面积“修补”性油漆作业,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3.1.9.1.1 油漆工作应当于通风处进行,不得在中心垂直结构处(如墙壁等)进行。
3.1.9.1.2 仅限使用无毒油漆或可溶性涂料,作业区域地面应当衬以干纸或塑料膜,不可进行喷涂作业。
3.1.9.1.3 油漆容器及刷漆工具应由作业方带离中心,不得遗留在中心或在中心内清洗倾倒。若作业方未及时将油漆容器或刷漆工具带离中心,乙方应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3.1.9.1.4 乙方应对因油漆工作而导致的甲方损害承担责任,赔偿损坏及污染部分的修复费用。
3.1.10 应急预案
3.1.10.1 乙方应为其展会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
3.1.10.2 在执行应急预案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
3.1.10.3 乙方应当严格限制组织的观众人数,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 1 平方米 1 人计算。
3.1.10.4 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展会开幕式和撤离场地当天下午的时间。
3.1.10.5 乙方应制定展会期间的火灾应急方案。
3.1.10.6 特殊情况(如特大型展台的搭建与拆除、大型设备的进出与安装等)乙方应制定单项工作预案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
3.1.10.7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能够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
3.1.10.8 在发生突发事件、疫情防控等特殊期间,观众人数限制应当按照主管机构要求进行调整。
3.1.10.9 疫情期间需按主管机构要求制定公共安全防疫方案,并报主管机构和甲方审核备案。
3.1.11 秩序维护服务
3.1.11.1 甲方提供基本功能的秩序维护服务,包括中心内向导指引、秩序维护等常规服务及响应紧急情况,协助进行应急疏散等职责。
3.1.11.2 中心内甲方提供 24 小时一般性安全保障服务。视频监控系统仅对公安系统开放。如乙方需查阅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在警方指导下进行。
3.1.11.3 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并配合执行。
3.1.12 安检
乙方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展会的所有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检设备和安检人员费用由乙方与安检服务供应商协商确定。
3.1.13 进出权利
甲方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进入租赁场地,包括所有展位,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展会造成干扰,乙方不应阻碍甲方人员行使控制甲方整个或部分展厅的权利。经甲方授权的人员进入租赁场地须有甲方工作人员陪同或持有甲方出具的现行有效证件。
3.1.14 声音控制
乙方展会期间在中心室内、室外展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声音音量应遵守相关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一
般不得超过 65 分贝。
3.1.15 无人机与无人机系统
禁止在中心使用、操作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
3.1.16 危险物
3.1.16.1 禁止将武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炸药、石油、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安全或有碍甲方经营的物质或设备带入中心。
3.1.16.2 经甲方批准置放于中心的固体或液体危险物不得超过 1 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专用容器内并封存于相关主管部门、甲方和乙方同意的地点。
3.1.16.3 禁止在中心任何室内区域或室外非指定吸烟点吸烟。
3.1.17 动物
3.1.17.1 爬虫、鱼类、鸟类或其他动物不得进入中心,除非系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举办的展会有关,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3.1.17.2 经甲方书面许可进入中心的动物应当经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合格,乙方应确保对其照管与控制采取了令甲方认可的适当的预防措施。
3.1.18 气球
禁止在中心施放可升空气球。普通空气气球应在离场时全部带离中心。未带离的,相关损失或清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3.1.19 餐饮及花草
3.1.19.1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中心经营餐饮和花草租赁服务业务。
3.1.19.2 乙方确需引入外来餐饮进入中心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于进馆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中心。乙方及外来餐饮供应商应遵守《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外带餐饮供应商管理制度》。
3.1.19.3 乙方引入的外来餐饮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乙方进场前应至浦东新区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备案,同时应向甲方承诺对所使用或销售的食品安全自行承担责任。外来餐饮进行销售的,应严格执行甲方书面许可要求,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销售。经许可的销售应由实际销售供应商至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经营资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证照和备案手续,销售商品应当提供发票。
3.1.19.4 乙方引入的外来餐饮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设点使用或销售,产生的垃圾应由餐饮供应商带离中
心,不得混入中心公共垃圾桶。
3.1.19.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外来盒饭禁止进入展馆。
3.1.20 宣传材料
乙方参展商的宣传手册、广告页等宣传资料仅限在该参展商展台范围内发放。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散发宣传材料或开展广告宣传、演示、兜揽生意等活动。
3.2 设施申请及保护管理规定
3.2.1 设施申请
3.2.1.1 电箱申请及接驳注意事项
3.2.1.1.1 参展商申请用电服务时,设施申请图纸应在展览进场前 15 个工作日提交,室内外场地租赁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展会应提前一个月提交。提交电箱申请时应考虑电箱供电电压与设备使用电压相匹配,保证电气线路与设备不过流,绝缘完好,接地可靠,确保安全运行。应按照动力电箱、照明电箱分类申请,同时应按规定申请电气火灾监控箱。甲方根据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提出的电箱申请数量和位置提供电箱终端,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所用设备应自行接驳至电箱终端。
3.2.1.1.2 电箱接驳注意事项
(a)从事电气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合格且有效的电工安全操作证。
(b)展台搭建应使用合格器材。严禁使用单芯线、双绞线、铝芯线。导线截面必须≧1.5mm,且电气材料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载流量。380VAC 应采用三相五线方式,220VAC 应采用单相三线方式。
(c) 所有金属构架、金属外壳应当可靠接地。导线应穿管或采用其它方式敷设固定,不得随意敷设在道路、地坪及通道上。电气线路穿越走道时应使用过桥板进行保护。导线支路应采用绝缘瓷、塑接头连接,做好绝缘保护措施,不得用绝缘胶布直接包扎。
(d)所有展台使用的配电箱应放入展台的安全区域内。储藏室内放置配电箱时严禁储藏室房门上锁。严禁将配电箱放置于过道、消防通道或展台明显部位。
(e)室外展场应使用防雨型照明电器设备并落实防潮、防雨、防风、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3.2.1.2 送电与断电服务申请
3.2.1.2.1 甲方按照和乙方约定的时间点进行全场送电。在该时间点前 2 个小时,甲方将播放广播录音,告知送电时间点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乙方及乙方关联客户在此时间段内应进行自我检查,确保操作符合
《低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3.2.1.2.2 闭馆期间全场断电
(a)当天展览结束,所有人员离场后,乙方应确保切断展览场地内所有设施的电源供应,甲方有权进行全场安全巡检,乙方应指派专门人员会同巡查。发现未切断电源的展台,乙方应负责联系该展台人员即刻返回展台自行切断电源或由乙方指派具备资质的人员完成断电操作,断电相关后果由乙方或被断电展台自行承担。
(b)非自行切断电源展台如需恢复送电,应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通过甲方安全检查后恢复送电。乙方自行关闭的电源由乙方在开展前自行负责恢复送电。
(c) 需 24 小时不间断供电的展台,乙方应在提交设施申请图纸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安全承诺书,甲方可以保留不间断供电。乙方应确保参展商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d)乙方应当在展会撤离场地前一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该场展会撤离场地期间的断电时间、断电范围以及保留供电的展位号码和保留时间(如有),甲方将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及范围执行断电操作。断电后不再复送,如乙方确有需求,甲方可视现场情况按照重新申请电源供应操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3.2.1.3 压缩空气申请
展览期间,乙方需延时或 24 小时供应设施用气,应当事先向甲方申请(一个展厅为最小申请单位)。甲方将视现场情况决定是否许可。全场压缩空气供应、切断时间应由双方提前商定并由甲方执行操作。
3.2.1.4 供水排水申请
3.2.1.4.1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申请用水及排水。给、排水软管禁止切割。当天展览结束后,参展商应自觉关闭水阀。
3.2.1.4.2 废水排放应当符合上海市相关法规和标准。废水如含有固定物、腐蚀性物质或粘性物质,如油漆、涂料、油脂、废物残渣等,应当在收集后交专业处理公司处理,禁止混入排水管,倒入排水沟、管道、水池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倾倒遗留在中心内。废水排水温度不得超过 45 摄氏度。
3.2.1.5 电话申请
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注明电话在展台内的具体位置(如果是多层展台请注明)及电话类型(IDD、DDD、LDD 即用国际、国内、市区)。甲方根据进场前双方确定的时间开通申请位置的电话。
3.2.1.6 网络申请
3.2.1.6.1 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注明网络在展台内的位置(如果是多层展台请注明)及网络带宽类型(参照甲方服务价目表中类型)。如对网络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用途,例如展厅无线 WIFI 信号等,应在申请时一并告知甲方,并承担相应费用。线缆由甲方布放敷设至乙方申请文件注明的指定位
置。
3.2.1.6.2 网络将在展览日前一天开通。网络开通时间连续不超过六天,超出六天乙方需支付额外费用,具体金额甲方将提前告知。如乙方有提前开通网络需求,应在进场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时承担提前开通网络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
3.2.1.7 声像系统
甲方提供声像系统租赁服务及配套的技术支持。乙方自行委托供应商安装系统设备的,应事先获得甲方许可并确保缆线铺设和配置符合甲方标准。
3.2.1.8 空调和新风
3.2.1.8.1 租期内乙方可要求使用新风和空调,但应至少提前 1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申请空调应连续 4 小时以上。禁止外带空调设备。
3.2.1.8.2 乙方明确,开启新风旨在帮助馆内通风,对馆内温度的调整并无明显作用。
3.2.1.9 特殊设施需求(如室外用气、超规格或高纯度室内用气、接驳电瓶车、补充发电机等)需要由乙方自行组织设施设备进入中心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书面方案,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清单,待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乙方应当对自行组织的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条件要求乙方对设施设备做出调整,紧急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设施设备的运行。
3.2.1.10 每个展台应独立申请设施,不同展台不能共用同一设施。
3.2.2 中心建筑物及地面保护
3.2.2.1 搭建隔墙应在墙下设置夹板或建筑用纸保护地面。因展台搭建、拆除等造成地面损坏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2.2.2 严禁在中心任何部位使用钉子、胶、图钉或类似材料。严禁在中心建筑物及地面上以任何形式打洞。中心的设施、设备和结构不得倚靠、借力使用。
3.2.2.3 地面铺设地毯时应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环保地毯及非残留性的双面胶,严禁使用含碳酸钙的劣质地毯、双面海棉胶及其它难以清除的材料。不得将图案、标记、宣传品等直接粘贴于中心建筑物及地面任何部位。不得在地面、柱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或粘胶剂。租用区域内遗留胶带和残留标记的,乙方应负责清理并承担建筑物及地面受损的相应责任和赔偿。
3.2.2.4 乙方可以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甲方许可的胶带在展厅地面上标识展位位置,不得使用其它地面划线方法。未获许可在地面划线产生的去除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2.2.5 如安装材料或安装方法可能对中心地面造成损坏,应当在地面上覆盖保护性遮盖物。操作机力搬运物料或展品时,应视情况在地面上铺设钢板或木板用以保护地面。保护性遮盖物应当采用不会引发打滑或其他安全问题的防护材料(包括在潮湿或浸湿状态下),并应根据施工进度尽快移除。
3.2.3 地面承重
展厅内地面承重能力为:3.3 吨/平方米。如展品操作时有垂直振动部件,上述地面承重能力至少应减去 50%。展厅内两条主电缆沟上严禁堆放重物或搭建。室外场地地面承重能力分为三种区域,分别为:重载区,15 吨/平方米;普通载区,5 吨/平方米;轻载区,2 吨/平方米。展品运输、安置、演示操作等应充分考虑上述地面承重能力,不得超重。超重展品进入中心前,乙方应获得甲方许可并向甲方提交进场路线方案,作业现场应接受甲方监督管理。车辆或重物不得碾压展厅内外所有地沟盖板。禁止将展台支撑点或超重展品放置于地沟盖板上。
3.2.4 垃圾处理
3.2.4.1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本中心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场所。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乙方应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分类方法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并投放至相应容器。
3.2.4.2 展会产生的一般性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地毯、KT 板、泡沫塑料纸等),乙方应在展会结束时全部带离中心。无法带离的,乙方应联系有资质的垃圾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3.2.4.3 展会产生的油脂类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类废油、机器废油/油墨、泔水、食品残渣、清洗食物/机器后产生的废水废油等),乙方应自备专门的油脂类废弃物收集容器,并在展会结束时全部带离中心。无法带离的,乙方应联系有资质的垃圾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3.2.4.4 禁止将一般性及油脂类废弃物等倾倒在中心内(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容器、卫生间、馆内及卸货区的地沟及地面、路面及绿化设施等)。因上述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安全责任或环保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垃圾处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将适时上报环保部门。
3.2.5 沙石、泥土及类似材料
展会需要使用沙石、泥土、花园用泥炭、苔或其他类似材料的,应在地面铺贴防漏保护物。乙方应确保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避免上述材料渗漏或遗留、污损中心任何部位。上述材料进入中心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专项押金。因违反上述规定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赔偿。
3.3 展品及搭建物出入
3.3.1 货物运送或撤离
3.3.1.1 货物装卸工作仅限在中心指定卸货区进行。
3.3.1.2 展会对公众开放期间,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卸货区及进行货物装卸工作。
3.3.2 物品搬运
3.3.2.1 展会对公众开放期间,在公共区域、观众通道、入口大厅和入口广场范围内禁止搬运大件物品。
3.3.2.2 为确保安全,超重物品应始终由乙方委托的主场运输商负责处理。
3.3.3 物品交递
进场前参展商提前运抵中心的物品应由乙方委托的主场运输商处理。在撤离场地结束前,乙方应确保中心内没有任何乙方或乙方关联客户的遗留物品。甲方不接收任何提前运抵或延后撤离的物品。
3.3.4 危险工作区
货物装卸区、车辆调度区以及出入前述区域的通道均被列为危险工作区。在这些区域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3.3.4.1 饮用含酒精类饮料。
3.3.4.2 车辆或设备超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或危险操作(所有区域均严禁此类行为)。
3.3.4.3 存放汽油、煤油、柴油或其他易燃液体。
3.3.4.4 任何加油行为。
3.3.5 空箱堆放
3.3.5.1 进场前 15 个工作日,乙方委托的主场运输、主场搭建应当向甲方提供空箱堆放点位置图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3.3.5.2 进场期间空箱应按图纸预定位置堆放并接受甲方调整、安排,堆放点禁止占用、堵塞公共通道、车道、人流通道或消防出口。堆放时应注意摆放整齐美观。
3.3.5.3 空箱应当堆放于甲方卸货区指定堆放区域黄线内,堆叠高度不得超过 2 米,集装箱不可堆叠。如需使用规定堆放区域以外场地或者堆放其他物品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堆放点位置图。堆放空箱或其他物品时应标贴清晰的标识及禁烟标志,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公司名称、展位号、使用单位名称。每块堆放区域应至少配备一个灭火器。
3.3.5.4 堆放应当平稳、安全。展览期间,乙方委托的主场运输商应指派人员巡视堆放安全,协助甲方完成堆放占地面积的测量及确认。
3.3.6 运输车辆
3.3.6.1 运输车辆进入展馆指定停车场前须提前网上在线办理《货运车辆轮候证》。进场及撤离场地期间,
运输车辆凭《货运车辆轮候证》按规定时间和行驶路线进入展馆指定停车场等候。
3.3.6.2 运输车辆进入卸货区前应先至甲方制证中心办理《运输车辆出入证》并支付费用、凭证装卸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排定的进场顺序及运输通道进入对应卸货区装卸,并停放至指定停车位置。甲方秩序维护人员有权阻止未遵守现场管理的运输车辆进入卸货区。
3.3.6.3 装卸期间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须服从甲方秩序维护人员指挥,不得离开驾驶室。装卸完毕应立即驶离,不得滞留。按时装卸货完毕驶离后,可凭《运输车辆出入证》及押金收据至制证中心退还押金。《运输车辆出入证》如有损坏或遗失需按价赔偿。超时车辆将额外收取管理费。因运输车辆不听指挥导致交通堵塞的,甲方有权扣除押金。
3.3.6.4 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展厅。如需进入展厅装卸货物,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许可,同时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展厅设施设备,按照甲方秩序维护人员指定地点停放。经许可进入展厅的车辆载重量不得超过 5 吨,同时车辆高度不得超过 4 米,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展览期间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卸货区,特殊情况应当提前获得甲方许可并按规定支付费用,其他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3.3.6.5 办理《运输车辆出入证》起止时间根据乙方展览场地租赁合同时间确定,如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提前获得甲方许可。
3.3.6.6 场内车辆操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3.3.7 特种车辆
3.3.7.1 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等。进入中心作业的特种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证照齐全、车况良好,年检合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应持与所操作的特种车辆类型相符的证照作业。
3.3.7.2 特种车辆应当凭制证中心出具的《机力证》进入中心,证件应张贴于车体表面醒目位置并应与特种车辆类型相符(叉车证或起重机证等)。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专人专用,不得擅自交给他人驾驶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3.3.7.3 严格遵守限速要求。严禁超速行驶。
3.3.7.4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冒险作业、违规操作、酒后驾驶或在驾驶室内吸烟。
3.3.7.5 特种车辆仅限工作用途使用。严禁无工作任务出车或搭载他人。
3.3.7.6 驾驶员操作特种车辆完成当前工作或离开车辆时,应当熄火并拔出启动钥匙。
3.3.7.7 特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非作业时间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经许可停放在指定区域外的,驾驶员应
当安排专人看管。
3.3.7.8 因特种车辆驾驶员或车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种车辆所有单位(人)或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3.3.7.9 特种车辆办证、作业、停放等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4 其它管理规定
3.4.1 残疾人设施及服务
甲方提供残疾人配套设施及服务,如残疾人电梯、卫生间、停车位等。
3.4.2 未成年人进入
进场及撤离场地期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展览期间,乙方有权自行确定是否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如同意未成年人进入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未成年人进馆安全承诺书》。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乙方应自行向其关联方进行解释说明。
3.4.3 公共区域及通道
3.4.3.1 乙方需使用公共区域的,应获得甲方许可。经许可使用公共区域时,乙方应当确保公共区域通道始终保持畅通,通道宽度应由甲方确定。经甲方许可堆放在公共区域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对甲方固定设施使用及展馆功能造成影响。
3.4.3.1.1 未经甲方许可在公共区域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进行搭建的,甲方有权要求拆除或移除。不听劝阻的,甲方有权拆除或移除,相关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3.1.2 使用公共区域用于商业行为的,应当提前获得甲方许可并按照甲方报价支付费用。
3.4.3.1.3 同时举办两场或两场以上展会时,入口大厅、入口广场及其他可使用的公共区域将由有关各方根据实际租赁场地按比例共享,不得独占。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3.4.3.2 货物通道—展品及大件货物只能通过指定的货物通道进入展厅。
3.4.3.3 参展商/观众通道—参展商可经指定的参展商通道进入展厅;观众只能由指定的通道进入展厅。
3.4.3.4 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进行搭建或放置物品。
3.4.3.5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中心内固定商铺、商铺门前、门前通道以及展厅出入口的视频监控采集区域进行搭建或堆放物品,擅自搭建或堆放的,甲方有权要求拆除或移除。不听劝阻的,甲方有权拆除或移除,相关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4 会议室办公室和空房间
租期内乙方可申请使用乙方租馆范围内的会议室、办公室及空房间,但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支付费用。
会议室不得用于会议之外的其他用途,办公室、空房间应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移动室内家具及设施或在室内任意张贴、悬挂。室内搭建内容应提前提交甲方并获得许可。
乙方使用中心内办公室的,可以向甲方借用钥匙,但应支付押金。乙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将钥匙归还甲方。乙方不得配制钥匙,不得在中心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3.4.5 公共停车场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自驾前来中心的,应按照甲方秩序维护人员引导停车并支付停车费用。
3.4.6 签到处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位置设置参展商、观众签到处。如需在中心公共区域或其他位置设置或搭建临时签到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及图纸,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执行。
3.4.7 财物风险及遗失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带入中心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各展品、样品、个人随身物品等)应由其自行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并承担风险,甲方对此等财物的失窃、丢失和损害不承担责任。遗失财物可向保安办公室查询。中心获得的遗失财物将分类保存 30 天,超期不认领的将被视为无人认领,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财物的处理方式。
3.4.8 管理费
甲方有权向中心内施工的搭建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乙方在进场前应通知搭建公司、运输公司支付管理费并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主场搭建、主场运输收取后统一向甲方支付。乙方在中心申请展览现场服务项目, 应预付现场服务费和施工押金。付款方式为信用卡、支票或现金等方式。
3.5 施工人员证件实名化管理
3.5.1 乙方(包括大会指定/非指定搭建商及大会指定运输商)所有施工人员进场、撤离场地期间的通行证应向甲方申请统一登记、审核、制作和管理。
3.5.2 实名认证手续实行施工负责人负责制,施工负责人可为多位工人申请通行证(现场办理需提供工人身份证原件)。公司实名认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申请公司应重新至甲方制证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实名认证后申请变更公司名称、施工负责人或者短信接收号码等信息的,应当于变更当
日凭加盖公章的“施工负责人/短信接收号码变更申请”“授权委托书”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至甲方
制证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后果由申请公司自行承担。
3.5.3 办理实名认证应提交如下资料:施工负责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实名认证表格》、《搭建商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自愿接受短信通知确认书》。以上表格及证明应当是正楷填写的原件,由各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如本人无法前来的,必须出具由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在 www.sniec.net 提供下载)。
3.5.4 完成实名认证手续的施工负责人可在进场前 15 个工作日之前使用网上预约登记办证系统提交相关资料,节约现场领取证件时间。
3.5.5 完成实名认证手续的施工负责人可在进场日凭借有效办证证明原件(如大会指定搭建商证明、大会指定运输商证明、特装展台押金单等)及相关需办证人员身份证原件至制证中心完成证件复核工作(已网上预约)或证件审核工作(未网上预约)。核实通过并支付费用后可领取相关证件。
3.5.6 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施工负责人应提前搜集需办证人员当日的随申码绿码彩印件或截图照片等信息,并填写相关承诺书,确保资料真实性。甲方有权根据防控需要增加或修改相关资料审核范围及流程。
3.5.6 常规施工人员证件办理流程参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