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基金名称 1 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国金惠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国金惠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国金惠享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国金惠丰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国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11 国金上证 5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机构备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 20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x次修订涉及基金见下表:
序号 | 基金名称 |
1 | 国金量化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 | 国金及第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 国xxx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 | 国x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 | 国金惠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 | 国x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7 | 国xxx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8 | 国xxx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 | 国xxx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 | 国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11 | 国金上证 5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
12 | 国xxx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3 | 国xx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4 | 国xx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 | 国xxx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 | 国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 | 国xx意医药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8 | 国xx悦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 | 国金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 | 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侧袋机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补充旗下 20 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启用侧袋机制的有关条款。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2、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投 资 者可 访问 x 公司 网 站 (xxx.xxxxx.xxx) 或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0000-0000-00)咨询相关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修订对照表
1、 基金合同关于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照表,以国xxx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第一部分 前言无 |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xxx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xxx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时做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 第二部分 释义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购申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6、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无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x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无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的。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无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无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 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 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
2、 托管协议中关于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照表,以国xxx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 x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
制订。 |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
核查 | 核查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
资比例进行监督。 | 比例进行监督。 |
…… | …… |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 |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 |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 |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 |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 |
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 |
议。 |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 |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 |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 |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 |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 |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 | ……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 |
产支持证券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 | 持证券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实 |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 |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 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
拟定并公布。 |
注: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