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委托实施基金会登记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相关要求,省民政厅将冠名各地级以上市(含县)行政区划的新设立基金会登记管理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实施。
一、委托内容
自《委托实施基金会登记管理协议书》签订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冠名各地级以上市(含县)行政区划的新设立基金会的登记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省民政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实施。
二、执行方式
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基金会登记管理事项,落实属地管理。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登记管理事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追
责。
2.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受委托行政
行为。
3.根据上级单位的决定和要求以及委托单位行政职能变化,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4.将委托实施登记管理事项内容予以公告,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职权。
5.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登记管理事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6.负责委托实施登记管理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7.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广东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专用章
( 市)”。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基金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登记管理,对委托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2.依法依规履行对基金会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与基金会有关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4.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对实施委托事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5.对委托事项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和保管工作。每半年将委托事项档案(电子档)报送省民政厅。
6.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7.不得将登记管理事项再委托给下级民政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8.承担实施登记管理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9.实施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负责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0.“广东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专用章( 市)”仅限用
于本协议委托登记管理事项,不得另作他用。
四、责任追究
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委托单位需要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或者法律责任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令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责令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并由受委托单位对其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受委
托单位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