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12号的《中银理财- 稳汇(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和编号为北京-LCTY2020013 号的《中银理财- 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下称“操作备忘录”,与托管合同合称 “原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中银理财- 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下称“本补充协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12号的《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和编号为北京-LCTY2020013 号的《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下称“操作备忘录”,与托管合同合称 “原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下称“本补充协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将托管合同“释义”部分中约定的: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具体是指 “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及包括“中银理财-稳汇固收增强(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在内的“稳汇”系列产品项下的各子系列产品。具体可以操作备忘录附件 1《理财产品开户申请书》为准。”
变更为: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具体是指 “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及包括“中银理财-稳汇固收增强(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 、“中银理财-全球配置(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在内的“稳汇”(封闭式)系列产品项下的各子系列产品。具体可以本补充协议附件1《理财产品开户申请书》为准。”
2、将操作备忘录“七、其他(一)费用计提和支付”部分中约定的:
“固定管理费的费率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托管费率为 0.03%,上述费用从产品起始运作日起开始计提,按季度支付;分段管理费(如有)的费率及计算依据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申购费费率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交割日前端一次性收取;赎回费费率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交割日支付。”
变更为:
“固定管理费的费率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托管费率按以下规则执行,且须与产品说明书内约定保持一致:
(1)若无特殊说明,则托管费率为 0.03%/年;
(2)对于投资范围仅为存款、同业借款、掉期/外汇即期远期的产品,则托管费率为 0.02%/年,且需要产品管理人在该产品成立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产品托管人;
(3)对于投资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存款、同业借款、掉期/外汇即期远期的产品,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托管费率为 0.02%/年,且需要产品管理人在该产品成立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产品托管人并在邮件中写明原因。
上述费用从产品起始运作日起开始计提,按季度支付;分段管理费(如有)的费率及计算依据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申购费费率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交割日前端一次性收取;赎回费费率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交割日支付。”
3、本补充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随原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包括其附件),以及未来双方可能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部分,仍以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附件)为准。
5、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定义或条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签署页,无正文)
理 财 产 品 开 户 申 请 书
(适用情形:已备案基础证照资料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基础证照资料名称 | 号码 | 到期日 |
营业执照 | ||
金融许可证 | ||
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号码(如有) 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被授权人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被授权人身份证 | ||
总裁授权书 |
因理财产品需要,现申请在你行为( 产品名称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个,账户币种( )。其中,( 产品名称 )为中银理财 “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的子系列,适用《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中银理财-稳汇(封闭式)系列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及其补充协议。开户相关基础证照已在你行进行了备案,备案资料截至申请日未进行任何内容变更。相关信息如下:
特此申请
申请机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