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暉物流有限公司
標準經營條款
(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客戶須注意公司對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責任只限於此標準經營條款及/或適用的國際公約。
定義
在本交易條款中,除非另有明確所指,以下文字及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i) 公司 海暉物流有限公司或任何附屬或聯營公司。
(ii) 本條款 x條款包含的全部承諾、條件及章節。
(iii) 貨櫃 包括任何貨櫃、液袋、拖車、可運輸艙、平板艙、冷凍艙、托板或任何用運送或乘載貨物的運輸工具及任何有關設備。
(iv) 客戶 x公司應其要求或代其承接任何業務或服務,包括向其提供意見、資料的任何人。
(v) 危險貨物 依據國際海事組織最新公佈的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確定爲危險品的任何貨物,或公司或其代理認為有可能導致其他貨物、人或財產受損的貨物。
(vi) 貨物 並非由公司或其代表提供或擁有及公司承諾替其提供服務的任何類別的財產,包括其包裝、貨櫃、設備、汽車、後寄行李或任何其他貨物。
(vii) 指示 記載客戶明確要求的書面xx。
(viii) 貨主 包括貨主、托運人或收貨人或可能對有關貨物享有權益的任何人或其代表。
(ix) 人 包括個人、公司及機構。
條款
1 簡介
公司所承接的所有業務包括提供任何意見、資料或服務,不論免費與否,均根據本交易條件進行。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均不與接納。本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均並無本公司授權增加或變更本條款中任何規定,除非該增加或變更獲得由公司董事簽署作實的文字紀錄。
本公司有權經由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以合約形式判予的人或公司負責執行本公司的任何責任。本條款適用的任何合約均由本公司或以代理人身分代表任何有關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訂立,而任何有關公司均有權獲得本條款的利益。客戶將不能要求該公司負上比本公司在此條款中所接受的更大責任。
2 作為代理或作為當事人
x公司有權以客戶代理或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以提供以下服務
(a) 藉任何路線或方法運載貨物,
(b) 於任何期間內,由任何人在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地點貯存、裝貨、或處理貨物,及倘由本公司判斷後認為基於客戶利益所需或合宜情況適宜背
離或偏離客戶指示。
客戶明確同意在各方面受本公司根據前述章節2授權作出或訂立的任何作為及合約,即使有任何如前述的背離客戶指示。
3 客戶責任
客戶保證:
a) 客戶乃貨主或貨主的授權代理人及保證已獲貨主或貨主的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為接納並確然接納本條款。客戶須完全負責賠償違反此保證所引致的滅失或損害;
b) 給予足夠及可行的指示;
c) 客戶或其代表對貨物之描述及其他詳情的申報均為真實;
d) 貨物正確及適當地包裝和標籤,除非本公司接受提供包裝和/或標籤服務的指示。
4 報價、收費、運費
a) 所作出的報價,均以客戶立即接納為本,而本公司有權撤銷或修訂有關報價。如任何時候遇上運費、處理費、貯存費、保險費、或其他適用於貨物的收費的費率有所更改,本公司仍可隨意修訂報價或收費,不論有否發出事前通知亦然。
(b) 即使公司與客戶約定任何交易中的收費由取貨人或任何其他人繳付,
如該取貨人或其他人未能於逾期後30天內繳付全數或部份收費,客戶仍
須負責支付而不損及本公司對該取貨人或其他人可享有的權利。
(c) 運送的貨物一經裝船或路運,以較早者為準,公司即可收取運費,不論貨物滅失與否。運費收取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退還。
(d) 到期款項,客戶應立刻以現金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公司、足額支付各種收費,不含任何索償、反申訴或抵銷的扣款或延遲款項。
(e) 對於欠付本公司的所有逾期未付款項,或對於上述(b),本公司有權按照月息 2%計算逾期未付款項的利息,計息期自有關款項逾期未付之日起計,直至支付有關款項之日為止。
5 特別指示
(a) 本公司毋須對任何貨物的性質或價值或運送時的特別利益而訂的條款或合約作任何宣佈,除非為法例規定或客戶書面明確要求者,則作別論。
(b) 本公司並無責任為客戶貨物安排與其他客戶貨物分開運載、貯存或處理。
(c) 客戶須遵守與運載或貯存屬危險性質的貨物相關的法例及須在本公司接收該貨物前以書面通知該貨物的確切的危險性質,及如有需要指示所須預防措施。倘客戶未能提供該資料及本公司未有知悉該貨物的危險性質及所須預防措施,當該貨物被認為會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危險,該貨物將會在
情況需要時於任何地方被卸除、銷毀或轉變為無危險性,而公司毋負責。客戶亦須負責該貨物或運載該貨物或任何相關服務時引致的一切滅失、損害、延誤或支出。如任何貨物被接受作運載或貯存時,本公司得知其危險性質,並會對車輛、船隻、財產、貨物或人構成危險,該貨物將會於任何地方被卸除、銷毀或轉變為無危險性,而本公司毋須負責。
(d) 除根據與本公司事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外,本公司並不會接受或處理牲畜、家畜、貴價物品、金條、鈔票、證券、地契、股票、郵票、文件、手稿或圖則。倘客戶將任何有關貨物送交本公司或並非根據事前書面作出的特別安排而令本公司須處置或處理任何有關貨物,則本公司毋須就有關該等貨物的滅失或損害而承擔任何責任。
(e) 客戶承諾不會對其需要溫度控制的貨物在未經書面通知其貨物的性質及其所須保持的溫度範圍的情況下與本公司訂立合約。倘一個有溫度調節的貨櫃是由客戶或其代表裝配貨物,則客戶須承諾該貨櫃已正確地進行適當的預冷或預熱,該貨物已正確地填於貨櫃內及貨櫃的溫度調節裝置已由客戶正確地調校。凡不符合以上要求,公司概不就任何貨物滅失或損害負責。
(f) 除非公司接受了客戶的書面指示,公司不會安排投保及所有經公司安排的
保險,均須接受承保的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一般免責條款和條件。公司並無任何責任爲每項運輸安排獨立投保,但或會在保單中申報。任何向承保人的索償及任何協商或行動均由客戶的責任,而非本公司的責任。倘若有關承保人基於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産生爭議,則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償,而公司對此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有關保險單的保費與公司收取的保費或客戶付給公司的保費並不相同。
(g) 除非有事前書面協議或由公司簽發文件明述,有關運送或交收貨物的付款或歸還個別文件的指示均須以書面形式及公司所承擔的責任不多於誤運貨物的責任。
6 一般賠償
(a) 客戶及貨主須保護、賠償及無損公司於以下情況所引致的責任、滅失、損害、費用及支出
(i) 基於貨物性質,除非因公司疏忽所致,
(ii) 公司依照客戶或貨主指示所致,或
(iii) 基於客戶違反其承諾或責任或基於客戶或貨主疏忽所致。
(b) 除非因公司疏忽所致,客戶及貨主須負責及須保護、賠償及無損公司一切由政府有關部門所徵收的稅、課稅、進口稅、徵稅、保證金、及任何性質的費用及公司與此有關所蒙受或遭受的一切付款、罰款、費用、支出、滅失或損害。
(c) 公司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意見或資料皆只向客戶提供,及客戶須保護、賠償及無損公司由任何其他人因倚賴該意見或資料所引致的責任、滅失、損害、費用及支出。
(d) (i) 客戶承諾不向任何公司的僱員、分判商或代理人因就貨物有關所須負起的任何責任索償,倘已作出任何索償,須賠償公司一切因此而起的後果。
(ii) 在不損及前文下,每個公司的僱員、分判商或代理人均享有此條款所有條文的利益,倘該條文清楚地對他們有利。在合約中公司對該等條文而言不僅代表公司本身,亦作為其僱員、分判商或代理人的代理人及信託人。
(iv) 在本節中,“分判商”包括直接或非直接分判商及其僱員及代理。
7 公司的自由及權利
(a) 倘客戶或貨主於任何時候逾期未付清公司的全部費用,公司可對所有貨 物和文件行使一般留置權,及如客戶在得到書面通知 28 天內仍不付款,公司獲授權出售或處置該貨物和文件,並由客戶支付費用,以補償欠費。
(b) 倘公司或為公司服務的任何其他人於預定交付的時間及地點,未獲客戶或貨主接收交付的貨物或其任何部分,公司或該其他人獲授權要求客戶或貨主接收交付。公司或該其他人獲授權於露天或有蓋下貯存貨物,風險及支出由客戶獨自承擔。
此外,公司亦獲授權於下列情況出售或處置該貨物,並由客戶支付費用:
(i) 於書面通知客戶 21 日後或公司持有貨物後 90 日仍未能接洽客 戶,因地址不詳或不足或因收貨人不接收或接受貨物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公司認爲全部貨物無法交付,及
(ii) 毋須通知下,易腐壞貨物於送抵後未被即時接收,或其送運地址或記認不詳或不足, 而公司認為作運載、貯存或處理時貨物可能會腐壞。
(c) 除非有其他書面協議,公司獲授權以公司本身或代表客戶訂立合約,而無須通知客戶,以作以下用途
(i) 任何人於不論陸上或海上的任何地方及任何期間對貨物的運輸、貯存、包裝、轉載、裝貨及卸貨或處理,
(ii) 貨物以貨櫃或與其他任何性質的貨物一併運輸或貯存,
(iii) 以履行本身責任,或公司認為可能需要或情況合宜下須作此以履行公司責任。
(d) (i) 倘本公司認為有基於客戶利益的良好理由下,公司獲授權但並無責任背離客戶指示,並毋須負起任何額外的責任。
(ii) 公司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的命令或建議,公司對貨物的責任終止於其按照前述命令或建議進行交付或對貨物進行其他方式處理之時。
(e) 當公司作為代理人代表客戶安排運輸、處理或貯存貨物時,倘公司可因應運送者、倉庫管理者或其他人的負責程度選擇費率時,公司毋須對其
貨值作出申佈,如有特別安排的事前書面xx則另作別論;如代表客戶訂立合約時,因運送者、倉庫管理者或其他人的負責程度有所豁免或限制,令該合約違反由客戶指定及公司接受的書面指示,則公司毋須向客戶負任何責任。
(f) 公司有自由,在通知或不通知客戶下:
(1) 使用任何運輸或貯存方式,
(2) 以任何貨車或船隻裝卸或運載貨物,
(3) 擺放貨物於甲板上或下,不論貨物已裝入貨櫃與否,
(4) 由一運輸工具轉移貨物往另一運輸工具,包括不由原來預定或通知的船隻轉載或運送,
(5) 於任何地方拆開或移走已裝於貨櫃、拖車、平板艙或其他載運裝置,並以任何方式轉寄,
(6) 自行決定以任何速度及任何路線前往,不論路線是最近、最直接或慣常的或預先通知的與否。
(7) 一次或多次及以任何次序於任何地方停留或前往。
(8) 在任何地方於任何運輸工具裝貨或卸貨。
(9) 遵守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公司僱用而授權給予命令或指示的船隻或運輸工具承保人的職員的任何命令或建議。
(10) 允許貨車或船隻運送家畜,或所有種類的貨物,不論危險與否,及以武裝或非武裝航行,
公司可因任何目的引用以上自由,不論與運載貨品有關與否。依照此章節所作的任何事或由此而起的任何延誤均屬合約責任之內,而不被視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所偏差。
8 載運裝置
(a) 公司可於拖車或貨櫃或其他載運裝置裝貨,並可將貨物與其他貨物一起裝上。
(b) 不論在公司接收貨物或交付貨物予客戶或貨主之前或之後,以下條件決 定公司於供應貨櫃或拖車或其他載運裝置有關或由此而引起的對客戶的責任。
(c) 如貨櫃或拖車或其他載運裝置由客戶或其代表裝貨,公司對下列的貨物滅失或損害毋須負責。
(i) 由裝貨方式所引致,
(ii) 貨物不適合該運載裝置所引致,
(iv) 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該運載裝置不適合或有缺陷。此段落(iii)只適用於當該不適合或缺陷並非由於公司未盡其本份所致或能被客戶在該載運裝置裝貨前作合理檢驗時明顯地驗出。
(v) 如該載運裝置在開始運輸前未有封箱,除非公司已同意將該載運裝置封箱。
客戶須保護、賠償及無損公司於上述(i) 、(ii)及(iv)所引致的滅失、損害、索償、責任及支出,及上述(iii)如該損害能在合理檢驗下明顯地驗出。
(d) 當公司受指示要提供貨櫃或拖車時,如無書面要求,公司無責任供應個別類型或質素的載運裝置。
9 責任
此等條件適用於公司提供服務時,包括但不限於作為:
(a) 利用自己所擁有或分判的車輛運載貨物的主要運送者,
(b) 利用倉庫或貨倉貯存或整理/分拆貨物的倉庫或貨倉管理人,
對於客戶或貨主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害,公司只會在能夠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貨物在公司的真正保管及控制下及因公司疏忽或違反部份責任時負責。
對任何不符上述條件的特別情況,公司只會在客戶事先書面聲明及公司書面接受該責任後對客戶或貨主因此而起的滅失、延誤或失去市場負責。
公司在任何情況對下列各項所引致的任何滅失、損害或延誤毋須負責:
(i) 客戶、貨主或其他人的行為或疏忽(除本公司代表客戶或貨主或其代表公司跟其取貨的人外)。
(ii) 包裝或記認及/或數目不足或有缺陷。
(iii) 客戶或貨主或任何其代表處理、裝上、貯存或卸下貨品
(iv) 貨物的先天缺陷。
(v) 公司合理盡職仍無法避免的抗議、罷工、停工或勞工阻礙。
(vi) 天災
(vii) 公司無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故及合理盡下仍無法防止因此而起的後果。
(viii) 公司或其僱員、分判商或代理人遵照客戶或貨主的指示處理貨物。
公司無責任證明有關滅失或損害是由於以上一個或多個原因或情況。當公司在某情況下確定該滅失或損害是歸於上列一個或多個原因或情況時,該等原因或情況會被假定正確。但索償人可獲授權證明該滅失或損害其實並非完全或部份地歸於一個或多個這些原因或情況。
當公司代表客戶但同時以當事人身份與其他人訂立有關運載、貯存、包裝或處理客戶貨物的合約時,在不損害在此所訂的例外及限制下,公司獲授權享有真正運載、貯存或處理貨物者的所有例外及限制中的利益。及當兩者所訂的例外及限制不一致時,公司獲授權享有兩者中的最大利益。
10 責任限制
在無損此條款章節 9 的情況下,公司的責任,無論如何引致(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貯存貨柜及路運服務),及即使滅失或損害的原因無法解釋,將不超於:
(a) 有關貨物在此章節所計算的價值及任何類型貨櫃的市值,或
(b) 如公司提供或安排的海運服務涉及陸運或貯存貨柜,貨物滅失/損害以其毛重量每公斤 2 個特別提款權(SDR)或每包裝 666.67 特別提款權計算(兩者較低者為限),不論該滅失或損害是於陸運或貯存貨柜時開始、發生或發現,
公司的責任以上列最低者為限,及於任何情況公司於每件事件或共同原因所致的多件事件賠償不超於總額 500,000 美元。 手提電話及其配件 ,手帳,DVD 投影机及/或錄像机,電腦游戲机,平面電視机,電腦及其零配件、數碼音樂播放器或錄音机每件事件或每一年度賠償不超於總額 100,000 美元)
計算賠償時貨物價值為貨物發票價值加運費及保險費(如果已付)的總和。如該貨物並無發票價值,計算賠償時貨物價值為貨物在公司開始提供服務時,當地及當時的價值。貨物價值固定為當時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價或當時市價,為相同類型及質素貨物的正常價值。
藉特別書面協議[裝運前]及已繳付額外費用,可向公司索償更高的賠償,但應不超過貨物價值或約定價值,以較低者為限。
11 滅失通知及時效
在無損此條款章節 9 及章節 10 的情況下
(a) 客戶或貨主對公司的任何索償,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i) 如屬貨物損害,或部份滅失,於貨物交付後 7 日內,
(ii) 如屬於貨物不交付,於貨物預定交付日期後 7 日內,及
(iii) 如屬任何其他原因,於引致索償的事故發生後 7 日內。
(b) 客戶或貨主對公司的任何索償的行動時限為以下日期起計九個月內
(i) 如屬貨物損害,或部份滅失,於貨物交付日期,
(ii) 如屬於貨物不交付,於貨物預定交付日期,及
(iii) 如屬任何其他原因,於引致索償的事故發生日期。但時限並不包括該日期。
12 其他
倘任何法例強制適用於公司承接的任何業務,公司可獲得該法例所賦予公司的任何權利、免責、例外及限制,倘本條款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與該等權利、免責、例外及限制不一致,該部份將作廢而本條款其餘部份將不受影響。
如本條款的任何規定被任何法院,監管或自我監管代理或機構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只限於該規定。本條款其餘就任何行動及合約的規定的有效性並不因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規定而受影響。
任何郵寄的通知均以寄往該通知收件人最後所詳的地址當日起計第三日為正式通知日期。
本條款所訂的抗辯及限制適用於就合約或民事過失與否而對公司作出的任何行動。
13 管轄及法律
x條款及任何適用作為或合約,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詮釋。本條款或任何適用作為或合約產生的任何爭議,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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