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簽了這種條款,不能再去起訴…… 12-08-2020 四川省消委會
今天要說的這種條款,不是非法的“霸王條款”,而是合法的“仲裁條款”。
辦理年卡 簽訂協定
陳女士所在社區裡開辦了一家健身房,早有健身意向的她前去諮詢健身卡辦理事宜。經店員介紹,陳女士決定辦理年卡,雙方簽訂《會員卡辦理協議》,約定如若發生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處理。
要求解約 協商未果
年卡辦理沒多久,因不滿健身房提供的服務,陳女士提出解除協議,退還年費。健身房堅持認為其提供的服務符合雙方約定,不同意陳女士的解約請求。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提起訴訟 卻被駁回
協商未果後,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解除協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注意到《會員卡辦理協議》約定了爭議仲裁條款,遂判決駁回起訴,並告知陳女士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案說法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定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
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在本案中,案涉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並明確了唯一的仲裁機構,陳女士無法舉證證明仲裁條款無效,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向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陳女士直接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
法官提醒
仲裁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的一種解紛方式。
一般而言,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效力,且仲裁結果受法律保護,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各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應謹慎考量、充分協商,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