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DSL 電路出租服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立約人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為甲方)及用戶 (契約內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第三條 x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國內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一)市內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二)長途數據電路出租服務。二、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
(一)ADSL 電路出租服務。
(二)光纖電路出租服務。 三、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
第一項第二款之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內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 電路出租服務及光纖電路出租服務係遵循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 寬、同時使用影音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
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出租服務、光纖電路出租服務或申請提升
ADSL 電路出租服務或光纖電路出租服務速率,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應提供上網服務個人電腦系統需求建議及每月統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平均線路速率(Line rate)公告於甲方官網。
上述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
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本公司核對:
一、本國自然人應檢附
(一)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
(二)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二、外國自然人應檢附
(一)護照正本及
(二)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
(二)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得以護照取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乙方依規定繳納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國內數據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 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 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市內數據電路或長途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
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 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 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電路月租費。二、接線費。
三、宅內、外移設費。四、更名費。
五、自備數據機查驗費。
六、用戶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七、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八、工料費。
九、建設保證金。十、異動設定費。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當月電路租費,按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計 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
務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 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 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 者,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 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xxxxxxxxxx,xxxxx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
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 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 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紀錄。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一、寬頻接取電路出租服務: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六(含)以上-未滿八 | 減收 5% |
八(含)以上-未滿十二 | 減收 10% |
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 | 減收 20% |
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 | 減收 30% |
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 | 減收 40% |
七十二(含)以上 | 全免 |
二、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
(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 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 間,依前條規定。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 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 乙方租用 ADSL 電路出租服務或光纖電路出租服務,得向甲方申請服務試用,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乙方於試用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收回甲方裝於乙方之電信設備期限,乙方未於期限內歸還甲方之電信設備及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電路出租服務或光纖電路出租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 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 180 日內限申請一次。但符合電路出
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於 180 日內得
再申請一次。
前項新申租未申請退租、升速未申請恢復原速率或乙方並未申請七日試用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如欲終止服務,仍依第十七條辦理。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xxxxxxxxx,xxxxxx,x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 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 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八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 方。
第四十八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章 用戶服務
第五十條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專線號碼:0809080080)、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二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