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电子类产品主机外的其余零部件损失:充电器、电池、耳机、存储卡、读卡器、A/V 转接线、装饰用保护盖、 USIM 卡、液晶保护膜、转接器、外装天线、触控笔、电源适配器、数据线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