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評估顯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周邊鄰近之忠孝東路與研究院路口為南港舊莊、中研院及汐止橫科地區往市區之必經之路,目前尖峰時間採用調撥車道後道路服務水準仍已達 D 級(速率及駕駛方式受其他車輛限制,駕駛人感受到不舒適及不方便),預計 130 年服務水準將達 E 級(駕駛方式受車隊控制,幾乎無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北市政府為興辦「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0 xx等 11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5492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興辦「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 111 年 4 月底開工,預定 114 年 3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平面道路工程及隧道工程,主要工程項目包含 716 公尺長、15 公尺寬之隧道結構體、17 公尺寬雙向汽車道、排水溝、路燈等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道路工程,並已列入內政部 111年度「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補助款項下支應。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臨:保護區(現為中xx)
xx:xxxx(xxxxxxxx 000 x)xx:保護區(現為xxx)
xx:xxxx(xxxxxxxx)
(x)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0 xx等 11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15492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申請徵收私有土地現況為空地、自然生長之雜樹林及部分農作物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定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1、 南港區自 80 年代起,配合中央政策推動南港經貿園區,後續伴隨xxxxxxx、xx、xxxxxx、xx 0 x等交通建設,以及南港展覽館、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港車站站區等各項建設陸續落成使用,逐漸發展成為臺北市東區重要的交通樞紐與產業地帶之一;近年配合本府東區門戶計畫規劃南港區發展五大中心(交通、生技、軟體、會展、文創)及高鐵南港站、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南港展覽館 2 館啟用,產業活動日益活絡,其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增加,預估將造成xx道路交通瓶頸問題加劇。
2、 經評估顯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xx鄰近之忠孝東路與研究院路口為南港舊莊、中研院及汐止橫科地區往市區之必經之路,目前尖峰時間採用調撥車道後道路服務水準仍已達 D 級(速率及駕駛方式受其他車輛限制,駕駛人感受到不舒適及不方便),預計 130 年服務水準將達 E 級(駕駛方式受車隊控制,幾乎無
法變換車道,無舒適性及方便性可言);故期透過「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與xx交通系統改善計畫」新設之交通動線,提供銜接研究院路與忠孝東路之另一替代動線,可望舒緩園區營運後衍生之xx道路交通負荷,預計本案道路開闢後道路服務水準均可維持 D 級以上,並串聯南港車站、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與中研院,降低交通動線繞行情形,進而強化本區域交通轉運樞紐,亦是強化國家級生技產業廊帶之關鍵,同時改善研究院路與忠孝東路口xx之交通壅塞狀況。
3、 另研究院路一段目前為四分溪南側南港舊莊、中研院地區往市中心區之唯一聯外道路,若汛期時因四分溪水位高漲,研究院路橫移門須關閉時,此時對外交通即中斷;故藉由本計畫道路之開闢,可提供四分溪南側防災、救災及交通疏散之替代交通動線。
綜上,基於改善地方交通壅塞問題、串聯南港生技產業廊帶、提供四分溪南側地區防災替代交通動線等多重效益,本案計畫道路之開闢具有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範圍始於忠孝東路七段/興中路路口,捷運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生技研究園區 D 棟建築物後方,銜接至研究院路一段 130 巷為終點,總計面積約 22961.81 平方公尺(平面道路段 3932.05 平方公
尺、隧道段 19029.76 平方公尺),徵收私有土地面積 1549.25 平方公尺,約占平面道路總面積 39.4%,開闢範圍皆依據都市計畫規劃路線及寬度。另工程設計及道路寬度規劃除依內政部營建署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亦考量對民眾權益之影響最小(拆遷地上物面積最少)、對環境衝擊最低及儘量利用公有土地之原則為之,並無徵收道路用地範圍外之土地,預計徵收
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國家生技園研究園區鄰近忠孝東路及研究院路,忠孝東路與研究院路口為南港舊庄、中研院及汐止橫科地區往臺北市東區之必經之路,目前上午尖峰採用調撥車道後道路服務水準已達 D 級,於目標年 130 年服務水準將達E 級。本計畫道路開闢後可銜接研究院路及忠孝東路,提供四分溪南側地區與臺北市東區間除忠孝東路外之另一替代動線,可發揮交通量移轉功能,紓解研究院路與忠孝東路口xx之交通壅塞狀況,預計本案道路開闢後道路服務水準均可維持 D 級以上,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容積移轉: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辦理。按上開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得以贈與市政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容積。前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應取得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並一次辦理捐贈。……」,惟本案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故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2、公、私有土地交換: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雖訂有以地易地之規定,惟本市自 95 年以來查無適合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且經本市議會質詢土地交換造成有心人士低價蒐購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社會不良觀感,要求本府暫停土地交換作業;遂本府自 95 年起即未辦理交換作業。另依「臺北市市有非公
用不動產交換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私有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本案私有不動產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
3、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並無報酬及收入,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
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之意願表示。
5、設定地上權或租用:
因本案工程平面道路段係作為永久性公共設施使用,為整體管理並兼顧公益維護需求,應以取得所有權為宜;另中間隧道段為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6、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47%私有土地面積之所有權人因價格不符期待,未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其餘 53%則因未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無表達意見,未與本府達成協議。經評估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依法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已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完工,107 年 10 月 15
日開幕,未來將進駐研究人員 2,242 人,由於本計畫道路緊鄰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並可銜接忠孝東路及研究院路,道路完工後可
提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便捷之進出動線,提供未來進駐人員之聯外交通服務,園區交通需求可直接藉由本計畫道路進出國家生技園區,避免園區開發所衍生之交通需求對xx地區產生交通衝擊,故實有本案道路開闢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南港區中南里,依據南港戶政事務所 110 年 12 月統計資料,中南里人口數約 3,570 人,其中各年齡層人口大致平均分布,本道路工程開闢範圍現況為雜樹林及部分作農耕使用,範圍內並無居住人口,開闢後並無居民須配合搬遷或安置等事宜,對人口年齡結構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始於忠孝東路七段/興中路路口,往南穿越南港山系,經過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後方,銜接至研究院路一段 130 巷之道路,道路長約 824 公尺,寬 15~17 公尺,面積約 22,961.81 平方公尺。本案開闢具改善所連接道路xx路口交通壅塞狀況之效益,提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未來進駐人員之聯外交通服務,並作為四分溪南側地區往市中心區之交通動線,對於必要時之防災、救災及交通疏散可發揮其功能,開闢後受益人數將較開闢前多,對周圍現況有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現況土地上為雜樹林(小規模作農耕使用),無弱勢族群居住,俟本道路開闢將增加交通便利性,對生活型態將有助益。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府於都市計畫變更並取得土地後,工程範圍兩端將修築約 17
公尺寬計畫道路(含車道及人行、自行車道),中間設置約 716
公尺長、15 公尺寬之隧道段;隧道段將設置完善通風排煙設施,通車後產生之噪音及廢氣亦將做好相關防制措施,應不致有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工程範圍除隧道段將採地下穿越方式外,其餘土地業依「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兼供護坡使用)及特定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主要計畫案」由保護區、農業區及特定專用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依現行法規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區、保護區土地無課徵地價稅或田賦,故對政府稅收不致產生負面影響;反而徵收計畫完成後,將因交通品質改善,帶動附近地區發展,極可能增加地方相關稅收,故對政府稅收有正面助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農業區土地業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現況土地僅小規模作農耕使用,經評估對糧食安全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工程因範圍內原農業區、保護區用地,現況多為雜樹林,小規模作農耕使用,無工廠或公司設立,開闢無影響任何工廠及公司搬遷,並未造成增減就、轉業人口之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內政部 111 年度「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補助款項下支應,依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本案於徵收公告後,將由內政部依實際用地取得費用進行撥款作業,所編經費已足敷支應,不會造成市府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徵收範圍內原農業區、保護區用地,業已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現況僅小規模作農耕使用,並無農林漁牧之產業鏈,故對農林漁牧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業經整體規劃,道路新築後可提升xx整體道路連通便利性,增加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由農業區、保護區變更之土地,現況僅小規模作農耕使用,且無特殊自然景觀;另本次徵收範圍係新闢 15~17 公尺寬道路(含隧道段),道路範圍外仍維持原有使用,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生態環境或社會整體環境風貌應無太大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未有本市已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或列冊追蹤建物,亦無特殊列管事項,故不致造成對文化古蹟之改變;倘日後工程施工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業經本府文化局 110 年 11 月 30 日xxxxx
xxx 0000000000 x函說明本案工程範圍未有本市已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及列冊追蹤建物,亦無特殊列管事項)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道路工程將完善區域路網,改善所連接道路xx路口交通壅塞狀況,作為必要時之防災、救災及交通疏散動線,提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人口及xx民眾一個更為便利安全的交通環境。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計畫為道路開闢工程,現況為雜樹林及小規模作農耕使用,工程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區域;本案工程亦賡續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作,開闢後對周遭環境不會產生汙染,並無破壞
生態環境之虞,故本計畫道路開闢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產生負面衝擊。
(2) 本案於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前、用地尚未分割前已先行以受工程影響範圍原地號土地函詢本府環境保護局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8 月 24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說明本案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對象,爰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中於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後 110 年 5 月 17 日分割出本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 334-2、335-1、337-1、339-1、340-1、 342-1、342-2、343-2、348-1 地號等 9 筆土地(原地號土地依序為 334、335、337、339、340、342、343、348 地號)及同小段 545-9、545-10 地號等 2 筆土地皆涵蓋在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內。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道路工程開闢後,因能提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交通服務,提升xx整體道路連通便利性,並作為地區緊急防災道路之用,對xx民眾生活、地區就業、產業發展及社會整體環境發展將有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改善所連接道路xx路口交通壅塞狀況,提升交通服務水準,有助於整體區域發展,健全都市功能與配合地方發展,落實市政建設,建立自然及人文和諧並存的生態都市,對國家政策「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及「永續經濟」之提升實有助益。
2、永續指標:
本案道路開闢供公眾使用,可增加民眾通行帶動地方繁榮,落實
環境永續利用之目標,道路施工將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且工程完工後可提升xx交通服務水準,有助於整體區域發展,促進區域土地使用,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國土計畫:
本案道路工程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擬定,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五)其他因素:
本案工程平面道路段範圍內現況為雜樹林(小規模作農耕使用)、無建物存在;隧道段採地下穿越方式,未破壞地表環境,故本案範圍內無拆遷建築改良物。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7 月 22 日、110 年 9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及南港區中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 110 年 7 月 23 日、110 年 9 月 3 日工商時報,
及張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10 年 8 月 2 日、110 年 9 月 15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8 月 31 日、
110 年 9 月 2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及南港區中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10 年 9 月 3 日、110 年 10 月 1 日張貼
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10 年 9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8 月 2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明確回應及處理;110年 9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xx意見,亦於會議後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申請徵收前,以 110 年 10 月 22 日府工新字第 1103099005號開會通知單檢送協議價購說明資料(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並通知本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 334-2 地號等 11 筆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等出席 110 年 10
月 29 日用地取得及設定地上權協議會議進行協議,該通知已合法
送達。嗣經本府以 110 年 11 月 16 日府工新字第 11031071051 號函檢送用地取得及設定地上權協議會議紀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如同意讓售者,得於 110 年 11 月 12 日以前出具「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予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辦理後續價購事宜,並請相關權利人於同年 11 月 26 日以前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xx。
(二)案內所有權人皆已依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通知其協議,通知皆已合法送達。
(三)經協議結果,47%私有土地面積之所有權人因價格不符期待,未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其餘 53%則因未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未於所訂期限內(110 年 11 月 12 日前)出具「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予本府,故皆未與本府達成協議,經評估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四)本案協議價購金額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查估之市價(價格日期:110 年 6 月 5 日),並於 110 年 10 月 29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係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本案徵收補償查估作業之估價基準日為 110 年 9 月 1 日(案例蒐集期間 110 年 3 月 2
日至 110 年 9 月 1 日)。由於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法令依據及查估作業之評價基準日不同,致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評估之價格略低於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之徵收補償查估市價。
(五)另因每平方公尺徵收補償地價僅高於協議價購價格 400 元至 500元,且於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中所有權人提出期望價格皆高於協議價購或徵收補償價格數倍之多,實與土地所有權人期待之補償價格仍有極大落差,故未重新辦理協議。
(六)申請徵收前,已併上開協議通知及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10 年 11 月 26 日以前xx意見,該書面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提出之xx意見,本府亦均已書面回復。
(七)本案協議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均完成合法送達手續,且已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協議價購不成,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一定期間xx意見機會,土地所有權人對後續徵收之程序、相關徵收補償規定及權利等事項應已知悉。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0,101,116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30,063,975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7,141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334-2、
335-1、337-1、339-1、340-1、342-1、342-2、343-2、348-1 地號
為 19,500 元/ 平方公尺;545-9、545-10 地號為 19,200 元/ 平方公尺,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180,328,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列入內政部 111 年度「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補助款項下支應。
十二、 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110 年 2 月 9 日府都規字第 11000904331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兼供護坡使用)及特定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主要計畫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圖例說明:
工程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
工程用地範圍平面道路段
隧道段(另案辦理用地取得)
比例尺:1/900
土地使用計畫圖
745
圖例說明:
工程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
區聯外道路工程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➀ 徵收土地編號
➉ 545-9
⑪
545-10
土地使用計畫圖
340-1
349-1
➄
346
346
圖例說明:
工程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➀ 徵收土地編號
345-6
➈348-1
336-6
336-6
348-1
336-5
➅ 342-1
➆342-2
342-2
331-2
342-1
336-3
343-2
➇
➃
339-1
337-1
335-1
➁
➀
334-2
➂337-1
土地使用現況圖
臺北市南港車站
1
1
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
圖 例
中南山
…………………………………………
工程名稱: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工程用地範圍
土地使用現況圖
中南山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
研究院路一段 130 巷
2
圖 例
…………………………………………
2
工程名稱: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工程用地範圍
745
圖例說明:
工程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
工程用地範圍
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➀ 徵收土地編號
➉ 545-9
⑪
545-10
徵收土地圖說
337-1
331-2
336-3
339-1
337-1
349-1
340-1 ➄
342-1
342-1
343-2
339-1
➃
346
346
➅ 342-1
345-6
➈348-1
➈
348-1
336-5
➆342-2
➆
342-2
342-1
336-3
337-1
➂337-1
346
346
345-6
336-6
336-6
331-2
➇
343-2
335-1
圖例說明: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➀ 徵收土地編號
➁
334-2
➀
348-1
工程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
331-2
336-6
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