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
编号: 11N458356586202410003
采购单位(甲方): 乌苏市人民医院
服务单位(乙方): 新疆鹏达新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新市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鹏达新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
目)-新疆鹏达新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鹏达新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4]2573号 | 装修工程 | - | - | 品牌: | 1 | 项 | 33549 5.40 | 335495.4 0 |
合同总价(元) | 335495.4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叁拾叁万伍仟肆佰玖拾xx肆角 |
二、付款方式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采购目录 | 数量 | 预算资金 | 资金来源性质 | 资金支付方式 |
1 | [2024]2573号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1 | 335495.40 |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 | 授权支付 |
三、发包方(甲方): 乌苏市人民医院
承包方(乙方): 新疆鹏达新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概况
1 、工程名称: 乌苏市人民医院南院区一楼放射科1间CT机房和1间DR机房射线辐射防护施工。
2 、项目地点: 乌苏市人民医院
3 、供货日期:本工程自 2024 年 5 月17 日起,于 2024 年 5 月27 日安装完毕。
4 、合同总额(人民币大写): 叁拾叁万伍仟肆佰玖拾伍点肆元¥:(335495.4)
5 、安装范围: 机房的墙体、顶面、地面及门窗的防护施工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向乙方提供安装所需水、电等工程所需设备。
(2)对安装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手续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按甲方要求提供最佳的射线防护材料。
2 、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严格按防护设计方案中确定的防护技术参数设计、生产、文案。
3 、按设计要求组织安装,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运输方式
1 、由乙方负责物料的装车运输。 第五条 关于安装期限的约定
1 、如因甲方原因需二次安装,则甲方需承担乙方二次施工费用(材料费、差旅费、工资、补助)。
2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的,经甲方代表 签认,工期相应顺延。第六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乙方按国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进行防护设计,工程竣工后,应 达到上述质量要求。
2、工程竣工后,甲方联系当地放射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按国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验收,验收费用由乙 方承担。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自费补救,第二次验收由乙方自付。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
1.合同总额(人民币大写): 叁拾叁万伍仟肆佰玖拾伍 ¥:(335495.4)
2.双方合同签订后,中标后合同签订付款30%,工程结束经相关放射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检测后发放合格证明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30%,第三方审定后支付审定价的95%,预留质保5%(无息)。质保期一年,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完毕。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由于违反合同条款或延期付款,更改设计导致安装受影响,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2 、乙方安装后没达到防护标准,直到合格为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书面变更协议,方可生效。
4、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上述合同约定,若违约,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 保全费、诉责险费及律师费等实际经济损失,直至守约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 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甲乙双方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送达地址,并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 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视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 址,送达到该地址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乙方对设备质量负责保修一年(由于甲方人为损坏,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负);保修期满后, 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材料费、路费、工时费等)。
2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
3 、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xxxxxxx000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28号百信钻石苑F栋14层9室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乌苏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xx技术 产业开发 区支行
账号:107650660014 账号: 3002029109100089754
签订日期: 2024年5月20日 签订日期: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