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動用透支額度未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需自透支日起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透支日之路透社螢幕”USPRIME=”頁面顯示之 U.S. prime rate 利率,且以每年三百
國內美元清算透支合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參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擔任清算銀行之國內美元清算作業(以下簡稱「清算作業」),為利清算作業之即時總額清算機制運作順暢,雙方茲就透支額度之使用方式約定如下:
第一條 用途
甲方參加清算作業辦理美元轉帳及清算業務,倘甲方於乙方開立之美元清算帳戶(帳號:011-05-2 ,以下簡稱「專戶」)之帳面餘額發生不足支付之情形時,由乙方
依第二條約定之額度內代為墊付(以下簡稱「透支本金」),以利完成交割。第二條 額度
甲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於臺北營業日得循環動用乙方核給之擔保透支額度(以下簡稱
「透支額度」)。
前項核給之透支額度,僅限辦理國內外幣清算業務使用。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市值顯有不足抵付透支之虞(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品市值貶值幅度達面額 10%以上)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行核減透支額度,或請求甲方限期提出經乙方認可之擔保品。
第三條 還款
甲方應於動用透支額度之同一營業日美國東部時間下午五時以前清償透支本金。
前項動用透支額度之營業日倘適逢美國假日,甲方應於臺北營業日當日下午五時二十分以前補足。
第一項之甲方清償款項應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自負,不得自該清償款項扣除。
甲方倘未於本條約定期限內清償透支本金,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即暫停透支額度之動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甲方存入專戶之款項均以存款處理。惟倘甲方存入款項前,專戶餘額不足支付透支本息及相關應付費用者,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甲方,逕以甲方存入之款項依序抵充甲方應付費用、透支利息、透支本金,抵充後之餘額始以存款處理,毋庸另行取得甲方之授權。
第四條 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額度如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不需計付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額度未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需自透支日起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透支日之路透社螢幕”USPRIME=”頁面顯示之 U.S. prime rate 利率,且以每年三百
六十五日為基準,按實際日數計算之。
甲方茲授權乙方於次月十五日逕自專戶扣取前項利息,倘該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取;乙方扣取利息後應挚據予甲方。
第五條 合約期間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5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4 日止。
除任一方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外,雙方同意本合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依原合約條件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乙方擔任國內美元清算銀行之許可,或乙方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續任國內美元清算銀行,本合約自撤銷日、廢止生效日起或專營期限(含續任期限)屆滿日 (不含)後即失其效力,惟不影響失效日前已發生交易之權利義務,乙方基於本合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仍繼續有效。
第六條 展期效果
x合約依前條第二項展期時,未償還之透支本金餘額應併入展期期間甲方已動用之透支餘額。
第七條 透支先決條件
甲方於簽署本合約後三個營業日內,就有權代表或代理甲方簽署本合約及有關文件之有權簽章人,提供授權書及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前述有權簽章人倘有變更,甲方應即提供變更後之授權書及其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甲方倘須提供擔保品,甲方應另與乙方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並依約完成擔保品設定手續後,始得依本合約動用透支額度。
第八條 合格擔保品及估值
甲方提供之合格擔保品應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債券、中華民國國庫券、乙方或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或美國政府債券為限。
乙方得視甲方提供合格擔保品之幣別,依下列方式核算透支額度:
一、擔保品之幣別為美元時,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之九.五成核算透支額度。
二、擔保品之幣別為新臺幣時,依前一日臺北外匯中心之掛牌收盤價格計算等值美元,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九成核算透支額度。
第九條 擔保品質權設定
甲方應依擔保品保管機構規定完成質權設定手續,並由甲方負擔設定所需費用及稅負;
質權設定完成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xxx確認無誤後,始得依本合約動用透支額度。
第十條 擔保品之質權解除
前條擔保品經設定質權完成後,除其擔保之透支本息或相關應付費用(以下合簡稱「透支債務」)尚未清償者外,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申請解除質權。乙方同意後,應配合擔保品設質機構規定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事宜,惟解除質權所需費用及稅負,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處分擔保品
甲方未於第三條約定期限內清償透支本金,經乙方認有必要並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得就甲方依本合約提供之擔保品ㄧ部或全部逕為處分,甲方應依乙方指示配合辦理擔保品處分事宜。
擔保品處分順序為乙方定存單、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中華民國國庫券、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債券、美國政府債券。
前項處分所得金額應優先清償處分費用及其他相關應付費用,其次為透支利息,再其次為透支本金,倘有剩餘應返還甲方;前項處分所得金額倘不足全額清償透支債務,未受清償之部分仍由甲方負清償責任,乙方並得隨時核減或終止其透支額度。
倘乙方因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受償時,甲方仍應負清償責任。
擔保品倘為乙方定存單,不論該定存單是否到期,乙方均得逕行提前終止存款約定並實行質權清償透支債務。
第十二條 違約及終止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已屬違約,乙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合約:
一、 最近半年內有逾時未償還透支本金,經乙方暫停透支額度之動用達二次者。
二、 依本合約提供之任何文件或xx,經乙方合理認為不正確或不真實,或事後成為不真實者。
三、 有合併之情事者;但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法人已聲明承受甲方依本合約應負擔之所有義務與責任,且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聲請(或遭他人聲請)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停業、歇業(不論各該相關機關是否核准)或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商會和解之情形。
五、 甲方應提供之擔保品未提供,或未依乙方請求更換或補足擔保品者。
六、 信用情況嚴重惡化,有具體事例者(包括但不限於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有不能履行交割義務之虞等)。
七、 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指定外匯銀行資格者。
八、 有不履行或違反本合約其他約定之情事,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後三十個日曆日內不能補正者。
九、 甲方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簽署之質權設定契約書任一約款者。
除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惟應於終止日前三十個日曆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本合約依前二項規定終止時,所有未到期之透支本金及利息,即視為到期,甲方應立即償還;無法立即償還者,乙方得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本合約之終止,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得主張之權利。第十三條 稅費負擔
除另有約定外,因本合約衍生之所有費用及其稅負由雙方各自依法負擔;倘未能依法明確稅負或費用之負擔方時,則平均分攤。但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發生之費用及其稅負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 非營業日帳務處理
x合約所定之付息日及還款日倘非營業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付款。本合約所稱營業日或臺北營業日,係指臺北地區銀行之營業日。
第十五條 資訊揭露
甲方同意乙方依國內外法令、國內外法院、國內外主管機關或乙方內外部稽核之要求,得提供本合約相關資訊予第三人。
第十六條 查詢服務
甲方得隨時自乙方提供之網際網路專屬網頁,線上查詢甲方當日可使用透支額度及尚可使用透支額度,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倘有疑義,得洽乙方服務窗口經辦人員處理。
第十七條 送達條款
任一方於本合約所載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倘未通知,則以本合約所載地址為應送達之處所。任一方將有關文件於向本合約所載地址或他方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
x合約倘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函令辦理。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x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倘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契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03705903
代表人: 代表人:
代理人:職稱 代理人:職稱
地 址: 地 址:xxxxxx 000 x
簽署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簽署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位章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