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关联账户协议)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关联账户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
鉴于 (以下简称“主账户持有人”)在甲方开通了存贷宝业务,并在指定存贷宝主账户同时,指定乙方在甲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为存贷宝主账户的关联账户。为满足乙方活期存款账户资金管理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存贷宝业务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条 定义
1.1 存贷宝业务是指甲方将存贷宝主账户及存贷宝关联账户内活期存款总额按一定的标准视同抵扣乙方部分贷款本金,甲方定期将因视为抵扣这部分贷款本金而产生的抵扣收益(即减少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后返还给乙方及存贷宝关联账户持有人,以减少乙方实际贷款利息支出的业务。
1.2 存贷宝主账户(以下简称“主账户”)是指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完成存贷宝业务签约的乙方的中信银行借记卡账户。
1.3 存贷宝关联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是指乙方指定的本人或第三人在甲方开立的总数在十个以内(含十个)的与主账户相关联的活期账户。关联账户与主账户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一并视同抵扣乙方贷款本金,并按各自的存款金额占全部账户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的比例分享抵扣收益。主账户与关联账户按照上述比例分配抵扣收益后,关联账户每日抵扣收益总和的 10%作为奖励划转至主账户。关联账户为第三人账户的,该第三人须与甲方另行签署《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关联账户协议)》。
1.4 抵扣贷款是指主账户持有人与甲方签署的《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主账户协议)》(简称《主账户协议》)中约定的抵扣贷款范围。
《主账户协议》相关约定发生调整时,本协议相关约定亦随之调整。
第二条 主账户及乙方关联账户信息
2.1 本合同项下主账户持有人及主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主账户持有人姓名:
主账户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 主账户持有人身份证件号码: 主账户户名: 主账户账号:
2.2 本合同项下乙方关联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乙方关联账户户名: 乙方关联账户 1(卡号): 乙方关联账户 2(卡号):
2.3 关联账户签约存贷宝业务后,不影响其账户内的活期存款按照甲方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规则计收利息,不影响其提取和使用,也不影响主账户持有人按照与甲方签署的贷款合同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与主账户持有人共同还款的责任。
2.4 乙方注销关联账户时,需先解除本协议项下存贷宝业务签约。挂失新开时,原账户签约存贷宝业务的,在新开账户中将自动延续原已签约的存贷宝业务。
第三条 签约存贷宝业务的限制
3.1 乙方仅限于用本人名下在甲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关联账户,且该账户经主账户持有人指定后方能作为主账户的关联账户。
3.2 乙方关联账户在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须未在甲方未签约存贷宝、理
财宝、通知存款等相冲突业务。
3.3 可用于计算抵扣收益的款项仅限于关联账户中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其他账户、其他存期、其他币种的存款不包含在内。
第四条 抵扣收益
4.1 乙方作为主账户持有人指定的关联账户持有人,签约存贷宝业务以后的抵扣收益计算方法、相关利率规定、抵扣收益支付、贷款逾期处理等相关事项,均按照主账户持有人与甲方签署的《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主账户协议)》(简称《主账户协议》)及《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补充协议)》(若有)(简称《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主账户协议》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相关约定发生调整时,本协议相关约定亦随之调整。
4.2 关联账户的抵扣收益以甲方结果为准,乙方无异议。
第五条 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自乙方签字且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主账户协议生效时生效,协议到期日与主账户协议相同。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申请本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凭证及其他有关部门文本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协议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签订的,乙方、甲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
形式)均视为双方可靠的电子签名。乙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且甲方提示交易成功后,本协议于网上银行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停止向乙方计算并支付抵扣收益:
(1)本协议或正常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主账户持有人取消乙方关联账户与主账户关联的;
(3)主账户持有人与甲方签署的《主账户协议》终止的;
(4)甲方或乙方解除存贷宝业务签约的;
(5)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终止条件。
6.2 出现本协议第 6.1 款所列情形,甲方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抵扣收益将于该情形出现后当月(当月已过 20 日的,为次月)20 日支付给乙方。
6.3 主账户持有人提前结清其在甲方全部抵扣贷款或其在甲方全部抵扣贷款自然到期结清且主账户持有人拟继续在甲方申请贷款的,本协议并不因此终止。但在主账户持有人前笔贷款到期至新的贷款发放前,乙方关联账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的抵扣收益。
第七条 其他
7.1 甲乙双方各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甲方不负责代扣代缴乙方除活期存款利息税以外的其他税款。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7.2 乙方有权查询本人名下存贷宝账户的抵扣收益信息以及总体抵扣收益信息,但无法查询其他人名下存贷宝账户的抵扣收益信息;乙方仅有权查询主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和本人签约信息。
7.3 乙方悉知并同意,主账户持有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关联账户进行解约。本合同项下主账户存贷宝业务解约的,乙方关联账户的存贷宝业务自动解约。
7.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5 本协议中的术语、条款及未尽事宜,除非另有说明,均按照《主账户协议》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八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协议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乙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