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
中南大采招字〔2019〕1 号
全校各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年4月11日
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和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和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学校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x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政府采购对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必须要有项目立项和学校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适用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分类,属于货物、服务类别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主体为项目申请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招部门)、审计部门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信息管理、财务、审计、资产管理、采招部门、后勤保障、校园建设等部门为其成员单位。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采招部门。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拟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统一采购项目;
(六)审定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采购需求;
(七)审定采购项目适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八)审定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项目;
(九)审定拟改变采购结果的统一采购项目;
(十) 审定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异议的);
(十一) 审定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第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决
的方式决议事项;决议采取投票制,以应到人数过半数(不含列席人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采招部门为学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和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研究起草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 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统计、上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学校政府采购信息;
(三)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采购文件的专家论证;受理单一来源及进口产品的报批报备;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和异议;及应该提请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相关事项;
(四)协助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组织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工作;
(五)综合评价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商业诚信情况,并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六)完成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预算申报;
(二) 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请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提出并书面确认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答疑,踏勘现场并列席采购项目评审会;
(四)自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成交(或
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采招部门备案,并由采招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五)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商业诚信情况。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校园建设、后勤保障、信息管理等部
门为学校政府采购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工作范畴的采购项目立项或计划批准、论证。
(二)负责审定项目申请单位的采购需求;对技术方案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核心产品,应当在采购需求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号”,并对“标*”条款予以确认;
(三)负责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工作。第十四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采购项目范围是:
(一)资产管理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家具等,相关服务项目,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采购项目;
(二)校园建设部门: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采购项目;
(三)后勤保障部门: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苗木采购、生活设备采购等货物项目,绿化养护、车辆租赁等相关服务项目,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采购项目;
(四)信息管理部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教育技术、通讯技术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采购项目;
(五)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列举采购项目范围之外的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重大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审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工程项目在进行采购申请前,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审计部门制作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理第一节 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分为小额分散采购、中额快速采购和大额法定采购及中央集中采购等采购执行方式。小额分散采购由各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中额快速采购和大额法定采购由采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纳入集采目录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小额分散采购指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外汇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小额分散采购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额快速采购指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1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额快速采购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大额法定采购指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学校大额法定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额法定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为: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项目、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即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需先由采招部门报请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由采招部门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省或武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其公司平台采购、委托驻校采购代理机构在学校平台采购、学校自行采购。
(一)纳入集采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
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省或武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
(三)纳入集采目录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不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其公司平台采购;
(四)其他项目由驻校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学校采招部门在学校平台采购;
(五)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包括满足教学科研实验室使用功能的环境建设、条件建设和货物 需求(实验耗材、家具、软件、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资格审查小组由校内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内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由校内代表和校外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达到大额法定采购限额的项目,评审委
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小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
审查。
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或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或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或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或中标)候选人名单。
资格审查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
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适用资格后审的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内容随采购文件发布。
有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经采招部门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中额快速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招部门统一采购。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进行多次小额分散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统一采购的行为。
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同一单项工程内进行多次小额分散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统一采购的行为。
第二节 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包括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的编制应遵循真实透明原则、可判断原则、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信任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需经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节 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采购文件是采招部门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说明采购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和格式、采购需求、货物安装图(仅限货物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施工图纸(仅限工程项目)、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采招中心负责采购文件中除采购需求以外的其他内容的编制,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的完整性、科学性、合法合规性,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需求核心条款(“标*”条款)的制定承担统筹指导义务,并对核心条款的确定承担主体责任。
对于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招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项目申请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采招部门可根据论证意见修正采购文件。
第四节 采购项目的备案及受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具有立项依据、资金来源明确,但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有待确认的采购项目,可以先予备案。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备案,项目申请单位需向采招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二)立项依据:学校相关会议决议、相应年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一览表(仅限国拨专项)、资产管理部计划单(仅限货物项目);
(三)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采购需求及其他要求;
(五)图纸(货物安装图、工程施工图纸);
(六)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
(七)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施工图审核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采购需求经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发布采购公告要求的项目,由采招部门予以受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受理,除备案所需资料外,项目申请
单位还需向采招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
(二)付款方式;
(三)质保期要求;
(四)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论证意见(仅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
(五)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论证意见(仅实验室项目提供)。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情形的我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需先报请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校务会报告备案,再由采招部门向教育部履行报批程序,教育部批准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需向采招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报告;
(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
(三)内部会商意见表;
(四)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截图。其中,采购预算资金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采招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采购预算资金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并将链接发送给采招部门,采招部门同步公示。第三十九条 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中,项目申请单位需向采招
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告;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采招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向教育部履行报
批程序,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教育部履行报备程序。
第五节 大额法定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第四十条 大额法定采购项目的基本采购流程为:
(一)项目备案;
(二)项目受理;
(三)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
(五)组织现场踏勘、回复供应商疑问;
(六)接收并验证响应(或投标)保证金;
(七)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八)组织资格审查和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或中标)候选人;
(九)采招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公示工程项目成
交(或中标)候选人,公告成交(或中标)人;
(十) 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维修、服务项目以及采购预算资金在人民币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结果由采招部门向校务会报告备案;
(十一) 发布成交(或中标)结果公告,发出成交(或中标)通知书;
(十二)退还未成交(或未中标)人的响应(或投标)保证金;
(十三)处理质疑或异议,处理投诉;
(十四)成交(或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申请单位与成交(或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五)公告采购合同;
(十六)退还成交(或中标)人的响应(或投标)保证金;
(十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十八)采购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第六节 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及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
告和合同应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二条 进入湖北省或武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在《湖北省或武汉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不进入湖北省或武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工程项目,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招部门
应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实施办法(修订)》(中南大档字〔2018〕2 号)的规定将采购资料予以归档。
第四章 合同订立及验收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单位与成交(或中标)人应当自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成交(或中标)人的响应(或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 货物、服务项目合同标的额在 2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合同标
的额在 30 万元以上,由合同签订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将该合同报审计部门审查。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单台件合同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批
量合同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合同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由合同签订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将该合同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单位应将合同报送至采招部门备案。
第二节 验 收
第四十六条 小额分散采购中电子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项目申请单位对成交人提供的货物按照采购合同逐条进行核对。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小额分散采购中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对、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付
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中额快速采购及大额法定采购项目的验收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参加单位可以有项目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采招部门等。验收依据包含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或投标)文件、承诺函、评审纪要(或评标报告)等。验收需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可以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参加货物、服务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一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采招部门应不定期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成交(或中标)人进行履约情况的监督与评价。第四十九条 采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
确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五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投诉,负责依xxx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统一采购,或擅自中止、终止统一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串通、接受贿赂以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及其他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供应商,应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等行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或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或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成交(或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九)存在企业信息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围标违规、恶意报价、成交(或中标)后迟迟不供货等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二)与学校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向学校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征询确定成交(或中标)
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二)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建立经济活动廉政承诺制度。订立合同时,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成交(或中标)人签订经济活动《廉政承诺书》,承诺在采购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xx从业的规定。
《廉政承诺书》签署后应及时提交备案,适用小额分散采购的项目,《廉政承诺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或同级党组织备案;适用其他采购实施方式的项目,《廉政承诺书》送采招部门备案。学校监察部门将会同采招部门不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凡参与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该单位(或部门)当年的廉政风险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之外,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取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参与我校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我校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执行。
第六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由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同时指派专门采购人员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采招部门联系相关采购工作。
第六十一条 x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x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政字〔2014〕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受理单
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专业人员论证表
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会商意见表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申请表
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口产品采购专家论证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