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本担保合同适用于客户通过微业贷等平台申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使用,我行将依据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请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人):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
证件种类:身份证
证件号码:
为了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 保证担保的范围
1.1.1 本合同担保范围为:编号为 号的《借款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包括或有债务、本合同签订前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最高限额以甲方对债务人核定的借款额度金额乘以 1.5 倍为准,不得超过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即使发生在主合同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确定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仍
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
1.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债权。主合同项下每一单笔债权的具体类型、金额、期限、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文件中确定。
1.3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期限一次或多次展期的,该等展期无需获得乙方的同意或确认,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应延续至展期后最后一笔债务届满之日后的三年。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
如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展期的,应由债务人向乙方作出通知;债务人未作出通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保证期间的相应延续;保证人不得以未就展期事实获得债务人的通知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保证人认为债务人未通知展期事实的行为造成保证人损失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1.4 本合同由乙方独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甲方有权优先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甲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6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1.7 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担保,作为债务人偿还欠款以及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持续性担保,不因被担保债务得以部分支付或偿还而解除。
第二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
2.2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甲
方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甲方在扣收后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债务人逾期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息(含罚息、复利);(3)本金。债务人逾期 90 天以上的,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复利)。
2.3 主债权应当在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时确定:
(1) 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且债权人决定确定债权。
(3) 依据主合同或适用法律,债权人宣布全部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债权应当确定的情形。
主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所有被担保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条件,均属于主债权的范围。
2.4 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确定前和/或确定后,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通过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对应的保证担保权益一并转移给该等第三方,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继续向该等第三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甲方有权选择采取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公告等方式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方。
第三条 保证人保证与承诺
3.1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2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甲方要求的相关
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4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认为贷款担保状况恶化,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3.5 乙方同意任何通过刷脸视频、密码验证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手段成功识别
乙方身份后产生的电子合同均为乙方签定的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6 乙方明确知晓,即使不再担任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仍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3.7 本合同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本合同项下所设定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优先权的限制。
3.8 保证人承诺随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所需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保证人承诺其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3.9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保证人应在发生之日或知晓将要发生之日通知债权人。
3.10 保证人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3.11 保证人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3.12 保证人未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卷入该等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的情形。
3.13 保证人之任何重要资产未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情形。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4.2 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乙方确认债务人已与甲方
通过线上认证方式签署了主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业
务凭证,无须再经乙方确认。
甲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展期的一次或多次展期)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3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和债务人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
(1)乙方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乙方出现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事件;
(2)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3)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与配偶离婚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乙方经营活动和甲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4.4 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4.5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进行贷前委外尽调、贷中委外信息核查或贷后检查、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所搜集到的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与乙方信用、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委外机构、催收机构);且甲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本行委托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督促催收机构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第五条 违约条款
5.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乙方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乙方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乙方在履行与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5)乙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强制执行案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涉及婚姻关系、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变化或共有财产分割的纠纷或事件等;
(6)如保证人为自然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布死亡、失踪或被宣布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7)保证人发生失业、经营变动、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罚或被采取其他刑事制裁措施等;
(8)因保证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9)保证人发生其他对主债权或担保权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10)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或发生债权人认为将会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
5.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
(2)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3)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已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6.2 乙方明确知晓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进行本合同的线上签署。对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 CFCA)公布在 xxxx://xxx.xxxx.xxx.xx 网站上的《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予以认可并接受其所有条款。乙方同意向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电子签名服务,并同意该数字证书存放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授权微众银行在乙方确认与甲方业务相关合同或交易时,在相关电子文件上使用该电子签名。
6.3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主合同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期间,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因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6.4 甲、乙双方确认以债务人向甲方预留的电子邮箱,作为涉诉时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针对特定诉讼文书,法律限制送达方式的,依其规 定。司法机关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达之日为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已有效发送的日期、除非受送达人提供相反证 明。如乙方需变更预留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及时提交甲方确认。若在诉讼期间变更上述送达地址,乙方还应书面通知司法机关。
6.5 乙方承诺,只要合同其他方或司法机关通过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送达,即使出现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法律文书已有效送达,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6 乙方已经清楚了解签署本送达地址确认书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条款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确认,上述条款是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认为是格式条款。
6.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通过线上签署(加盖电子章)后生效。
乙方特此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债权人已就全部条款(特别是黑色加粗字体部分)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并经双方充分讨论,保证人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或授权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 解。
甲方: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