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 版本編號:111.12 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 版本編號:109.9 版 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信託契約條款(DBU)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OBU)肆、受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 版本編號:111.12 版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 版本編號:109.9 版 |
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DBU)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OBU) 肆、受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 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陸、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柒、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之遵守事項說明 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 告知及同意事項 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拾、信託條款同意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 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事項說明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DBU)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OBU) 肆、網路銀行暨電話語音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伍、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之遵守事項說明 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
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更正或補充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行如有 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 | 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 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 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 |
之個人資料,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查詢。 | 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 |
附表: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ㄧ、本行及本行境外營業單位(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國內外有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理機 關、司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附表: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 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或以國際傳輸之方式處理或利 用。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DBU) 第 七 條 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 六、委託人兼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依本信託契約運用信託財產時,可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 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 立約人(以下稱委託人)茲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以下稱受託人)申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並願遵守下列約定: |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 DBU) 第 七 條 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 六、委託人兼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依本信託契約運用信託財產時,可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 |
第 九 條 風險之承擔及預告 三、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 | 第 九 條 風險之承擔及預告 三、高收益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 |
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 的比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 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 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
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綜合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並得委由外部廠商製作及寄送予委託人。 二、綜合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為準。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因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有誤時,除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受託人應另行通知外,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得逕自更正處理。 | 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投資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並得委由外部廠商製作及寄送予委託人。 二、投資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為準。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因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有誤時,除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受託人應另行通知外,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得逕自更正處理。 |
第二十條 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合於受託人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且受託人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特定或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 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 第二十條 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合於受託人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且受託人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特定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 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OBU) 第 七 條 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 五、委託人兼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依本信託契約運用信託財產時,可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 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 立約人(以下稱委託人)茲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以下稱受託人)申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並願遵守下列約定: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 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 OBU) 第 七 條 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 五、委託人兼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依本信託契約運用信託財產時,可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
第 九 條 風險之承擔及預告 三、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 | 第 九 條 風險之承擔及預告 三、高收益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 |
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 的比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 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 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
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綜合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並得委由外部廠商製作及寄送予委託人。 二、綜合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為準。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因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有誤時,除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受託人應另行通知外,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得逕自更正處理。 | 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投資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並得委由外部廠商製作及寄送予委託人。 二、投資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信託財產相關報表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為準。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因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有誤時,除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受託人應另行通知外,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得逕自更正處理。 |
第二十條 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合於受託人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且受託人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特定或其他與受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 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 第二十條 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 委託人同意合於受託人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受託人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且受託人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特定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 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
肆、受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下單指示與信託金額圈存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約定之服務時間內依其下單 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於海外債券,並以圈存申購方式辦理存款帳戶扣款相關事宜。下單日為實際交易日 (T 日),受託人經委託人下單指示申購後當日辦理圈存,圈存後之申購款項無法動用但仍照常計息。除海外債券商品說明書另有約定外,申購款項解圈扣款日為下單日之次一受託人營業日 (T+1 日,遇例假日順延)。 因海外債券之交易市場休市或其他因素致不能交 易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方式處理已圈存之申購金額、成交及贖回單位之分配。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得因實際市場交易作業需 要,彈性規定下單指示的日期與時間。 | |
第二條 成交價格 委託人同意申購/贖回海外債券之成交價格如下: 一、委託人同意於下單日以受託人當日選定之每 單位交易價格為申購/贖回海外債券之每單 位預約價格,如受託人所選定之交易價格非 |
為單一價格,委託人應於其中擇一為每單位預約價格,惟受託人不確保委託人所選擇之預約價格必然成交,亦不確保成交價格為實際交易日之最低價或最高價。 二、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實際成交價格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與受託人提供之參考報價不同,實際成交價格及金額須以海外債券之交易對手提供交易確認單為準。 三、委託人同意申購/贖回海外債券之成交價格如 下: 1、申購之成交價格須低於或等於委託人每單位 預約價格。 2、贖回之成交價格須高於或等於委託人每單位 預約價格。 | |
第三條 信託費用 信託費用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申購手續費:最高費率 1.5%,於申購時依信託投資金額乘以申購手續費率計收。 二、信託管理費:年化費率 0.2%,於贖回時依贖 回信託金額 X 0.2% X 債券持有期間『(未滿一年部分依實際天數計算)計收』,並於信託存續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或贖回時,就應返還之信託本益中扣收。 三、通路服務費:費率最高 0.5%(年化費率),依 申購面額 x 通路服務費率 x 債券剩餘年期計 收(未滿一年部分依實際天數計算)。 | |
第四條 最低信託金額 每筆最低申購面額及最低累加單位依各海外債券 之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而定。 | |
第五條 成交單位分配 受託人不確保委託人申購交易一定成交,若全部交 易無法順利成交,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逕予辦理解除圈存且不予以扣款,委託人應再提出申購申請。申購成交單位數之確認,將依海外債券交易對象所訂之交易確認書日數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 國內、外市場休市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 |
第六條 贖回單位分配 受託人不確保委託人申請贖回交易一定成交,若該贖回交易無法順利成交,視為委託人撤回贖回申請;委託人應再提出贖回申請。 贖回撥款將依海外債券之交易對象所訂給付贖回 價金日數加計合理作業時間為準,如遇國內、外市 場休市或其他因素則將順延。 | |
第七條 贖回限制 委託人同意申購海外債券後,須待受託人完成申購 單位數分配後,始能提出贖回申請,且贖回交易依投資標的規定有最低贖回面額及餘額之限制者,應 |
符合其規定。 | |
第八條 交易取消限制 委託人同意於向受託人申購/ 贖回海外債券後,一 經受託人下單確認成交即不得要求取消交易。 | |
第九條 轉換標的限制 受託人不受理委託人申請海外債券之轉換交易。 | |
第十條 委託人身分 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或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 為本項業務之委託人。委託人xxxxx持有美國籍身分,應立即指示受託人贖回全部已投資標的。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應自負一切責任,且受託人得逕行終止信託關係,如因而導致受託人遭受任何損害或有損害之虞,一經受託人請求,委託人應立即賠償或處理。 如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有限制委託人不得具有特 定國籍別之身分;或債券之銷售條件有限制專業投 資人始得投資者,亦應符合。 | |
第十一條 商品適合度 受託人受託辦理海外債券交易,已依委託人簽立本同意書時之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適合度進行評估,委託人應留意投資標的之最新訊息,自 行研判是否繼續投資。 | |
第十二條 受託投資遵循事項 受託人受託投資海外債券,除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 且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受託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並由專人對委託 人解說依法應揭露事項。 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機制處理金融交易爭議事件。 | |
第十三條 稅捐 委託人辦理海外債券之信託投資所生之稅捐,悉依 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投資標的所 在國家或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十四條 特別約定事項效力 x特別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 規定、同業公會所訂相關自律規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商品說明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或其他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書面協議辦理,如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 證券信託約定書」之約定相互間有牴觸或矛盾者, 應優先適用本特別約定事項之約定。 | |
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 肆、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
陸、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茲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 | 伍、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茲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 |
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委託人說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之契約條款(含 DBU、OBU、受託投資海 外債券)」之重要內容如次: 一、委託人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與限制: 第一條(信託目的)、第二條(受益人)、第三條(印鑑或簽章樣式之留存)、第四條(信託期間)、第五條(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 付)、第六條(信託投資之表彰)、第八條 (運用之指示)、第十條(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投資扣款-DBU 適用)、第十二條(受益權單位數)、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贖回)、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轉換)、「受託投資海 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第一、二、四、七、八、九條)及「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受託人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 責任: 第七條(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第十七條(受託人之責任範圍)及第十八條(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及「受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第十 二條)。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信託資金及費用之計收)及「受 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第三條)。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風險之承擔及預告)、第十條(特殊揭露條款-OBU 適用)。 五、其他法令就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之計算分配)、第十九條 (匯率之計算)、第二十條(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身分限制〉、第二十二條(信託受益權)及「受託投資海外債 券特別約定條款」(第十條)。 其他說明事項: 三、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權益,如因受託人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疑問或糾紛,委託人除可以書面表示外,亦得以下列方式反映或申訴意見:(1)免付費客戶申訴專線:0800-01- 7171 (2)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0- 0000-0000(3)受託人網站之「客服信箱」: xxxxx://xxx.xxx.xxx.xx/;另有關信託業務 | 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委託人說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之契約條款(含 DBU、OBU)」之重要內容如次: 一、委託人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與限制: 第一條(信託目的)、第二條(受益人)、第三條(印鑑或簽章樣式之留存)、第四條(信託期間)、第五條(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 付)、第六條(信託投資之表彰)、第八條 (運用之指示)、第十條(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投資扣款-DBU 適用)、第十二條(受益權單位數)、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贖回)、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轉換)及「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受託人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 責任: 第七條(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第十六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第十七條(受託人之責任範圍)及第十八條(信託財產之獨立性)。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信託資金及費用之計收)。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風險之承擔及預告)、第十條(特殊揭露條款-OBU 適用)。 五、其他法令就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之計算分配)、第十九條 (匯率之計算)、第二十條(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身分限制〉、第二十二條(信託受益權)。 其他說明事項: 三、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權益,如因受託人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疑問或糾紛,委託人除可以書面表示外,亦得以下列方式反映或申訴意見:(1)免付費客戶申訴專線:0800-00- 7171 (2)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0- 0000-0000(3)受託人網站之「客服信箱」: xxxxx://xxx.xxx.xxx.xx;另有關信託業務紛 |
紛爭之處理,悉依張貼於受託人營業處所及 公告於網站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 爭之處理,悉依張貼於受託人營業處所及公 告於網站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
x、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之遵守事項說明 | 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之遵守事項說明 |
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 業辦法之告知及同意事項 一、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遵循稅捐稽徵法及「金融 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 等相關法令,須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法令所定之金融機構義務,並同意受託人為審查並確認委託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得就受託人依證明文據所保存之紀錄、受託人保存之電子紀錄,或就委託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及相關合理解釋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如委託人為 CRS 下定義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得依據委託人或對委託人具控制權之人所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審查並確認委託人或對委託人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如委託人或對委託人具控制權之人未提供該自我證明文件予受託人者,受託人得就受託人保存之電子紀錄或紙本紀錄,審查並確認委託人或對委託人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 二、 前項所稱消極性非金融機構實體,係指以下任一款規定者: (一)專為宗教、公益、科學、藝術、文化、運動或 教育之目的而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者;或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且為專業組織、企業聯盟、商會、工會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公民聯盟或專為促進社會福利之組織。 (二)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免納所得稅者。 (三)股東或成員對其所得或資產不得主張所有權 或受益權。 (四)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 件規定,除為執行慈善活動,或為給付合理勞務報酬或財產公平市價之價金外,不得分配所得或資產或贈與利益予私人或非慈善性質實體。 (五)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 件規定,清算或解散時應將賸餘財產分配與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或歸屬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各級政府」之非金融機構實 體,或於應申報國及參與國以外屬「由存款 |
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 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三、如經受託人審查認定委託人或對委託人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則就委託人所持有或共同持有之應申報金融帳戶,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據 CRS 相關法規,將應申報帳戶暨其相關之下列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報: (一)委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 稅籍編號。如委託人為自然人,尚包括委託人之出生日期及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如委託人屬CRS 定義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則另應包括對其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 (二)應申報金融帳戶之帳號。 (三)帳戶餘額或價值,以及帳戶於年度中終止之情 事。 (四)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或與該帳戶有關之利息總額、股利總額、其他由該等帳戶持有之資產 產生之收入總額及該帳戶之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等。 (五)其他依法令應申報之資料。 四、委託人瞭解依據 CRS 相關法規,委託人應據實告知受託人所需之委託人帳戶資料,若委託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別有任何變動,委託人應於 30 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受託人。倘委託人不同意提供前述資料及文件或提供不足者,受託人得檢視其依據法令規定或為管理客戶關係目的保存之證明文據或電子紀錄,以審查委託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如經受託人審查委託人之現居地址於應申報國者,受託人得依據 CRS 相關法規,將委託人之應申報金融帳戶所屬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報。 五、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如委託人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約定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提供予受託人時,委託人應確保已事先取得該第三人之同意並已向該第三人告知及說明受託人將於第一項、第三項及本信託約定書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 知義務告知書」所約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
六、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稅捐稽徵法、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 |||||
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一、為遵循受託人、境外營業單位所在地或其他外國之監管機關、犯罪調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制裁、反武擴及其他為防制金融犯罪等目的所訂定之相關法律、規定或命令,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或其境外營業單位得對委託人及/或其關係人於上述目的內,採取受託人或其境外營業單位認為必要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措施、要求提供實質受益人相關資訊,及 /或要求說明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及 提供佐證資料等。 二、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暫停執行信託事務、暫停撥款事宜或終止本契約,受託人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一)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不配合受託人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所為之審視、拒絕提供相關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經受託人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 動時。 | x、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於合理期間通知委託人暫停執行信託事 務、暫停撥款事宜或終止本契約,受託人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一、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委託人、受益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可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不配合受託人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所為之審視、拒絕提供相關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經受託人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 | ||||
拾、信託條款同意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以下稱委託人)/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已向貴行(以下稱受託人)或自受託人網站取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111.12 版】」(以下稱本約定書),茲已於 5 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所載之各約定條款及相關文件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貳、參請擇一勾選): | 委託人/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同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書」所約定之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貳、參請擇一勾選):【109.10】 | ||||
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 DBU)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 OBU) 肆、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伍、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 | |||||
壹、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DBU) □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 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OBU)肆、受託投資海外債券特別約定條款 |
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 陸、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說明 柒、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之遵守事項說明 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告知及同意事項。 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 之遵守事項說明 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說明 | ||||
二、委託人申請以下列方式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可複選;未勾選者,視 同僅選擇臨櫃交易) | 一、委託人申請以下列方式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可複選;未勾選者,視同僅選擇臨櫃交易) ■臨櫃交易(必選) 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權受託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交易產生之信託金額及信託收益等得逕行轉入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下列帳號,不另開具存款憑條,並同意以受託人電腦系統保存相關紀錄為正確。 □新臺幣帳戶(DBU 必填) □□□□□□□□□□□ □外幣帳戶 (OBU 必填) □□□□□□□□□□□ □電子式交易 一、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權 (僅 DBU 適用) 受託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交易 產生之信託金額、相關費用及信託收益等自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下列帳號自動轉帳扣款或入帳,不另開具取款憑條或存款憑條,並同意以受託人電腦系統保存相關紀錄為正確。 二、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權受託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申購交易(限以新臺幣扣款)產生之信託金額、相關費用按期自委託人持有受託人全部信用卡之可用餘額中自動扣繳,前述扣款信用卡由持卡人於進行交易時指定之。 三、委託人同意嗣後因特定金錢信託之投資標的、扣款日期或信託金額變更時,本授權仍然有效。 | ||||
■臨櫃交易: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權受託 (必選) 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交易產生之信託金額及信託收益等得逕行轉入委 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下列帳號,不另開具存款憑條,並同意以受託人電腦系統保存相關紀錄為正確。 □電子式交易:(一)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 (僅DBU 適用) 權受託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 交易產生之信託金額、相關費用及信託收益等自委託人開立於受託人之下列帳號自動轉帳扣款或入帳,不另開具取款憑條或存款憑條,並同意以受託人電腦系統保存相關紀錄為正確。 (二)委託人同意自立約日起,授權受託人就本約定書規範內定期定額/定期不定額申購交易(限以新臺幣扣款)產生之信託金額、相關費用按期自委託人持有受託人全部信用卡之可用餘額中自動扣 繳,前述扣款信用卡由持卡人於進行交易時指定之。 (三)委託人同意嗣後因特定金錢信託之投資標的、扣款日期或信託金額變更時,本 授權仍然有效。 |
三、委託人申請以下列方式收取本約定書規範內之各項通知及報告書並同意下述各項通知及 報告書,除已由委託人親自領取者外,餘者均 |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約定書規範內之各項通知及報告書之收取方 式: | ||
以受託人發送 E-Mail 或郵寄並經通常之郵遞 期間後,即視為交付。如經受託人註記為無法交付(包含但不限於郵務機關退回)「綜合對帳單」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僅保存最近一季之綜合對帳單,其餘綜合對帳單予以銷毀處 理,委託人如有需要得向受託人以書面通知 | □郵寄 □E-Mail(如取消 E-Mail 或留存之 E-Mail 不 正確,同意自最近一期帳單開始,受託人得依委託人留存地址逕行郵寄交付。 如留存之 E-Mail 與他人相同,則同意受託 人有權暫停申購交易。) | ||
變更聯絡地址並重新申請交付綜合對帳單。 (如取消 E-Mail 或留存之 E-Mail 不正確,同意自最近一期帳單開始,受託人得依委託人留存地址逕行郵寄交付。如留存之 E- Mail 與他人相同,則同意受託人有權暫停申購交易。) □郵寄 | □由委託人親自領取(惟至當月月底尚未領取時,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留存地址逕行郵寄交付。) 委託人同意上述各項通知及報告書,除已由委託 人親自領取者外,餘者均以受託人交寄(郵寄者)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發送(E-Mail 者)後,即視為交付。 | ||
□由委託人親自領取 (惟至當月月底尚未領取時,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留存地址逕行郵寄交付。) | |||
二、FATCA 個人客戶身分別聲明 立聲明書人聲明並同意以下內容:「立聲明書人不 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 | |||
立聲明書人了解並同意若上述聲明內容及其他開 戶相關文件之資訊產生變動,立聲明書人至遲應 於變更日起 30 天內主動告知 貴行。立聲明書人 | |||
了解並同意 貴行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說明內容之 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立聲明書人帳戶權利為必要 的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 | |||
止帳戶服務。 | |||
四、委託人同時聲明事項 (一) 經受託人向委託人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告知事項,已清楚瞭解受託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受託人於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 (二) 有關本約定書條款及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業經受託人指派專人向委託人說明及揭露,委託人已確實瞭解。 | 【同時聲明事項】 一、經受託人向委託人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告知事項,已清楚瞭解受託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受託人於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 二、有關受託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條款及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業經受託人指派專人向委託人說明及揭露,委託人已確實瞭解。 三、委託人已充分了解「信託資金及費用之計收」 | ||
(三) 委託人已充分了解「信託資金及費用之計 |
收」內容。 (四) 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1. 委託人與受託人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 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悉依信託法、銀行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 委託人聲明「本人不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 民身分」,同時了解並同意若前述聲明內容及其他開戶相關文件之資訊產生變動,委託人至遲應於變更日起 30 天內主動告知受託人。受託人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說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委託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 (六) 其他約定事項 1.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在信託期間有權修改或增刪本約定書條款,惟受託人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或於受託人網站公告調整內容等方 式通知委託人,委託人得於此一期限內表示異議且終止本約定書,否則即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2. 受託人得對於本信託業務訂定或修正其最低金額標準或作業規則,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於受託人網站,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3. 關於本約定書之所有往來文件之送達均以委託人所留存於受託人處最後之聯絡地址為 準。如有變更,委託人須以書面通知受託 人,未通知變更者,以委託人所留存之最後通知之聯絡住址為送達住所。受託人依該送達住所對委託人發出通知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4. 如本約定書與其他已簽訂之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相關約定內容有牴 觸或矛盾者,委託人同意優先適用本次約定事項。 5. 委託人同意如經受託人研判投資交易往來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例:洗錢、短線交 易…等)時,受託人得依中華民國相關法 令、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執行相關必要行為,並得逕行終止契約。附註:短線交易泛指短期內申購贖回(轉換)之行為,關於短期之定義依各公開說明書之定義。 (七) 本約定書作成一式二份,委託人及受託人各 執一份,委託人確認業已收執約定書正本乙 | 內容。 四、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一) 委託人與受託人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 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悉依信託法、銀行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約定事項 (一)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在信託期間有權修改或增刪本信託契約約定條款,惟受託人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或經雙方約定方 式通知委託人,委託人得於此一期限內表示異議且終止本信託契約,否則即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二) 受託人得對於本信託業務訂定或修正其最低金額標準或作業規則,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於受託人營業處所,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三)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關於本信託契約之所有往來文件之送達均以委託人所留存於受託人處最後之聯絡地址為準。如有變更,委託人須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未通知變更者,以委託人所留存之最後通知之聯絡住址為送達住所。受託人依該送達住所對委託人發出通知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四) 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書簽訂前,與受託人已 簽訂其他「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約定,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約定書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約定書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五) 委託人同意如經受託人研判投資交易往來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例:洗錢、短線交易…等)時,受託人得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執行相關必要行為,並得逕行終止契約。附註: 短線交易泛指短期內申購贖回(轉換)之 |
份。 | 行為,關於短期之定義依各公開說明書之定義。 六、委託人已詳閱「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 證券信託約定書」所有內容,並經 5 日以上之合理審閱期間後,且已確實瞭解約定書內容條款,嗣後往來願遵守本約定書各項條款之約定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七、本約定書作成一式二份,委託人及受託人各執 一份,委託人確認業已收執約定書正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