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山西大学与科林中心在光合细菌菌肥开发实验中,研制出两套设备$ 一是“培养光合细菌菌液的装备”,由山西大学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 7 月 26 日被授权,专利号为 ZL95224674.0,专利中所载明的五位设计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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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诉山西省xx环境保护技术中心等技术转让合同及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1998)知终字第 5 号判决日期:1999 年 9 月 3 日
审理过程
山西省xx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以山西大学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涉案技术和专利为双方共有$ 山西大学与xx中心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要点
1. 非合同签约方在涉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诉讼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共有技术成果的认定$
基本案情
1994 年 4 月,山西大学与省环保局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技术的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技术,省环保局责成xx中心,山西大学责成其科研处筹建“山西省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由xx中心出资,山西大学光合细菌研究室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现有技术$ 合同签订后,因资金¸技术等多方原因,合作进展并不顺利$
1995 年,山西大学与xx中心在光合细菌菌肥开发实验中,研制出两套设备$ 一是“培养光合细菌菌液的装备”,由山西大学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 7 月 26 日被授权,专利号为 ZL95224674.0,专利中所载明的五位设计人中,
山西大学三人,xx中心二人;二是“厌氧产酸装置”,由山西大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7 年 1 月 11 日被授权,专利号为 ZL96204014.2,专利所载明的设计人全部是山西大学人员%双方在合作期间还进行了利用光合菌生产抗癌类药的研制%
1996 年 3 月 26 日,山西大学科研处给xx中心去函要求中止合作开发协议,xx中心则反复要求澄清双方分歧% 1996 年 4 月 24 日,山西大学与案外人华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山西大学将光合细菌菌肥技术和光合细菌抗癌类药中间技术转让给华博公司,华博公司享有该两项技术成果的独家生产¸经营权,华博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光合细菌菌肥技术部分已得到履行,有关光合细菌抗癌类药技术部分没有履行%
xx中心得知此技术转让后,便以山西大学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技术转让行为无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为双方共同所有;同时要求对设计人按实际情况更改%山西大学亦以xx中心在合作中侵犯其技术成果权等为由,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间的合作协议有效,判决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属双方共同所有% 山西大学和xx中心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西大学上诉称,xx中心在本案中不具有作为原告的合适的诉讼主体资格;xx中心则称两项技术以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应属双方共同所有,但山西大学支付的费用数额及两个实用新型专利的设计人应做更改%
适用法律
(技术合同法)(1987 年,已失效)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
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87 年!已失效)第五十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 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 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得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
要点分析
1.关于xx中心是否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合适的诉讼主体资格?
xx中心虽然不是山西大学与省环保局签订的&合作开发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技术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xx中心与山西大学在利用光合细菌生产菌肥项目上却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作开发!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合作开发法律关系" 因此!xx中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技术成果是否为双方共同?
由于xx中心与山西大学合作期间采用的光合细菌菌肥生产工艺流程及光合反应器-厌氧罐两项设备的图纸与合作前山西大学单方完成的光合细菌菌肥工艺技术和光合反应器实物-厌氧产酸装置图纸在工艺步骤-设备结构和部分关键部件方面均有明显不同!而与双方停止合作后山西大学单方申请专利的光合反应器和厌氧产酸装置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基本相同/光合细菌生产工艺流程与山西大学转让给案外人华博公司的光合细菌菌肥工艺技术相比!亦基本相同!且山西大学转让给华博公司的生产光合细菌菌肥的设备就是上述两项专利"因此!山西大学转让给华博公司的光合细菌菌肥工艺技术和光合反应器-厌氧产酸装置两项专利为双方合作期间所共同完成的成果!技术成果为双方共
同所有!
判决要点
1. xx中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 技术成果由于是xx中心和山西大学合作期间所共同完成的成果而为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