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江航装备2022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10月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于2022年10月27日到期。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对交易金额进行调整,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27日到期。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担保、票据、承兑等金融服务。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3、交易金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调整上述交易额度。
4、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吸收公
司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协议生效与变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6、协议有效期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977,641,754.81元,财务公司未对公司提供贷款和担保。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纪检审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将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将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提供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报、年报中予以披露,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公司获取了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财务公司相关情况等资料,定期审阅了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出具《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
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