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
竞争性磋商文件
(终稿)
项目编号:0733-22173670
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车载钻机采购项目
采购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中国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车载钻机采购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 000 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33-22173670
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车载钻机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192 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92 万元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已落实。采购需求: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 | 交货期 | 到货地点 | 质量保证期 | 是否 允许进口 | 核心产品 |
车载钻机 | 2 台 | 1.全液压顶驱式动力头车载钻机,实现回转钻进和冲击钻进工艺,用于浅层地表全孔取芯和环境取样。 2.能够实现机械拧卸钻杆。 3.回转钻进深度Ф110 口径 不得小于 150 米。 | 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完成工厂验收,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车辆 挂牌,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最终验收。 | 河北廊坊采购人指定地点 | 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 | 否 | 车载钻机 (不包含配套钻探工具等) |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
说明:本项目磋商均以包为单位,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对全部货物进行响应,不得拆分响应。不完整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完成工厂验收,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车辆挂牌,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最终验收。质保期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
(二)工业。
3.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应为有资格和能力提供本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
(1)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0 x
xx:现场或邮购,售后不退。其他详见“七、其他补充事宜。”售价:50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2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 xxxxx主楼四层 410 会议室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11 月 2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 xxxxx主楼四层 410 会议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领购采购文件相关事宜:
(1)潜在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介绍信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专用章)及被授权人/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专用章);
②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专用章)。
(2)缴费和领取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须现场缴纳标书款、登记备案,并领取采购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完成领购。
(3)标书款发票:缴费现场领取。
2.邮购采购文件相关事宜:
(1)潜在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前提交上述①和②资料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邮件请注明公告所示项目编号),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以电汇形式将标书款汇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汇款时请注明公告所示项目编号),提交电汇底单扫描件并登记备案。
(2)标书款发票:电子发票。
3.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拒收。
4.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5.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信息如有不一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为准。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2)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3)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政策
7.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保证金提交):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开户账号:7110210182600030709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地址:xxxxxxxxxxxx 00 x
联系方式:宿辕,0316-5906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 000
联系方式:xx、xx、符群慕,010-84865055-201、205、156 3.项目联系人:xx、xx、符群慕
电话:000-00000000-000、205、15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x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廊坊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1.2 | 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二)工业。 3.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应为有资格和能力提供本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 (1)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 |
2 | 项目采购预算:192 万元,最高限价:192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资金已落实。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如有)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
5.1 | 澄清截止日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天前。 |
6.4 | 标前答疑会:无 |
7.1 | 本次采购内容及范围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 |
8.1 | 响应文件须按照以下章节编制(加粗字体部分响应如有缺漏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章 磋商响应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提供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样本,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有效的转授权,但应提供授权关系的证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二章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三章 分项报价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四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一节 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无需缴纳社保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 4.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注:纳税有效凭据应显示符合要求的税种,未显示税种的应提供税种说明;规定期限内无相关纳税记录的单位应出具无应纳税的说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或其他税种纳税凭证均无效。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 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由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应另附“商业信誉良好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声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格式自拟); 或:银行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以政府采购担保函作为磋商保证金的无需提交上述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基本情况(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供应商针对本须知 1.2 条第 5 项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截止时点即响应截止时间,相关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第二节 其他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 2.类似业绩清单/经验清单(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3.服务团队 4.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第六章 保证金及保证金说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1.保证金(如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保证金说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第七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八章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九章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十章 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可参考第三章 评审办法 附件《评分标准》的要求编写并提供相应资 料 1. 系统/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说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料) 2. 系统/设备配置说明 3. 技术方案 4. 交货期及交货计划 5. 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6. 培训、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 7. 其他 第十一章 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 |
9.2.3 |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供应商对加注星号(“★”)关键技术条款或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 货物技术规格 的规定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 货物技术规格 未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以下述资料为准:① 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官网截图或货物的产品介绍彩册(页);或②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国际认证机构的证明材料;或③用户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技术规格或性能检验报告;或④车载钻机制造商出具的书面承诺和设计方案并加盖公章。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导致响应无效。 (2)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 货物技术规格 的一般技术条款或参数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将被视为对技术条款的偏离。 |
9.6 | 样品要求:无 |
9.7 | 其他:所供设备(包括相应配套部件)必须保证为全新产品;除非另有规定,相关配套和部件应有完整铭牌。 |
10.1 | 报价货币:人民币 报价方式(价格条件):货到项目现场含税价。报价应包括: ① 所供货物的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应包括货物在出厂 前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仓储、装卸等全部费用及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指定项目现场)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 下列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技术图纸、参加技术联络 会/项目协调会(如有)、安排采购人参加出厂试验(如有)、指导配合并参与现场安装、负责完成设备调试、完成最终验收、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培训和售后服务,以及与之相关发生的所有税、费,具体要求以技术规格或合同条款为准。 ④ 保证货物在最终验收合格后正常、连续地使用并满足 磋商文件第六章 的要求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价格。 采购人将不再支付磋商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 |
10.7 | 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前述 10.1 条报价条件以外的任何报价,否则将导致其响应被否决。 (2)磋商文件未列出的设备中,如为满足设备或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配置,不论是否属于规范所要求的配置,不论是安装在机器上或是散供,供应商均应供货、报价并提供该配置的技术说明,该项配置报价应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如未单独报价,视为磋商报价中已包含该项必需配置。 (3)如果分项报价中某项配置或服务只列明单价和数量,没有小计价格,一律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4)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和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无论是否单列,均视为已包括在磋商报价中。 (5)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配置及服务有非实质性缺漏项时,均视为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不论何种原因供应商均须在中标后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成交价及合同签订以磋商报价为准。否则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6)为保证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7)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和合同约定提供本项目供货直至最终验收合格的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指导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应包含在磋商报价中,费用包干。 (8)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和磋商文件要求承担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参加出厂测试/出厂验收/原厂培训(如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并分项报价。 (9)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要按照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交报价;在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及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交最后报价。 |
11.1 | 磋商保证金:3.5 万元。 形式:电汇、支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磋商保证金应随磋商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同密封递交;以电汇形式出具的,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并提供电汇凭证复印件(电汇时需备注项目编号,电汇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以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银行应为境内商业银行,并应采用磋商文件所附格式及条款,或不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所附保函格式条款约定内容的其他格式。 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 磋商保证金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按汇款原路退回。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开户账号:7110210182600030709 磋商保证金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按汇款原路退回。 |
11.2 | 没收保证金的其他情况: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
12.1 | 响应文件有效期:120 日历天 |
13.1 |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U 盘一份(PDF 格式,应为完整的正本扫描件;分项报价表另提供 EXCEL 格式),电子版应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 |
13.5 | 其他: (1)逐页签署:否。 (2)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外,供应商公章可用有效的专用章代替,但应提供其有效证明。 |
14.2 | 所有密封包上均应标明: (1)分别标明:“正本”/“副本” (2)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4)供应商名称: (5)“(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响应文件封面应同时标明以上(1)-(4)项内容 |
15.1 | 磋商首次响应: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0 xxx |
19.2 | 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将被拒绝: (1)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 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要求之一的,或未按提交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规定的任一资格证明文件的,或提交的任一资格证明文件无效的; (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4)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6)响应文件关键内容不全或有实质性缺漏项或磋商响应函及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8)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或无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但未提供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的; (9)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响应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或供应商拒绝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 (10)响应文件技术响应不满足磋商文件标注“★”条款要求的; (11)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0.1 | 磋商次序:按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依次进行。 |
31.1 | 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
32.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原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80%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其他补充 | 1.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交的文件、信息及承诺真实有效,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或成交资格,或按规定终止已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2.本项目不得转包。 3.本项目不得分包。 4.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专人送达或邮寄 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位奎奎 000-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X x 50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采购合同中的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经认定资格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合格的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或成交资格。
1.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互相串通,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或成交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5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资金来源
2.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预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及详细需求、磋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正文第三章 评审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 项目需求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5.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需要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要求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通知后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6.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者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6.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该书面修改文件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6.3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采 购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4 现场考察和标前答疑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范围、磋商语言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磋商范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完整的磋商将被拒绝。
7.2 磋商语言:除专用术语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文件、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可以提交其
它语言的原版资料,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差异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文件为准。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资料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7.3 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规范的计量单位并说明。
8.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2 除上述 8.1 条外,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服务标准、技术方法、人员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说明,或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和要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2.3 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应注意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指出参考品牌、型号,以及参照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时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须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所指出的要求。
9.4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自主知识的产品或已取得合法的使用权。
10.磋商报价
10.1 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报价。
10.3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价格、所需的技术支持及与之有关的服务,采购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0.4 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磋商报价不完整、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包
括因此导致响应被否决的风险。
10.5 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供配置清单并分项报价,所报的各分项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6 供应商对本项目或其中的一个分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0.7 其他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响应的一部分。
11.2 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响应截止时间后到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修改或撤销响应文件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除外);
(2)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政府采购磋商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1.4 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2.磋商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起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日内保持有效。
1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响应文件的签署
13.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条款规定的形式和数量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第 8.1 条款规定的顺序编排响应文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以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建议双面打印),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尽量避免涂改。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必须由供应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确认。
13.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3.5 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磋商时,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密封提交。
14.2 所有信封上均应标明: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磋商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5.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5.3 逾期送达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可以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磋商截止时间至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磋商,否则其保证金将按本须知规定予以没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除外)。
五 磋商
17. 磋商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7.1 递交响应文件后,直至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小组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17.2 在评审和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竞争性磋商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方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其响应、报价及在磋商中的任何承诺将被拒绝。
18. 组建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将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18.2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8.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9.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19.1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响应文件属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参加后续磋商。
19.2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对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参加后续磋商。出现下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19.3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9.4 在按照本须知 19.2 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 磋商程序
20.1 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应答情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在通知的时间,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次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
20.2 磋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照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应答情况,进行确认或者询问;对拟修改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应在在磋商过程中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或者询问;
(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修改变动,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提交。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 最后报价和最终采购需求
21.最后报价和最终采购需求的提交
21.1 经磋商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4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密封提交。
21.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2.逾期提交的最后报价
22.1 最后报价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最后报价文件,磋商小组将予拒收,不得进入综合评分。
七 综合评审
23.评审
2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经磋商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如有),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3.2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高低进行排序。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评审办法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
八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5.1 成交供应商得推荐: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
25.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6.最终审查
26.1 如有必要,磋商小组将对第一成交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26.2 审查内容:根据第一成交候选人按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磋商小组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供应商的财务、技术、服务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6.3 如果审查未通过,磋商小组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推荐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并进行最终审查,依次类推。
27.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7.1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利
28.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依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权利。
29.成交通知书
29.1 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布。供应商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 供应商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成交结果。
29.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第 31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按规定选择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30.2 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最后报价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并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的要求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磋商文件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九 成交服务费
32. 采购代理服务费
32.1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代理服务费由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承担。
32.1.1 如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下述标准向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纳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代理费标准费率 | 服务招标代理费标准费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0-500 | 1.1% | 0.8% |
500-1000 | 0.8% | 0.45% |
1000-5000 | 0.5% | 0.25% |
5000-10000 | 0.25% | 0.1% |
10000-50000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1000000 以上 | 0.004% | 0.004% |
计算方法:按差额定率累进法。
示例:货物项目成交金额 633 万元,则成交服务费金额计算如下:
100×1.5%+(500-100)×1.1 %+(633-500)×0.8%=6.964 万元
32.1.2 如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分列,但应包含在磋商总价中。供应商应在磋商时提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成交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没收其保证金。
十 终止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不足 2 家的;
除上述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4. 采购活动终止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一 关于中小企业参加磋商的特殊规定
35. 特殊规定的依据
35.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 号);
35.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5.3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 号);
35.4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5.5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35.6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35.7 除关于中小企业参加磋商的特殊规定外,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36. 关于磋商的特殊规定
36.1 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以下称“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提供财库〔2020〕46 号文件附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如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2 依据财库[2011]124 号文件,中小企业供应商可提供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36.3 依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4 依据财库〔2017〕141 号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应提供财库〔2017〕 141 号文件附件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如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
37.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7.2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7.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7.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8.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38.1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为小型、微型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符合本须知 37 条规定条件时,对其磋商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38.2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8.3 符合财库[2014]68 号文规定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38.4 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38.5 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十、关于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特殊规定
39. 政府采购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39.1 给予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加分,详见评分标准。
39.2 给予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加分,详见评分标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加注星号“★”的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的品目除外)。
39.3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加注星号“★”的政府采购强制节能的品目的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方法
x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磋商小组人数:3 人。
三、初步审查
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先依法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进行审查,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响应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提交磋商保证金等。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一。
2.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再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符合性审查内容包括:响应文件的签署的有效性、内容的完整性及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决定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二。
四、磋商
未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无效,不进入磋商阶段。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最终采购需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提交的报价原则上应低于前一轮次的报价。
五、评审打分
1.分值构成
(1)磋商报价A:详见本章附件三;
(2)商务部分B:详见本章附件三;
(3)技术部分C:详见本章附件三;总分:100 分,供应商得分=A+B+C。
2.评审细则
2.1 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不足三家的除外),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细则进行评审打分,计算供应商得分,汇总并按算数平均值计算出每位供应商最终评审得分。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件三。
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3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
3.1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排序,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后报价得分及技术部分得分均相同的,按照设备技术参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2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
附件一: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1 | 资格声明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1 条”规定:提供资格声明 | |||
2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2 条”规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3 | 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3 条”规定: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无需缴纳社保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 |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4 条”规定: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注:纳税有效凭据应显示符合要求的税种,未显示税种的应提供税种说明;规定期限内 无相关纳税记录的单位应出具无应纳税的说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或其他税种纳税凭证均无效。 | |||||
5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5 条”规定: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由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应另附 “商业信誉良好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声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格式自拟); | |||
或:银行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 |
件或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以政府采购担保函作为磋商保证金的无需提交上述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 | |||||
6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6 条”规定:提供 1)供应商基本情况(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
7 | 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7 条”规定: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
单位负责人为 | |||||
同一人或者存 | |||||
8 |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1 款第五章第一 节资格证明文件第 8 条”规定: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须 知 1.2 条第 5 项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
下的政府采购 | |||||
活动 | |||||
没有列入失信 |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截止时点即响应截止时间,相关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 ||||
被执行人、重大 | |||||
9 | 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政府采购 | ||||
严重违法失信 | |||||
行为记录名单 | |||||
审查结论 |
项目填写:√=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附件二:符合性评审表
符合性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1 | 磋商报价 |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 |||
2 |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或最高限价的 |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或最高限价的,或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修正后的磋商报价高于采 购项目预算的或最高限价的; | |||
3 | 保证金 |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 |||
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 |||
5 | 关键内容、字迹 | 响应文件关键内容不全或有实质性缺漏项或磋商响应函及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6 | 签署、盖章 |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 |||
7 | 授权有效性 | 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或无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但未提供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的; | |||
8 | 不接受算术值修正 后报价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 | 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其响应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或供应商拒绝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 | |||
9 | “★”条款 |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不满足磋商文件标注“★”条款要求的; | |||
10 | 附加条款 |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
11 | 实质性要求或条件 | 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的; | |||
12 | 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审查结论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填写:√=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附件三: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标 因素 | 分 值 | 分项/ 描述 | 分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价格:30 分 | |||||
1 | 磋商报价 | 30 | 评审价格=磋商最后报价+价格修正+小微企业价格扣 除 | 30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格)×30(保留 2 位小数)注:对全部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供应商磋商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
商务部分:15 分 | |||||
2 | 类似业绩 | 10 | 供应商 2019 年 1 月1 日至今类似业绩 | 10 | 供应商具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的同品牌(或同一制造商生产的)钻机设备销售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首页、合同内容描述页及合同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中的合同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 供市场监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
3 | 企业履约实力 | 5 | 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服务团队 | 3 | 综合考察技术和商务服务团队的人员资格、服务经验和能力。团队人员配置合理、专业相关度高且具有相关支持与服务经历,得 3 分,略有欠缺得 2 分,存在明显缺陷的得 1 分,未提供相 关材料的得 0 分。 须提供人员名单(至少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年限等)、案例说明或用户证明等材料。 |
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 | 2 | 制造商获得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响应同类产品的设计、开发)得 1 分。 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调试验场地和试验装备配置齐全、先进,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须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 |||
技术部分:55 分 | |||||
4 | 设备技术参数 | 28 | 一般参数 | 28 | 考察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第六章 第二部分货物技术规格“三、技术参数”中一般参数的响应,以最小分项编号为 1 项。 所有技术参数均满足得 28 分,每项负偏离扣 2 分,最低得 0 分。 |
序号 | 评标因素 | 分值 | 分项/描述 | 分项分值 | 评分标准 |
5 | 设备配置 | 5 | 综合考察设备配置的完整 性、合理性。 | 5 | 经磋商小组认定优于采购文件配置要求的,对采购人的有利程度高的,得 3 分;对采购人的有利程度一般的,得 2.5 分;设 备配置完整、无缺漏项,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基本分 2 分; 存在非实质性缺漏项的,视缺漏项的重要性:对设备功能有 细微影响的得 1.5 分;有一定影响得 1 分,有较大影响得 0 分。实质性缺漏项将导致响应无效。 |
零部件、备件和耗材等后续供应报价合理、获取难度低的,得 2 分;报价合理性一般或有一定获取难度的,得 1 分;较差得 0 分。 | |||||
6 | 技术方案 | 8 | 综合考察方案的合理性、需求匹配度、工艺先进性 | 8 | 供应商需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钻机适应性设计方案和车辆设计改装方案。 方案科学合理、阐述清晰、整体性能稳定、功能优越、技术及工艺非常先进的,得 8 分; 方案较为科学合理、阐述较为清晰、整体性能较为稳定、功能较为优越、技术工艺较为先进的,得 5 分; 方案存在欠缺,或技术工艺水平一般,基本满足技术要求,得 3 分; 未提供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得 0 分。 |
7 | 交货计划 | 2 | 交货计划 | 2 | 交货期满足采购人要求,交货计划合理,交货安排灵活,得 2 分;略有欠缺的,得 1 分;交货期不满足要求或交货计划不合 理的,得 0 分。 |
8 | 安装、调试、验收 | 3 | 考察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 3 | 方案切实可行,内容完整、全面,计划具体合理得 3 分; 方案可行性、内容完整性、计划合理性一般,得 2 分; 方案可行性、内容完整性、计划合理性较差,得 1 分; 未提供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得 0 分。 |
9 | 培训、保修 及售 后服 务 | 7 | 考察培训、售后服务承诺、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 | 7 | ①培训方案具体合理,②售后服务承诺和服务范围完整,③备件/配件保障措施合理有效,④技术支持和故障响应及时,得 7分; 略有欠缺,对售后服务保障有细微影响的,得 5 分; 存在欠缺,对售后服务保障有一定影响的,得 3 分; 存在较明显欠缺(如单项不满足要求)对售后服务保障影响较大的,得 1 分; 未提供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得 0 分。 |
10 | 质保期 | 2 | 质保期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 | 2 | 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质保期的基础上,每增加 6 个月得 1 分, 满分 2 分。 |
序号 | 评标因素 | 分值 | 分项/描述 | 分项分值 | 评分标准 |
总分 | 100 | 100 |
本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
第四章 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
买 | 方: | (xx) |
卖 | 方: | (xx) |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和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及附件
附件一 货物详细配置清单(后附)
附件二 交货批次、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后附) 附件三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见响应文件)附件四 验收方法(后附)
附件五 现场安装环境要求(后附)附件六 售后服务方案(后附)
b.合同专用条款 c.合同通用条款 d.中标通知书
e. 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修改说明)
f. 磋商文件(含磋商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
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有利于买方利益的条款为准。
2、采购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计金额: | |||||||
合同金额 | 小写金额: 元。 大写金额: 元。 |
3、合同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金额):
4、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5、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执 份。
6、合同终止
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
买 方:(公章) 卖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 月 | 日 | 签字日期:年 | 月 | 日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附件 1—货物详细配置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 | 生产厂家 | 原产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计金额 | ||||||||
合计金额 | 小写金额: 元。大写金额: 元。 |
附件 2—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序号 | 货物名称 | 总数量 (台/套)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 | 备注 | ||
地点 | 数量 | 交货时间 | ||||
注:卖方应负责将所提供的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附件 3—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 4—验收方法
附件 5—现场安装环境要求附件 6—售后服务方案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质量保证
1.1 卖方对本项目提供服务:
1.2 卖方免费提供以下培训:
1.3 卖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4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产品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内部包装无破损。
2.交货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交货方式为:
3.检验和验收
3.1 工程验收时间:
3.2 开箱验收时间:
3.3 最终验收/实地验收时间:
3.4 检验测试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理方式:选择 处理方式
4.付款条件及方式:
4.1 卖方在设备完成装配并检验合格后通知买方进行工厂验收,经买方确认工厂验收通过后,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30%的银行保函(作为交付担保函),电汇支付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80%的款项;
4.2 卖方将全部产品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确认到货验收合格后,买方根据卖方开具的合同金额 100%的增值税发票,电汇支付中标合同金额 20%的款项;
4.3 买方确认全部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买方根据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交的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10%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保函),无息退还交付担保函;
4.4 货物质保期满后,卖方如无违约行为,买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
4.5 开具交付担保函的银行应承诺一旦卖方不能按时交付合格货物,将在收到买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向买方支付与担保金额等值的款项。
5.不可抗力
5.1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5.2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5.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6.知识产权:
7.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买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卖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且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卖方应负责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
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卖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 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 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 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卖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买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买方。买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卖方承诺并保证买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5.6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产品未侵犯第三人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需提供全力支持防止因上述侵权给买方带来的直接和预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买方继续使用本合同条款下的软件而需取得的第三方授权、修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使其至少在功能上可以替代原技术、提供功能上相等的使买方可以达到原合同目的的其他软件,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
5.7 卖方对软件系统客户化前的标准版软件产品拥有著作权,但对于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能使用到的卖方或者第三方所拥有的技术或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卖方授权买方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买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成果(包括客户化开发所取得的全部工作成果以及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技术文件)拥有全权,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利益。卖方不对合同条款下的成果具有任何知识产权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买方享有署名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买方不再向卖方或任何第三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8 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未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4 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
6.保密
6.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
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 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 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 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 货物质量保证
7.1.1 卖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卖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卖方在买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买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7.1.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可从合同款或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 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 卖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 卖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卖方负责。
9. 价格
9.1 卖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卖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卖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 检验费用
9.3.1 卖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卖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卖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买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 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 开箱验收
11.1.1 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卖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及时按买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卖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卖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买方确认。
11.2.3 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买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买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 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 10 天内给对方声明,以xx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x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以电汇形式提交:
13.4 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设备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买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14.索赔
14.1 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 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买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卖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 买方和卖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 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20.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 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 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卖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买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 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x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x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注:以上合同条款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非实质性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须按照以下章节编制(加粗字体部分响应如有缺漏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章 磋商响应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提
供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样本,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有效的转授权,但应提供授权关系的证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二章 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三章 分项报价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四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一节 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无需缴纳社保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
4.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的任意一个月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纳税有效凭据应显示符合要求的税种,未显示税种的应提供税种说明;规定期限内无相关纳税记录的单位应出具无应纳税的说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或其他税种纳税凭证均无效。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
经第三方审计的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由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财务报表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应另附“商业信誉良好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声明”。(复印件;“声明”格式自拟);
或:银行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以政府采购担保函作为磋商保证金的无需提交上述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基本情况(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
8.供应商针对本须知 1.2 条第 5 项的声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9.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截止时点即响应截止时间,相关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第二节 其他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
2.类似业绩清单/经验清单(附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3.服务团队
4.磋商文件要求或潜在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第六章 保证金及保证金说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1.保证金(如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保证金说明(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七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八章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第九章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十章 技术方案(格式自拟)
第十一章 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附件 1 磋商响应函(格式)
磋 商 响 应 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2.以 形式出具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磋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磋商总价为 (注明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2)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 号(澄清修改文件)(如有)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磋商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120)日历日。
(5)供应商同意磋商文件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规定。
(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7)我方所承诺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欺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3.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 传 真:
电话 : 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可自拟格式提供,但应与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具备同等效力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采购,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被授权人签字/xx(样本):
公司盖章:
附 1:
被授权人姓名: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传 真:
电 话:
附 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可自拟格式提供,但应与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具备同等效力
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及国家/ 地区 | 磋商报价 (人民币元) | 交货期 | 是否小微企业 (是/否) | 磋商保证金 (有/无) | 备注 |
小写:大写: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附件 3 磋商分项报价表(格式)
磋商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描述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至最终目的地的 运费和保险费 | 项目现场含税总价 |
1 | 车载钻机主机 | ||||||
1.1 | 车载主机 | ||||||
2 | 工程勘查钻探 | ||||||
2.1 | 钻岩接头 | Ф108/65 | |||||
2.2 | 钻岩接头 | Ф146/65 | |||||
…… | |||||||
3 | 环境钻探 | ||||||
3.1 | 32 冲击杆 | ||||||
3.2 | 32 冲击接头 | ||||||
…… | |||||||
4 | 备品备件 | ||||||
4.1 | …… | ||||||
5 | 专用工具 | ||||||
5.1 | …… | ||||||
6 | 安装、调试、检验 | ||||||
6.1 | …… | ||||||
7 | 培训 | ||||||
7.1 | …… | ||||||
8 | 技术服务 | ||||||
8.1 | …… | ||||||
9 | 其他 |
9.1 | …… | ||||||
总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注: 1.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本表应按品目提供,即每个品目均应提供分项报价表;
3.型号、规格/描述应分开填写,非标准产品的型号可以填非标。
4.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二部分 货物技术规格”中已明确列出的配置,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配置名称和顺序进行分项报价;分项可增加二级子目;报价中未包含文件已列明配置的,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实质性缺漏项导致响应无效。
5.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配置及服务有非实质性缺漏项时,均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不论何种原因供应商均须在成交后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成交价及合同签订以报价为准。否则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附件 4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号及内容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偏离说明 |
注: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填写,包括磋商文件中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等;
2.对磋商文件有任何商务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对磋商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3.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商务条款任何实质性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负偏离,否则其磋商将被否决。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附件 5 资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格式)
(未附格式的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
附件 5-1 资格声明(格式)
资格声明
(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并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证明文件;
2.符合磋商文件合格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据此声明:
(1)我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机构。
(2)我方为所投货物制造商,(投标货物名称或主要产品)由我方自行生产。
我方为所投货物代理商,(投标货物名称或主要产品)由(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国家/ 地区)提供。(投标产品不是投标人制造的适用)
(3)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或其关联的附属机构;
(4)我方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5)我方已按磋商邀请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我方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和声明内容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附件 5-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总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7)职员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销售管理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产总值:
〈6〉资产净值:
〈7〉实收资本:
(9)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
2、关于投标货物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设施及其他情况
(供应商可另附详细说明和证明材料)
研发、设计:(如研发、设计团队实力和设施、取得过的应用实例和成就等)(代理商投标的,可 填写制造商信息)
制造:(如工厂地址、规模设施、投标货物生产能力和年限、职工数量)(代理商投标的,可填写 制造商信息)
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如技术支持团队、境内服务中心或网点设置等)(代理商投标的,可包括 制造商信息)
3、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收入: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4、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 出口销售:
(2) 国内销售:
5、同意为供应商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并附有制造商的授权书:(代理商投标适用)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货物名称和数量
6、须由其它制造商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商投标适用)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7、备品备件或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部件名称供应商
8、最近三年向中国境内提供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 项目名称:
签字日期: 数量:
合同金额
9、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10、控股关系(如有的话):(包括控股和被控股)
11、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联系人:
电话号:
传真号:
地址:
供应商公章:
附件 5-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我方作为此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郑重声明:
我方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的经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包括:
XXXXX (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附件 5-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项目名称) 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我方作为此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郑重声明:
我方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附件 5-5 供应商针对本须知 1.2 条第 5 项的声明(格式);
供应商针对本须知 1.2 条第 5 项的声明(格式)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2 条第 5 项规定,我方声明:
与我方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的单位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我方声明:上述“与我方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单位名录”中如有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 1.2 条第 5项规定,取消我方成交资格。上述名录如有虚假或遗漏,我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5-6 类似业绩/经验清单(格式)
类似业绩/经验清单
序号 | 供货设备/系统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型号/主要规格 | 出厂日期 | 最终验收日期 | 合同项目名称 | 其他要素 | 用户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
注:类似业绩定义及证明材料要求以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附件《评分标准》为准。
供应商名称(xx):日期:
附件 6 保证金及保证金说明(格式)
保证金证明文件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
(1)以电汇形式提交的,应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并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以支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形式提交的,应提供有效原件。
附件 6-1 磋商保证金保函(格式,以电汇或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企业不需提供)
磋商保证金保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磋商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在磋商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修改或撤销磋商的;
(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保证金金额。三、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磋商有效期满。四、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后工作日内按你方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保证金。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应在磋商本保函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并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索赔原因和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五、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年月日
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函不得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保函条款约定的内容。
附件 6-2 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格式,以电汇或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企业不需提供)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交纳保证金,且可以磋商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部分免除供应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导致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向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6-3 保证金说明(格式)
保证金说明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保证金额(大写)元,以 (支票/电汇/汇票/保函)方式支付。
2.在磋商有效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1)以他人名义磋商或互相串通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3.保证金自磋商截止之日起生效,直到磋商有效期届满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届满。
4.请贵方按磋商文件规定将保证金退回我方:开户行: 联系人:
帐号: 联系电话:
汇款金额: 金额大写: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 7-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参加磋商适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制造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 7-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参加磋商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名称)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附件 8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采购中若获中标/成交(项目编号: ),我们保证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或电汇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成交服务费用。费用标准按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执行。
1.成交服务费缴纳方式:□从磋商保证金中扣除 □另行支付
2.成交服务费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如下开票信息:
栏 目 | 内 容 |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电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是 □否 |
注:请向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开票信息,发票一经开出,概不退换。
3.邮寄信息: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期:
附件 9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技术规格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响应 (无偏离、或正/负偏离) | 偏离说明 | 对应页码(填写技术响应和必要支持资料 的对应页码)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
1.供应商必须对照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中的技术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2.对磋商文件任何技术规格或技术条款的偏离,均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凡未列明偏离的,均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或技术条款。
3.标注“★”条款必须逐条填写。
4.供应商标注的“正偏离”须经磋商小组认可。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 10 技术方案编写注意事项:
1. 系统/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说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料)
2. 系统/设备配置说明
3. 技术方案
4. 交货期及交货计划
5. 安装、调试、验收方案
6. 培训、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
7. 其他
附件 11 第 次报价表/最终报价表
第 次报价表/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及国 家/地区 | 磋商报价 (人民币元) | 交货期 | 备注 |
小写:大写: |
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
日期:
第六章 项目需求
第一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 | 交货期 | 到货地 点 | 质量 保证期 | 是否允 许进口 | 核心产品 |
车载钻机 | 2 台 | 1.全液压顶驱式动力头车载钻机,实现回转钻进和冲击钻进工艺,用于浅层地表全孔取芯和环境取样。 2.能够实现机械拧卸钻杆。 3.回转钻进深度Ф110 口径不得小于 150 米。 | 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完成工厂验 收,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车辆 挂牌,2023 年 5 月31 日前完成最终验收。 | 河北廊坊采购人指定地点 | 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 | 否 | 车载钻机 (不包含配套钻工具等) |
第二部分 货物技术规格
一、设备名称:车载式钻机
二、设备构成:卡车装载全液压动力头钻机,液压桅杆钻塔,装配独立回转液压动力头和冲击动力头,实现回转钻进和冲击钻进工艺,用于浅层地表全孔取芯和环境取样。要求液压系统密封良好,自带散热和冷却功能,操作方便灵活。能够实现机械拧卸钻杆,减少人员劳动强度。泥浆泵为液压动力,外接独立液压泥浆搅拌器,实现快速搅拌配制浆液的目的。
三、技术指标:
3.1.钻机部分
3.1.1. 公称口径:150mm,回转钻进深度不小于 100m
3.1.2. ★公称口径:110mm,回转钻进深度不小于 150m
3.1.3. 公称口径:95mm,回转钻进深度不小于 200m
3.1.4. 公称口径:89mm,冲击钻进深度不小于 30m
3.1.5. 钻孔倾角:90°
3.1.6. ★动力头型式:顶驱液压式
3.1.7. 动力头最大扭矩
低速:不小于 3300N•m
高速:不小于 1600N•m
3.1.8. 提升力:不小于 80000N
3.1.9. 给进力:不小于 45000N
3.1.10. 给进行程:大于 2300mm
3.1.11. 绞车拉力:不小于 12000N
3.1.12. 绞车速度:不小于 25m/min
3.1.13. 绞车钢丝绳直径:不小于 8mm
3.1.14. 提升高度:大于 5m
3.1.15. ★泥浆泵泵量:0-250 升每分钟L/min
3.1.16. ★加减钻杆方式:机械拧卸
3.1.17. 夹持器:液压双油缸开合式
3.1.18. 夹持器通径:50-89mm
3.1.19. 拔管器起拔力:不小于 100t
3.1.20. 拔管器起拔行程:400mm
3.1.21. 拔管器通径:满足Ф73mm、Ф89mm、Ф108mm 和Ф127mm 四类规格
3.1.22. 机械拧卸扭矩:不小于 3300N•m
3.1.23. 机械拧卸转速:不大于 45r/min
3.2.车辆部分
3.2.1. ★车辆发动机:不小于 100KW
3.2.2. ★车辆燃油种类:柴油
3.2.3. ★车辆排放标准:国六标
3.2.4. 外形尺寸:长小于 8.5m,高小于 3.5m
3.2.5. ★驱动类型:四驱
注:标记“★”的指标,如本章节未提出技术支持材料要求,请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2.3 规定提供技术支持材料。
四、配置要求本表单独列明的配置须分项报价。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一) | 车载钻机主机 | 卡车装载全液压动力头钻机,液压桅杆钻塔,装配独立回转 液压动力头和冲击动力头, | 2 | 台 |
泥浆泵为液压动力,外接独立液压泥浆搅拌器,实现快速搅 拌配制浆液的目的。 | ||||
1 | 车载主机 | 全液压钻机+多功能冲击头+泥 浆泵+液压拔管器+液压搅拌器 | 2 | 套 |
(二) | 工程勘查钻探 | 每台钻机须提供以下配套设备 | ||
1 | 钻岩接头 | Ф108/65 | 1 | 个 |
2 | 钻岩接头 | Ф146/65 | 2 | 个 |
3 | 钻杆 | Ф50*1m | 2 | 套(带接手 1 米、壁 厚 不 小 于 4.5mm) |
4 | 钻杆 | Ф50*2m | 100 | 套(带接手 2 米,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壁 厚 不 小 于 4.5mm) | ||||
5 | 钻杆 | Ф50*0.5m | 2 | 套(带锁接手 0.5 米、壁厚不小于 4.5mm) |
6 | 自由钳子 | Ф89/108 | 2 | 套 |
7 | 自由钳子 | Ф127/146 | 2 | 套 |
8 | 岩心管 | Ф108*2m | 1 | 根(壁厚不小于 5.5mm) |
9 | 岩心管 | Ф146*0.7m | 2 | x |
10 | 提引器 | Ф65 | 1 | 个 |
11 | 提引器 | Ф57 | 1 | 个 |
12 | 锁接手 | Ф65 | 104 | 付 |
13 | 双扁接手 | Ф65/65 | 3 | 套 |
14 | 合金钻头 | Ф110*15 | 2 | 个 |
15 | 合金钻头 | Ф150*15 | 2 | 个 |
16 | 垫叉 | Ф65 | 2 | 个 |
17 | 垫叉 | Ф57 | 1 | 个 |
18 | 扳叉 | Ф65 | 2 | 个 |
19 | 扳叉 | Ф57 | 1 | 个 |
20 | 拔管器卡瓦 | Ф127 | 1 | 套 |
21 | 拔管器卡瓦 | Ф108 | 1 | 套 |
22 | 拔管器卡瓦 | Ф89 | 1 | 套 |
23 | 拔管器卡瓦 | Ф73 | 1 | 套 |
(三) | 环境钻探 | 每台钻机须提供以下配套设备 | ||
1 | 32 冲击杆 | / | 13 | 根(20 米) |
2 | 32 冲击接头 | / | 1 | 个 |
3 | 32 提引接头 | / | 1 | 个 |
4 | 50 母扣钻杆 | Ф50*1 | 1 | 个 |
5 | 50 取样管 | / | 80 | 根(120m) |
6 | 89 冲击杆 | / | 13 | 根(20 米,外径 89mm,壁厚不小于 6mm) |
7 | 89 冲击接头 | / | 1 | 个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8 | 89 提引接头 | / | 1 | 个 |
9 | 89 直推取样钻 头 | / | 2 | 个 |
10 | 安全卡瓦 | 89 | 1 | 个 |
11 | 复合片钻头 | Ф133 | 2 | 个 |
12 | 复合片钻头 | Ф220 | 2 | 个 |
13 | 管钳 | 36 寸 | 2 | 个 |
14 | 过渡接头 | / | 1 | 个 |
15 | 过渡接头组件 | / | 1 | 套(20 米) |
16 | 合金盖头 | Ф130 | 1 | 个 |
17 | 合金盖头 | Ф220 | 1 | 个 |
18 | 开孔管 | Ф127*600 | 1 | x |
19 | 开孔管 | Ф219*600 | 1 | x |
20 | 孔口板 | 4.25in | 1 | 个 |
21 | 螺旋钻杆 | 4.25in(1.524 米) | 15 | 个 |
22 | 螺旋钻头 | 4.25in | 2 | 个 |
23 | 剖管器 | / | 1 | 个 |
24 | 手动夹持器 | Ф32 | 1 | 个 |
25 | 输出组件/顶驱 帽 | 4.25in | 1 | 个 |
26 | 双扁保护接手 | Ф65 | 1 | 个 |
27 | 锁接手 | Ф65 | 1 | 个 |
28 | 直推取样钻头 | 89-95 | 2 | 个 |
29 | 自由钳 | Ф89/108 | 1 | 个 |
(四) | 易损件备件包 | 每台钻机须提供 | 1 | 套 |
(五) | 常用维修工具 | 每台钻机须提供 | 1 | 套 |
五、服务要求
5.1 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实地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5.2 验收
5.2.1 工厂验收,设备在完成装配并检验合格后需通知采购方,采购方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工厂验收。验收内容为设备主机体及辅助
设施完整性、功能和技术指标的达标情况,车辆性能及指标。对于采购方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改进方案及时限。
5.2.2 到货验收,指组成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设备、配件及备品备件按照合同规定方式运至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对该等设备、配件及备品备件进行的符合性验收行为,符合性验收包括设备主机体是否为工厂验收产品,辅助设施是否齐备,配置内容是否齐全,工厂验收提出建议是否得到有效整改。
5.2.3 最终验收/实地验收,指货物必备的设备、配件、软件及备品备件通过到货验收后,采购方及其代理人、供应商共同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后开展实地 2-3 孔的试验,包括工程钻探和环境取样工作内容,对组成货物的设备、配件、软件及备品备件及货物整体的技术指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性检查并签署验收报告的行为。
5.3 技术服务与支持
5.3.1 技术培训:在最终验收期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 3 天,包括设备结构原理及功能介绍,日常维护保养操作,工艺施工演示等。
5.3.2 技术支持:设备投入生产后,供应商在接到技术咨询信息后,应及时给出指导及回复,必要时派专人现场解决,所发生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5.3.3 设备维修:接到用户维修咨询后,需在 1 小时内响应并 24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设备故障不能排除时,需在 48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设备故障,质保期内免费更换因故障损坏的部件。
5.3.4 耗材供应:因工作正常损耗配件应保证供货充足,供货期不得超过 5 日,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用户享有先供货后付款的待遇。(供应商需针对 5.3.4 条款提供书面承诺)
5.4 设备升级: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设备升级服务,如静力触探等功能的升级。(供应商需针对 5.4 条款提供书面承诺)
5.5 车辆挂牌:供应商负责完成车辆挂牌,按照挂牌流程及时推进,限于 2023 年 3 月底完成。(供应商需针对 5.5 条款提供书面承诺,并提
供工作流程说明)
5.6 设备使用第一年内厂家需提供至少 2 次技术回访,了解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技术方案及专项培训。